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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前行(明信品等五品)分三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所谓色法,包括五根五境之色处十法;心法包括八种识;心所法包括五十一心所 [1] ;不相应行法即得与未得等二十三种 [2] ;无为法则是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虚空、真如四种。在偈颂中,以“心”宣说了心法事相;彼心缘境须要根、境、作意三法和合,故宣说了诸心所法、五根与五境,以缘境相作意故,以“见”宣说了心所法事相,以五根与五境色、声、香、味、触十法宣说了色法事相;又以“位”宣说了在心、心所、色法之过程中所假设的得、未得、等缘、寿命、补特伽罗等非心色二法所摄之有为法,是不相应行法;最后以“不转”宣说了非因缘聚合而生、离生住灭三相、本体何时亦无有转变之无为法事相。

总的来说,以上五法名为事相,尽摄一切所知,因彼五法承许是安立三自性之事相处。坚慧论师在大疏中说:“心者宣说了由心显现的所取五根与五境、能取六种心识;见者宣说了诸心所以明了、外散的方式趣入外境之义。”若要具体分类,则彼事相有无量之多,且每一法亦有无量差别体,因为心、色等有情相续所摄之法,以及时间、种种外境所分划之法,等同于所知法的数目无量无边。

五种事相的体相(能相),若作归纳,可摄为遍计所执、依他起、圆成实三种自性,此三自性分别是从彼等法上二取显现、能显之因、二取显现不成实的角度来安立的。

意言与习光,名义互光起,

非真分别故,是名分别相。

藏译:

所诠义想因,以及其习气,

由彼亦现义,遍计所执相。

如名起现义,如义起现名,

虚妄分别因,遍计所执相。

什么是遍计所执的体相?虽无外境之实义,然当说瓶柱等名时,仅心引起义想后,以“此者为瓶彼者为柱”等执着实有想之因,由此产生遍计所执,此名与相之想,即是遍计所执体相的一方面。且如是彼等戏论的习气亦归属为遍计所执,因为彼是虚妄分别念之因故。

所谓遍计所执的词释,即是颂中“如名起现义,如义起现名”之义,①与瓶等名相应如实生起鼓腹之物的显现,因为虽未见真瓶,然仅依说瓶之名便执有鼓腹之物的存在,故其名是虚妄分别之因。②见鼓腹之物时,说此是宝瓶,如是执著瓶上有实有之名,故其义也是虚妄分别之因,因为在真实之中名与义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关联,然而,在现相之义上,是以分别念忽然假立其名,故何时想到名相时,彼义亦现于心,这也是将名假设为义,因此,如是将名相与义相彼此混杂而执著,是偏袒确认各种法之虚妄分别之因,此乃承许执著种种异体之能取所取的识,以此识遍计,为遍计所执之自性。

所取及能取,二相各三光,

不真分别故,是说依他相。

若问:什么是依他起的体相?颂云:“所取及能取,二相各三光。”颂中“光”义为显现,前三种显现是指所取色法方面的境、义、身;后三种显现则是能取心、心所方面的意、持、分别念。

具体来说,“境”是器世间的显现,“义”是外境色声香味触法,“身”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意”是末那识,亦即缘阿赖耶识所生之我见,“持”是眼识乃至身识之五根识,“分别”是第六意识,即能确认各种境并且可作此等彼等的分别。后三光为能取之见分,前三光为所取之相分。此六光仅是由阿赖耶识中所含藏的习气种子苏醒后如梦境般显现的,虽不成立他体之二取然而显现为二法,因此,一切虚妄的三界心、心所即是依他起的体相。《楞伽经》云:“外境悉非有,心变种种相,似身受用处,故我说唯心。”如是一切内外诸法的现基——阿赖耶识、其余七识及其随行的一切心所,称为依他起,因为从杂染习气依他缘显现出二取法,故立名为依他起。

无体体无二 非寂静寂静

1               2

以无分别故 ,是说真实相。

3

何为圆成实?即①法界空性的体相无有能取所取之遍计所执自相,然二取空之自相真如本身是有的。无二取法故有真如,有真如故无二取法,因此有无二法不论如何宣说,均为一义,无异平等。若以否定方式说无有二取法,则以肯定方式成立真如;若以肯定方式成立真如,则以否定方式不成立二取法,因此,有、无二法实同一义,无有任何差别。

②从与暂时垢染和合的角度而言,可说非寂静,然就本来面目而言,是自性清净光明故,也可说寂静。

③以非寻思者之行境、远离二取戏论故,是无分别者。

如是三者是圆成实之体相。

应知五学境,正法及正忆,

心界有非有,第五说转依。

藏译:

由缘等流法,如理而作意,

住于心界中,见有义无义。

能了知或表示于五事相上具有三自性之理者,即是瑜伽五位——根位、出生位、如镜位、见位、所依位。依靠此五位于内心能准确地了知①一切诸法仅是假立,即遍计法如何成立;②所断能现二取之虚妄分别心——依他起如何成立;③所清净之基圆成实法性如何存在。

此五种法应如何承许呢?①诸佛以通达二种无我而如实开示彼义,故十二部经教是等流法,因与佛所通达的证法相似,或是能得证之因,故名为等流法。何人欲证真如,首须于资粮道听闻证悟法界之等流法——诸经论,进而如理思维彼义并且以修行为缘,即是“根位”,因其为趣入教法之最初因故,或为产生其余表示瑜伽位之基础,故颂云:“由缘等流法,如理而作意。”

②颂中“如理而作意”宣说了“出生位”或“安立位”,因为在加行道依靠如理作意能生起修行的觉受,具体为:于煖位了达诸法以名不可言说;于顶位了达一切法如幻;于忍位了达无所取;于世第一法位了达无能取,如是依次第对真如产生的定解会越来越微妙、明显地增上,此即是“出生位”。以能生起见道或将心安住于如理作意故,亦名为“安立”,因为于内心安置了证悟出世法之习气故。

③颂中“住于心界中”宣说的是“如镜位”,依他起之心界是二空之真如,因此能现量安住彼者是在见道一地,如明镜显现出清晰的影像一般,彼智慧现量觉悟一切所知法的真如自相。有者认为“如镜位”应在大资粮道至世第一法位之间,然彼位是以总相方式证悟空性,故应以坚慧论师于大疏中所说在一地的观点为善妙。

④颂中“见有义无义”宣说的是“见位”,即二至十地之间以出世智慧见有义者为有,见无义者为无,是无倒见诸法之自性,故立名为“见”。“有义”即是世俗自相中依他起有义,胜义自相中圆成实有义,对此二种有义,如实见有义。遍计法乃迷乱心识之所取,故如兔角般,见为无有。

⑤“所依位”者,以下以一颂宣说。

圣性证平等,解脱事亦一,

胜则有五义,不减亦不增。

在获得究竟佛位时,一切都将转变成平等性,因为入无漏法界的诸佛身口意平等,并且通达一切法于真如大平等本体中为一味。诸法之实相真如法界自性清净者,名为圣者之种性,又名如来藏,即真实际;彼界远离二障之垢染,极其清净。虽然,若从仅断烦恼障之解脱而言,声闻缘觉罗汉亦平等而有,但大乘解脱更以五殊胜差别超胜于声缘。彼无漏法界,虽断业惑亦无减损,虽生解脱法亦无增上,故恒时无盈无亏、不增不减,于平等性中不动摇者,名为转依。

虽然一切声闻缘觉与佛平等,同样能解脱轮回,然佛之解脱更具五种殊胜,即①清净超胜;②刹土清净;③获得法身;④圆满受用一切大乘法;⑤化身利益一切众生无有间断。

①声闻缘觉未断所知障,不如佛之清净,不仅如此,且虽断烦恼障种子然尚未断微细客尘习气,因此纵得阿罗汉果亦有余习未尽,如以宿世曾转猴身之余习,似猴一般蹦跳而行;以宿世作妓女之习气,仍喜照镜或以钵映面等,虽无真实烦恼,然尚有余习在,相比之下,佛纵极微细之习气亦断尽无余,因此为清净超胜。

②佛之刹土清净后,能现珍宝大地、如意树、甘露池等净土庄严,然声闻无此境界,此即是刹土清净超胜。

③诸佛以证悟二种无我,获得真如大平等法身,诸声缘则仅证人无我,只能获得彼道之解脱。

④诸佛与十地菩萨眷属一同,乃至众生界尽之间,获得圆满受用大乘法的报身,而声缘不具如是身。

⑤诸佛以殊胜化身等身语意之幻化游舞,普缘一切众生,尽未来际相续不断广作利乐之事,而声缘不能如是。

以上五种表示瑜伽位中,前四者为因瑜伽位,唯独后者是果瑜伽位,所谓瑜伽是指寂止与胜观双运,以此瑜伽五位能在五事相上分别表示三种法相(三自性)。对五蕴、无为法以及真如诸法,诸凡夫假立二取,显现二取,于二空之义,此三者能明知故。有者认为色法与不相应行法为遍计所执;心与心所法为依他起;无为法为圆成实,这样与五法各自对应,但此观点稍有不妥,因为实际上五法中的任一法均有三自性,以色法为例,即可分为遍计之色、依他起色以及依法性简别之色,其余也依此类推。

[1] 五十一心所:包括六组。①想、受、思、作意、触是五遍行心所;②欲、信解、念、定、慧是五别境心所;③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舍、不害是十一善心所;④贪、嗔、慢、痴、疑、恶见是六根本烦恼心所;恶见中若作分别,分为七不聚见、边见、见取见、戒禁取见、邪见五种;⑤忿、恨、覆、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失念、不正知和散乱是二十随烦恼心所;⑥眠、悔、寻、伺是四种不定心所。

[2] 一、得(于一切法造作成就也。);二、命根(第八识种子,并出入息、暖气三者,连持不断也。);三、众同分(如人之类,其形相似也。);四、异生性(众生之妄性不同也。);五、无想定(心想俱灭,外道所修之定也。);六、灭尽定(受想之心灭尽,诸识不起也。);七、无想报(外道修无想定,命终生无想天,寿命五百劫,想心不行,如冰夹鱼也。);八、名身(依事立名,众名联合曰名身。);九、句身(积言成句,众句联合曰句身。);十、文身(文即是字,众字联合曰文身。);十一、生(诸法生起也。);十二、住(诸法未迁也。);十三、老(诸法渐衰也。);十四、无常(今有后无也。);十五、流转(因果相续,流转不断也。);十六、定异(善恶因果,决定不同也。);十七、相应(因果和合,不相违背也。);十八、势速(诸法迁流,不暂停住也。);十九、次第(编列有序也。);二十、时(即时节也。);二十一、方(即方所也。);二十二、数(即数目也。);二十三、和合(不相乖违也。);二十四、不和合(互相乖违也。)。此二十四法,有名无体,不与色法、心法及心所法相应,故云不相应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