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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静虑者,成办事业的静虑之中,其余诸波罗蜜多悉皆含摄。从静虑能饶益他人的角度,即是布施;从获得禅定戒的角度,即是持戒;不为散乱所夺之安忍;对静虑以恭敬与恒时之加行精进;四神足之观神足即是智慧,另外具足如所有智与尽所有智,如上所述。

智慧者,善巧方便智慧之中可包含其余波罗蜜多,因为是以智慧修持布施、持戒、安忍、精进、禅定,若无彼者,则一无所成。

⑵分类者,布施之布施等每度均可分六,故成三十六种,如上求法品中所述般。自安住六波罗蜜多并令他安置于其中,即是布施;远离悭吝等六种违品,即是持戒;于行持难行具六种安忍,即是安忍;六种欢喜,即是精进;除所缘外六种不散乱,即是禅定;六种三轮无分别,即是智慧。

于一施舍心上,从具有遣除违品、于对治加行、欢喜、不散乱、辨别的角度,故六者无离而有。持戒等其他法也圆满具足为利他而布施之心等。

⑶所谓“法性之故”,即是以宣说波罗蜜多之能诠经典可归摄一切波罗蜜多法的所诠义,有者解释为所诠义之波罗蜜多含摄能诠的一切大乘经典。以世俗法性包含的方式,于某一所造色之物体上,可具足因四大般,(同样)六波罗蜜多中有任何一者,其余支分全都具足,是法性故。以胜义无分别智慧摄持时,其余一切波罗蜜多在具一切相空性中成为一味,故以法性无余含摄。《般若摄颂》云:“如赡部洲之百千树木。”等,以影相之喻,宣说了在智慧波罗蜜多中,一切法均成一味平等般。

⑷所谓“因故”,譬如若对受用不贪则能护戒;若具戒则能安忍他人损害;若具安忍则能发精进;而以精进心能入定;若入定则如实证悟实相真实义。不仅如此,就如布施般趣入一个波罗蜜多,由此对成办其余诸波罗蜜多定会有益,无利益者一个也不会有。

唐译:

相摄及差别,依法亦为因,

六度互相成,一切种分别。

略释:六波罗蜜多互相含摄,有四种义:①相摄;②差别;③依法;④为因。

己二、宣说四摄分五:一、本体;二、数量决定;三、四摄法之作用;四、四摄法之分类;五、四摄之功德

庚一、本体

藏译:

等施说彼修,以自亦随行,

为许爱语及,利行及同事。

以布施摄受者,如前所述布施波罗蜜多,此外并无他义;六波罗蜜多之自相与共相为人如实宣说并开示者,即是爱语;如是令诸有情行持六波罗蜜多并将彼等安置于其中,即是利行;令他有情修持波罗蜜多自己随他修持波罗蜜多,即是同事。如是于波罗蜜多宣说、令修与随他修,以此宣说了爱语等四摄中的后三者。

唐译:

布施将爱语,利行并同利,

施平及彼说,建立亦自行。

所谓四摄即布施摄、爱语摄、利行摄与同利摄。“施平”即布施摄;“彼说”即以宣说彼波罗蜜多义之爱语摄;“建立”即以建立众生于波罗蜜多中之利行摄;“自行”即建立他后自己也如是行之同事摄。

庚二、数量决定

藏译:

利益之方便,令持及令入,

如是以随入,当知为四摄。

四摄法中初者布施能遣除他人的寒热饥渴等故对身体利益之方便;以爱语遣除对诸波罗蜜多法相的无知、邪知与疑惑后,心中能无误令持诸波罗蜜多之方便;利行者是令入实修诸波罗蜜多之方便;如是同事者,是能再再趣入诸波罗蜜多之方便,也就是说,如果传法者自己行持彼法,已安置于波罗蜜多中的其他众生也会随彼而修。故将所化有情摄受为眷属后并将其成熟之方便,应知即是四摄法,不能超过此数,若缺少也不能含摄故。

唐译:

摄他四方便,即是四摄性,

随摄亦摄取,正转及随转。

摄受他众的四种方便,即是四摄性。布施是随摄方便,即以财施随顺他人身体而生起摄受;爱语是摄取方便,即以宣说六度法令无知、邪知、疑惑者能摄取六度之义;利行是正转方便,即以利行令众生行持六度而转入诸善;同利是随转方便,即以随如何教他,自亦如说而行,由此令众生生信而随行。

庚三、四摄法之作用

藏译:

首先成器事,其次为信解,

再而使修行,最后为净治。

以第一摄能将诸有情转变成法器,以布施受用而饶益的彼等有情对该菩萨生起欢喜心后,是成为所讲法能闻之器的摄法;以第二爱语能对波罗蜜多以及具真实之法产生信解;以第三利行能令他修持诸波罗蜜多;以第四同事能反复行持波罗蜜多,能净治一切垢染。

唐译:

令器及令信,令行亦令解,

如是作四事,次第四摄业。

四摄之业次第即是以布施令器,以爱语令信,令利行令行,以同利令解。其中,以财物布施而令成闻法之器,以爱语遣除未知、邪知与怀疑而令生决定信解,以利行令如法修行,最后以同利能令彼等得解脱。

庚四、四摄法之分类分二:一、摄为两类;二分为三类

辛一、摄为两类

藏译:

以财及说法,于所缘法等,

由二摄之门,许为四摄事。

可摄为以财摄受与以正法摄受两种。以正法摄受也可分为所缘法等三类。布施是以财摄受,其余三者是以正法摄受,故如是摄为两种,其中以正法摄受具体分三后,承许为四摄法。以正法摄受,有所缘之法、修习之法、清净之法三种,前者是具足六波罗蜜多的经等法,故彼者以爱语宣说;修习之法者以利行修持;清净之法以同事方式能净治悭吝等诸波罗蜜多违品之垢染故。

唐译:

四体说二摄,财摄及法摄,

财一法有三,次第摄四摄。

此四摄体,佛在余处说为二摄——财摄和法摄,其中财摄摄第一布施,法摄摄后三爱语、利行、同利,因为法有三种——所缘法、所行法、所净法,以所缘法摄即是爱语摄,以所行法摄即是利行摄,以所净法摄即是同利摄,如是次第摄四摄。

辛二、分为三类

藏译:

由分别之门,下中胜摄事,

约有义无义,一切义当知。

若以相分类,声闻的四摄法即是劣摄,因为不能利他故;缘觉之摄受超胜声闻不及菩萨,故为中品;诸菩萨的四摄法称为殊胜摄受,因为能入二利故。菩萨将有情安置于声闻、缘觉、菩萨三乘也次第成下、中、上三品的摄受。又若以摄受者的角度而分,住胜解行地的诸菩萨以四摄法摄受而成熟有情,除少量有情成熟外,对绝大多数来说不能受益,因为尚未证悟法性真如以及不能了知有情意乐等故;一至七地之间的菩萨以四摄法成熟有情,则绝大多数可成熟,故是具义,然仅有少量不能成熟;住八、九、十地的菩萨以四摄法摄受众生并且成熟彼等一切,也就是说,连一个有情也不空耗故,当知是一切具义。

唐译:

下中上差别,如是四摄种,

倍无及倍有,亦纯合三益。

四摄种类有下中上三种差别,即各别安置三乘种性于三乘之中依次为菩萨之下摄、中摄与上摄。又,胜解行地期间之摄倍无益,绝大多数有情不能受益故;一至七地期间之摄倍有益,能成熟绝大多数有情故;八地以上之摄纯有益,决定能令众生成就故。如是合计有三种利益差别。

庚五、四摄之功德

藏译:

诸具摄众者,清净依此理,

普成一切义,赞为善方便。

已摄及将摄,及凡现时摄,

以见彼普同,此熟有情道。

欲摄受眷属的诸菩萨,若如实依止此方便,则能成办一切有情利益,此处再无其他更殊胜的方便,其为诸佛所极赞。是故过去的所有佛菩萨往昔已摄受一切有情,同样未来当摄受以及现在正摄受,彼等皆以四摄法而摄受故,此四摄法决定是成熟一切有情的唯一妙道。

唐译:

菩萨欲摄众,依此四方便,

大利及易成,得赞三益故。

四摄于三世,恒时摄众生,

成就众生道,非余唯四摄。

略释:菩萨欲摄受徒众,一切都须依靠此四摄作为方便。为什么呢?因为四摄可成办一切大利、是安乐易行之方便且为诸佛所称扬。此四摄于三世之中恒时摄持一切众生,过去已摄、现在正摄、未来当摄,故此四摄是成就众生之道,非余诸道,唯是四摄。

己三、彼二者之摄义

藏译:

如是恒不著财心,寂制精勤度住性,

轮回境相无分别,彼是摄持有情众。

如是恒常以对财物不贪之心趣入布施;以贪等因所生的诸不善业道寂静之戒律;以安忍令相续不为嗔心所扰乱之禁制;具足精进波罗蜜多;心不散于外境而安住内在三摩地之安住自性;以智慧轮回内之五蕴与境之色等外法以及彼二者之相无有分别之菩萨,首先成熟自己,(后)以四摄法摄受有情众并能成熟。

唐译:

不著及寂静,能耐将意勇,

不动并离相,亦摄摄众生。

略释:如是以布施不耽著受用、以持戒寂静三门不善、以安忍能耐怨苦、以精进勇悍行于六度、以静虑住心不动、以智慧内于轮回外于诸境中离相之菩萨,亦以四摄法摄持有情众生。

《大乘庄严经论·度摄品第十七》释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