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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如是一切法,无我于胜义,

空性不见我,唯说是过失。

染污清净际,违害之差别,

入相续差别,以有情而说,

无需起我见,无始已串习,

若有彼一切,无勤脱未脱。

以上以现量与比量的理论安立无我。以下以教理安立者,是对内道承认我宗者前宣说。

出有坏世尊宣说诸法无我,《说四法印经》云:“诸法无我。”同样,在声闻经《真实空经》中说:“胜义中一切法皆是空性。”又声闻《增五经》中说:“若执有我,有五种过。”又《真实空经》云:“若有善恶业,必有苦乐异熟报,以十二缘起舍前蕴起后蕴,起灭唯法,舍此蕴取彼蕴之作者补特伽罗不可得。”等等。因此,认为补特伽罗是实有的观点与如来教法绝对相违。五种过失者,①所谓“我见命者见”,即是承许我是实有法,则于无我无我所之义应成我及命之见,是第一种过失;②所谓“同于外道”者,即与诸外道承许我存在及补特伽罗实有的观点,此二者无有差别,是第二种过失;③所谓“入邪道”者,即涅槃与解脱道者,虽修持无常苦空无我之义,然我见与补特伽罗之见却非解脱道,乃入轮回与恶趣之道故,为入邪道,是第三种过失;④所谓“于空性不欲不信不住”,空性者即是无我无我所,补特伽罗实有之见与此等相状不同,故称为空性不入彼心,即是不闻、不思、不修故不欲、不信、不住,此是第四种过失;⑤所谓“圣法不得清净”者,若有补特伽罗实有之见,则不能依靠圣道见修之道,断一切烦恼,现前得涅槃果,此是第五种过失。

诸承许实有我的宗派说:“出有坏于诸经中说遍知补特伽罗、能知补特伽罗、弃担补特伽罗、随信补特伽罗、随法补特伽罗等多种补特伽罗,若无实有补特伽罗,为何如是宣说诸补特伽罗呢?由如是宣说故,补特伽罗实有。”

答:“经中宣说种种补特伽罗,并非补特伽罗实有之义,是为了知诸杂染阶段与清净阶段的不同差别,或辨别‘人我’有差别,以及为了容易了知于染净二者最初趣入以及彼之相续差别,故于彼等别别以不同补特伽罗的名称分别宣说而已,彼彼补特伽罗非有其余实有法。

“以补特伽罗如何假立名称呢?五蕴相续在具杂染法时,立名为具杂染补特伽罗,以此名能明了彼阶段的一切法仅此具杂染的五蕴相续的彼等法之外,并未说具杂染补特伽罗实有存在。同理,具清净诸法者称为具清净之补特伽罗。安住杂染之相续又分多类,由安住于杂染之小品、中品及大品的差别,此三者分别称为具小品贪欲的补特伽罗,及以中品大品之名宣说。如是由具嗔等不同烦恼者,分别以如是彼彼之补特伽罗宣说。同样,由安住清净之小、中、大品故,称为得小道之补特伽罗等。于善或不善任何一方专行者,称为偏堕彼彼之补特伽罗。如是,对入杂染与清净之补特伽罗、具足彼等之补特伽罗、不具彼等之补特伽罗、利根者与钝根者、惑业苦负担之补特伽罗、以道得灭谛后弃担之补特伽罗、安住资粮道等之补特伽罗、胜解行地之凡夫、声闻、缘觉、菩萨、如来彼等具体之差别——趣入四果获得一地等,若不宣说种种补特伽罗的分类,则不能明了彼彼法的差别故,当知,所辨——识为主的五蕴相续的不同差别是以能辨——相属于补特伽罗的名称而宣说等。

如是出有坏宣说多种补特伽罗的名称,若以此说明了补特伽罗是实有,应成以此句能产生我见,然我见不须生起,因为一切有情本身即具我见故;我见虽从无始即有,然为令“我”清净、缘“我”而修,应成见“我”后解脱,故也并非是为串习“我”而宣说实有补特伽罗,因为串习“我”是无始即已具有故,虽然诸轮回众生于此长时之中串习,以此不但不解脱,反是受缚轮回之根本故,出有坏以补特伽罗的名称宣说者不能是为了(生起)我者实有之见及修我二者故,如何会宣说补特伽罗实有?无必要故。此我见若以佛陀劝令众生发起,以我见一切无勤解脱,或者彼非因生,以佛陀作遮止,具我见者无有解脱,超越不了此二者故,倘若所谓的补特伽罗或我肯定是实有法,如是具彼见的一切有情是不迷乱,故应成无始以来于道无勤而得解脱,然在未证无我之间,谁也不得解脱故,执我实有者是颠倒束缚,因此是所破,并非成立而应生起者。若“我”是自性有之法,则应谁人也不能以理证之道破除,且不遮破之“我”,于彼我执,谁也不可能遣除,乃至有我执之间,对我及我所之方具有贪著及对他方产生嗔等的一切烦恼无法远离 ,由烦恼集业后,于三界轮回中如水车般恒时轮转,何时也不能从彼得解脱故,以善逝之语何时也不可能宣说实有补特伽罗存在,如来教法是宣说于轮回中得解脱的方便法故,较一切世间及外道之见超胜的根本即是宣说二种无我之见,故当知在彼教法中宣说补特伽罗或我实有,何时何处都决定不可能存在。

唐译:

诸法无我印,及说真实空,

有我有五过,是故知无我。

由依染净法,位断说有异,

行异相续异,无实假说人。

不为起我见,由见已起故,

无始已习故,无用应解脱。

略释:此处再以教证成立无我。《法印经》中佛说:“一切法无我。”《真实空经》中佛说:“有业有报作者不可得,舍前阴起后阴,起灭唯法。”《增五经》中说:“若执有我,有五过失:一者堕于见处,起我见命者见;二者同于外道;三者僻行邪行;四者于空不欲不信不住;五者圣法不得清净。”

如依经教所说,有实之人我亦不可得。

由依染污法及清净法,有位之差别及断之差别,故建立假立之人我有种种差别,因为若不假立人我之种种差别,则不能明了有种种行的差别与相续的差别。如《知经》中说:“何等诸法谓染污法,何等为知,谓清净法。”《负担经》中说:“何者负担,谓染污法,何者弃担谓清净法。”若无行及相续的差别,则不可说此二法为知者负担者。又菩提分法有种种位之差别,称为方便道、见道、修道、究竟道,若无行及相续的差别,则不可说彼菩提分法有随信人、随行人等的差别。由无实有人我,就法之差别可以假说。以此道理,故知所说仅是假人。

若佛之本意不是说假人而是说有实人,则无用,因为令起众生我见故。此理详述如下:佛不应为起众生我见而说有实质人我,因为众生我见先时已起故;亦不应令我见众生得解脱故说有实质人我,因为一切无功用者皆应自然得解脱故。由此,一切未见谛者有我见而无解脱。此亦,非如苦之体相先时不见后时方见,人我并非如是,不是先时不见后时方见;又如若苦体先时不见后亦不见,则无解脱,人之体相也以先时亦见后时亦见,则无解脱。再者,若实有人我,则决定有我所,从此二执即起我爱及其余烦恼,如是则无解脱。

因此,不应欲得有实质人我,以我见等过皆悉生起故。

如是常具彼,功德之菩萨,

自利亦不舍,成办利他也。

此品摄义者,如是从知惭到宣说人无我之间,修持菩提分诸功德恒常具足的诸菩萨不仅不舍弃自利断证之圆满,而且也安置诸有情于如是断证等中而成办他利。

唐译:

惭羞等功德,菩萨常具足,

自利既不舍,亦令他利成。

略释:惭羞等功德恒常具足的菩萨,既不舍弃自利,亦令他利成就。

《大乘庄严经论·菩提分品第十九》释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