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⑼所谓“见转变故”之义,若诸有为法非刹那,自性于一期不变,则应成不可能见不同于第一刹那的转变差别,然内在有事诸有情身者,自童年、少年、青年、壮年直至老年发白面皱之间能见到转变,外之有事处所及诸资财也有新与旧,由前后位的差别不同见迁变故,从第一刹那起决定是渐次迁变,若第一刹那无任何变化,则至后刹那位时,也不可能有任何变化,然可真实见变化故,决定是以刹那变化。对一小儿身,若定睛注视,虽然小儿身在每刹那或每日每夜不能辨别出在逐渐衰老,但以某时见须发苍白迁变之间的粗大变化来推测,则可知年以月变,月以日变,日以时变,时以刹那变,如是次第迁变,并非一时不变安住后,忽现如是巨变。同样,诸外在有事也如是刹那刹那以微细的方式变化,彼如奶变酸奶的过程,是每刹那都在渐变成稠状与酸味,不见其余非刹那的转变般,以不知微细刹那的变化后,仅对不断出现的同类众多刹那法执著错乱成为一体故,出现此法是先前所见者,诸世间有情误以为有事是常法。

⑽所谓“彼因即果故”之义,常见宗说:我等如何观察也以识不能现量了知微细刹那的变化,而“有事自性是此”又能了知故,对此刹那之变化应如何相信呢?

答:因为彼等有事是因所生之果,是前前为因及后后为果故,能成立刹那性,由因是刹那性故,果也是刹那性;果是刹那性故,彼因也能成立为刹那性法。因为以常因不能生果,如虚空中不能生出鲜花与瓶等一样,而常有之果者也不是任何因所生,犹如虚空。因此凡属因果都是刹那自性,若非刹那自性,则不会变化,故也就不能称为因果。

如是总说后,别说观察眼识等一切识都是从四种缘产生故,以一刹那间就迅速产生,故这是内外道共许的,因此不能承许常有不变的心识存在,彼识之因是根与色境等法。经云:“依眼根与色法生眼识等。”因此由成立诸有为法的果心识是刹那性故,能生彼法的诸因缘也是刹那性。

若有者承许:诸有事均是常有,以彼能生刹那无常之心识。

答:若由非刹那法能生刹那法,则须常法中生无常法,然彼不合理,如以虚空生瓶等般,故识之因也如识般,成立是刹那性;又诸有为法都是识所生果,由识上积累习气而显现外,不成立其余外境义,由心集业而现一切法,此外并不存在独立外境,如是既然因之识是刹那法,则其果诸有为法成立都是刹那性。

若问:诸有为法以何理成立是识之果?以识是刹那法如何知一切有为法是刹那法?

答:所谓“摄持与根本或增上故、清净与随顺有情故”宣说了最后四种理。其中:

⑾所谓“摄持”故,五根与根依身由识摄持而生故,可成立是识之果。如何摄持呢?识入母胎后,昏厥后以彼识摄持开始,由父母精血逐渐形成羯罗蓝(凝酪位)、遏部坛(疱)等乃至具根之身,如果识未入精血与彼混杂而昏厥,则羯罗蓝等诸位不会产生,故身是心之随行且被心摄持。经云:“阿难,若识于母胎中未昏厥,则父母不净物不能生羯罗蓝等。”此外,若心受害,则身也随之受害;若心安乐,则身也随得安乐,故是心之随行。若身心分离,身当即无感受且会腐烂,以心摄持故,诸有为法是心之果。

⑿所谓“增上”之义,心者是诸有为法之主宰或根本,故诸有为法是心识之果。如何成为根本呢?出有坏世尊云:“此世间为心引导,被心牵缚。”心想什么,身亦随行,故被它引导及牵动。心中生起贪爱时,身也随彼作出逐取之行、微笑、欢笑等,变成其他相;若生嗔心,则变成怒目、绷脸、握拳等其他行为,故对诸有事,心是主宰,自在能转。又教证的第二种根据,如来云:“依识之缘生名色法。”若无心识则不能出现名色阶段,若无名色则不能生六处等法之故。

⒀所谓清净之义,即随心净而转,诸瑜伽士由心清净之力,若观土为金,即能显现黄金等,如是依等持力观何物即能随转为彼彼形象故。经云:“比丘获得禅定”等乃至广说。因此诸有为法是心所生之果。

⒁所谓“随顺有情”故,诸有情以心造善恶业,由此成就种种世间界。诸有事随顺有情之心,即造恶业有情的庄稼其色香味等均下劣,黄金等珍贵物也会显现碳等,而积福报者依靠心力,谷等色香味圆满,虽是劣品也可现为珠宝等珍贵物,故诸有为法是心所生之果。

因此,由因之心识是刹那性故,诸有事果是常法也就不应理,故了知是刹那性。

以上对内外有为法未作分别,从总体上以两颂宣说了诸有事的刹那无常性。

唐译:

由起及从因,相违亦不住,

无体与相定,随转并灭尽。

变异因亦果,执持与增上,

随净及随生,成义有十五。

略释:此二偈以十五义成立刹那刹那灭义。即是⑴由起,⑵从因,⑶相违,⑷不住,⑸无体,⑹相定,⑺随转,⑻灭尽,⑼变异,⑽因,⑾果,⑿执持,⒀增上,⒁随净,⒂随生。

⑴由起:诸行相续迁流,名为“起”,若不成立刹那刹那灭义而有诸行相续迁流之起者,实不应理。

若说:物有暂时安住,后时先者灭后者起,此名为相续。

反驳:如是则无相续,由暂时安住时后起无有故。

⑵从因:凡物前灭后起必借因缘,若离因缘则无体故。若说以彼物初因能产生后时多果。不然!初因作业后即便灭尽,岂能为后来诸果作因;若说初因生已再不复起,则建立此因又有何用;若说起已未灭后时方灭,则彼至后时谁为灭因?

⑶相违:若执著起因又作灭因,则非如此,因为相违的起灭二者同共一因,不合道理,譬如明暗不能并存,此亦如是,故起因非是灭因。若如汝所执诸行生起后非即灭者,则与教证理证相违。与教证相违者,佛语诸比丘:诸行如幻,是坏灭法,是暂时法,刹那不住。与理证相违者,诸修行人于诸行生灭中思惟刹那刹那灭,若不如是,仅于临终时见彼灭相,则无有厌离、断欲与解脱,如是则与其余凡夫相同。

⑷不住:如果说诸行生后能有安住,试问:是行自住还是因他住?若行自住,为何不能恒住?若因他住,以他令住根本不见,如何能成住因,二者均不成立。

⑸无体:若汝执著:住因虽无,然由坏因未至,故得安住,一旦坏因生起,后时即灭,如黑铁安住一时,后遇火时变为赤色。

反驳:火变铁的譬喻不合此理,铁与火相遇,黑相似灭,赤相似起,能牵赤相似起,是火功能,实际并非以火使黑铁变化。又如烧水至极少位后,水不生也非遇火后水方无体。

⑹相定:佛说:有为法有为相一向决定所谓无常。汝执诸行生已并非即灭,则此有为法有少时并非无常,如是便成为非一向相。

⑺随转:若疑:若物刹那刹那新生,则于此中如何能知旧物?答:由相似随转,能作是知,譬如灯焰相似起故,可以生起旧灯的认知,然实际前后有别,由前体已灭故。

⑻灭尽:若问:如何知道后物不是前物呢?答:由灭尽故,若安住不灭,则后刹那与前刹那无有差别,由有差别,故知后物不是前物。

⑼变异:如果说物之初起并非当即变异,则此说不成立,内外法体之后边不可得故,由初起即变,渐至明了,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现,而变体微细难以了知,由相似随转故,误以为是前物。

⑽因:如果承许心是刹那灭,且彼心的起因是眼根色法等诸行,则由彼果刹那灭故,其因也是刹那性,因为不可能由常因生起无常果故。

⑾果:彼眼等诸行也是心识之果,故能成立刹那灭义,因为不可能由无常因生起常果故。

⑿执持:若问:如何知道眼等诸行也是心识之果呢?答:由心执持得增长故。

⒀增上:如佛说:心将世间去,心牵世间来,由心自在,世间随转,识缘名色,此说亦尔。故知诸行都是心之果。

⒁随净:净是禅定人心,彼人诸行都随净心而转,如经中说:修禅比丘具足神通,心得自在,若欲令木为金,则得随意,故知诸行皆是心识之果。

⒂随生:如作恶众生所得外物一切下劣,作福众生所得外物一切妙好,故知诸行都是心识之果。因是刹那果非刹那,无此道理,由因自在故。

二、别说彼义分二:一、内在诸有为法无常;二、外诸有为法无常。

(一)内在诸有为法无常

初渐次渐增,增长所依事,

改变及成熟,如是劣及胜,

光明无光明,行他处种子,

无种之本体,影像之出生,

十四生相中,生和量差别,

增无义不能,于所依非有,

能住则非有,先灭后始成,

如是劣和胜,光明无光明,

无行处不能,最后非有故,

心之随转故。

以五颂宣说对于内在有为法心与心所及身安立刹那之无常。

初生与随后渐次渐增等十四种生法,安立彼等是刹那的因或者正量有“因及量差别”等乃至“心之随转”之间,以共十四因成立一切内在有为法都属于刹那法。其中:

⑴初生者,属于临终的识灭后,识入母胎与精血同住而昏厥的结生第一刹那,如是死位识灭及生位识产生如秤低昂般产生故,是刹那法。

⑵以“渐次渐增”生者,自第一刹那入胎后,由第二刹那等开始,逐渐形成羯罗蓝、遏部昙、闭尸等位渐次增长生,彼者以舍弃前位而次第变为其他,是以刹那变化。

⑶所谓“增长”,即增长生者,身体长养有四种因——饮食、睡眠、资助与禅定,欲界具有前三者,色界中依靠禅定以彼等能令身弱者变为健壮。以按摩等资助方式长养身体,在大疏中则代之而宣说为以梵行方式。如是依靠彼等因能长养身故,是刹那法,因为常法不可能不断增长故。

⑷所谓“所依有事”之义,即是所依有事之产生,眼识等六识的处或所依是眼根等六根的有事故,彼等也是刹那法,由彼出生果之诸识刹那故,凡是因果法,当成刹那性。若非以刹那迁变者,则因果不合理,如上已述。

⑸所谓“变化”之义,即是变化之生者,心中已生贪等故,与彼一样,身体动作也产生不同别别变化,故成为刹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