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唐译:
人假非实有,言实不可得,
颠倒及染污,染因成立故。
略释:问:所谓人我者,可说有还是可说无呢?
答:人我是假名而有,并非实体有,如此则不堕于一方,因为远离执著实有之有边以及执著假名亦无之无边。
问:人我本是实有,如何知其无有呢?
答:实际是不可得,因为彼“人我”不象色等有实质可得,以现量比量均不见故。
彼谓:“人我”并非以意识不见,况且佛说“我者现在可得”,你说不可得,不合道理。
答:佛说的可得并不是实有可得,不过随顺世间,就五蕴假名为我而已。况且正是由以意识见“我”如黄昏见绳为蛇般的颠倒,佛才说“无我计我是名颠倒”。
问:以何者知是颠倒呢?
答:以是染污故。身见是染污,所谓我执我所执,若不是颠倒则非染污。
问:如何了知我执是染污呢?
答:以是染污因故。以我执为因,贪等染污得以生起,故知是染污。
唐译:
假人与实阴,不可说一异,
若说一异者,则有二过生。
若执人是实,一异应可说,
一异不可说,此说则无理。
异相及世见,圣说亦不然,
火薪非不说,有二可得故。
略释:问:如你所许,于色等五阴假立人我,此假人与实阴是一体还是异体?
答:假人与实阴不可说是一体,也不可说是异体。若说是一体异体,则有二种过失产生。二种过失是:若说人我与五阴是一体,则五阴即是人我以及人我实有;若说人我与五阴是异体,则五阴虽非人我、人我亦是实有。由此可知,人我是施设假有,与五阴是一体异体均不可说。
有犊子部,违大师教,执著人我实有,则此实有人我与五阴是一体异体则应可说,若执人我与五阴一体异体不可言说,则此种说法无有道理。
若犊子部说:此人我与五阴不可说一体异体,犹如火与薪非异体非不异体般。
答:因为火是火大而薪是四大所造故体相不同,世间也见离火之薪与离薪之火,圣者佛陀也未说火与薪一异不可说,是故你执火与薪一体异体不可说,此说无有道理。
彼问:何有离薪之火?
答:如风吹焰去。
彼说:你所说并非离薪有火,因为风即是薪。
驳:有二可得故,即风与薪有二相差别故,风不是薪。
有二生识故,非缘无义故,
由见至解脱,作业者不成,
若一我不生,无常不欲也,
当成立性相,圆觉违害三。
破除诸外道所许之我者,诸外道说:“我者有,见色者、闻声者、嗅香者、尝味者、受触者、知法者皆是‘我’,善恶业之作者、异熟与外境之受者、一切有情束缚从喜忧暗三德中解脱者,‘我’为何无有?”
答:“彼者并非如此!虽然‘我’并不存在,但从见者乃至解脱者之间却可存在,以我不作任何见等之作业,如何不作呢?对根与外境,若无我之助伴,成为不产生见等,是成为一种如是之缘?或者以‘我’之力引发根等诸缘才能出生见等之主人或主尊?并非第一种,眼等诸根与色等外境,若依二者即能生眼识等六识故,于此不须他缘,以此二以外的缘不见产生故,我者不是生识之缘,彼二缘即可生识而不须其他因故,如是之因无为故,如以柴生火不须水一样,因此能见色者是眼识等,乃至解脱者之间,称诸识为能见者等,故我者不成见者乃至解脱者,不是识的‘我’,未见能见者及得解脱者等故。二者,倘若根境识三者聚合后产生见等是‘我’之能力,无‘我‘则不能如是,答:若‘我’是具足如是能自主一切之力的自在我,则所得安乐不应变为无常而应恒享安乐,然非如此,且应不欲之苦何时也不能生,然无一众生不退失安乐、不产生痛苦,是故当知‘我’并不是具自在之我。根与境接触也是以业力产生种种欲不希欲,且于缘聚时,是产生种种苦乐并不是‘我’的所欲及加持,故应通达我者不成见者乃至解脱者。
“承许有我的宗派还有其他过失,即是若有支我存在,应须安立‘我’之业与体相如是如,如同眼根及眼识之作业是能见色法,即如所说‘眼根者是净色法、眼识者能了别蓝色’等般,‘我’之业及其体相也应宣说。然我者非实有故,如石女儿与兔角般,不可以正量见,故彼之业及体相也不能宣说。五蕴的业与体相若称为‘我’之体相与业,此是颠倒劣宗所许,是具有以数百理证可刺穿之境,故有枉自徒劳无义之过。
“除此过失外,若补特伽罗存在,以佛应现见,因为佛遍知一切所知法故。若认为,以佛了知补特伽罗存在故,宣说凡夫补特伽罗与圣者补特伽罗。此教义于前已述。倘若将此义理解成见补特伽罗实有存在,则对三种菩提均有危害。何为三种菩提?即甚深正觉菩提、不共正觉菩提与出世正觉菩提。此亦,证悟法无我是初者;证悟人无我是第二者,与外道不共故;如是证悟二种无我,此等于诸世间无有故,称为出世正觉菩提。又可解释为通达遍计无我、依他起名言中有及圆成实自性寂灭三者,次第是甚深、不共与出世正觉菩提。实际上二无我以观现世之心识不能证悟,唯佛如实证悟并为所化众生宣说,然若以佛见补特伽罗是实有法,则未超胜诸世间所见故,由甚深、不共、出世间何法亦不能成立,对三种正觉菩提如是损害。”
唐译:
二有故识起,人缘则非义,
好灭及恶生,言生复非理。
汝执实人中,何业可成立,
无实强令实,违佛三菩提。
略释:若人执著实有人我,即有见者、闻者、觉者、识者、食者、知者、说者。如是则问彼:眼等识的生起是以人我为缘而说人我是作者,还是以人我为主而说人我是作者呢?若说是以人我为缘者,则以根境二者有触故,识当生起,而人我于识之生起中无有少分可见故,不应理;若说以人我为主者,则已生的所爱识应毕竟令其不灭、未生的不爱识应毕竟令其不生,然以“好灭及恶生”故,说以人我自主而生复不应理。故不应执人我是见者乃至识者。
若人我实有,汝以何业能成立呢?凡是实有者必有事业,如眼等净色以见等事业可以成立,而人我无有此等事业可得成立,故人我非是实有。其次,汝于无实之人我中强欲令有实质人我,即违如来三种菩提——甚深菩提、不共菩提、出世菩提。倘若见有实质人我,则非甚深菩提,非不共外道菩提,非世间不习菩提,是故此人我执是世间所取,是外道著处,是生死恒习。
以见三过等,能作非自生,
非有能作缘,看等无能作。
非作者无常,俱常转之故,
看等之能作,不能成自生。
如是住及灭,前无及无常,
亦无第三故,不能成缘也。
承许“我”是实有者,尚有其余过失。若“我”是实有且以彼是能见闻等,试问:以“我”欲见后,不须睁眼等勤作能见,或有勤作后见?观察彼二者均不合理,具有下述三种过失故。即:见等作业不是以“我”的功用无勤而自生,睁眼观看、侧耳聆听等勤作也不是具有“我”之助缘,而是见之作业是依靠根与境以识来作,实际于“我”无有见闻等功用故。如是宣说后,解释彼义如下:
若见等功用非“我”所作、是自然生,则“我”不能成立是作者,因为非我所作自然生故;见等诸功用由暂时故是无常,因此必然有因,无因自然生者不应理。若无因自然生,诸功用应成常法,然彼者以现量可遣除;若诸功用无因而生,无因生的诸果不观待因而生故,一切功用同时产生,并应一切时恒常趣入故,见等作业不能无勤作而自生。
“我”也不是见闻等的助缘,何以故?“我”的功用是恒常见闻等的缘,还是无常而作缘,抑或常与无常之外的一种缘?第一种不能,(因为)若“我”的功用常法是见等的缘,则以“我”的功用常法恒时如前安住故,见等缘恒时安住故,在根与境未聚合时,眼未作观看之见,也应有见者存在,然在无见无闻之前,因为无见与闻之功用,故“我”的常有功用也不能成为见等事之缘;若如上述第二种观察,“我”的功用是无常者,是见等事之缘,则彼功用非常住,前前者以坏灭是无常故,功用者我也应成是无常,因为作事与非作事的阶段有不同差别故;再者,“我”之功用何时无有不是常与无常的第三之第三品,因为常与无常是直接相违之法,故非一方即是另一方,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第三品故。
对此,虽有论师观察为“我”是常还是无常,然以应观察“我”之功用是常是无常极为应理。
唐译:
若用自然起,即有三过生,
若以人为缘,眼等则无用。
人非作者故,用非常起故,
起非一时故,自起则不然。
人住用先无,人坏则人断,
更有第三体,为缘无此义。
略释:再者,若人我是见者乃至识者,眼等诸根是有功用,还是无功用?若有功用,是自然生起,还是由人我生起?若说眼等功用自然起,由人我于眼等不作事业故,即有三种过失产生;若说以人我为缘生起功用,则眼等诸根一向无有功用。
问:何者是“功用自然起”的三种过失?
答:如果眼等功用不待人作自然而起,则人我非作者,何以名为见者乃至识者;如果眼等功用自然起,则应恒常生起,不应起时非常;如果眼等功用恒常生起,则一切作业应一时同起,云何不得并起?由具以上三种过失,若说自然起者不然。
问:以人我为缘复有何种过失?
答:若说人我常住与功用为缘,人我既然常有,为何功用先无后有?此义不应理;若说人我坏灭为缘,则由人我坏灭已堕无常;若说更有第三不住不坏之人我为缘,则如前说无有此义。
如是已依理证宣说实有人我不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