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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干增”等乃至“问故”之间,如上所述,故当知外的有为法也是刹那性。

如是世亲菩萨注释的密意以及坚慧论师大疏的意义,在此已完整归摄而作了明显宣说。

唐译:

由滋及由涸,性动增亦减,

二起与四变,薪力及渐微,

亦说随心起,及以难问成,

一切诸外法,无非刹那体。

略释:此二偈以十四因成立外法是刹那。

⑴水有二因,一滋二涸。若无刹那,则水有时滋长有时干涸不可能现。今见水有滋长有干涸,故知刹那是水滋长干涸之因。

⑵风有三因,一性动二增盛三减息。若风性安住,则无动时,因为行无体故;亦无增盛与减息,由彼安住故。

⑶地有六因,即二起四度。二起者,由水与风,地可生起,即劫初成之时,彼地是水风之果,故知地也是刹那性。四变者,即由四种所作可以产生地之变化,即①业力所作,由众生善恶业力有差别故;②人功所作,由挖掘、开凿等故;③诸大所作,由火烧、水冲、风化等故;④时节所作,由时转变异相现故。若非刹那性,则此四种变化不可能产生,因为无有体故。如同地有六因知是刹那性一样,色香味触也同具六因,故知也是刹那性。

⑷火有一因,所谓薪力。由薪力故火能生起,当火燃起时,薪不得安住;当薪烧尽时,火也不得安住;若火不由薪,则后来无薪时火应久住。故火随薪转,薪因火尽,薪火相随,同为刹那无常。

⑸声有一因,所谓渐微。譬如钟声,后时渐微可得,若不是刹那性,后时小声不可得。

⑹法处色有一因,所谓随心起。如受戒时,随心之下中上而起无表色,由因之起心是刹那性故,彼果也是刹那性。

复次总由难问故。

问:为何只承许诸行无常,不承许诸行以刹那灭?

彼答:因为一一刹那灭不可知故。

问:譬如灯焰,在无风不动位时,彼刹那性也不可知,为何不承许彼体非刹那性呢?

彼答:因为灯焰自性有刹那性,不过以细微故,根识不可觉察。

问:诸行也是如此,为何不承许有刹那性?

彼答:因为灯焰与诸行不相似。

驳:不相似有两种,即自性不相似与时分不相似。若是自性不相似者,则此譬喻能成立,因为非以自体为譬喻故,即非如以灯喻灯、以牛喻牛而不成譬喻;若取时分不相似者,此譬喻也成立,因为灯焰与诸行都是刹那性这一点相似故,若非刹那性,譬喻则不成立。再问你:如人乘马,马安住时,其人去否?

彼答:不能去。

难:如是则所依根安住的同时能依识新生也无道理。

彼问:为何现量见灯焰念念灭而灯炷却如是安住呢?

应答:你所见并非真实见,因为你并未如实了知灯炷相续刹那刹那有坏有起。

彼问:诸行刹那犹如灯焰,为何世人不知呢?

应答:由诸行相续刹那刹那相似而转,变相微细不可测知,然实际别别而起,世人以为是前物,生起是常法的颠倒认识,倘非如此,则无有执无常为常的颠倒,颠倒之体若无,染污亦无有,如是从何处有解脱呢?

由以上难问,则能成立诸行刹那之义。

二、成立人无我(“有情唯假立”等十二颂宣说)

有情唯假立,非所诠实事,

未缘颠倒及,染污烦恼因。

在四法印中别说难点者,宣说无常有两种,即以无有义故无常,以刹那义故无常。其中对成立刹那无常,从总体上成立的理证有十四种,分别则对诸内在有为法成立刹那的理证有十四种,对外在诸有为法成立刹那的理证,论中直接宣说的有十四种理证,如是而成立。

其后成立人无我者,以上述五蕴诸法均以刹那成立无常之理证,虽然实际已成立无有独一的补特伽罗之我,但世间凡夫与外道等承许具有背负五蕴的自在作者,称之为我、命者、有情、造作者、对五蕴相续不间断的养育者、具种种力的具力者、力我、意生者、儒童等,以种种异名宣说的我存在,彼承许是束缚者与解脱者的根本;内道犊子部等也承许有我;连出有坏世尊也说过凡夫补特伽罗、预流补特伽罗等,又说“若此世间出现一位补特伽罗,则一切世间能得利乐,此即是善逝补特伽罗”等,因此对一切有情均有我。若我无有,谁受缚轮回?谁获得解脱?以谁成办自他二利?谁趣入正道?故我应承许为有。

诸外道承许我的大小相应于身量而存在,有者许为无情,有者许为识,有者许为具色法,有者许为非色法……有种种承许,彼等共许我是常恒独一之法,又承许是自在作者等,承许而宣说种种的遍计。内道犊子部承许我是有质之法,然与蕴非一体也非异体,故从常与无常等不可宣说。

是故宣说并非如彼等所承许者,所谓有情即我仅仅是依五蕴以名言假立而有,以此为密意,出有坏世尊也随顺世间,唯以假名宣说了从凡夫乃至如来之间的有情,并不是我与有情在胜义中有或其自性存在。如是以假名存在及其本体无自性而宣说,则无有“仅仅名言中假立也不能”以及“我以自性存在”的两方面过失。

问:“以何者了知我并非实有呢?”

答:“若‘我’是实有法,以现量或比量任一量应见,然彼以量不见故,成立无有实体。(其义)如何呢?即‘我’以眼等六根、眼识等六识何者也现量不见而不可能见。”

余者说“虽以眼等五根与眼识等五识不见‘我’,然仅以此点不能成立无有‘我’,比如以五根识不见诸心与心所然以意识见故承许是有,同样,诸承许有‘我’者的意识见故有‘我’。出有坏世尊也说:‘于今生可得我且立名。’此中已宣说‘我’可得故。”

答:“诸承许有‘我’者是以见‘我’,是颠倒,是将无有之法见为有法,如见绳为蛇,是迷乱之想,非意识现量所见而安立。出有坏并不是说以量见‘我’是实有,而是说无我的同时,观‘我’以意缘后,词也安立‘我’之名而宣说。”

诸承许‘我‘者说:“若我本不存在,则意识也不应见此法,然一切有情均以意识见我故,此见我者如何能显示是颠倒呢?”

答:“若见‘我’不是颠倒,则须是无有过失,然此我见是过患之自性、杂染之本体,也是一切其他烦恼之因,故明显是颠倒。此亦,我见是六根本烦恼中见之一的坏聚见,从彼增长贪等一切烦恼,由此形成具种种痛苦自性的轮回故,对此有过失故,见是颠倒。”

余者说:“此我见虽具杂染的体相,然非颠倒。”

答:“若不是颠倒,则不应称为杂染。何者若是杂染,彼者定是颠倒,如执恒常与清净;何者无有杂染,于彼彼无有颠倒,如执无常与不净。是故颠倒——净乐我常的邪念以证悟不净、痛苦、无常、无我之道遣除故,清净果时获得涅槃,犹如以眼翳过失所见的颠倒显现消尽的眼根无过失般。”

又承许有我宗者说:“承许补特伽罗是假立的汝等无基而假设同样不合理故,彼补特伽罗是依何者假立的呢?”

答:“此假立补特伽罗者并不是以补特伽罗实有而如是假立,而仅仅是对近取五蕴假立补特伽罗而已,如经云:‘比丘当知,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执我,一切唯见此五蕴。’”

所安立的彼补特伽罗及施设基五蕴是说一体或异体何者呢?回答以“二过”等一颂宣说。

二过故由彼,一异非所诠,

蕴应成我及,彼成实事故。

若依照承许补特伽罗为实有的宗派的观点而言,则补特伽罗与五蕴必须承许一体异体中的一方,因为有质之有事与其他有质应是异体,而有质有事与自身不是异体,如同宝瓶与粗布是异体,但与瓶的有质是一体一样。于假立之补特伽罗,除五蕴外,无有其他有质。于施设基仅假立而言,是异体故,也不是一体,就如下文所讲的那样,有二种过失,故不能说五蕴与我是一体或异体,也就是说补特伽罗或我与蕴不是一体,也不是别别或异体。

二种过失者,五蕴与“我“获得若是一体,则应成五蕴是“我”的过失;若是异体,则除五蕴外,应成有其他有质“我”的过失。若成为如此会有何种过失呢?五蕴是“我”,则如五蕴,“我”也应成多种与无常;或者如我,五蕴也应成一体与恒常;若与五蕴是异体,则除五蕴外,应成可得五蕴外之“我”及以五蕴造业与感受苦乐果报与“我”毫无关系。

若实有非诠,所需亦当说,

一异非所诠,无需者非理。

性相及世间,见故由教门,

薪火亦成二,见不能无诠。

承认有“我”之一的犊子部,虽以佛为本师,然违本师无我教法而承许我是实有法。对此宗,破斥道:“若汝宗承许‘我是实有然与五蕴是一体或异体、常或无常等又不可言说’,则先应指出如是承许的根据或必要,若无根据或必要,仅于词句上承许不可言说,仅此不能成立自宗的观点。”

彼等说:“我与五蕴不是一体,因为须承许五蕴已灭、我仍安住轮回故;也不是异体,因为不见五蕴之外的造业者及受报者故;我不是常法,因为别别世有迁变位故;也不是无常,因为从无始直至最终,仅一我无多我生死故。因此,必须承许因果的所依——有质之我与五蕴不可说一体异体等,譬如火与柴不是一体,因为仅以柴不能作燃烧之业,以火也不能作柴之作业故;彼二者也不是异体,因为除柴变为火外,不见其他异体之火般。”

答:“汝宗承许‘我’与五蕴二者是实有法后,又承许彼二者不可说一体异体,此者丝毫无有能立自宗的必要与根据,仅是你信口开河的词句而已,故不应理。如何不应理呢?譬如柱与瓶二者承许是别别之实有法后,又说不是一体,实际以此句已成立彼等是异体故,根本不能再说柱与瓶不是异体,同理,凡是承许‘我’与五蕴二者是实有法,则应承许‘我’与五蕴非一体,而承许非他体不仅无有任何必要,且与自己所承许应成极为相违,如说柱与瓶非异体一样。”

若想:“承许是异体则有除五蕴外未见其余造业者与受报者之‘我’的过失后,故承许也不是异体。”

答:“这也免不了上述承许‘我’与五蕴是非他之一体的过失。若谓有如是的损害,也不承认是一体,则以承许他体已无间灭尽自己所许一体的观点故,宣说承许直接相违,不仅无有必要,且有很大过失。故若须承许‘我’是实有法,则须承许一体异体中的任一者,不是任何一体异体的实有者,世间中不可能存在,教证中未曾说,以理证也不能成立。因此若承许‘我’与蕴一体异体,必有任一过失,这是因为实际上‘我’并非实有、仅是一种假立的原因。此理如上已述。因此,未通达‘承许我仅仅是假立,由此不可说一体异体’,而承许‘我’实有,同时宣说不可说一体异体及常与无常者,除自相矛盾的词句外,可作因果所依的必要丝毫不成立,以“火与薪柴既非一体亦非他体”作此义的比喻不合理。火与薪柴从体相角度是异体,因为火是燃烧热性的体相,薪柴不是热性的燃烧,却是坚固与可造种种器具的体相故,体相不同;在世间也可见彼二者是异体故,即虽无火,柴也可独存,虽无柴,火焰也以风可去远处,再者铁与石摩擦等中,也可生火故;从论典的观点来说,火是四大之一,柴是四大所造,即是以水之摄收、地之坚固、风之运动界中,主要以这些形成。如是喻如火与柴不可说一体异体二者,不能成立,因为彼二法是不同性质的有法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