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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唐译:

续异及断异,随长亦随依,

住过及去过,无住无无死。

亦有随心相,行者应当知,

如此九种因,成前十四起。

略释:此二偈以九种因成立上述十四种起。

⑴续异:此因成立第一初起。如果最初起时因体无有差别,则后时诸行相续也无差别,因为因体无差别故。由因有差别故,彼后其余诸行刹那得以成立。

⑵断异:此因成立第二续起。倘若一一刹那无有差别因,则后后位形状及量的断然之差别绝不可能显现,由断有差别故,诸行刹那之义得以成立。

⑶随长:此因成立第三长起。能令诸行圆满,故名为长。倘若无有刹那而有诸行长养,极不应理。因为由彼安住不变,不可能渐大圆满,也就无有所谓的长养。

⑷随依:此因成立第四依起。若执著能依不住所依能住,极不应理。如人骑马,人去马不去,无有此理。如是识依于根,若识有刹那而所依根无刹那,同样不合道理。

⑸住过:此因成立六种起,即变起、熟起、劣起、胜起、明起与无明起。①成立变起熟起者,如果执著最初生起即安住不灭,则由无变起故,所谓以贪等烦恼令身色变化永不可得,因为初无迁变后亦无变故;如果初位无变,则后后诸成熟位也不可得,由先有迁变后方成熟故。②成立劣起胜起刹那者,如果执著诸行安住,则有以善恶熏习次第发生果报,不合道理;如果诸行不住,则次第相续各各能生其果,可以成立。③成立明起无明起刹那者,如果诸行得住,则明起也不能成立,由诸行不住则有明起,由彼光明依于心转故;无无明起与此同理,由后时无有变异故。

⑹去过:此因成立第十一异处起。若执著将诸行往至余处名为“去”,不合道理。试问:诸行之“去”,是行者已起后将诸行往至余处,还是行者未起而将诸行往至余处?若是前者,行者起后将诸行往至余处,则此处起已,余处不起,此即是安住,不应说为“去”;若是后者,行者不起而将诸行往至余处,则是本来无去,也不应说是“去”。再者,若诸行去,而行者安住此处,即作所作令诸行去,此亦不应理,因为安住则不能到余处故;若诸行到余处,方作所作,此亦不应理,因为无有离开“去”而有诸行到余处故。不论此处住还是余处住,离开诸行之外,毕竟求一行者不可得。是故,并非异于诸行相续而有“去”,作去既无体,则刹那义成。

问:倘若实无有“去”,为何世人见有“去”?

答:由无间相续,假说名“去”,实无有“去”之实体。

若问:有何因缘使诸行得相续去?

答:因缘无量。有随心力而行,如威仪等去;有随宿业而行,如中阴中入胎而去;有随手力而行,如放箭向空而去;有随使力而行,如风吹物去;有随自体而行,如风性傍去,火性上去,水性下去;有随术力而行,如如依咒药在空而去;有随磁力而行,如磁石能令铁去;有随通力而行,如乘神通而去。如是种种有无量因缘,能令诸行相续,假立而名为去。

⑺无住:此因成立第十二种起,若诸行安住,余时更有种子生起者不应理,因为刹那刹那无余因故;若诸行不住,后种子生起,则为合理。

⑻有死:此因成立第十三无种起。若无刹那而有死时无种起者,不应理;对常法先有种起后命终时无种起,亦不应理故。

⑼随心:此因成立第十四像起。随心而转,刹那刹那彼像得起,若无刹那而像能生起者,无有道理。

(二)外在诸有为法无常。(以三颂宣说)

有为刹那性,诸大及六境,

谓是刹那性,干增以自性,

动及增减故,大种相关故,

四种转变故,色香味及触,

同故彼同彼,依薪而转故,

见渐增大故,心随转问故,

外亦刹那性。

四大地、水、火、风与六法色、声、香、味、触、法生处色——无表色,均属刹那。即是:

⑴水者,溪池江河湖海等,于冬春等季及干旱时,逐渐干涸而减,以夏季雨水等缘逐渐滋长而增,故是刹那自性,因为有增减故,若是非刹那自性的常法则不能增减故。

⑵风也以自性不会于一处不飘动而住,由十方飘行故,是刹那性,又由有转增转盛与渐减渐息故,是刹那性,因为对常法有动摇与增盛减息均不应理故。

⑶地者,依靠风大水大而生,并且是与彼等相关故,以自性有四种变化故,以刹那自性成立无常。

若问:如何依靠水风产生呢?

答:由世界初成之时,虚空中起风而成风大,风生水,倾降大如巨轮之雨而成水轮之大,风再搅动水蕴形成地基、山王、四洲等故,地大由水风形成。如是由因所生的因果二法均是刹那性。

以见地大之四种变化者:

①见业力差别所成的变化,即是:具善根的诸天人见地如棉柔软光滑;以不善业所成的地狱有情则见炽热铁地、悬崖、荆棘等感受痛苦的种种地基;对人间土地,如未耕耘等时不能生长庄稼等,于地耕耘时则能生长嘉禾,此是第一种变化。

②以钎、镐等凿洞开渠,此是第二种变化。

③以火焚或风吹令高者成低等,或以水浸湿而坏,此是第三种变化。

④因时迁变者,贤劫之时,地能成为谷类等丰收之因,时至恶劫,仅能出生下劣庄稼;夏季草等发绿,冬季彼等均成灰色且变为冻土等自性;某地昔为静处后成聚落而有人流往来,又有昔为聚落今成静处等,前后不同显现,此是第四种变化。

如是四种变化,也是从刹那相续而变,每一刹那没有不同相,非刹那本体的常法何时也不见变化故,由前后刹那产生差别相而如是显现故,地大也成立是刹那性。

⑷色、香、味、触四法同由四大所成,故与四大相同,由此成立四大刹那性的理证也是彼等的能立。

⑸火依薪柴,柴有则可燃,柴无则不燃,柴大则火旺,柴小则火弱,故成立是刹那性。如同火是刹那性那样,柴也是刹那性,柴次第燃烧方能生火,若如前安住也可生火,则火与柴二者怎能灭尽?柴烧尽则火不能住故,彼二者分别是因之刹那与果之刹那,次第乃至有因之间则生火焰,若无因则其果火焰不现故。如是一切有为法均是因果生灭不断而显现。

若谓:在宣说四大后本应说色等,却于色等后宣说火大,故次第不当。

答:无论如何宣说,实际意义并不相违,为了文句搭配通顺,故如是宣说。不仅如此,为了宣说四大及四大所造都是由自己同类的前因后果性以刹那生而灭,火与薪柴也是其义的比喻。

⑹若谓:声是常法,因为其相续不同于色等法,无有常住故,响声持续多久,于彼期间是常法而非刹那性。

答:此不应理。以说者发起勤作等,见声之相续渐转增大故,铃等所发音声也可渐转微小故,成立刹那性。一声未止息之间,对一种声音若无刹那,则有增大与减小的变化不合理,故声是刹那性,就象补特伽罗勤作而发出气流次第传出文句之生灭一样。

⑺法生处无表色,如别解脱戒、禅定戒与无漏戒虽不是身语之有表色,然随心而转,若不依心彼等无生故,由心无常故,果无表色也成立是刹那性。

⑻所谓“问故”之义,即是世间人与诸外道虽承许诸有事最终坏灭无常,然如人死、瓶灭等,在未见真实坏灭之前,承许彼自性安住而非刹那。

对彼发问:“汝等承许诸有事最终无常,为何不许此前是刹那无常?”

彼答:“诸有事的最终坏灭可见,而在未灭之间未见以刹那灭故,不承许此之期间以刹那灭。”

对此如是又问:“灯焰与河流相续等,以刹那新生且前者灭,对此内外道二者共许,然远看河流与灯未被风吹动时,根识现量不见以刹那灭,为何不承许彼等是非刹那法呢?”

彼答:“遥望瀑布虽似一体,但临近细观,则现量见除新水递降外不是一体之水,油灯也同样,前前灯焰次第燃尽且总体次第产生新焰,最终油尽时,见火焰渐小以至于灭,一切时中后后不见如前之法故,彼等不可说不是刹那性,但瓶、柱、屋、人、磐石等经年历月放置也无变小,前如是见后亦安住故,不见彼等以刹那灭。”

反问:“柱瓶等诸有为法最初现,中间以缘形色等较前有其他变化,最终遇缘而真实坏灭,为何无有?如是明明有此等法,与油灯相同,为何不是刹那性?”

彼等说:“油灯与其他瓶柱等有为法体相不同,油灯者,见具热性、能照明、不坚固而以刹那生而灭的体相,而瓶柱等法从生至灭之间,见具有能作撑梁及盛水等业故而坚固的体相,因此彼二法不同。”

对此应答:“诸有为法各自不同的体相,仅此点对自他二者前虽然成立,由此并非不成立诸有为法以刹那无常的体相,其根据是体相不同者有二相——自性不相同与时分不相同。自性不相同者,如火性热与水性湿;时分不相同者,油灯等每一刹那都有生灭,其他瓶等有为法生后安住一期方灭故,时分不相同。若此是你心中所想,虽然灯与瓶的自性不同,但以此非但不成立刹那时分不相同,反以你面前成立的油灯是刹那作比喻后,瓶等其他有为法也可安立是刹那性。此比喻也是:安立油灯以油灯作比喻,安立黄牛以黄牛作比喻等,以自性一体之法不能作比喻;自性不同的有事或时分不同相同具有共同的所安立法,例如日轮炽热如火、黄牛与青牛相同,瓶等法与油灯自相虽不同,但‘共相是刹那无常’能无差别成立故,仅以形相不同不能分辨某法以刹那灭、某法暂住后时方灭,故在以刹那灭上,一切有事无有差别。此外,依你所想,灯芯不是刹那而安住后,以此递生火焰刹那;瓶柱等非刹那而自体安住,则去年、今年、明年等不同时期盛水、撑梁等产生不同的多种果故,对你如此问:人骑马到达他处时,若马何处也未去、安住原地之同时,彼人能否到达他处?”

彼等说:“此事世间中不可能故,不承许,应是人马同达彼处。”

回答:“若如你所许,灯芯非刹那而住后产生火焰刹那,瓶等不动安住后作盛水等,眼等诸根前是于自性中不动摇安住后能生眼识等,此亦因无动摇后果动摇而新生,不合道理。此等果之因者已承许彼等是不动摇故,马在此住的同时,乘者到达彼地,与此有何不同?灯芯也以油再再浸入,被火焰吞噬,渐渐烧尽而灭后,在油燃尽时,油灯自然熄灭,灯芯也成灰烬。若灯芯无生灭而能产生火焰,则灯芯何时不灭,灯焰也何时不应灭,但并非如此故,因果二者都是刹那,如是宣说应当了知:以柱瓶等作业及以根产生根识,一切也如油灯一样,因果二者都是刹那法。”

彼等说:“如是一切有为法是刹那性的话,则应如世间人见油灯那样,为何不能了知无常?”

答:“以世间人见不能了知刹那性者,并不是诸有为法有刹那性与非刹那性的差别,闪电、水泡、浮云、油灯、瀑布等法不住而即灭,在显现时也不同显现,故彼等法人们看来容易理解是刹那无常性,而柱、瓶、山、金刚等法虽是刹那迁变,然在具相似法不断显现之间,以此作迷乱因,产生颠倒常有之想而已。何时不可能诸有事是非刹那性的常法而常住,由具迷乱因的众生智慧极为微劣,以相违于有为法实相的颠倒识,于有为法耽著净乐常我,如有眼翳者见海螺为黄色,暗夜中见旋火轮,眼根不明者昏暗中见绳为蛇一样,如是具有颠倒识,便形成了轮回。以具量智慧断颠倒想,则涅槃也无欺成立。倘若以世间人未颠倒之识见的一切是真实之见,则应成一切众生无始以来解脱,或者何时也不能解脱,有此过失。并非如此!无欺有杂染与清净故,仅仅以世间平凡者的见与未见为正量,并不能认定,应当依靠具足真实理证的正量,将会生长智慧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