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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正行(业伴品等四品)

《大乘庄严经论释(未定稿)》 ︱ 弥勒菩萨.造颂︱全知麦彭仁波切.科判︱益西彭措堪布.译科并编释 ︱

问:为何当修三种三摩地?答:“应知”指人法二无我,“应断”指二我执所依,“应证”指彼依毕竟寂灭。此中:为知人法二无我故,修空三摩地;为断彼二执所依故,修无愿三摩地;为证彼依毕竟寂灭故,修无相三摩地。

辛二、宣说彼所缘境四法印

承许利生故,于三昧之因,

向许菩萨说,四种法印也。

智者之四法,无义分别义,

唯虚妄分别,分别极寂义。

无等导师诸佛欲利有情,宣说了空性等三种等持之因,即向诸菩萨宣说一切法义之纲要或归摄一切关要之总标——四法印,即是诸行无常、有漏皆苦、诸法无我、涅槃寂静。彼四者如何是等持之因?诸行无常、有漏皆苦二法印是所现前等持之因,因为了知诸行无常、痛苦之自性后,如同对锯齿、毒品般的诸有为法不起耽著希愿故,当能现前无愿等持;说诸法无我印者是所现前空性等持之因,因为了知一切法中人法二种遍计我仅是一种假立,实际意义上并不成立,当能现前空性等持故;说涅槃寂静印者是所现前无相等持之因,因为由安住本来寂灭的各别自证智所证的圆成实中已现前离一切戏论之寂灭涅槃故。

何为无常、痛苦、无我、寂静四义?诸坚固菩萨受持四法印义。诸有为法不住第二刹那,无有永恒,是无常之义。无常,梵语为“阿呢大达”,“呢大达”义为常,“阿”是否定词,称为无有恒常或无常之义。大疏云:“生而灭并非菩萨所证无常,而是如遍计之二我恒常无有之义。”名言中虽似现生而灭,然胜义中既无其生,焉有其灭,根本无有。如是对无法产生常执之依也无有故,也是无愿。此是依胜义方面解释。唯虚妄分别之义,即是有漏皆苦,也就是说无而颠倒假立能所二取,仅此点了知轮回中痛苦,是痛苦之义。诸法无我之义:对显现能所二取的依他起,仅仅是虚妄分别遍计能取所取、人法二我外,并非如是成立。涅槃寂静之义:了知圆成实自性后,修行串习究竟时,能寂灭一切分别之相的意义。

唐译:

如前三三昧,四印为依止,

菩萨如是说,为利群生故。

无义分别义,不真分别义,

息诸分别义,是名四印义。

略释:此二偈宣说菩萨四法印。四法印为诸行无常印、有漏皆苦印、诸法无我印、涅槃寂静印。此中应知,无常印与苦印是成就无愿三摩地的依止,无我印是成就空三摩地的依止,寂静印是成就无相三摩地的依止。菩萨如是宣说四法印是三种三摩地的依止,皆为利益诸众生故。

问:四法印的意义如何?答:①以无义是无常义,由遍计执著的不变常住义毕竟无有故;②以分别义是无我义,由分别相无有遍计之我唯有虚妄分别之相故,前二者为遍计所执相;③以不真分别义是苦义,由三界心心所为苦之本体故,此是依他起相;④以息诸分别义是寂灭义,此是圆成实相,即彼分别依他起息灭之法性。

现以理抉择无常与无我之义。

一、安立一切有为法无常(“不能”乃至“外亦刹那性”之间以十颂宣说)分二:一、总说一切有为法无常;二、别说彼义。

一、总说一切有为法无常

不能 因生故 违自 不住故

1       2        3       4

无故 定相故 随转故 灭故

5       6          7       8

见转变之故 彼因及果故

9              10

所持 增上故 随有情故

11      12      13      14

内外一切有为法各自刹那刹那都是无常的,立宗之后,“不能故”、“因生故”等以“故”间断,乃至“清净故”、“随顺有情故”之间,宣说有十四种因。其中:

⑴所谓“不能”即是不能故之义。何者不能呢?诸有为法由因缘生,乃至相续不灭之间,如河流般前前刹那灭后后刹那生,如是循环从无间断。若不是刹那性,则彼有事产生后产生长短种种的相续不合理或不能故。

有人说:无有“不能”,因为有为法以因缘聚合产生,第一刹那后并非无间即灭,而是乃至日月年等之间,若未出现灭缘,彼当如是安住。

答:如是则纵有第一刹那现,然由第二刹那后无因故,应成第一刹那生后无间无有相续产生而灭,如是须说第二刹那等安住之因与最终灭因是什么?由产生第一刹那的彼因不能产生非有事的年月日等如是安住之彼法,因为因果二者都是刹那性故,如河水流时,新水相续不断而生,若新的相续间断,应成水流断绝;油灯火焰也是由灯芯与油之因,在油未尽之间,燃油不断出生新焰,故因之油燃尽时,果之火焰也断绝,第一刹那的火焰不可能没有其余油因一直安住到灭为止。

有者认为若非刹那灭,则最终之灭也不能故,应当这样解释。然此与颂中“最初不灭终不变”之义重复故,大疏中如同上述作了解释。

又有人认为:某法生后安住一段时期,并不须余因,仅以能生第一刹那的因推动而如是相续安住。

答:并非如此!由第一刹那之因生彼法后已灭故,此后安住多刹那法不可能以它引来,因为也不可能存在非刹那性的有事故,不会有以如石女儿者引生。若以非刹那的有事之因产生,则常法也应产生,然这绝不应理且不能故。

⑵若人认为:第一刹那以因生后,安住一段时期,尔后自灭,无有其他灭因,仅仅以最初之因如是作。

答:第一刹那与彼相同。承许一段时期内安住与最终灭均无他因,若如是,为何不承认第一刹那也无因而生。若以第一刹那承认无因生则与现量相违故而不承许,那么所谓由“因生故”之义,如是生后成立彼者的相续安住,这也是前前刹那的因中产生故,不见余因故。

⑶其他人说:以彼能生诸有事之因生果后,彼者不须再再产生,已生之彼自性中于一期安住而已,在此期间,无有其他刹那、其他生与其他灭,也不须其他因。

宣说彼者不应理之相违者。倘若诸有事不是生而即灭,而是后时方灭,那么究竟是彼有事以刹那不灭安住而于后时灭,还是以刹那灭者后时灭?初者,若有事以刹那不灭安住,则于安住之自性没有灭之自性故,应成彼安住之有事后时也不能灭而常住;其次,若是灭之自性,则于灭之自性无有恒常及暂时安住的自性故,应成第一刹那当即灭尽而不可能一期安住不灭,故相违;此外,若有事是生后安住一期再灭,则须说出何者是灭因,若说生因即是灭因,此相违,因为生是有事有者,灭是无事无者,若以一因能生,由此因成相违的有事、无事,并不合理,如明与暗、冷与热二者不可能以一因产生一样。

所谓“相违故”,即诸有事并非生后不住第二刹那、具灭之自性,而是生后一段时期常住,则与教证、理证二者相违故。如何相违呢?出有坏教典中说:“诸有为法由因缘生如幻,是生而灭之有法故坏灭,生后仅一刹那外不会久住故是短暂者,方生即灭故是短时住。”与此教证相违。理证也与瑜伽现量相违者:诸瑜伽士作意修持四圣谛,见一切有为法具刹那生灭之法相而生起厌离断除贪爱后,解脱而得涅槃。若无如是见,则不能生厌离、断贪爱,也不能得解脱,如诸世间凡夫见人死,亦知灭与无常,虽生厌离,但乃至未死之间,不生厌离却生常住想,对诸有为法谁也不生厌离故不得离贪般。

⑷所谓“自性不住”,是宣说与比量相违者。诸有为法若非生后即灭而是安住一时,则彼有为法是以自力安住或以其余因缘力安住?若是初者,则应常住,然无任何有为法具有能恒常究竟安住的功能,因为以其自体是刹那灭之自性,相续若遇缘即会灭故;若是以其余因缘能安住之因者,正是此其余因以正量未见故,且自己成立后第二刹那不住故。

⑸所谓“无故”之义,有人说:诸有为法安住一期之中,并不须其他因,自体已生者乃至未遇灭因之间安住,后若遇灭因则灭,如青铁与清凉共住一时,后遇烈火时,青色与清凉二者均灭,产生赤色与热性;又如瓦瓶未遇锤时不坏安住,若遇锤则裂为碎片。

答:彼不应理。一切有事以自然灭,其他灭因无故。如何无有呢?如向空抛石时上抛之因虽有手等然石下坠却不须任何他因自然坠地,同样诸有事以各自因生后自然即灭,不须余因。铁之青色、瓶之形状未遇火与锤前,每一刹那也都是以自然灭,彼等并非由火与锤毁坏,以铁与瓶最后一刹那作近取因、火与锤作俱有缘后,产生赤色与破碎之形,彼时人们误以为铁之青色与瓶之形状被毁坏,(实际上)认为此前是常有的想法,仅仅是对同类不间断之相续所生的错觉,并非真实。若于铁与瓶上绘一图案,对此你虽不承许彼是灭因,然铁与瓶的无图阶段灭后,出现具图阶段,由此诸智者了知铁与瓶均为无常之体相。因此,虽是由种种不同因形成种种不同有事,由如是因相同故种类相同不间断产生,然彼二者都是刹那性,没有任何差别,因为对非刹那的有事,何时也不可能见不同阶段的差别。与此同理,用火将水烧干,在臼中将碎瓶舂成粉末等,所有汝等认为是灭因的诸法,若善加观察,除有事刹那与他缘聚合时就成为如是不同阶段外,以不是有事刹那之其余因丝毫不会摧坏,就像以陶师的双手与木棍等将泥团转变为瓶,当瓶生时,普通泥团位已灭,手等动作也已灭一样。再者,以灭因所灭有事是自性不灭者还是自性灭者?若是不灭者,则以灭因不能灭;若是自性灭者,则不须以灭因灭。此外以灭因灭某有事时,是造了彼有事法,还是造了余法?若造彼有事法,则作生法未作灭法;若造余法,则对彼有事任何未作故,如以造粗布不灭柱子般。

⑹所谓“体相决定故”之义,一切有为法的体相唯一决定是无常,并无有有为法有些常、有些无常、有些二俱、有些非常非无常的差别,故世尊出有坏说诸行无常,如是一概宣说。若诸有为法暂时常有,尔后无常,则不可能常与无常二者共存,故一切有为法均不超越刹那灭之自性,如火热性一样。

⑺所谓“随转故”之义,有者说:若诸有为法以刹那无常故都是新的有事别别之体,那么前所见有事后来见时,人们怎会认识此是先前所见法呢?故前所见有事是未灭而安住。

答:彼前后的有事虽非一体,然由同类不断随转故,你误认一体而已,如魔术师将几粒石子快速向空上抛后又反坠手中,如是相续不间断而作,对此认为仅一石子再再抛落。又如诸河流虽每一刹那中都不断灭,又不断增上新水,如是虽不断循环,然由相似故,人们却有以为此河我过去曾渡过、现在也要渡、将来还须渡的想法。

⑻所谓“灭故”之义,若认为:前所见法与后所见法在现量境界中分明不见有不同处,却说前后二法不是一体,如何合理呢?

答:以有事的法性力,前前诸刹那灭故,并非一体。若第一刹那不灭而如是住,则后亦不能灭,如同前所见第一刹那有为法现在仍安住,应成后来也如是安住,因为何时是非刹那之有为法均无差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