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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戊二、受念住分四:一、观察受性 二、观察受因 三、观察受果 四、观察受者

观察受有四个方面:一、观察苦、乐、舍三种受的自性;二、观察能生受的因——触;三、观察受所生的果——爱;四、观察领受者。如果受是实有的法,受的自性、受的因、受的果和领受者就应当是实有的、或者是常存的。而如果观察到这四者都是无生空性,那就能断定不存在实有的受。

己一、观察受性

分三:一、就体性观察受非实有;二、就体性观察受是分别妄计;三、宣说耽著受的对治。

一、就体性观察受非实有分二:(一)以理成立;(二)断除诤论。

(一)以理成立分二:1、证成受不是心上的实法;2、证成受不是境上的实法。

如果受是实有的法,那它的住处就只有心和外境两种。下面以正理证成:受既不是心上存在的实法,也不是境上存在的实法。这样就能认识受是无实有的。

1、证成受不是心上的实法

若真实中苦受是以自性存在于心相续而有,则为何不损害心中生起喜乐呢?即当损害而不起乐受。然非如此固定故。

虽然名言中没有作审察时是有个如梦的受,但这里“受”不是指名言中缘起如梦的法,而是指真实中并非空性、以自性存在于内心中的受。像这样自性成就的苦受,为什么不损害心中生喜乐呢?苦和乐是相违的体性,如果心还在苦的感受中,就没有乐,心不可能既是苦的感受、又是乐的感受。好比一个物体不可能既是亮的又是暗的。所以如果心中有自性成就的苦,那就恒时都保持这种苦的感受,不会转成乐的感受。但心上的状态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苦乐交替显现。

这跟上面讲的“声识若是常,恒时应取声”相似。如果有自性成就的苦,就恒时都处在同一种苦的感受中,不会出现任何别的感受。事实上,心上不是只有固定的一种感受,而是时而苦、时而乐,不断地在转变。因此苦的感受没有什么实体。

同理,若真实中有乐受,也将对生苦受损害。此义可知,无须多言。

同样,如果乐的感受是心中实有的存在,也将对生起苦受作损害。原因是:如果某种乐的感受是自性成就的法,那心就始终处在这种乐的感受中,不可能变成苦的感受。事实上心不是这样恒时处在乐的感受中,而是时而乐时而苦。这证明乐的感受不是实有的。

如是苦乐二者相违,何者自性存在,则不能是余者,有事不可能弃自法性故。以此阐述了心上不成立实有的受。

像这样,心上的苦乐感受是像明暗那样体性相违,在一者的自性还存在时,就不可能是另一者。就像在光明存在的地方不可能有黑暗一样。原因是:在事物正存在时,不可能舍弃自身的体性,就像正当火存在时,不可能舍弃热性而成为寒性;正当灯光闪亮时,不可能舍弃光明而成为黑暗。如果苦是不观待因缘、自性本来成就的法,那就一直在心中存在,这样在苦存在的当时,不会舍弃它自身的体性,因此就不会出现其它感受。乐也是如此。事实上,不是这样一向固定的,因此不成立心上有实有的受。

“以此”就是以论中“苦若自性有,何不损极乐”这两句。寂天菩萨说这两句的用意是为了阐明心上不成立实有的受。

实际上,在没有以胜义理作审察时,名言中的苦、乐受是按心上不同的状态安立的。实事师根据这一点,就安立苦、乐是心上实有的法。但中观师观察到心上不存在实有的受,但可以安立心上有缘起假立如梦的受。对于后者,中观师不作破除。

2、证成受不是境上的实法

次就外在而言,数论派等说的乐受也不成立在外境上实有。如果妙色、美味等境是自性之乐,为何对丧子而忧伤、恐怖而神智不清等,以美食、娱乐等不能令其生欢喜心?美食等外物上实有乐故,如火之热性。

数论派和世间人认为在色法、声音等上有苦、乐存在,也就是悦意的色法上有乐,不悦意的色法上有苦;悦耳的音声上有乐,不悦耳的音声上有苦。(比如在美丽的风光上有乐,在鸟语花香上有乐,在悠扬的乐曲上有乐,在美味佳肴上有乐,在刺耳的躁音上有苦,在苦涩的药物上有苦等等。)

如果在外境上实有乐存在,为什么失去儿子的母亲沉浸在忧伤中时,无论吃山珍海味、看轻歌曼舞,都生不起欢喜心呢?为什么人被老虎吓得神智不清时,再看精彩的节目等,生不起欢喜心呢?既然在美食等外物上实有乐存在,在见、闻等接触的当时,就应当生起喜乐!就像火有热性,悲伤时摸到火有炽热的感受,快乐时摸到火还是有炽热的感受,如果外物上有乐或有苦的自性,也应成不论心情如何,一接触就应当有乐受或苦受。

(二)断除诤论

若说:真实中并非心无苦受,但被内在有力量的乐压制后,心不领受,如日光映蔽星光。

上面中观师说:如果苦是实有的法,在有苦受时为什么不损害心中生喜乐呢?

对方说:这不一定。当时心里虽然有苦受,但心里的乐受很强,被强大势力的乐受压制后,心里不领受苦。就像白天星星并没有消失,只是因为日光太强,映蔽了星光,使得星光不显现。夜晚日光消失,星光又显出来了。

驳:何者非领受性,彼者云何为受?无受相故。若无领受也能安立为受,则应成感受空花的香气!

你说苦受被强大的乐受压制,而心没有领到,那这个苦受就不是心领受的法,怎么能说是“受”呢?受的体性就是以心领受,心没有领受过,怎么能安立是受呢?如果没有领受过也能安立是受,那领受空花的香气也应当成立了。

以此理,若说“忧者以美食等不喜,是因为被强大忧苦压制而不感觉”,则应对此作同类观察。

“以此理”,就是以“何者非受性,云何为领受”这个理。如果说:忧伤者受用美食等不生欢喜,是因为当时的忧苦很强,压制住了心里的乐受,所以感觉不到。

对此要这样观察:如果说当时心里有乐受存在,只是没有被心领到,那就反问:心没有领到的法,怎么能说是感受呢?凡是安立感受,一定是被心领受到的法,如果没有领受到还能安立是感受,那就应成感受空花的香气。

对此,彼等思量后又说:全无领受不应是受,因此正领受强力喜乐时,并非毕竟不领受苦,但是仅有细苦的缘故,不觉知彼受,如同大量的糖水中只滴入少分盐水。

“彼等”是指执著苦、乐受实有的人。他们考虑后,又说:“确实没有领受到的法不应当说是受,所以正当领受强大势力的乐时,不是毕竟不领受苦,但因为当时苦受太细,内心感觉不到心里有苦受。就像在大量的糖水中只滴入几滴盐水,喝糖水的当时虽然喝到了盐水也领受了咸味,但感觉不到里面有咸味。

(对方认为当时心里有苦、乐两种感受,但乐的势力很强,消减了苦的势力,就使得苦的感受变得很细,心觉知不到。)

下面针对他说的“细苦和乐同力并存”这一点,用两条理由来破除:一是以“见不到并存”这条理由来破除;二是以“遣除了粗分就必定遣除了细分”来破除。

驳:同一相续上没有细苦与乐同力并存,若有苦乐同时并存于一相续,应能见到,然而不可见。

第一句是所立的宗义——“在同一相续上没有细苦和乐势力均衡的并存”。之后是讲述理由。

第一、如果在同一个心上有细苦和乐同时并存,那应当能见到,但是见不到。比如如果承许讲堂里有大象,就应当能见到,如果讲堂里见不到大象,就证明没有大象。那么,我们的经验是:对同一个分别心,在正感受乐时是得不到苦的,在正感受苦时也得不到乐。所以实际并没有细苦与乐同力并存。这是以心上的经验来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