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人无我分三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丁一、人无我分三:一、遮俱生我 二、遮遍计我 三、于如是遮我断诤
戊一、遮俱生我
齿发甲非我,骨血亦非我,
涕涎脓非我,黄水复非我,
脂汗亦非我,肺肝亦非我,
余脏亦非我,屎尿亦非我,
肉皮亦非我,暖风亦非我,
孔窍复非我,六识皆非我。
依自五蕴不察而计我之坏聚见之境为“我”,我若存在,则需在五蕴上存在,此外不许余处有故。此处以智慧观察“我”如何成立:
三十二颗牙齿、二万一千头发、二十指甲、三百六十骨节,体内血液、鼻涕、涎(即胃等具涕相之湿界部分)、黄水、脓水、身体内外具油相之脂肪、汗液,肺、肝及心等其余内脏,屎、尿、肉、皮,身之暖热,呼吸等身体内外风界,耳等诸窍,一一皆不是我,此等为多体、零散诸尘所生及无常故,其积聚或支分都不是我。如《庄严经论》云:“非蕴相异故。”如是,眼等六识界亦非我,多体、无常故。因此,唯是对从牙至皮间的地水二界、暖热火界、风界、窍之空界、识界此六界的聚合假立补特伽罗,而如是耽著,实则所谓的“我”本无实事。
譬如天色渐趋黑暗,眼目不明者妄见花绳为蛇时,生起执蛇之心,乃至未依缘时,则不退去。花绳,喻蕴;黑暗略降、眼目不明,喻错乱之缘——愚蒙;蛇执,喻我执。其次,“暗中以手摸索未触到蛇,然蛇执仍不退,心处于惊惊惶惶中”,比喻按“头是我耶?手是我耶?”等了知不是后,遍身观察皆不得我,然于无我未起定解,原因即观察尚未到位。复次,如暗室中举灯照亮全屋,决定见知何处所见之蛇本为花绳,其处无蛇,唯是将绳错觉为蛇。境上见无蛇后,即静息执蛇之心。如是,若出现“于蕴妄计之我唯假立外无有”,如是疑之悬绳断落时,如彼持续串习,以此将现见无我。
戊二、遮遍计我分二:一、遮许我为识 二、遮许我为色
己一、遮许我为识
数论派说:一切所知统摄为二十五法,其中“我”即识神我,承许为一切变异之能食者或受用者,彼为常存之事,非作者,离三德,无作用。其一切行境从自性生,即:忧、喜、暗或苦、乐、舍三德平衡时,称为自性,为生二十三种变异之因,如瓶因之泥。
由自性生起觉或大,觉如双面镜,外内二面双现外五唯与内神我的影像,能作此二似乎相合的连结。由受用境界而生慢。慢有三种:变异慢、喜慢、暗慢,乃由功德致使。其中,从初慢生声、触、色、香、味五唯,复由此等功德依次生空、风、火、水、地五大;从喜慢生十一根,谓眼等五知根,口、手、足、腔门、密处五作根,及共通意根;以暗慢能作余二慢之助伴。是故,自性唯自性类,大、慢、五唯七法为自性兼变异类,余十六法唯变异类,神我为非自性非变异类,共有四类。神我为心法,余皆色法。自性、神我二者为常法。
如是乐等许为外色体性,虽无内识实物,然于觉或大中显现而有,唯受用时不能与神我识区分,而计为我所。
如是,此派许“我”为识,胜论派许“我”为色体,故遮此二即能遮余一切外道,故遮此二。
声识若是常,恒时应取声。
无所知知何,何因为能知。
无知若为知,木亦成能知。
故境未现前,定无彼有境。
若由彼知色,尔时何不闻?
若谓声不近,则无知彼声。
取声自性者,云何成取色?
一人兼父子,假立非真实,
忧喜暗三德,非子亦非父,
彼者恒不见,具有取声性。
如伎以余相,见异则非常,
异相犹为彼,彼一未曾有。
余相若非真,当说彼自性,
若谓一识性,士夫合成一,
心无心成一,何则同为有。
别别为颠倒,何为同所依?
初者如数论派所许心识体性的常我无有,若取声识常住,则成一切时取声故。何则?正取声时彼体性识许为如此常住故。
诤:“未一切时取声”不是因为识不常住,而是由于现在境中无音声。
驳:若无所知境如声,则有境了知何者后,以何因而说了知彼境?
若想“虽无知彼或取彼境,然成知彼”而安立,则木亦成了知声等的能知,无知境犹为能知故。是故,“境所知自身未现于境中,则无彼有境之识”为决定义,以识了知何境定观待于彼,不可能未知境而为能知故。是故,境中无声,由彼声所生有境声识也以因退失故,如何现今仍有?决定无有。如是,各刹那声音的有境亦是别别故,“识住第二刹那”绝无可能。
诤:并无此过。知声之前识后来觉知色等它法故,识为常住,仅是缘别别所知有差别。
驳:先前声识自身常住故,见色等时何不兼闻声?前性未舍故。
若想:彼时不闻是因境声不在近旁。
驳:无境故,则无彼境之识。道理如上。此外,汝许识我遍一切故,彼与诸变异有远近如何应理?又取声自性之识云何成取色之识?二者异体故。又如是境上如声与色为异体,彼有境未舍前性时岂有转成后位,如玻璃染为白色未舍时,不容转成黑色。《释量论》云:“非由一知二,根识决定故。”即以此遮遣常、一之实有识,此外不应错解为“于一心续,知声则不知色”,同时可生多个异类无分别识故。尽管如此,彼等异类识彼此亦非一体,若一体,则成取五色识与取蓝识无异。
彼等说:譬如既是父亦是子,境为声、色也不相违,约变异是色的彼者,约自性亦是声,二者为一自性故。是故,取色时虽无取声变异之识,然有取声自性之识,故无“声识成无常”之过。
驳:此喻不成!对一人安立父与子,唯是观待不同对象而假立,胜义中无有以自性真实成立父、子二者故。若以自性真实成立父,则不可能有变为子的时位,以子先定有父故;若子自性真实成立,也不可能变为父,“子在父先”不容有故。因此,父、子唯是假立。对唯是假立,我宗亦不遮,然以此不能达成汝愿。
又,胜义中若有既是父亦是子,则需在三德上有,你不许胜义为三德外其他法故。如云:“三德胜自性,非成所见境,凡属所见境,如幻极为虚。”如是承许故。然忧喜暗之自性非子亦非父,因为:若诸变异即彼自性,则胜义中彼观待谁而立子,又观待谁而立父?任何不能成立。因此,你若想着胜义三德,而认为取色时也有取声识,则应成取一切变异的一切分,或取声时亦不取声,一切变异为独一自性故,不可能有一时取、一时不取的差别。
法义亦不成。若取色者也有取声识的体性,则以“可得真因”应能见到,然取色者上何时不见有取声体性。如是境色上亦不见有声之一分。
又说:尽管在取色上不见有取声的体性,然而识性是一个,如一艺人,上午穿着天人盛装,下午换为夜叉装扮,先前的声识是现为异相——色识之相而见的。
驳:如此,前识则不常住,前相已舍、转为余位故。若已转为不同前者的余相,已现为别别二者,还依然是前者而非异性,则如此的“一”是世间言思境中从未曾有或从未出现的“一”!如此讥讽而说。何则?所谓的“一”是指某法的自性中无别别种类,而别别可分则立为“异”。然而对此明明见别别体还承许为“一”,有违现量。若已见别别还依然是“一”,则一切法都成“一”了!由此,艺人也出现彼彼形相各异的分位,为体性各异的刹那性,胜义中非“一”,若“一”可同等观察故。
若说:以变异声等作区别之识的彼彼异相显现,唯是观待分位的似现,并非真实,如玻璃球以染料涂色,于玻璃本性中并非真有。
问:余相——以境区别的知声等各分既不成真实,你应说出自身的真实体性如何?
对此,若说:未以境作区别的单单的识,于前后一切识无差别遍有故,唯“识”的这一个即是!
驳:如此则应成一切士夫成为一体,于一切心续不可能不遍为识故。此外具心者——神我与无心者——自性等二十四法也应成一体。何则?彼等同为“有”故。如是,就“排除其余非识”或“远离其余”而言,是同有“识”这一点,但这只是假立。真实中不可能有离境独立的独一识,如无色之影。因此,就一切所知而言,以“排除异类”这一分遍有而安立共相之名,允为无上内教名言之相。此处也间接说及此义。
若计:如已成别别分位的异体,的确是颠倒或不真实,然于一切别体无别同具的“一”性岂能无有?
驳:此是于诸别体错觉为有一共相而执著的邪解,如此除一切别体外的共同一个所依或一共相是何者呢?决定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