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三、述如何证悟之方式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以二共许喻。为果不察故。
世间见有事,执彼为真实,
不许幻性故,诤于瑜伽师。
若说:瑜伽师如何能害于凡庸识?凡庸现见生等而如是执持,瑜伽师则相反,故彼此无害。
驳:许诸法无实及许实有二者共许的虚妄喻,即梦、幻等,由彼现而不成实有故,如是“色等诸法现而无自性”能于凡庸世间前成立。反之,凡能现者定无实有故,“现而实有”无共见之喻,故凡庸于瑜伽师前何时也不能安立有事为实法。
若说:若诸法无实如幻,则学布施等道亦不应理,如买幻马而辛劳,有何必要?
答:此唯是为果或必要、不观不察而论行持。何等必要?即:于此如幻般的轮涅显现分,以缘起无欺有故,乃至能取所取之行尚未消于法界之间,在众生份上,此显现相续不断,且能为利为害,由此对能灭自他诸苦及作利乐之方便的此道精进。此非执道果实有而勤修,乃如变化幻军能从敌畏中解脱,及士夫梦中受苦而于觉醒之方便精进般。
那么,于瑜伽师及凡庸前共同显现的此等法有何可诤呢?答:并非就“显现有事”这一分的有无而诤,因为无任何遮现相的中观师。凡庸见有事时,将所见事执为真实或胜义中有,而不许现而无实如幻之性,故二者相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