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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2)抉择身与支分非异体

对此,有者思量:彼等支虽一一非身,然身遍于彼等支而存在。

这样有人会思维、观察:头部是身体吗?手是身体吗?脚是身体吗?……当然都不是!虽然头部、手、脚等的部分一一都不是身,但我认为身体遍布在一切支分上存在。

(这里要明确:对方这样想,实际已经把身体和支分看成不同的两种法,是身体以他体的方式周遍安住在一切支分上。)

问:是以一个具支身的诸分遍于彼等一切?还是以多个有支身遍于一一支分?

你说“身体遍布在一切支分上存在”,那首先确定一下:你是认为这个整体身是以各部分一分一分地安住在身体的支分上而遍布呢?还是以多个整体的身遍布在一一支分上?也就是只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身体的每个支分上都有有支身的一个部分安住。也就是:有支身以头这部分住在头的位置上,以脚这部分住在脚的位置上,以胸这部分住在胸的位置上等等。

第二、在每个支分上都有一个有支身安住。比如头上有一个身,手上有一个身,脚上有一个身,腹部有一个身。

若许身于手等一切支以一分而住,则身之诸分纵然安住于手等各分上,然有支身自己住于何处?一一排除手等后的剩余者能遍于身体,实不可见。

如果承许身体在一切支分上都以它的一个部分安住,以这样的方式遍布在支分上,那身这个实有的法就分成了两种,一是有支身的各部分,二是整体的有支身。虽然你说有支身的各部分安住在手等支分上,但现在我们观察的是有没有有支身,所以你必须回答有支身自己安住在哪里?在把有支身上的手等部分一一排除后,有没有剩下什么遍布在身体的一切支分上呢?实际上把每个部分排除之后,什么也没看到。

(比如一杯牛奶倒进一碗水里,这杯牛奶就遍布在这碗水中,在一滴滴的水里安住有一滴滴的牛奶,现在把这一滴滴牛奶都拿掉,有没有剩下的总体的一杯牛奶遍在水里呢?根本就一无所有!)

若具足诸支的身或整体或完整地一一住在手等诸支上 (“或整体或完整”是全知为了帮助学人理解,对原文的“具支身”作解释。) ,则应成尽手等支分有多少,而有等数的多个身,然而只执著一个整体身故,不可能如此。

如果你承许是以整体的身一个一个安住在手等一切支分上,也就是在每个支分上都安住有一个整体的身,那这样支分有多少,身体就有多少了(比如:两只手上就有两个身,两只脚上又有两个身,头上有一个身,腰上有一个身。)。但众生只执著自己有一个整体身,所以不可能成立有多个身。

(3)结成无有身

因此,以理推求六处外内一切,不见有身故,手等上云何有身呢?意即无身。若手等外别无施设身处,彼身云何有呢?即无有。

所以,在眼、耳、鼻、舌、身、意六处的外内一切处(外指身体的表面,内指皮肤以内的部分),以正理推求,不见有身体的缘故,在手等上怎么有身体呢?根本是没有的。如果在手等外没有别的施设身体的地方,身体怎么会有呢?根本是没有的。

对此,以“足胫非为身”等阐明身、支非一体;以“身若于诸支”等阐明身、支非相属异体。

对抉择身体无实有,本论以“足胫非为身”等两颂阐明了身和支分不是一体;又以“身若于诸支”等两颂阐明了身和支分不是有能住所住关系的异体。这就是以理抉择身体无实的途径。

这里观察的理路是:如果身是一个实有的法,那和手等支分就要么相同,要么不同,必定落在这两者当中。但观察下来,相同不成立,不同也不成立。这就反证出身体不是实有的法。

2、抉择所谓的身只是假立分三:(1)总说身体是假立的;(2)分说身体的差别相是假立的;(3)结说。

(1)总说身体是假立的

是故,原本无身,唯是以痴心依手等支分积聚而假立所谓的身,此外真实义中一无成立,犹如把土石堆成似人的形状差别,由此对假人生起真人的错觉。

“痴心”是指现前由于手等支分相连,就依这个支分积聚愚痴地认为真实中有身体存在,认为“这是我的身体”“我的身体如何如何”。对于尸陀林地上分散的一个个身体支分,不会说有整体的身体存在。实际上,这不是前面有身体,后来到了尸陀林身体就被砍掉,本来前后都没有身体。

比喻是:好比为了保护羊群,在圈栏里用土和石头堆成很像人的这种特定形状。狼跑过来时,缘着这个假人就生起真人的错觉。

这个比喻说得很好。实际上,在土石堆上并没有人,有的只是一块块的石头和一粒粒的土,但因为堆成了和人相似的形象,就以错乱因缘,缘它生起有一个真人的错觉。就跟这一样,实际上,在支分的积聚上并没有身体,有的只是手、脚等的一个个支分,只是以愚痴的心依着这支分的积聚,假立这是所谓的身体。真实中连极微尘许的身体也没有。

(2)分说身体的差别相是假立的

身体的差别相就是男身、女身、猪身、牛身、庄严的身、丑陋的身、高大的身、矮小的身、年轻的身、年老的身等等。

此处,乃至构成形状差别的诸缘聚合时,此身似现为士夫 (“形状差别”指有特定特征的形象,这里指男人的形象。) ;而诸缘不聚时,则不立为男身,如变性、遏部坛、烧为灰等。女身亦然。

这里首先以男身为例,从正反面阐明男身是因缘聚合时显现的假相。藏文中的“士夫”是指男士,相当于“丈夫”的意思。

从正面观察,在构成男身形象差别的诸缘——比如骨骼、胸部、胡须、男根等聚合的期间,这样的身体就好像呈现为一个男人的形象。而在这些因缘不聚时,就不安立为男人的身体。比如:做过变性手术,身体的相状已经改变,就不再把这个身体安立为男身;在“遏部坛”位,也就是在住胎初期身体还没有成形的阶段,也不会把这种形态安立为男身;死后身体被烧成一堆灰,也不会对这堆灰安立为男身。“等”字指其它因缘不聚的情况。总之,只要构成男身这一特定形象的因缘中有一些不具足,就不能对这样的法安立为男身。可见男身这种差别相是由特定的因缘假立的,不是有自性的法。

“女身亦然”,就是“乃至诸缘聚,身似现女人”——乃至形成女身特定相状的种种因缘,比如女身的特征——骨骼、胸部、骨盆、女根等聚合时,就好像呈现为一个女人的形象,而诸缘不聚时比如变性、遏部坛、被烧成灰等时,就不安立为女身。所以女身也只是由特定因缘假立的法,不是有自性的法。其它像猪身、牛身、高大的身、矮小的身、年轻的身、年老的身等也要按这样作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