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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丁二、法无我分四:一、身念住 二、受念住 三、心念住 四、法念住
戊一、身念住分二:一、明无有支 二、明无支
己一、明无有支
足胫非为身,腿腰亦非身,
腹背胸非身,臂肋复非身,
手腋肩非身,诸内脏非身,
头颈亦非身,此中何为身?
身若于诸支,各以一分住,
诸分纵各住,身自住何处?
若为具支身,一一住手等,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外内若无身,手等岂有身?
手等外若无,彼身云何有?
无身于手等,以痴起身想,
如以形差别,假人起人想。
乃至诸缘聚,身似现士夫,
如是手等存,于彼现为身。
所谓的身也只是假立而已,以自性成立的身毕竟无有。理由是:对所谓诸生处圆满的身,取一整体之相,若存在,则须在手等上存在,然而观察时不可得。
所谓的“足”,一般是对膝盖以下部位的总称,而颂中单独说到胫、腿,故主要是对依于地面的脚部取名为足。
从足观起,胫、腿、腰、腹,背、胸、臂、肋,手、腋、肩、脏,及头、颈等,其中任何一者都不是身,与身之体相不同故。其如尸陀林中分散的身支,现在纵然现为一段段地相连,但如果彼此无紊乱地各住其位,这一段段哪里成身呢?因为手等截去后仍承许有身。因此,在手等诸支的积聚中,何者是所谓的身呢?
对此,有者思量:彼等支虽一一非身,然身遍于彼等支而存在。问:是以一个具支身的诸分遍于彼等一切?还是以多个有支身遍于一一支分?若许身于手等一切支以一分而住,则身之诸分纵然安住于手等各分上,然有支身自己住于何处?一一排除手等后的剩余者能遍于身体,实不可见。若具足诸支的身或整体或完整地一一住在手等诸支上,则应成尽手等支分有多少,而有等数的多个身,然而只执著一个整体身故,不可能如此。
因此,以理推求六处外内一切,不见有身故,手等上云何有身呢?意即无身。若手等外别无施设身处,彼身云何有呢?即无有。
对此,以“足胫非为身”等阐明身、支非一体;以“身若于诸支”等阐明身、支非相属异体。
是故,原本无身,唯是以痴心依手等支分积聚而假立所谓的身,此外真实义中一无成立,犹如把土石堆成似人的形状差别,由此对假人生起真人的错觉。此处,乃至构成形状差别的诸缘聚合时,此身似现为士夫;而诸缘不聚时,则不立为男身,如变性、遏部坛、烧为灰等。女身亦然。如是,乃至于手等支取名为身的诸缘相连等存在之间,于彼手等显现为身,非以自性成立有身,如肉块与骨块。
此处有印度版本记为:“乃至诸缘聚,木似现士夫。”依此义,应当释为:譬如,乃至人形木头或石堆站立等形状差别,及光线不明等诸缘聚合时,则现为男身或女身。
己二、明无支
如是指聚故,手亦为何物?
指亦节聚故,节亦析为分,
分复析为尘,尘复以方分,
方分离分故,如空尘亦无。
如是如梦色,具观者谁贪?
若时全无身,尔时何男女?
若说:虽无身,然现量见有手等支分,故彼等存在。
驳:如同身无谛实,如是唯于指聚——诸支的积聚假立为有支手,真实中手为何物呢?指也是诸节的积聚,节也可由各方位部分分解而成众多,以上分非下分、下分非上分等,不杂而住故。彼等分也由粗尘分至微尘,而微尘又以显现各自方分的差别成为众多。如此分至终极,方分何处亦不得一分实有时,则当离于支分。理由:以极微组成粗尘时,以四方上下六尘围绕中尘,尔时,中尘与六尘有接触分,则应成有六分;无接触分,则由六尘仅处一尘位置,再大的尘聚也不能大于极微。如《唯识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是故,手等一切分及一切色,从粗尘、微尘析至极微,由彼方分分析而衡量,最终将成空性,犹如虚空,不成色法。是故极微亦无成立。
如是,于不成实有如梦现之色,具观真实性者谁应贪执?即不应理。何时如是身无自性,尔时其差别——何为男身、何为女身亦无实有。
戊二、受念住分四:一、观察受性 二、观察受因 三、观察受果 四、观察受者
己一、观察受性
苦若自性有,何不损极乐?
乐则以美食,忧等何不喜?
具力映蔽故,心不领受彼。
何者非受性,云何可谓受?
若谓有细苦,岂非除彼粗?
谓彼即余乐,细亦乐一种。
若生违缘故,苦受不现起,
岂非成立受,以分别耽著?
故于彼对治,此观串习修,
观察田生定,乃为瑜伽食。
若真实中苦受是以自性存在于心相续而有,则为何不损害心中生起喜乐呢?即当损害而不起乐受。然非如此固定故。同理,若真实中有乐受,也将对生苦受损害。此义可知,无须多言。如是苦乐二者相违,何者自性存在,则不能是余者,有事不可能弃自法性故。以此阐述了心上不成立实有的受。
次就外在而言,数论派等说的乐受也不成立在外境上实有。如果妙色、美味等境是自性之乐,为何对丧子而忧伤、恐怖而神智不清等,以美食、娱乐等不能令其生欢喜心?美食等外物上实有乐故,如火之热性。
若说:真实中并非心无苦受,但被内在有力量的乐压制后,心不领受,如日光映蔽星光。
驳:何者非领受性,彼者云何为受?无受相故。若无领受也能安立为受,则应成感受空花的香气!以此理,若说“忧者以美食等不喜,是因为被强大忧苦压制而不感觉”,则应对此作同类观察。
对此,彼等思量后又说:全无领受不应是受,因此正领受强力喜乐时,并非毕竟不领受苦,但是仅有细苦的缘故,不觉知彼受,如同大量的糖水中只滴入少分盐水。
驳:同一相续上没有细苦与乐同力并存,若有苦乐同时并存于一相续,应能见到,然而不可见。再者,你不是承许彼苦的具力粗分为乐所遣吗?如此为何不同样遣除细分呢?其大力对治正安住故,如烈火在处,绝无寒冷。因此,正领受大力之乐时,其相违的细苦并未领受。
回应:虽有细苦,然发不出己力,而被具力之乐所转故,成为大乐外的其余一般乐,即领受细乐,如玻璃涂以红尘而现红色时,非无玻璃。
驳:既然一般乐的细乐也是乐的一种,何时不是苦,说它实际是苦,作此妄计有何用呢?因为你凭什么区分“苦性感受为细乐的一般乐”与“乐性感受轻微的一般乐”这二者的差别?明明没有还认真寻找,就像给虚空打结一样,有何必要?比喻自身也不成立,用它作能立无法证成。
若说:起了违缘——具力之乐故,不具因的苦者此时并未现起。
“所谓的受于外境上不成立,唯是以内分别心耽著或妄计乐等”,岂不由事势理明显成立?即:心自身正生乐时无苦,正生苦时无乐,而见随缘暂时性故。因此,妄计真实中实有所求乐及所舍苦后,为彼取舍勤作,诚为迷乱,苦乐者,乃至自心未起妄计之间,自性苦乐于内外无住故,如同呕吐病人与干渴者前的融酥,洁净者与猪前的粪堆,不净观者与贪欲者前的女身。如是,乃由内分别心幻变乐等,即无有谛实乐等自性。
以此之故,耽著实有乐受等后,“取舍之分别相续不断”之状况的对治,应如上述般观察而修,耽著受的世间众生已成如疯人般的迷乱,其对治舍此无他故。如是,由观察良田所生于受无自性义入定之禅定,乃瑜伽士受用的美食。何则?譬如食物能长养色身,且令欢喜满足,如是,诸瑜伽士觉受离贪之乐,并长养证身故。是故,此为表达瑜伽士于见“无受”的心境中享受,而世人于受之境散乱奔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