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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上面说的很重要,你一定要举一反三多作观察。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现在修的是大乘身念住,所缘是自他所摄的一切身,要抉择到这一切身都是空性,观察的面就要广大。只有广大地作观察,才知道三界六道一切的身都只是假相,而没有实有的法。这样才能把心转过来,以前见到的是处处有身,各种各样不同形象的身,男的身、女的身、老的身、小的身、美的身、丑的身、人的身、旁生的身……,认为每一种身都是实有的。等你做过广大、到量的观察之后,再看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实有的身,有的只是像梦境那样的身体假相。

为了带大家进入更广大的观察,我这里再做个示范。比如观察一个年轻的身体,这是不是以自性成立的身体呢?决定不是。怎么不是呢?因为年轻的身体这种相状,只是由头发乌黑、皮肤光滑、两眼有神、面色光泽、身体挺直等这些因缘会聚时,才显现出一个年轻的身体。这些因缘中有一些变化,这种相就会顿时消失。比如这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几天后,头发就变白,而且身体消瘦、两眼无神、面无光色,显出了衰老的身相。

所以,年轻的身体只是因缘聚会时显现的相,实际上并没有以自性成立的年轻的身体。

或者一个美貌的身体,忽然间得了癌症,做过化疗后头发逐渐掉光,后来脸部又被烧伤,这样因缘变了,美女的身相很快就变成丑陋。可见美貌的身体也只是缘聚时暂时显现的相,不是有自性的法。

像这样多做观察,对身边人的身体、动物的身体一个个观察,会发现全是假相。再到闹市里看,熙熙攘攘的人群、千千万万的身体都是像梦境那样的假相。

总之,名言中身体的种种差别相,都只是因缘集聚时显现的假相。

(3)结说

如是,乃至于手等支取名为身的诸缘相连等存在之间,于彼手等显现为身,非以自性成立有身,如肉块与骨块。

这是总结:所谓的身只是由因缘聚合而显现的假相,并不是以自性成立有身。“于手等支取名为身的诸缘”,就是对于手、脚、眼、耳等支分积聚安立“身”这个名字的诸多条件。“相连等”,就是指手、脚等诸多支分连结在一起,以及“等”字所摄的其它因缘,比如心中有执著身的习气,外在不是完全黑暗等等。当所有这些因缘聚合时,就缘手等支分的积聚显现为身的假相。

“以自性成立有身”,就是以本自的体性法尔就成立有身体,不需要观待其它因缘。实际上,说到身体的真相,就只有观待因缘而假立这一点,绝不是以自性真实成立。比喻是:肉块与骨块。就是由这些部分相连才假立为身体,不相连就不成立是身体。

此处有印度版本记为:“乃至诸缘聚,木似现士夫。”依此义,应当释为:譬如,乃至人形木头或石堆站立等形状差别,及光线不明等诸缘聚合时,则现为男身或女身。

这里把“诸缘”解释成人形的木头或石堆站立等的形状差别,加上光线不明等的因缘。

这部分的内容判定为“阐明无有支”。所抉择的内容是有支身在胜义中无有。所以这里的“身体”是指具足一切支分的整体之身,所破是实有一个整体的身体。能破是:如果实有整体的身体,那就是一个实法。手、脚等支分和这个实法,要么相同,要么不同(相同就是一体,不同就是他体),必须承许其中的一种。如果观察后,一体和异体都不成立,那就能断定本来没有实有的身体。

下面首先观察支分和身体不是一体。

足胫非为身,腿腰亦非身,

腹背胸非身,臂肋复非身,

手腋肩非身,诸内脏非身,

头颈亦非身,此中何为身?

这里观察“支分不是身”只用到一条理由,就是:前者是局部的相,后者是整体的相,以相状不同故,不是一体。

大家在一个个观察时,一律把支分放在前面、身体放在后面。首先在心中现出脚的相状,然后看到脚是一个局部,在脚上并没有具足头、目、手、足等一切支分的整体之相,这就断定脚不是身。接着在心中呈现小腿的相,小腿也只是一个局部,在小腿上也没有具足头、目、手、足等一切支分的整体之相,因此小腿也不是身。后面从腿到头一一按这样观察,就能断定任何支分都不是身。因此说:在组成身体的一切支分中,哪个支分是身体呢?没有一个支分是身体。

接下来观察支分和身体不是他体。方法是:如果身体以他体而遍布在一切支分上,那只有两种方式:一、在每个支分上都安住有身体的一个部分,就像一张地毯铺满地面时,在地面每个部位都有一块地毯。二、在每个支分上都安住有一个完整的身体。

下面抉择这两种方式都不成立:

身若于诸支,各以一分住,

诸分纵各住,身自住何处?

如果身体在一切支分上,各以一个部分安住,那纵然有支身的各部分各自安住在某个支分上,但有支身自己安住在何处呢?

上面假定有支身是实有的法,它和各支分是他体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三种法:一是手、脚等的各个支分,二是和各支分成他体关系的有支身,三是这个有支身的各部分(这和前面的各支分也是他体关系)。虽然你说了有支身的各部分一一安住在支分上,但并没有说明有支身自己安住在哪里?这样把有支身的所有部分都排除后,有没有剩下一个有支身安住在什么地方呢?

也就是:有支身上头这部分安住在头上,排除在外;手这部分安住在手上,也排除在外;胸这部分安住在胸上,也排除在外……。像这样,有支身上一切部分都被排除后,有没有有支身剩下呢?绝对没有。不然就成了离开这一切部分,还存在一个有支身,这样就会在各方面出现矛盾。第一、应成这些部分离开有支身而独立存在,这样怎么能说是有支身上的部分呢?第二、应成有支身没有面目、手脚等的部分,这样怎么能说是有支身呢?有支身的定义是具足一切支分的整体,现在它上面什么支分也不具有,怎么是有支身呢?这样就知道第一种安立不成立。

若为具支身,一一住手等,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如果是具足支分的完整身体一个一个地安住在手等支分上,那也应成手等支分有多少,就有那么多身体。这也不成立,因为众生只执著自己有一个身体,而不执著有多个身体。

总之,如果身体是实有的法,就一定和支分有一体或异体的关系。现在由观察断定一体和异体都不成立,因此就能决定真实中没有身体。

外内若无身,手等岂有身?

手等外若无,彼身云何有?

如果在表面和内部都不见有身体存在,怎么会在手等支分上有身体呢?如果在手等支分外没有身体,身体怎么会是存在的法呢?

这样否认身体实有之后,有人会想:虽然身体本来不存在,但感觉上一直觉得有身体存在,这是怎么回事?下面回答:

无身于手等,以痴起身想,

如以形差别,假人起人想。

虽然实际上得不到身体,但当手、脚等支分堆积在一起时,就以愚痴心生起有整体身体的错觉。就像把很多块石头堆成像人的形象,以这一特定的形象作因缘,就会对假人生起这是真人的错觉。

实际上,除了一块块石头,哪里有真正的人呢?同样,这里只是头、目、手、脚等的支分积聚在一起,就以这个因缘,误认为实有一个整体的身体,其实除了一个个的支分,哪里有整体的身体呢?事实上,这只是缘着支分的积聚生起有整体身体的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