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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中观师破:

无一非彼造,彼造复待何?

待则聚为因,非为自在天,

聚无自在生,未聚无力生。

现在就问:这个“缘”是不是单单由自在天造的?如果是单单由自在天造的,那就应当恒时具有这个缘,因为生它的因——自在天恒时具足;这样,恒时有这个缘的话,就应当恒时造这个物,结果还是成立它无始以来就存在!

如果生这个缘不仅以自在天为因,还要观待第二个缘,那再问:这第二个法是单单由自在天造的,还是要观待俱有缘才造出。如果是前者,那这个缘就应成无始以来就存在,也就成立第一个缘也是无始以来就存在。如果造它又需要第三个缘,那按这样推下去,自在天造第一个缘就需要无穷无尽的助缘,成了永远造不出它。

其次,万物没有不是自在天造的,他造物还须要观待什么助缘呢?你们承许万物的作者唯一是自在天,除了自在天之外没有其他造物者,那他造物还要观待什么呢?如果还观待其它,那就成了多个法在造物,这和你们承许万物的作者唯一是自在天相违。

再从反面破:假如自在天造物要观待因缘,那也成了因缘的集聚是万物的因,而不是自在天。原因是:“聚无自在生,未聚无力生”。首先:如果因缘集聚了,就只能毫无自在地生这样的果,此外别无选择,这叫“聚无自在生”。比如因缘会合时,就无自在地必须造这朵花,不造也不可能,想造大一点、小一点、或者想造成另外一种形状、颜色、香气等,全部不可能。因缘和合的力量决定它只能造这样的花,没有丝毫自在。像这样,哪里是自在的造物主呢?成了毫无自在的操作工人。

其次因缘没集聚时,也没有自在造物的能力造出果来,下至造不出果上的一微尘。比如生一匹马的因缘还没集聚时,自在天没有自在造物的能力造出这匹马来,不但造不出马的全体,下至造不出身上的一根毛;又如,花的种子、水、土等因缘没聚合时,自在天没有自在造物的能力造出这朵花来,即使尽全力也造不出花上的一个微尘。

这样看来,因缘聚合时,毫无自在必须造因缘所定的那种果,因缘没聚合时丝毫没有造果的自在能力,这样只是由因缘集聚在生果,哪里是自在天在造果呢?

再破:

不欲犹造作,自在随他转,

如欲亦随欲,岂是自在天?

你说自在天造物,那只有两种:要么是不随欲造物,要么是随欲造物,但这两者都不是自在地造物。

首先如果心里不想造还要造,那是无可奈何,只有随因缘而转,毫无自在。比如:不想造这朵花,却还要造这朵花;不想下暴雨,还要造暴雨;不想生瞎子、聋子、哑巴,还要造瞎子、聋子、哑巴;不想让人类得传染病,还是不断地制造传染,一个月后就传染上万人,就只有这样违心地在上万人身上制造传染病。像这样,不是随自己的欲来造物,只有听从因缘的指挥来运转,怎么会是自在的造物主呢?想造的一点造不出,不想造的偏偏要造,哪里有造物的自在呢?

其次,自在天是如欲造物的话,也不成立是自在地造物,因为这也只是随欲而转。这自在天像个小孩涅泥巴,想捏一只鸟就捏出一只鸟,想捏一条鱼就捏一条鱼,整天这样随心中的欲来造物,就很不自在了。为什么呢?因为成了欲的奴隶。就像小孩现在想玩游戏,你叫他不能玩,他一定要玩,因为他随欲而转,没有自在!实际上这样被“欲”牵着走,哪里有自在呢?欲一起来,就必须按“欲”的指挥去做!

癸二、遮无心色法为因

分二:一、破极微为因;二、破主为因。

一、破极微为因

外道当中,伺察派等许常法极微为世间之因。前文已遮极微故,此处不必重述。

伺察派等承许常法极微是器情世间的因,也就是器情万物都是从不生不灭的最细无分微尘而来。看起来跟有部、经部的主张一样,其实大有差别。有什么差别呢?第一、前者承许极微是不生不灭的常法,而后者承许是生灭无常的法;第二、前者承许器情是由极微所生,而后者承许是由心造业所感。

这样所破就是常法极微是万物之因(注意“常法”两字)。破的方式是:只要证成常法极微不成立,由它生万物就不成立。所以集中在破“常法极微”这一点上。能破是前文所说的由“六尘围中尘”的正理。这已经做过阐述,不再重复。

二、破主为因分四:(一)总破从“主”生一切变异;(二)破乐等为色法;(三)破乐等为常法;(四)断除“以能量识虚妄则量果空性不成立,修习空性也应成不合理”的诤难。

(一)总破从“主”生一切变异分二:1、略述他宗;2、次第破除主、三德及一切变异。

1、略述他宗

其次,数论派承许常主为众生之因,即喜忧暗三德平衡,称为变异之因——“主”,失衡则生种种众生变异。

(“主”是万物中首要的意思,又称为“自性”。“众生”就是由因缘所生的根身、器界。)

数论师承许常存不灭的主是一切众生的因,也就是根身、器界等万物都是由主所生。“主”是什么东西呢?怎么由主生众生现相呢?喜、忧、暗三德或三种成分达到平衡的状态就是“主”。当三德成分不平衡(比如喜的成分偏多、忧暗的成分偏少等)时,就产生种种众生变异。

这里说的忧、喜、暗三德,相当于佛教说的苦、乐、舍。但内外教认定的体性不同,外教认定这是色法(或物质体性),内教认定这是心法,即只是按自心不同的感受状况而安立苦、乐、舍,此外没有心外的苦、乐、舍。

2、次第破除主、三德及一切变异

破斥:独一的主有三德体性,内自相违,有三则非独一故。故无常、一的主或自性。如是三德也不存在,一一亦有三分故,若无则离自性之相。再者,若无因之三德,则许有所生声等变异也应成极杳然或远离有,如无泥之瓶。

这段分四步解释:一、解释“独一”;二、以“独一”和“具三德”相违破“主”;三、以同等理推出“三德”不成立;四、以“无因则无果”推出三德所生的变异无一存在。

首先,“独一”不是指对多个支分的积聚假立为“一”,而是没有任何部分的实有的“一”。比如对50根火柴堆积一处假立为“一盒”,这是假立的“一”,不是独一。又比如对车头、车身、车尾等很多支分的积聚假立为“一辆”,也是假立的“一”,不是独一。实有的“一”没有任何部分,所以用“独”字表示。

其次“独一”和“具三德”相违。也就是,喜、忧、暗三德是三种不同相状的法(比如:是喜就不是忧、是忧就不是暗等,就像盐巴、白糖、味精是三种东西一样)。这样三德平衡的“主”就像盐巴、白糖、味精三种成分达到均衡那样,只是三合一,不是独一。这样就破掉了独一的“主”。再者你说“三德平衡为主,失衡名众生”,那一定有从平衡改变成不平衡,而所谓的改变,一定要舍离平衡才会出现不平衡;如果舍离平衡,那平衡就不是常住,因此不成立常住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