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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第三、以同等理破三德。“如是”两字是表达破的道理相同。也就是,喜、忧、暗每一种德也有三分的缘故,有三就不是独一,因此不成立实有一体的喜等。那么,为什么每一种德也有三分呢?因为“若无,则离自性之相”。

以喜为例,如果喜上没有喜、忧、暗三种成分,那喜就跟自性的相状不同。自性是独一没有任何部分的法,如果不是它,就一定是它以外的法。如果喜跟自性的相状不同,那就是自性以外的法,不能说是自性上的成分。所以只能承许喜上也有喜、忧、暗三种成分(有喜中的喜、喜中的忧、喜中的暗),这样喜也成了三种成分的假合(就像白糖、盐巴、味精的“三合一”,不成立是实一的“喜”。)。

最后推出三德所生的变异无一存在。理由是“无因则无果故”。就像如果泥不存在,由泥显现的瓶子就一无所有一样。“无泥之瓶”表示没有无因之果。意思是,如果你们承许的喜、忧、暗三德实法毫无成立,那由三德不平衡所生的声音等变异就成了极杳然或一无所有。就像梦中的女人不成立,她生的五个孩子就一无所有一样!

以上总的破除了“从主生一切众生”。从中看出万物不是由三德平衡的主所生。承许主是万物之因只是非因计因而已。

(二)破乐等为色法分二:1、略破;2、破救。

1、略破

此外以量成立受是心法,无心的衣等不容有乐等。

“量”是指自证现量。以自证现量成立不论苦、乐、舍哪种受都是心上的法,不可能在无心的衣服等上有乐等。

也就是,谁都自明自知:只是自己的心在感受各种苦、乐,而不是无心的衣服等在感受苦、乐。所以受唯一是心上的法,不是心外的色法。

2、破救

若说:声音等事是乐等之因的体性,故无过失。

对方说:比如美妙的音乐能使人欢乐,美丽的景色能使人心旷神怡,美味佳肴能使人生起欢喜。像这样,外物是苦乐之因的体性,所以“承许苦乐是色法或物质体性”并没有过失。

意思是:从“物质生乐等”这一点能看出乐等是色法。比如品尝美味的乐是由美味所生,以美味是物质的缘故,美味所生的乐就是物质的体性。像这样,处处见到:由好的色、声、香、味、触生起乐,由不好的色、声、香、味、触生起苦。声音等物质是苦乐的因,所以所生的苦乐是物质体性。

破除分二:(1)以比量破;(2)以现量破。

(1)以比量破分二:① 胜义中破;② 名言中破。

① 胜义中破

破斥:胜义中已遮实有。

这里所破是对方承许的“乐等是胜义中的实法”以及“由衣服等产生乐等”。

破法是:以上对于人我和身、受、心等的万法,已经以理否认了它在胜义中实有。乐等三德也是万法之一,因此也不成立实有。再者,“由衣服等生乐等”也不成立,因为衣服等是万法中的色法,它的实有也已经被否认,这样它不是实有的缘故,它所生的乐等也不成立实有。

② 名言中破

名言中也与自许相违,因为你许衣等之因为乐等三德,又许衣等之果为乐等,这样既是衣等之因,又是衣等之果,为人所笑,如甲是乙父又是其子般。若乐等有多体,又失坏独一自性。

名言中这样安立也和你自身的承许相违,因为:你说三德平衡的“主”是生23种变异的因,这样衣等的因就是乐等三德;你又说衣等的果是乐等三德。这样“乐等既是衣等的因,又是衣等的果”就成了可笑之处,就像说甲是乙的父亲、又是他儿子一样。(以上的要点是:名言中同一个法的因和果相状不同,不可能并集在一个法上。从时间上说,一个法的因是在它前面存在,而果是在它后面存在,时间上有先后的缘故,同一法的因和果不会是一体,就像同一个人的父亲和他儿子不会是一体一样。不然就成了“祖父”是“孙子”的笑话。)

如果你说乐等有多种体性,有因上的一种、有果上的一种,这样就有因上的乐、果上的乐、因上的苦、果上的苦、因上的舍、果上的舍,而这些都是“主”的成分,这不仅失坏了一体的“主”,而且失坏了一体的喜、忧、暗。

(2)以现量破

又与现量相违,即从未见有“由彼乐等产生衣等”。如此只见“由衣及檀木珠等出生乐等”。以此,由彼衣等尘许不成故,无有彼所生乐等独立安住。

所谓与现量相违,是指对方说的“由乐等产生衣等”和现量所见相违。现量没见到有“由乐等产生衣等”(比如没见到谁一快乐就生出了衣服、电器、小车等)。相反,只见到由柔软的衣服生起乐受、由不柔软的衣服生起苦受、由檀香木念珠所发的妙香生起乐受等。

这样,你说的“由乐等生衣等”和“由衣等生乐等”两者中,“由乐等生衣等”已经以现量破除。所以只能是“由衣等生乐等”。现在对衣等做观察,由于衣等在真实中没有微尘许的实法,由此就不会有它所生的乐等独立安住。意思是:如果真实中没有衣服、还有乐存在,那这个乐的实法就成了独立存在,而不是由衣服所生。

以上以观待理破了以衣服等生实有的乐等。也就是:名言中乐等是观待衣服等而生,但胜义中观察衣服等时,得不到微尘许的实法,既然得不到它,那观待它而生的乐等也不可能独立存在。

(三)破乐等为常法

若说:乐等不需观待衣等,主为常恒性。

对方说:乐等的存在不需要观待衣服等,因为主是常恒的体性。也就是:乐等三德是自然本具的真实存在,并不是有衣服等才有它,没有衣服等就没有它。所以以“衣服等是虚妄的”来破乐等实有,并不合理。

破斥:如此应成乐等何时不退而恒时可得,以乐等可得且不容舍前性而变动故。然而绝无恒时见故,不应道理。

中观师破斥:这样就成了乐等永远不退而恒时可得,原因有两点:一、乐等是可得的法,或者可领受到的法;二、乐等不可能舍弃先有的自性而变成其它。也就是,乐等并不是无法领受的东西,而是可以鲜明领受到的,就好比声音存在,就能由耳识鲜明地领受到它(这里“可得”要解释成可以领受到)。其次,乐等是常法,不可能舍弃先有的自性而变成其它。这样既是心能领受到的,又是常存不灭的,那就应当恒时领受到。但没有“恒时见显现同一种乐等”,所以不合理。

若说:乐等虽恒常安住,然有显隐之别,故非恒时得见。

数论师说:实际上,乐等是恒时存在的,但因为有显和不显的差别,所以有时它显出来,就能见到;有时它不显出来,就见不到。所以“恒时存在”不等于“恒时就能见到”。

比如:乐显在心前时,心就有鲜明的领受;乐不显在心前时,心就毫无领受。就好像白天和夜晚都有星星存在,但有显和不显的差别,白天星星不显在眼前,一无所见,就没有对它的领受;夜晚星光闪闪,显在眼前,就有对它鲜明的领受。虽然星星在昼夜都存在,但不是昼夜都能见到星星。同样,乐等恒时存在,但不是恒时能领受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