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破斥:若乐等毕竟不显,则无人知故,说彼存在也不应理,你也不如是承许;若乐等某时显了,何故不恒时持有领受?即:乐等可见,又遍于所缘境中,且恒时安住故,如眼前明灯。

中观师这样破斥:乐等总的不出两种:要么是毕竟不显,要么是某时显了。如果乐等毕竟不显或者根本就不显在任何人心前,那就没有人了知它。如果没有人了知它,那说有它存在就很不合理。(就像没有任何人见过“海猪”,还说有“海猪”存在,那一定是胡编乱造了。因为没人见过的东西是不能承许有存在的。)

所以只能承许乐等某时会显在心前,这样为什么不恒时持有对它的领受呢?因为:(一)乐等不是不可见而是可见,即对它有鲜明的领受;(二)乐等不是局部存在,而是遍于一切所缘境存在,即一切境界都是由乐等三德所现,因此在境界显现的当处都有乐等存在;(三)乐等又是常存不灭的。这样一切时一切处都存在,又以心能领受到,所以就应当恒时都有对它的领受。

比喻是:“眼前的明灯”。意思是:明灯是可见的,又已经呈现在眼前,怎么会不见到呢?决定见到。同样的道理,一切眼、耳等根的所缘境上一切时都有显了的乐,而且心能领受到它,为什么不恒时领受到呢?

以下对方就说明没有恒时领受到的原因。

若说:粗者显了乐等转成细者后,是不显之功能体性,故不能领受。

他说:粗的显了乐等成了细者后,是不显了的功能体性,而这样的功能体性以眼、耳等无法领受到,所以不是恒时有领受。

这里说到乐等有粗、细两种。“粗”是指有显在眼耳等前的相状,以眼、耳等能领受到它。“细”是指功能体性的细相,没有显在眼耳等前的相状,以眼、耳等领受不到。就像种子上有生果的功能,但这一功能并没有显在五根前的粗相,所以眼睛见不到、耳朵闻不到、鼻子嗅不到,因此是细相。但生果时,有颜色和形状显在眼根前、有香气显在鼻根前、有味道显在舌根前等,所以是显在心前、以眼耳等能领受到的粗相。总之,不能把粗、细理解成形体的大、小,而应当理解为:眼耳等能见的是粗相,不能见的是细相。

破斥:乐等既是常恒、独一,为何成为体性相违、不同分位的粗细二者?

中观师破斥:既然乐等是永不坏灭的独一的相,为什么成了体性相违、不同分位的粗细两种呢?

按中观宗所说,胜义中万法是无生无灭的空性,名言中观待各自的因缘而生,是多体、无常的体性。这样,乐等受就是因缘生的彼此不同的多体和无常法,因此可以成立时而苦、时而乐、时而舍等,有种种不同体性的分位。而你说的乐等既是常住又是独一,那就是不变的唯一的相,说它有粗、细两种形态和分位绝对不合理。

“体性相违、不同分位”是指:如果成了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粗相,就绝不是不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细相;相反,如果成了不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细相,也绝不是显了在眼耳等前的粗相。这就是粗细在体性上相违,怎么相违?就是不显了和显了相违。这样,是一者时就不是另一者,因此有不同的分位。而你承许的乐等是常恒、独一的法,因此是永无改变的唯独一相,绝不会有前后相违的两种体性和分位。

若说:舍前粗相而成细者,故无过失。

如果说:始终就是那个乐,只是舍了粗相转成细相,所以没有“成为两种法”的过失。

驳斥:乐等成为粗细二性,即成立无常。若许显了乐等舍前位而成余者,如是何不许一切有事——二十五性皆是无常?任何现相定无恒时唯见同一相故。

按你所说,乐等先前是显了的粗法体性,后来是不显了的细法体性,这样在转成细的体性时,粗的体性已经舍弃,由此成立它是无常性。像这样,如果承许显了的乐等舍弃前位已经转成另一种法,为什么不承许二十五法都是无常呢?因为在任何现相上都决定没有“恒时只见同一种相”。

也就是,喜、忧、暗每一种德都是无常性,三德平衡的“主”也就是无常性(就像三口之家的每个人都是无常性,三人组合的家也决定是无常性。)。其次三德是无常性,由三德所生的二十三法也就是无常性(就像种子、水、土是无常性,由此所生的茎、叶、花、果也就是无常性。)。第三,由自性和二十三法是无常性,受用它的神我心识也就是无常性,理由是:境有前后的差异,对境的了别也就有前后的差异。因此必须承许一切有事都是无常性。这样万法绝没有常和无常两类,不必说什么神我、自性是常,其它二十三法是无常。

这是破除了数论派承许的胜义二法——自性和神我,由此趣入胜义的修行也成了盲修瞎炼,毫无结果。

数论派已经面临灭顶之灾,他必须拿出理由来救护“三德是常住体性”的自宗。因此他说:

若说:虽为粗、细,然不舍乐之自性,故不坏常。

比如乐虽然有时成了粗、有时又成了细,但始终没舍离乐的自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恒性。

就像水有时是液态,有时冻成固态的冰,有时蒸发成气,虽然相状上有很多改变,但始终不失去湿的体性。同样比如乐有时成了显了的乐(有显在心前的粗相),这是乐的体性;有时又转成不显了的乐(成了不显在心前的细相),也还是乐的体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恒性。

以上是以区分性、相而救护自宗:“虽然乐等在相上有改变,但前后都是乐的自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恒性”。对此,中观师扣住性、相关系,分“一”、“异”两路来破除。

破斥:粗者与乐为异?为一?若许异,则粗者虽灭,而显了乐不灭,应需恒时领受;若许非异而为一,则乐显然或一定成无常性。

中观师说:这粗的相状和乐的自性是不同的两个,还是一个?如果是两个,那这个粗相就是乐以外的法,这样虽然粗相灭了,但显了的乐不灭,应当恒时领受到它。如果不是两个而是一个,那在粗细转成细相时,一定是舍了粗相,也就灭了显了的乐,由此显了的乐就是无常性。

回应:乐虽转成不显,然这是隐没于“主”界而成为功能性。且再度显了时,也仅是先有的“它”现前而已。若先前毕竟无有,则生少许也不应理,以无故,如泥中兔角。是故,凡是能显出的法,也是以自性决定在“主”界里存在。

对方回应:虽然乐转成不显了,但这只是隐没在“主”界里成为功能体性,而不是无余灭尽。而且再次显了时,也只是先前已有的“它”显露而已。不然,如果先前毕竟没有乐,那生少许也不合理,因为毫无存在的法是不会有它显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