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于所诠空性断诤分三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驳:何时心自己即所见如幻之义,尔时以何有境见何境,二者一体故,不能见。】
这是按他说的“相是心的体性”来反破他,也就是由“心和相一体”就失坏了“心见相”。
中观师说:何时心自己就是所见的如幻的义,比如心自己就是所见的柱子,这时是以哪个有境见哪个境呢?两者既是一体,就分不出能见和所见,而没有能见和所见,又怎么成立“见”呢?
这里要知道,名言的显现确实都是心,但这不会是实有的心。也就是,以胜义理观察,心不可能是不空的。如果心不空,那它就是实有的一体,不可能分成两分、三分等。虽然粗分上可以假立多个法的积聚是一体(比如假立一万人的聚合是一个团体。但这样的“一”只是很粗的“一”,可分的“一”,假立的“一”。),落在最细的无分一体上,绝对安立不了所见、能见两分,不然既是一体又有两分,就是自己相违。
【如何不能见?三世间怙主佛世尊亦言:心不能自见。如何?如剑锋不能自割,指尖不能自触,轻捷技人不能骑自肩,如是心亦不得自见。如是《宝髻经》云:“如剑不自割,指亦不自触,如是应知心,不自见亦尔。”】
不能见的情况又如何呢?佛也说“心不能见自己”。这种情形就像剑再如何锋利,也不能割到自己;拇指不能触到自己;身轻矫捷的杂技艺人不能骑在自己肩上,同样心也不能见到自己。所说的三个比喻都是表达:要有分开的能作、所作,才能安立作业,如果没有分开的两个,自己在自己身上是无法作的。比如有分开的树和剑两个法,剑就能割树;有杂技艺人和另外的人,就能骑在他肩上。相反,只有自己一个就安立不了“割”和“骑”。就像这样,实有的一个无分的心,再怎么也不可能以自己见自己。“《宝髻经》云”是引经证明“世间怙亦言”。
【此段要点:凡成立识实有,则于无分一体的实有识,必失坏成立能见、所见二者,因为:何者现为境时,彼非自己;而何者不现时,不应有所取。因此,“胜义中以识自证”也唯是虚妄,而非真实。】
如果成立识是实有,那就不是假立,而是真实中有它的自体.也就是,它不是观待他缘而成立的法,也不是可以分成多体的粗法。在这很细的无分一体的识上,不可能成立能见和所见,所以说“必然失坏成立能见、所见二者”。
进一步讲原因:如果识是实有的法,当它现瓶子等境相时,境相应当不是它,因为如果是它,那就只是原有的它,不会有新的现相,也就不能说现了什么。反过来,当它什么也没有现时,又不应有所取的瓶子等;而没有所取的境,就不能成立它是能见。所以“胜义中以识自证”只是虚假的说法,不是事实。
总之,只要承许识是实有,在实有的识上就无法安立能见和所见两分,原因是实有一体是不可分的。或者,观察这个识,要么有现相,要么无现相。有现相,所现的相不会是自己;无现相,又成了心识无所取,不能说是能见。所以,凡是不是空性而实有的识,都不可能成立以自己见自己。
【唯识师说:为何无自证?如能显明其它瓶等的灯火,不观待其它能明之缘,而能自明。】
唯识师说:为什么没有自己证知自己?比如瓶子要借助灯来显明它,而灯不必借助其它能明的外缘,以自己就能显明自己。
唯识师认为这个比喻很恰当。识就像灯,对于瓶子等,是它的证知者,对于识自己,不必要借助其它法,以自己就能证知自己。
【驳:“灯能自明”也唯是名言而已,并非真实中成立。】
中观师说:我们讨论的问题是“胜义中是否有识自证”,所以所举的比喻也要胜义中成立才行,而你说的“灯能自明”只是名言假立,并不是真实中成立。
【何以故?】
为什么真实中不成立“灯能自明”?
下面说三个理由。第一:
【以灯无暗障,如何以灯显明?】
先要知道“显明”是指物体先被黑暗障蔽不现,后来遣除黑暗,显出了它的形相。所以有被黑暗障蔽,才有显明,没有被黑暗障蔽,显明什么?
按这样衡量,灯没有被黑暗障蔽,因此就不会有遣掉暗障而显明它,怎么能说以灯显明了自己呢?
第二个理由:
【若无所明亦成能明,则灯也应成日月等的能明,然无人如此承许。】
物体先被黑暗障蔽不现,后来显出,才安立它是所显明的东西。有所显明才成立能显明。如果没有所显明也能成立是能显明,那灯也应成日月等的能明,但谁会这样承许呢?日月本来是明现的,灯并没有使它从黑暗中显明,怎么能安立是日月的能明呢?
第三个理由:
【此外,若灯能自明,应成黑暗也能自隐,如此应成障碍见瓶等的黑暗自隐而明现瓶等。】
本来有所隐没的形相,才能安立能隐没。比如黑暗使先前显明的瓶子隐没不现,有所隐没的瓶子,才安立黑暗是能隐没。但黑暗自己并没有要显明的相,所以不是所隐没。
再以同等理推:如果灯能显明自己,就是灯不是所明也能显明它的话,那同样,黑暗不是所隐没,也应当能隐没它自己。这样障碍见瓶子的黑暗就应当自己隐掉,而明现瓶子。或者黑夜自隐而成了通天大亮。
【对方考虑后,又说:虽无别别的所明能明,然有自性自明,如青琉璃为自然青色,并非晶体观待下方蓝布所成的青色,故有两类:非观待的自然青色,如琉璃;观待他法而成的青色,如晶体。如是亦有彼此观待的所明能明,如色与眼识,又有非所明能明彼此观待而以自性自明的自证识。】
“考虑”就是他想:由所明和能明来安立自明,确实行不通。也就是一体识上分不出所明和能明,以灯来比喻也不成立,灯自身并不是所明,看起来不是能明所明彼此观待,而是自性自明。他这样考虑之后,就再举比喻来说明。
他说,虽然没有别别的所明能明,但是有自性自明。比如琉璃的青色是自然有的,这不是晶体观待下方蓝布映现的青色。所以有两类:第一、不观待其他法的自然青色,比如琉璃;第二、观待其他法而成的青色,比如晶体(就是透明的晶体自己不是青色,而是观待下方的蓝布,映现出青色。这样的青色不是自然本有,只是观待因缘形成的。)。同样,识的明知也有两种:第一、彼此观待的所明能明,比如色法和眼识(色法是所明,眼识是能明,观待色法才有了别它的眼识);第二、非所明能明彼此观待,以自身的体性自明自知的自证识。
【驳:比喻不成。因为琉璃的青色并非不观待他缘,而是以其他能现青色的因缘集聚作成青色,不可能不观待任何他缘,以自己先非青色尔后作成青色,因为:乃至非青色时,失坏自然青色;而是青色,必定先有它法为因,不可能以青色自己再作青色。】
比喻不成立。琉璃的青色并不是不观待他缘自然有的青色,实际上,它也是由因缘集聚作成的,不可能“不观待任何因缘,自己把自己作成青色”。理由是:琉璃的相续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一、不是青色的阶段;二、最初生起青色的时候。在它不是青色的期间(比如是白色时),就失坏了你说的“琉璃是自然青色”,就是这时不是青色;而最初第一刹那成为青色时,这个青色是观待其他因缘作的?还是以自己作的?前者不是自然青色;后者也不可能成立,因为在这一刹那之前并不是青色,不能说自己作成青色。所以一定是观待他缘而作成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