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人无我分三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下面中观师先破他的比喻,再破法义。
一人兼父子,假立非真实,
忧喜暗三德,非子亦非父,
首先破你的比喻:你说同一个人,既是父亲又是儿子,这只是假立的,不是真实。也就是这个人,相对自己的父亲是儿子,相对儿子又是父亲,并不是真实中在这人身上既有父的自体,又有子的自体。为什么呢?因为:如果真实中有父的自体,那就在任何人前都是父亲,都是长辈,这样就永远生在任何人前面,不可能生在某人后面,成为他儿子。真实中有子的自体也是这样,在任何人面前都是儿子,都是晚辈,都是更后出生,因此不可能生在某人前面,做他父亲。
其次,假如真实中有这样的父子自体存在,按照你的承许,胜义中的法只有忧、喜、暗三德,而且是独一的体性,那这个父子的体就在三德上存在,但这是独一的三德,没有任何所观待的法,怎么安立是父?又怎么安立成子呢?
再破法义:
彼者恒不见,具有取声性。
你们说:取声音的识就是取色法的识,但是,在取色法的识上,何时也没见有取声音的体性,这证明取色法的识上没有取声音的体性。
这个理由是正确的,叫做“可得真因”。意思是:如果一个法存在,就能由观察得到个法。如果观察得不到,就证明不存在。现在,取色法的识是对物体形状、颜色的觉知,在这样的觉知上见不到有对风声、雨声等的觉知,既然见不到,就是不存在。如果见不到还说存在,那是无理的!
对方答复:这个识首先表现的是取声音的相状,后来换成取色法的相状,这样让我们见到有不同的相,其实是同一个识。比如:同一个艺人,上午化妆表现了庄严的天人相,下午化妆又现出恐怖的夜叉相,相上让我们见到不同,本体是一个。
中观师顺着他说的“一体多相”,这样作出破斥:
如伎以余相,见异则非常,
异相犹为彼,彼一未曾有。
像这样,在相上已经见到前后不同的两个,那前面那个就不是常住了,因为前面的相已经舍弃,转成了后面的相。如果已经转成和前面不同的相,还仍然是前面那个,那这样的“一”就是前所未有的“一”了!
意思是,既然你承许这是真实中的“一”,那在这个“一”上就分不出任何种类,现在已经显现了前后两种,还说这是“一”,那就是前所未有的“一”诞生了!意思是:这样的“一”在世间能说到、能想到的任何境界上都不曾有过,现在你竟然把这样的“一”也立出来了!这是在讽刺他没有智慧。
进一步,如果已经是两种,还说是“一”个,那所有一切的差别法就都成“一”个了!森罗万象就统合成没有面目、不可分析的囫囵“一”个了!
受到这样强猛的攻击,数论派所立的“独一心识”已经摇摇欲坠!
没想到对方还在顽固持守,为了保住自己的宗派,他又把识分成两种作补救说:当然,“不同的相说成是一个”是不对的。但是以境作区分的这种种识只是假相而已,就像玻璃球用各种染料涂色,就现出了各种色彩,这种种色彩的相只是一种假相,玻璃球的真相是纯一无二的清净相。意思就是,取声音的识、取色法的识等,看起来像是真实存在,实际不是识的真相。
这样就把上面种种不同的相都归在不真实里,由此避开了“不同相是一个”的妨难。
中观师见到对方把识分成真假两种,就又逼他说明识的真实体性是什么。因此发问:
余相若非真,当说彼自性,
如果以境作区别的这种种识不是识的真实体性,而只是此外的种种假相,那你应当说明识的真实自性是什么。
这样数论师回答:没有以境作种种区别,只是单单的一个识,在前后一切时位当中普遍存在,这就是心识的体性。
中观师对此破斥:
若谓一识性,士夫合成一,
心无心成一,何则同为有。
如果说前后一切识只是独一的一个识,那一切士夫就合成为“一”个了,因为:在一切士夫的心相续上,共同有“识”这样的相状。而且,心识神我和无心的二十四法也成了“一”个!为什么?因为这些法上共同有“有”这个相。
意思是,你们认为排除掉取色识、取声识等的种种差别相后,普遍存在于一切心识上的那个识的共相,就是实体的“一”。现在就按照你的逻辑来推:
第一、所谓的“心识”是在一切士夫心相续上普遍有的、共同有的,由于是共同有的相,就成立是实体的“一”;由于是实体的一,就成立一切士夫统合成“一”个。这样,就不会有赵、钱、孙、李等各式各样的人,猪、马、牛、羊等各式各样的旁生,乃至各式各样不同的有情。
第二、所谓的“有”也是在心识神我和无心二十四法上普遍有的、共同有的,由于是共同的相,就成立是实体的“一”;由于是实体的“一”,有心和无心的法就统合成了“一”个。这样,胜义中怎么会有神我和自性这样色、心两种法呢?
这时,数论师还是放不下对神我的执著。他还在想:虽然别别分位上的法是不真实的,也就是到了后位,前位的相已经灭了,当然不真实,但神我这个心识是普遍在一切别体心识上具有的,是这每一种心识的所依,怎么会不存在呢?
中观师最后破斥,这一破使得“神我识”彻底烟消云散了!
中观师说:
别别为颠倒,何为同所依?
如果别别分位上的每一个法都不真实,那把这其中每一个法都排除后,还有哪一个是这些法的共同所依呢?把每个不真实的别体拿掉后,不会再剩下实有的一个共同所依或实有的一个“共相”。
这里偈颂中说的“颠倒”是不真实的意思;“共同所依”是指一切别相的共相;“排除别别分位上的法,没有共同所依”,是指排除个个别相后,没有独立存在的共相,因为:共相只是观待别相而安立的,只是第六意识以“这些法都排除了与自身不同种类”这一点来安立的。
己二、遮许我为色
【吠陀派等说:一切所知可统摄为六句义。何等六句义?如云:“实德业共别,合为六句义。”】
这一派把一切所知统摄在六个字的涵义中,叫六句义。就是实、德、业、共、别、合这六个字。
【“实”分九种,谓我、时、尘、方、空,及地、水、火、风。前五许为常实,后四许为无常实,实之体相为能作业、德所依。】
“实”有两类:一、常恒的实;二、无常的实。前者有五种,就是“我”、“时”、“尘”、“方”、“空”。“我”指独一的常我。“时”是有单独的常法的本体存在。“尘”,不是有变化,而是微细的常存的法。“方”,指总的不偏东、南、西、北等的实有常法。“空”指虚空。这五种是常恒的实。后者有四种,就是地、水、火、风,都是有变异的无常的实。
“实”的体相是能作伸、缩等作业的所依和二十四种德的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