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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人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二)三德上不成立父、子

又若胜义中有既是父亦是子,则需在三德上有,因你不许胜义为三德外的他法故。如云:“三德胜自性,非成所见境,凡系所见境,如幻极虚妄。”如是承许故。然忧喜暗之自性,非子亦非父,因为:若诸变异即彼自性,则胜义中彼观待谁而立子,又观待谁而立父?任何不能成立。

再者,如果胜义中存在既是父又是子,则一定是在三德上存在,因为你们不许胜义是三德之外的法。即按你们的教典所说,忧、喜、暗三德的殊胜自性不成为世间根识所见,因为根识所见的境都极其虚妄,如同幻马、幻象那样。

而衡量下来,忧、喜、暗三德的自性既不是子、也不是父,理由是:若承许诸变异仅是独一的自性,则胜义中只留下自性一个法,如此,它观待谁而立为子,又观待谁而立为父呢?“孤家寡人”一个,无从安立是父,也无法成立是子。比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能说他是父亲或儿子吗?任何也不能成立。

因此,你若想着胜义三德,而认为取色时也有取声识,则应成取一切变异的一切分,或取声时也不取声,一切变异是独一自性故,不容有一时取、一时不取的差别。

这一段关键要懂“独一”的意思。“独一”是无分的实一。数论派立自性为独一,变异则种种不同,并且说此等变异实际是独一的自性,这是他们的教义中有自许相违之处。

中观师对此破斥:若你想着胜义三德而认为取色法时也有取声音的识,则以一切变异是独一自性的缘故,神我的取境应是“取则全取,不取则都不取”,因为自性独一,没有不同的部分,取到了它,就是取到了全部;没取到它,就全部没取到。

如是,神我在取色法时,就是在取自性,也就取到了一切变异的一切分(即二十三种变异中,细到色法、声音等上面的一切部分都取到了);而且,神我取声音而未取色法时,由于未取色法,也就未取自性,如此又成了什么变异都没取到,即使在取声音时也没取到声音。

总之,以一切变异是独一自性故,或全取,或全不取,不可能有一时取这一部分、另一时不取这一部分而取那一部分等的差别。

二、破法

意义亦不成。若取色者也有取声识的体性,则以“可得真因”应能见到,然而取色者上何时也不见有取声的体性。如是,境色上也不见有声的一分。

这一段针对数论师所说“取色法时,神我识仍有取声识的体性”而予以破斥:

即“是否存在取声识的体性”这是以见世间量能作判断的。如果在神我识取色法的当时,取色法的神我上也有取声识的体性,那以我们的心应当见到它。(这不是不可见的事物,眼、耳等识的存在是自己的心能见到的。)但是在明知色法的识上,何时也没见到有明知声音的体性。像这样,在境的色法上也没见到有声音的一分。所以“色上有声”及“取色识上有取声体性”仅仅是你的臆造而已。

下面再举一例:昨天的心在取“哗、哗、哗”的下雨声,今天的心见到了一幢高楼,如果在这今天认知“高楼”的识上有昨天了知下雨声的识,则应当在观察时得到它。但在认知高楼的识上如何观察,都得不到了知“哗、哗、哗”下雨声的体性。既然得不到,就不能说它存在。

又说:尽管在取色上不见有取声的体性,然而识性是一个,犹如同一艺人,上午着天人盛装,下午换成夜叉装扮,先前的声识是现成异相——色识之相而见的。

这时数论师又以“一识多相”来保全“识为常住”义。“一识”指前后是同一个识,“多相”指这个识有取色、取声等多种表相。

数论师说:尽管在后来取色的识上没见到取声的体性,但前后都是识的体性。这是一性无二的。就像一个艺人上午著天衣、天冠,现天人庄严相,下午化妆成夜叉,又现狰狞恐怖相,尽管显现的夜叉相上没见到天人相,但艺人毕竟是同一个;同理,先前的取声识变现成不同的相——取色识的相,从而见色。也就是同一个识先前表现为了知声音,后来呈现为了别色法。

总之,从早到晚就只是这一个心,有时了知色,有时了知声,有时了知味,有时又了知香……虽有各种的表现,其实是同一个心!

以下针对对方说的“前后是一个识,只是取色、取声等的表现不同”,中观师首先破除“一识多相”,再否认“一人多相”喻。破对方的立宗时,先正破,后反破。

(一)正破

驳斥:如此,前识则不常住,已舍前相而转成余位故。

中观师破道:你们说先前的取声识后来现成不同的相,即现成取色识的相。如是,先前取声识就不是常住了,舍弃了先前取声的相而转成其他分位之故。

数论师将“识”和“相”分开,认为相虽在转变,而识是同一个。对此,中观师以“识”、“相”不能分开而破斥,即如若先前的相已舍弃而转成其他分位,则持先前那种相的识就不复存在了,不能说是常住体性。

(二)反破:

若已转成不同前者的余相,已现为别别二者,还依然是前者而非异性,那这样的“一”就是世间言思境中未曾有过或从未出现的“一”!如是讥讽对方。

若已转成不同先前的其他相、已出现别别不同的两种相,还说后者就是前者,而不是异性,这样的“一”可以说是在世间言说、思维的行境中从没出现过的“一”!竟然认为有这样的“一”!智慧太大了!如此讽刺了对方。

何则?所谓的“一”是指某法的自性中无有别别种类,而别别可分则安立为“异”。然而,对此明明见别别体还承许为“一”,有违现量。若已见别别还依然是“一”,则一切法都成“一”了!

为何说这样的“一”前所未有呢?因胜义中的实“一”,是指一个法的体性中分不出各异的种类。如果能分成不同的两者、三者或更多,则安立是多个不同的法。比如一个物体上能分出上、下、左、右等各异部分,这些部分就安立为“多”,而不是“一”。又比如一棵树,先前是根,后来渐次发芽、抽枝、开花、结果,从时间上能分出各个分位,这些各异分位上的法就安立为多,而不是一。

现在你对于识,明明见到有许多前后各异的体性,还承许是“一”,则显然与现量相违!举例来说,取声识和取色识,无论从因缘或体性哪方面观察都是两种。即:所缘境方面一者是色,另一者是声,显然不同;增上缘方面一者是眼根,另一者是耳根,也是两种;根依方面眼与耳别别不同;取色的识是睁眼才产生,取声的识则是闭眼黑洞洞的也能听到,这明显是两种;体性上,取色识是对颜色、形状的了知,取声识是对声音的明知,根本是两码事。如是,明明见到不同的两种还说是一个,那就像明明见到一个是男、一个是女,还说是一个那样,只会贻笑大方!

如果已见到各异的体性,还仍是一个,那么千差万别的法就都成一个了!

以此破除了对方的“一识多相”义后,再来破除“一人多相”喻。

由此,艺人也出现彼彼形相各异的分位,为体性各异的刹那性,胜义中非“一”,若“一”则可同等观察故。

“由此”就是由上述的道理。即:若是实有的“一”,则在这个“一”上决定分不出多个,如果已出现不同的几个,那绝对不是实有的“一”。由这一正理,既然艺人身上出现了前后形相各异的分位,更细地说,乃至各刹那的现相都不同,那应是彼此体性各异的刹那性,而不是胜义中的实“一”。若还说是“一”,则可作同等观察。即若已出现种种各异的相还说是“一”,则应当任何不同的相都可以说是“一”。这样,一切差别就都成一个了!

总之,要懂得对方说的“一识多相”自内相违。既然是胜义中的一个识,那就是无分的独一,哪里能说有多种相呢?有多种相就是多个,不是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