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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人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如此,唯是将无心之色、离一切作业的虚空妄计为我。呜呼!请看吠陀派的智慧!

此是总结句。“无心之色”,即对方所立宗义:“我”是无心的色法。“离一切作业”是由正理推断的结论。虽然对方承许“我”能作业,但按他的主张——“我”既然常恒不变,就远离了一切作业。如此无心又远离作业的法,那就是虚空了。

“呜呼!”是悲哀的叹息:你们竟然将虚空当作“我”了!看看你们吠陀派的智慧!

戊三、于如是遮我断诤 分二:一、业果不应理诤;二、兴悲不应理诤。

己一、业果不应理诤

我若非实有,业果系非理,

业作已灭故,成为谁之业?

业果基异体,我亦无作用,

你我同遭此,相诤实无义。

因存见其果,此见不可能,

依一相续说,作者受者一。

过去未来心,今无故非我。

今心即是我。彼灭我亦无。

此如芭蕉树,层层析无得,

如是以理察,我亦非实有。

主张有我的诸论师说:若承许“我”非实有,则安立业果有不紊乱的关系,定不应理。即:由作业者“我”不可能转至他世,果时无有;此外,由诸蕴刹那灭尽,于造业的刹那过后作者已灭,因此业不容成熟于作者自身;若不成熟于彼,此人之业成熟于余人亦不合理,由此成为谁感受的业呢?如是兴起诤辩。

这段文分成三点解释:(一)诤论者;(二)所诤事;(三)起诤的理由。

诤论者:是持我见者,包括内教犊子部和外教除开顺世派的所有论师。因顺世派不承许前后世,不立因果关系,故不是此处的诤论者。

所诤事:若承许“我”非实法,则安立业与果有不紊乱的关系必不合理。“不紊乱”指自作自受的因果律,此外的自作不受、自作他受、多人作一人受等都属于紊乱。

起诤的理由有两点:一、如果造业时没有“我”,那就没有造业的“我”转到后世。如此则后世感果时,便没有“我”受报,因此不是自作自受。二、对此,你们会说“无我有蕴”,先前造业时是此蕴在造,后来感果时也是在此蕴上成熟,如此即是“自作自受”。但是以五蕴刹那灭之故,在造业的刹那过后,作者已灭尽,所以业仍然无法成熟在作者自身。如果不成熟在作者自身,成熟在他人身上也不合理。如此,最终成为谁受果报的业呢?没有归属了!

以前印度的外道除顺世派外,都特别相信因果真实存在。他们走在山谷中的涧水旁,无人布施就不敢喝水,因为怕犯下盗水罪。他们怕踩死路上的小虫,就在脚上挂个铃铛,行走时铃铛作响,提醒小虫走开。

此处,他们的想法是:如果像中观师这样承许“无我”,业就不可能在自身上成熟。但如若承许有“我”,并且“我”常存不灭,就还能安立业果有不紊乱的关系。先前造业的是这个“我”,后来受报的还是这个“我”,所以是“自作自受”;如果承许无“我”唯蕴,蕴又是在造业的第二刹那灭尽,这样怎么能成立先前造业、后来自己受报呢?

以下中观师分两段断诤:(一)以你我同有此诤而除诤;(二)以我宗能遣此过、你宗不能遣而断诤。

(一)以你我同有此诤而除诤

首先同等类推:“造业位与受果位之基或所依——诸蕴为异体”是你我二者所共许的。彼蕴外常我,以无心或常住故,以量成立“常者离一切作业”故,你我二者都有此诤。因此,你我都需遣除,向我发难无有意义。

先要了解,造作善恶业所依止的是蕴,感受苦乐果所依止的还是蕴。(比如,造杀生等业依止的是造业位的五蕴,后来在地狱中受报依止的则是果位的五蕴。)你我都承许这两个蕴是不同的法,不是一个。

其次要知道,对于五蕴外存在的常我,胜论派承许为无心色法体性,数论派则承许是识的体性,这两种常我无法成立自作自受,原因是:无心的法如同土石没有感受,不可能有受报;神我识也是不变的法,没有任何动作,无法成立造业,并且此“我”无前后差异,故不成立受报。也就是说,有变异的法才成立造业和受报,常恒不变的法毫无身、口、意的造作,也无任何新的感受出现,故不成立造业和受报。

总之,“无法安立业果不紊乱的关系”的争议同样落在你宗头上。因此,你我都需遣除此诤,只向我发难无有意义。

(二)以我宗能遣此过、你宗不能遣而断诤

分二:1、就一相续安立“自作自受”;2、遮除“一相续为我”。

1、就一相续安立“自作自受”

然我宗能遣除此过,你宗则何时不能遣除。

然而我宗能合理安立“自作自受”而遣除此诤,你宗却何时也遣除不了。我宗如何合理安立呢?下面具体宣说。

理由如下:

所谓“业成熟于作者自身”,也是就一个相续而安立,因为:因未灭而存在时,不可能见到其果,需从因中生果之故;以此,果生时定灭其因,然由无欺缘起,定引出果来;而此果也是在集聚因处的士夫相续自身上成熟,而非余者,如同地中播种,不生悬崖。

“业成熟于作者自身”,是指佛在《毗奈耶》等佛经中所说:“业作了就不会失坏、不会紊乱,不会成熟在外界的土石等上,只成熟在作者自身上。”这也是按照一个众生前后不间断的一个相续而安立。

为什么说是按照一个相续而安立的呢?这要分成三点作抉择:

一、在因尚未坏灭还存在时,不可能见到它所生的果,其原因是需要从这个因中产生果。(比如说,菊花的种子还存在时,不可能见到它的果——具有多片花瓣的白色菊花,因为需要从这个种子长出菊花。)

二、在果生起时,它的因决定已灭,但由无欺的缘起,引出了相应的果。(比如说,有多片花瓣的白色菊花正开放时,微小的种子决定已灭,但以种子为因,水、土等为缘,因缘和合之力便引生出这朵菊花。)

三、所造业的果也决定只在因缘集聚处的此人相续中成熟,而不会在因缘不集聚处的他人相续上成熟。(就好比菊花种子播在土地中,只会从该地生出果实,而不会从悬崖长出果实。)

“地”,表示已集聚生果因缘的相续;“悬崖”,表示不集聚生果因缘的相续;“地中播种,不生悬崖”,比喻果只在因缘集聚处的众生相续上成熟,不在其他相续上成熟。譬如某人前半生造了善业,后半生乐果也只在他的相续上成熟,先前造业的蕴和后来感果的蕴虽非一体,但属同一相续。因为业并不会在他相续上成熟,所以说“业成熟于作者自身”。

由以上抉择可知:“业成熟于自身”是针对同类不断的一个相续而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