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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若说:粗者显了乐等转为细者后,是不显了的功能体性,所以不能领受。

如果对方说:那种粗显的乐等转为细者后,成了不显了的功能体性,而功能体性不是眼、耳等所能领受,所以就没 有恒时领受。

这时,对方把乐等分成粗、细二种,来答复没有恒时领受乐等的原因。其中的“粗”,是指显在眼、耳等前的粗相,眼、耳等能领受。“细”则是指功能体性的细相,并没有显在眼、耳等前的相状,所以眼、耳等领受不到。这就像种子上具有生果的功能,而这功能不是显在五根识前的粗相,所以眼睛见不到它、鼻子嗅不到它等等,这叫做细相。到了生果的阶段,就有明显的颜色、形状显在眼前,又有明显的香气显在鼻根前等,这就是显于心前、眼耳等能领受到的粗相。总之,眼、耳等能见到的是粗相,见不到的是细相。这里的粗、细不能理解成形体的大、小。

破斥:乐等既是常住、独一,为何成为体性相违、不同分位的粗细二者?

中观师破斥:既然乐等是常存的独一之相,为什么成了体性相违、不同分位的粗细二者呢?

按照中观宗来说,胜义中万法是无生无灭的空性;名言中是观待各自的因缘所生,是多体、无常性。这样,乐受等是因缘所生,为体性各异的多类法及无常法,所以成立时而苦、时而乐,有种种不同的体性及分位。而你们说的乐等是常、一体性,也因此成了常恒的独一相。这样还说它有粗、细两种相及不同分位就不合理了。

释中“体性相违、不同分位”,是指:若成了粗相,显在眼、耳等前,则不是细相;若成了细相,不显在眼、耳等前,也不是粗相。如此,粗、细为相违的体性,一是不显、一是显,是一者时决定不是另一者,所以是不同的分位。但你们承许乐等是常存的独一性,故不可能出现相违的二种体性及分位。

若说:舍前粗相而成细者,故无过失。

驳斥:乐等成为粗细二性,即成无常。若许显乐等舍前位而成余者,如是何不许一切有事——二十五性都是无常?于任何现相,都无恒常唯见同一相故。

如果对方说:前前后后就是那一个乐,后来它舍了粗相而转成细相,所以没有“成为二种法”的过失。

中观师破道:如你所说,先前乐等是显了的粗法体性,后来是不显了的细法体性。这样,在转成了细的体性时,粗的体性已舍弃,应是无常性。如是,若承许显了乐等已舍弃前位而转成另一种法,为何不承许二十五种法都是无常呢?因为对任何现相来说,都没有“恒时只见同一种相”。

也就是说,如果喜、忧、暗三德是无常性,那么三德平衡的“主”也就是无常性(就像三口之家,每个成员是无常性,所组成的家也就是无常性)。并且,由于三德是无常性,三德所生的二十三法就一定是无常性(好比种子、水、土等是无常性,其所生的茎、叶等也就一定是无常性)。再者,自性和二十三法是无常性,受用它们的神我识也就成了无常性,因为:境有前后的差别,对于境的了别也就有前后的差异。这样一来,就应承许一切有事都是无常性,而没有常和无常两类。也因此你们说的“神我和自性常住,其他二十三法无常”根本不对!

这时,数论派面临自宗的灭顶之灾,他必须拿出理由来维护“三德为常体性”的自宗。

若说:虽为粗、细,然不舍乐之自性,故不失坏常。

如果数论派救护说:比如说乐时而成了粗、时而又成了细,但始终没舍弃乐的自性,因此不失坏乐的常性。

就像有时是液态的水,有时又冻成固态的冰,有时又蒸发成气,虽然在相状上有各种改变,但始终不失湿的体性。同样地,乐时而成了显了乐(显在心前的粗相乐),这是乐的体性;时而又转成不显了乐(不显在心前的细相乐),仍是乐的体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性。

这是区分性、相来救护自宗:“虽然乐等在相上有转变,但始终是乐的自性,所以不失坏乐的常性”。对此中观师扣住性、相关系,分成“一”、“异”两种情况加以破除。

破斥:此粗者与乐为异?为一?若许异,则粗者虽灭,而显了乐不灭,应需恒时领受;若许非异而为一,则乐显然或决定成无常性。

中观师破斥:这粗相和乐是异体还是一体,如果是异体,那么粗相就是乐以外的法。这样一来,虽然粗相灭了,但显了的乐并没有灭,应当恒时领受到它,这显然不成立。如果是一体,那在粗相转成细相时,一定舍弃了粗相,也就灭掉了这显了乐,因此成了显了乐是无常性。

回应:乐虽转成不显,然是隐没于“主”界而成为功能性。再度显了时,也仅是先有的“它”现前而已。若先前毕竟无有,则生毫许也不应理,因其无故,如泥中兔角。是故,凡是能显出的法,也是以自性决定在“主”界中存在。

对方回应:虽然乐转成了不显,但这只是隐没在“主”界中成为功能体性,而不是已经灭尽。而且再次显了时,也仅是先前已有的“它”显露而已。不然,如果先前毕竟没有乐,那生起毫许也不合理,因为无有的法是不会显现的。

对方的观点:一个法先前有,才有它显露,叫做“生”;若先前毕竟无有,则不会有显露。如泥中有瓶子,才有瓶子显出;泥中无兔角,则无兔角显出。凡是能显出的法,也是以它的自性决定在“主”界中存在。(用“以自性”三字是区分变异的妄相。也就是说,当其显现在心前时,是出现了山河大地、飞潜动植等虚妄相。而不显在心前、隐没于主界时,则是山河大地、飞潜动植等这一切现相的胜义实相。)

这段文要明确两点:一、对方怎样维护“乐为常性”的自宗;二、对方如何建立“因中定有果”的立宗。

中观师说:若粗者与显了乐是一个,则在舍离粗者而转成细者时,显了乐应已灭尽而转成不显了,这样就成了无常。这是对数论宗最大的摧毁,因为他们的根本教义是“乐等为胜义中常存的根本体性”,如果得出乐是坏灭性,那就只是一时的假相,不可能是恒时变现器情万相的实有作者。

对方是实事宗,承许万物都是由实有的三德这一根源所生。所以必须维护“乐是常性”的自宗。如何维持呢?他们说:虽然乐转成了在心前不显了,但实际并没有灭,而是隐没在“主”界中成为功能体性。后来再次显现在心前时,也只是从前有的“它”显了而已。

而且,对方用一个理来证成果在因位时已有。即:如果果在因中无有,那应当丝毫不能产生,因为毕竟无有的法决定没有显现。所以凡是显出来的果,都一定先前在因位已存在。

如是承许,则问:一切果若在因位常有,为何不恒时见呢?

对此,中观师提出质问:如果按你们所说,一切显了的果不但在果位存在,也在因位存在,即恒时存在,那么为什么没有恒时见到呢?

比如说,先前在地里种了青稞种子,到了秋天就长出很多茎、叶、花、果,这些就是后来显了的果。如果这些果在因位已经存在,为什么没有一年四季都见到这些茎、叶、花、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