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法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然而,你所许的自在天有常、一、应供等差别,而地等大种则是多体、无常、不净,无有心识活动、非所供天、为足等践踏、非恭敬境等,因此,彼大种非自在天,所许自在天之性相与彼相反故。
进一步由自在天的体相与大种相反,否定自在天为四大体性。
比如:大种有地、水、火、风四种体性,在地等上又有此方的地、彼方的地等不同部分,因此大种是多体的法,而自在天是独一的法,怎么能说二者相同呢?其次,地等大种刹那即灭,而自在天常住不变,又怎么会相同?而且四大种污秽不净、无心识活动、非信徒供奉的天尊、是足等践踏之处、非恭敬礼拜之境等,而你承许自在天清净、有种种思维、是信徒供养之处、非践踏之处、是恭敬礼拜之境等,由于有诸如此类的种种差别,所以自在天并非四大体性。
(二)破除自在天是虚空体性
若说:自在天是虚空。破斥:虚空无有能生果的造作活动,故非自在天。
如果对方说:自在天是虚空的体性。
破斥:你们说自在天是经过思维后造物,思维就有心理活动,但虚空没有任何能生果的造作活动,因此不是自在天。
(三)破除自在天是我的体性
自在天也不是我,前文已遮故。
自在天也不是我,上文在抉择无我时已经遮除。
(四)破除自在天是不可思议体性
又说:自在天的自性以见世间量无法思维,故无上述过失。
对方又说:自在天的体性以见世间量无法思维到。也就是,凡庸的心识即使未被错乱因缘染污,也只能思维衡量根识的境界,但是自在天的体性已经超越世间所见,非分别心所能思维,因此没有上述过失。
破斥:若自在天非所思之境,说彼为作者有何作用?凡是言说要由思维了知后再说,尚不知彼为何相,谁说彼是作者呢?若对因作者一无所知,承许“此等果由彼生”又成何事呢?需要各别了知所生、能生及了知因果后再说,否则应成石女儿等也是作者了。
中观师破斥:如果自在天不是思维的境,那么说他是万物的作者有什么用呢?凡是言说都要由思维了知后再说,现在对于自在天一无所知,谁会说它是万物的作者呢?就像对某人一无所知,能说他是从事什么职业呢?一无所知还安立是此、是彼,不是凭空捏造吗?
而且,如果对作者一无所知,还承许“果是由它产生”又成了什么事?意思是说:你们承许自在天并非世人心识所能思维,因此没人见到过它,这样还说“万物由它生”显然是无稽之谈。
不然,如果根本不知道“能生者是谁”,“它与万物是否为因果关系”也没有观察确认,就信口说这是万物的作者,那么应成石女儿、龟毛、兔角等或者一切不相干的法都是作者了。
其实,认定一个法是作者,需要了解所生是谁,能生是谁,而且要观察到有这能生才生那所生,没有这能生就不生那所生,这样确认到二者是因果关系之后,才能说它是作者。比如:先要知道所生是哪个小孩、能生是哪个女人,又要了知小孩确实是这个女人生的,不是别的妇女所生,这样认识了女人是因、小孩是果之后,再说这个女人是那个小孩的母亲就很合理。而你们对于自在天一无所知,没有见到它与万物的关系,还说它是万物的作者,当然不合理。
子二、观察其所生之果
彼我及地等,自在岂非常?
识从所知起,苦乐由业生,
彼生何果耶?
分二:一、从所生果分常与无常二类作观察;二、结成自在天一无所造。
一、从所生果分常与无常二类作观察
问:自在天所生之果是“我”等常法,还是“识”等无常法?
如果自在天生了果,那就必须承许果是常与无常中的一种,因此质问对方: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我”等常法,还是“识”等无常法?(前一“等”字包括外道承许的时间、微尘等,后一“等”字包括色、受等。)
若说:承许前者,是“我”等。
破斥:果法——彼“我”、地等极微和因法自在天的自体岂不都承许为常了?彼因果都是常法,承许为能生、所生如何应理?以常法必远离因生之作业及果新生之特性故。
如果对方说:我们承许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我”等常法。
中观师破斥:我和地等极微为果,都是常法,自在天为因,也是常法,像这样因果都是常法,承许为能生、所生怎么合理呢?常法上没有因生果的作业,所以因不是常法;常法上也没有果具有的新生这一特性,因此果也不是常法。
也就是如果承许一个法是因,那就必须有生果的作业,比如有种子、水、土等的变动和人的劳作,才能生庄稼,如果种子等毫无变化、没有作业,那就长不出庄稼。常法永远没有变动,远离生果的作业,因此“因是常法”无法成立。而且,只要是果,就一定是前无新生的法。但常法并非新生,因此“果是常法”也不能成立。
此处有人会问:为什么常法不是新生的呢?首先,新生的法一定是因缘所生,因为:若不是因缘所生,则成无因而生,也就成了恒时都生,不成立为新生。其次,既然是因缘所生,那就必定为无常性。也就是说,因缘有生果的作业,所以有变动;而有变动,就是无常。像这样,因缘是无常,当因缘灭尽时,果也随之而灭尽,因此果也是无常。所以,新生的法必定是无常的法,而常法决定不是新生的法。
若许后者,取蓝识等是由所知蓝色所缘缘等而生,无始以来,相续中数数发起的苦乐二受也是从宿业而生。故应说明彼自在天生了何果?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
如果说自在天生的果是识和苦乐受等无常法,但是这些法只是由各自的因缘所生。比如:取蓝识是以蓝色为所缘缘、眼根为增上缘,并配合光明、虚空等其他因缘而生起。论释中第一个“等”字包括五根识和第六意识。另外,无始以来相续中数数发起的苦乐受,也是由宿世造作的善恶业所生。即:种种苦受都是从各自的恶业之因所生,如多病是杀业所生,贫穷是盗业所感等;种种乐受都是从各自的善业之因所生,如长寿是放生所生,富裕是布施所感等。因此,无常法也不是自在天所生。
像这样,常法、无常法都非自在天所生,所以应说明它生了什么果?即以它不可能生果故。
二、结成自在天一无所造
总之,常法必无因、无常法也由自因而生之故,自在天一法也未造作。
总之,万物只有常与无常两类。如果是常法,则必定是无因而生,即如果有因,则是观待因而生,因聚则生,因散则灭,故决定是无常。如果是无常法,则又是由各自的因缘所生。像这样,常和无常两类法都不是由自在天所生,所以自在天没有生任何法。
如《释量论》云:“由械药等系,黑者伤及愈,无系属株杌,何不计为因?”
就如《释量论》所说:与器械关联,便有黑者(人名)的受伤;与药物、包扎等关联,又有黑者伤口的愈合。器械与受伤,敷药等与伤愈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承许器械和敷药分别是受伤和伤愈的因。如果把与万物毫无关系的自在天承许为因,为什么不把与受伤及伤愈毫无关系的株杌计执为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