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法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2、破救
若说:声音等事物是乐等之因的体性,故无过失。
如果对方说:美妙的音乐能带来我们快乐,美丽的风光也能使我们心旷神怡……就像这样,外物是一种苦乐之因的体性,所以承许苦乐是物质体性无有过失。
这是对方用“物质能生苦乐”作为理由,成立苦、乐为色法。比如享受美味的快乐是美味所生,以美味是物质的缘故,美味所生的快乐应当是物质体性。像这样随处都见到:品质美妙的五欲尘使心生起乐受,品质粗劣的五欲尘则使心生起苦受。以色、声等物质是苦乐之因,所以其所生的苦乐是物质的体性。
下面中观师从各方面破除这种观点:
(1)比量破除
①胜义中破除
破斥:胜义中已遮实有。
应知此处的所破是“乐等为胜义中的实法”及“从衣服等产生乐等”。
破法是:我们在上段论述中,已经以理否认了人我和身、受、心等诸法在胜义中实有。乐等三德属于万法之一,故不成立实有。再者,你们说的“从衣服等生乐等”并不成立,因为衣服等是色法之一,它的实有性已被否认;故其所生的乐等不成立实有。
②名言中破除
名言中也与自许相违,因你许衣等的因是乐等三德,又许衣等的果是乐等,这样既是衣等的因,又是衣等的果,实在可笑,就如说甲是乙父又是乙子般。若乐等有多体,也失坏独一自性。
中观师继续破斥:在名言中如是安立,也与你们的承许相违,因为:你们说三德平衡的“主”是产生二十三种变异的因,这样,衣等的因便是乐等三德;你们又说衣等的果是乐等三德。这样的话,“乐等既是衣等的因,又是衣等的果”,极为可笑,就像说甲是乙的父亲、又是乙的儿子那样。
如果你们说乐等有多种体性,即有因上一种、果上一种,这样就有因上的乐、果上的乐、因上的苦、果上的苦、因上的舍、果上的舍这样六类,而这些又都是“主”的成分。这样一来,就失坏了独一体性的“主”,并且失坏了独一体性的喜、忧、暗三德。
(2)现量破除
又与现量相违,即从未见过有“从彼乐等产生衣等”。如此仅见“从衣和檀木珠等产生乐等”。以此,由彼衣等尘许不成,故无有彼所生乐等独立安住。
这里要破的是,“从乐等生衣等”。破法是:其与现量所见相违。因为现量从未见过“从乐等产生衣等”(比如从没见过谁快乐时就生出了衣服、饮食等)。相反,仅仅见到柔软的衣服生乐受、不柔软的衣服生苦受、檀香木念珠的妙香生乐受、腐烂物浓烈的臭味生苦受等。
像这样,在“从乐等生衣服等”和“从衣服等生乐等”这两种情况里,已经排除了“从乐等生衣服等”。所以只能是“从衣服等生乐等”了。
现在观察后一种情况是否成立。要看到:衣服等在真实中无尘许自体,所以无有他所生的乐等独立安住。意思是,若真实中无衣服还有乐存在,那么这乐的实法就成了独立存在,而不是衣服所生。
总之,这是以观待理破除“衣服等生实有乐等”。即:虽然名言中乐等是观待衣服等而生;但胜义中观察衣服等时,得不到实法,由此观待它而生的乐等不可能独立安住。也因此乐等并非实法。
(三)破乐等为常性
若说:乐等无需观待衣等,主是常住的体性。
如果说:乐等的存在不必观待衣服等法,因为主是常住的体性。也就是:乐等三德是自然而有的实法,乐等不是有衣服等时才有它,没衣服等时就没有它。所以以“衣服等虚妄”为理由而破除“乐等实有”并不合理。
破斥:如此则应成乐等何时也不退而恒时可得,以乐等可得且不容舍前性而变动之故。但并非恒时可见,故不应理。
中观师破斥说:这样就成了乐等永不消失而恒时可得了,因为:乐等是可得的法或能领受到的法,而且,乐等不可能舍弃先有的自性而转成其他。
换言之,苦乐等并不是那种无法领受到的法,而是能鲜明地领受到。(这里的“可得”解释成可领受到)。其次,乐等是常法,不可能舍弃先前的自性而变成其他。这样一来,既是心能领受到的法,又是常存的法,那应该恒时都领受到它。但没见到恒时显现同一种乐等,所以不合理。
若说:乐等虽恒常安住,但因有显隐之别,故非恒时得见。
为此,数论师解释说:实际上,乐等是常存的,但因它有显与不显的差别,所以有时它显出来,就能见到;有时它不显出来,就见不到。所以乐等“恒时存在”不等于“恒时见到”。
比如:乐显在心前时,心有一种鲜明的领受;而乐不显在心前时,心就什么领受也没有。就像白天和夜晚都有星星,但还是有显与不显的差别。白天,星星不显在我们眼前,就什么领受没有;而夜晚星光闪烁,显在我们眼前,则有一种鲜明的领受。虽然星星自己恒时都在,但不是恒时都被见到。像这样,虽然乐等常存,但不是恒时都被领受。
破斥:倘若乐等毕竟不显,则无人了知,说彼存在并不应理,你也不如是承许;若乐等某时显了,为何不恒时持有领受?因乐等可见,又遍于所缘境中,且恒时安住,如眼前明灯。
中观师破斥:总体而言,乐等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毕竟不显;二、有时显了。如果乐等毕竟不显于任何人心前,那就无人了知,这样还说它存在,非常不合理。(就像没有人见过“海猪”,还说有“海猪”,那一定是胡编乱造了。没人见过的东西是不能承许存在的。)
所以就只能承许乐等有时显现在心前。这样一来,为什么不恒时持有对它的领受呢?一来,乐等是可见的法,对于它有鲜明的领受,并非见不到;二来,乐等遍在一切所缘境中(即一切境界都是乐等三德所现,因此在境界显现的当处就有乐等存在),并不是局部存在;三来,乐等是常存不灭的。这样一切时处都有,又是心能鲜明领受到的法,应当恒时持有对它的领受。
“如眼前明灯”,意思是:就像明灯,是可以见到的法,又已经呈现在自己眼前,怎么会还没见到呢?决定见到了。跟这个情况一样,眼等诸根的一切所缘境上,恒时有这显了的乐,而且心能领受到它,为什么不恒时持有这种领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