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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又,纵然其为器情万物的作者,又岂是你所承许的自在天?有造果定是无常之故,常者唯是无作用。

即使有某个法是器情万物的作者,但它哪里是你所承许的自在天呢?因为只要造果就有心识思维、身体运转等作业,有作业就必定是无常;而你承许自在天是恒时不变的常法,没有任何作用,因此绝不是作者。

癸二、遮无心色法为因

谓尘世间因,彼亦前已遮。

数论许常主,众生之生因。

喜忧暗三德,平衡而安住,

此则名为主,失衡名众生。

独一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亦无德,各复具三故。

无德有声等,应成极杳然,

衣等无心物,不容有乐等。

事谓彼因性。岂非已遮讫;

汝因亦乐等;彼不生衣等,

则衣生乐等,无衣无乐等。

乐等为常性,常见不可得。

若有显乐等,何以不常受?

若谓彼成细,云何有粗细?

舍粗成细故,粗细成无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皆无常?

粗者不异乐,显然乐非常。

若许因位无,不生由无故,

显者前无生,汝不许亦有。

因上若有果,食成啖不净,

当以买布值,购穿棉花种。

谓愚故不见,然知真者立,

世人亦有故,云何不见真?

世间设非量,见显亦非真。

能量若非量,量果岂非假?

汝修胜义空,依彼故非理。

未触所观事,不取彼事无,

故事为虚妄,其无显然妄。

是故梦子死,以子无之想,

障于子有想,然彼想亦妄。

一、破极微为因

诸外道中,伺察派等许常法极微是世间之因,前文已遮极微之故,此处无需重述。

伺察派等承许常法极微是器情世间的因,即器情万法都是从无生无灭的最细的无分微尘而来。看起来这与内教中有部、经部的主张一样,实际大有差别。因为前者承许极微是无生无灭的常法,而后者承许它生灭无常;前者承许器情万法都由极微产生,而后者承许为自心造业所感。

这里所破是“常法极微是万物之因”。这只要否认常性的极微,就破除了由它产生万物。所以重点放在破除“常住极微”上。能破的正理是上述的六尘围中尘的正理。因为已做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二、破主为因

(一)破“主”生一切变异

1、略说他宗

其次,数论派承许常主为众生之因,即喜忧暗三德平衡,称之为变异之因——“主”,失衡则生种种众生变异。

(“主”,即万物中的首要者,又称“自性”。“众生”:包括一切根身、器界诸世间相。)

外道中的数论派承许常存的主是一切众生之因。也就是说,根身、器界所摄的万物都是由这常主所生的。那么这“主”是什么体性呢?答:喜、忧、暗三德(成分)达到平衡时的状态。而“主生众生现相”,则是指三德成分不平衡(如喜的成分偏多、忧暗的成分偏少等)时,产生出种种众生变异。

这里,数论派所说的忧、喜、暗相当于佛教中说的苦、乐、舍。但内外教认定这三法的体性截然不同,外教承许这是色法,内教则认定为唯是心法,即唯是按心识不同的感受状态而安立苦、乐、舍,心外则无苦、乐、舍。

2、次第破常主、三德及一切变异

破斥:独一的主有三德体性,自许相违,有三则非独一之故。故无常、一之主或自性。如是,三德也不存在,因为一一也有三分,若无则离自性之相故。再者,若无因之三德,则许有其所生的声等变异,也应成极杳然或远离有,如无泥之瓶。

这段破斥,分成四段解释:

一、独一的涵义。

这里“独一”,不是指对诸支的积聚假立为“一”,而是指没有任何部分的实一。举例说,对50根火柴的积聚假立为“一盒”,这唯是假立的“一”,而不是实一。对车的头部、尾部等诸支的积聚假立为“一辆”,也只是假立的“一”,而不是“实一”。因为实一没有任何部分,所以以“独”字来表示。

二、独一与具三德相违。

要看到,喜、忧、暗是三种相状各异的法。三德平衡状况的“主”,就像白糖、盐巴、味精这三种成分达到均衡,只是三合一,不是独一。这样就破了主是独一。

而且,你们既然说到“三德平衡是主,失衡则是众生”,那就有从平衡变成不平衡的转变,而这只有舍离平衡才会出现。如果平衡被舍离,那就是无常,也就不成立“主”是常性。

三、同理破三德。

“如是”表破法相同。即喜、忧、暗三德各有三分之故,有三分就不是独一,因此不成立喜等是实有的一体。那么,为什么说每种德上也有三分呢?因为如果没有三德,就远离了自性的相状。

比如喜上没有喜、忧、暗三种成分,那么喜就与自性的相状不同。再说,自性是独一的法,没有任何部分。如果不是它,那就成了它以外的法。这样一来,喜与自性相状不同,也就成了自性以外的法,不能说是自性上的成分。以这个道理,只能承许喜上也有喜、忧、暗三种成分(喜中的喜、喜中的忧、喜中的暗),只是这三种成分的假合,如白糖、盐巴、味精三合一,而不是实一的“喜”。

四、三德所生的变异全然无有,因为无因则无果。

这就像没有泥,就决定没有泥所现的瓶子。如果没有喜、忧、暗三德,那么从三德不平衡而生的声音等变异,也就成了极杳然或一无所有了。

像这样从总体上破除了由主生一切众生,就知道承许主为万物之因只是非因计因。

(二)破乐等是色法

1、略破

此外以量成立受为心法,因无心的衣等不容有乐等。

这里的“量”是指自证现量。以此量成立苦、乐、舍任何受都是心法体性,而不是在无心的衣服等上存在乐等。

这意思是说,谁都有自知之明,就只是自己的心在感受那些苦和乐,而不是无心的衣服等在感受苦、乐。所以受只是心上的法,并不是心外的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