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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人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答复:胜义中实际如此,得者有情与所得果皆无,承许已涅槃与未涅槃于真实中无别 (释颂中“实”字) ;然就众生各自现相而言,则有差别,如上文所述,以痴心计著我,由此便成立轮回杂染方及其相反的清净相二者 (释“然由痴许”四字) ;而所谓的涅槃也不在别处,唯是就灭尽虚妄分别而安立。如《庄严经论》云:“解脱唯迷尽。”

中观师区分实相与现相而如是回答:

实相中,既没有得果的有情,也没有所得的佛果,因为承许真实中无有已涅槃与未涅槃的差别。然而就众生各自的现相而论,决定有杂染与清净的差别。如上文所说,由于痴心计著我的缘故,便成立有轮回杂染方及与之相反的清净相。譬如陷在梦中,有种种对“我”、对境界的耽著,由此便成立有梦中现起惑、业、苦三杂染,也就有它的反面——寂灭这梦中惑、业、苦三杂染的清净相。

如是,“轮回杂染方”就是将本无的人我、法我执为实有,不断地显现惑、业、生杂染;相反,若能灭尽这些虚妄分别,止息惑、业、生杂染妄现,则称为“现前清净相”。清净仅是观待杂染而假立。

总之,并不是某处存在一个“涅槃”的实法,而仅仅是对“灭尽妄分别”假名安立为“涅槃”。

涅槃不是指某人死了生到什么地方,或定中前往某个国土,或得到了什么实法。涅槃仅仅是对“灭尽虚妄分别”这一点立一假名。

是故,在由愚痴而为能所二取戏论系缚的众生心前,无欺有轮回,以此也有与轮回相反的涅槃,就如同着魔者虽与他人同行共住,然其显现前有鬼身等颠倒相,以此则有苦,也有离苦住于乐中。

这里的二取戏论:“所取”指我、我所等,“能取”即我执、我所执等。由于这能、所二现不符合真如实相,因此是“戏论”。

实相中没有所取的我、我所等,也无有能取的我执、我所执等。如同空中无有所取的空花,也就不成立能取空花的心,空花与见空花的心都是戏论。然而众生以愚痴故,长劫缚于二取戏论无由解脱,在未得解脱的众生识前,确有惑、业、生杂染的轮回法,也就有与轮回相反的寂灭杂染的涅槃法。

以比喻说明。一个着魔者与我们共处,他说:我眼前见有鬼,鬼还在我耳边说了这些话。虽然我们没见到、听到,但在他心前确有这些幻相。哪天他脱离了魔障,正常了,就很开心。所以在他这一份上确有苦、乐。鬼身等颠倒相还在显现时,就不断有恐惧、被控制等苦;这些颠倒相一经遣除,也就远离苦而住在乐中。

因此,胜义中不成立谛实有寂之故,系缚与解脱均合理,反之均不合理。

注释中的“有”指现相中有惑、业、生三种杂染(即轮回);“寂”指三种杂染得以寂灭(即涅槃)。以胜义中不成立有与寂为实法故,现相中安立系缚与解脱就都合理。也就是惑、业、生三种杂染,唯是无而现的妄相,在尚未消除此等戏论相而处在耽著中时,就立名为系缚;以现见真如而净除了此等戏论相时,便安立为解脱。

相反,如果有、寂是实法,则安立系缚与解脱都不合理。即:惑、业、生三种杂染若是实法,则无法寂灭、不能从杂染中解脱。如若清净涅槃是实法,则不是刹那性,也就不是前无新生,而是本来常住。那么就应在先前轮回时就有此涅槃清净,不能成立系缚。

如《中论》云:“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异,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

如《中论》所说:若某法真实有其自性,则应当恒常如是,不应在后来转成不同相。如果实有自性后来转成异相,那么这样的事终究不成立。

小结:

以上一段首先是对方发难:若无有情,则无得佛果者,因此“立誓欲令有情得佛果”不合理。

中观师回答:胜义中虽无有得佛果的有情,也无所得的佛果。但按有情各自的现相而论,不但有妄执我而现起轮回三种杂染,而且有寂灭三种杂染的清净,也就能对“灭尽虚妄分别”安立涅槃之名。所以既有苦,也有离苦住于乐中的不同分位。因此,“起悲心立誓拔济有情轮回苦,而使其获得涅槃乐”是完全合理的。

三、断除“不可得而求果不合理”的诤论

若说:那么你欲求不可得者而修学道等,有何作用?痴心不是一概应除的吗?

对方说:既然胜义中得不到佛果,那么为求得佛果而学道等有什么用呢?对不可得的法还要求取,这样的痴心不是一概应遣的吗?

中观师分两段答复:(一)成佛前不应除求果痴心;(二)成佛前应学得果之道。

(一)成佛前不应除求果痴心

答复:胜义中无得而现相中有得之故,乃至暂时未获得法性现前之正等觉时,不应舍此种仅在世俗中将无住涅槃果视为所得的痴心,因为需依彼息灭三有诸苦。

中观师回答:实相中无有佛果实法可得,然现相中有杂染寂灭,因此在尚未获得法性现前的正等觉果位之间,不应遣除这种愿求无住涅槃果的痴心。

“痴心”指名言谛中为成办普度众生的事业,而欲求不住轮涅二边的大涅槃果的世俗菩提心。这种计轮回为所舍、涅槃为所取而誓求佛果的心,也是微细所知障。就如《现观庄严论》所说:“执佛等微细(求佛果等是细品的贪执边)。”

那么,为何不应遣除这种痴心呢?因为暂时需要依靠它息灭三有诸苦。

(二)成佛前应学得果之道

而最终离绝能所二取之戏论时,此耽著有寂的细品所知障也将灭尽。此是佛地之事,现在尚断不了,未证二谛不二、“实”“现”毕竟不同故。故就现相言,于果为何不学?此“实、现不同”当须遣除,现在尚断不了,某时断尽时,当现前无得无断之真如;未现前期间,则断不了求果之心。

以下次第解释这段文的涵义:

首先,如若有能取的心和所取的涅槃,即已落于二取戏论。在最终离绝二取戏论时,这一耽著有寂的细品障碍也将断尽。

“现在尚断不了”,指从胜解行地乃至佛地期间,还有粗品、中品、细品、极细品等耽著所缘的情形。按《辨法法性论》所说,缘贪、嗔等为粗品耽著相,应首先断除;缘不净观等耽著相属于中品,其后断除;缘真如的耽著为细品,再后断除;缘证悟或修道之果——正见、十力等耽著乃极细品,最后遣除 [1] 。所以是直至成佛才消尽了耽著相。

如是,计著有寂而寻求菩提的极细品障,上至地上菩萨还断不了。此求果的菩提心始自资粮道时发起,历经加行道、见道、修道而辗转增长,至成佛时方与胜义菩提心成为不二。就行菩提心而言,菩萨在修习六度期间,与三轮体空融合而修,在舍离粗分的谛实三轮相后,仍在取细分的假有三轮相,这些都属于世俗。总之,在此等阶段还无法断除求果之心,因为未至究竟,尚需进一步修行。


[1] 《辨法法性论》:“第二能悟入,离相亦四种,谓由离所治,能治及真如,并能证智相。此四如次第,即所永远离,粗中与微细,及常随逐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