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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于所诠空性断诤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破斥:“灯能自明”唯是名言,而非真实中成立。何故呢?

中观师说:这里讨论的是“胜义中是否有识自证”,所以所举的比喻也要在胜义中成立才行。但你说的“灯能自明”只是名言假立,并不是真实中成立。

为什么不是真实中成立呢?这有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

以灯未被黑暗所蔽,如何由灯显明?

灯没有被黑暗障蔽,哪里有显明它呢?

也就是说,“显明”是指物体先被黑暗障蔽不现,后来遣除黑暗显出了它的形象。所以,有被黑暗障蔽,才有显明;没被黑暗障蔽,显明什么呢?

按这样衡量,灯没有被黑暗障蔽,也就不成立它被显明,怎么能说灯显明了它自己呢?

第二个理由:

若无所明也成能明,灯也应成日月等的能明了,然无人如此承许。

如果没有所显明的被暗障蔽的法也能成立是能显,那么灯也应成是日月等的能显明者了,但谁会这样承许呢?

日月本来是明现的,灯哪里是它的显明者呢?显然无法安立灯为日月的能明。

第三个理由:

此外,若灯能自明,则应成黑暗亦能自隐,如此应成障碍见瓶等的黑暗自隐,而明现瓶等。

首先要明确,有所隐没的显相,才能安立能隐。比如黑暗令先前显明的瓶相隐没不现,有所隐没的瓶子,才安立黑暗是能隐没。但黑暗并没有明现的相状,所以不是所隐没。

接着以同等理类推:如果灯不是所显明的法,也能显明自己,那么同样,黑暗不是所隐没的法,也应当能隐没自己。这样应成障碍见瓶等的黑暗自己隐掉,而明现瓶等,或黑夜自隐而成白昼。

对方考虑后又说:虽无别别的所明能明,然有自性自明,如青琉璃为自然青色,并非晶体观待下方蓝布所成的青色,故有二类:一、非观待的自然青色,譬如琉璃;二、观待他法而成的青色,例如晶体。如是亦有彼此观待的所明能明,譬如色与眼识;也有非所明能明彼此观待,而以自性自明的自证识。

在遭到这样破斥时,对方开始考虑:由所明和能明来安立自明,确实行不通。也就是:独一的识上分不出所明和能明;用灯来比喻也不成立,因为灯不是所显明。看来以能明、所明彼此观待的方式无法成立自明,应当是自性自明。

这样考虑之后,他说:在这上虽然没有他体的所明能明,但是有自性自明。比如琉璃的青色是自然的青色,不像晶体观待下方蓝布而显现的青色。所以青色有两类:第一类,不观待其他法,自然而有的青色,比如琉璃;第二类,观待他法而成的青色,比如晶体(即透明晶体自己不是青色,这是观待下方的蓝布映现出青色,这样的青色不是自然本有,只是观待因缘形成的有)。

与此类似,识的明知也有两种:第一种,彼此观待的所明能明,比如色法和眼识(观待所了别的色法才有能了别的眼识等);第二种,没有所明能明彼此观待的情况,以自身的体性自明自知的自证识。我们说的自明是指后一种情况。

以下中观师先破对方所举的比喻,再破对方所立的自证宗义。

驳斥:譬喻不成。因琉璃的青色并非不观待他缘,而是以其他能现青色的因缘集聚而作成青色,不可能不观待任何他缘,以自己先前非青色,尔后作成青色,因为:乃至(住于)非青色时,则失坏自然青色;而是青色,必定先有他法为因,不可能以青色自己再作青色。

中观师说:你们举的琉璃自然青色的比喻不成立。因为琉璃的青色并不是不观待他缘、自然就有的,它其实也是由因缘作成的,不可能是不观待他缘,自己把自己作成青色。理由如下:

琉璃的相续可以分成两阶段:一、非青色的阶段;二、最初生起青色的阶段。当它处在非青色(如白色)的阶段时,就失坏了你们说的“琉璃是自然青色”,因为此时并非青色。而最初成为青色时,这个青色是观待他缘作成的,还是自己作成的?前者成了非自然青色;后者也无法成立,因为这以前不是青色,不能说自己作成青色。因此,琉璃的青色一定是观待他缘而成,所以琉璃自然青色的说法不成立。

意义亦不成。因为:“灯能自明”是由灯外的境识证知后说的,而“心自明”是由何识证知后说其合理呢?即“心自明”的证知者是心自己,抑或其他识?前者不应理,是正观察的对象故,尚未成立;若是其他识,也应成无穷;

意义上,“心明知自己”也不成立。这可以由下面的观察作出证明。也就是说,“灯能显明自己”并不是灯自己知道的,而是由灯外的了境识证知后宣说的,但是“心明知自己”是由哪个识证知后,成立它合理呢?无论是承许自识自证还是他识证知,都不成立。既然得不到证知者和证知方式,那安立它有什么意义呢?

下面再细致地讲明这个道理:

也就是说,名言谛中可以安立灯能自明,这是因为有识见到,并证知了灯显明了自己。换句话说,安立灯能自明并不是灯自己说出来的,而是由灯外的识对于灯观察“能明是什么、所明是什么、能明是不是显明了所明”,观察认定这三点之后,就确立了灯能自明。但“心明知自己”是什么识对于它证知了“能明是什么、所明是什么、如何明知”这三点后,而证知心不待他缘就能自明呢?

证知“心明知自己”的是心自己,还是其他心?如果是心自己,那么能知是它、所知也是它,这成了自证。但自证是尚处在观察中,还未成立的事,不能拿它来作依据。如果是后者——以他识证知“心明知自己”,比如由第二个心证知它,那么这“第二个心证知它”又是由谁证知的呢?是由它自己,还是由其他心?前者不成立,后者成了由第三个心证知,这“第三个心证知”又是由谁证知的呢?……这样推下去,就成了无穷无尽。

此外,证知也不可能,因为:不同时,则境已灭或未生,无了知;同时,由彼此不观待故,不可能证知。

再说,在真实当中也不可能成立有证知。这是因为凡是说到“证知”,就一定有能证的心和所证的境,这里所证的境是“自性自明的识”,能证它的是其他心。而这二者要么同时,要么不同时。如果不同时,在有其他心时,境——自性自明的识或已灭或未生,都是现前无有,也因此什么了知也没有。

如果同时,那前刹那两者都没有,后刹那同时现出,谁也没有观待过谁,故无法成立是能知、所知的关系,不能说有证知。

比如观待花才有见花的眼识,不观待花则无见花的眼识,由此可安立花为所知,见花的眼识为能知。而同时有A、B两法,当A生起时,B已经生起;当B不存在时,A也不存在,所以谁也没观待谁。既然没有观待,就不能安立是所知、能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