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法无我分四
《般若品释•净水如意宝》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 ︱ 益西彭措堪布.译 ︱
己二、观察受因
根境若有隔,彼二岂相遇?
无隔应成一,谁与谁相遇?
极微不相入,无入机同等,
无入则无合,无合则无遇。
无分亦有遇,云何谓应理?
相遇尚无分,若见当指示。
识无尘聚身,相遇不应理。
聚亦无实故,应如前观察。
如是不成触,则受从何生?
辛劳为何义?以何损何人?
设问:有境根与境色等义彼二为有隔为无隔?若许前者,根境二者岂能相遇?有隔即不容相遇故,如东山与西山。若许彼二无隔,也应成一体。如是,以何有境遇于何境,如眼不可能自遇。
对此,辩解说:如两手合掌等,为何无相遇?
驳斥:所现的相遇也只是分别心计执,而非真实义。因为:粗分的根、境非一切方相遇,如正面触则背面未触。若以此理观察,以余尘间隔的诸尘则未相遇,终需根境极微无隔而遇。然彼极微不入极微,以极微无分故,在无机会进入或容纳它者上,二者也成同等。是故,彼二若仅一方相遇,而未一切方相遇,则非无分。亦即:不遇的尘不必管它,对相遇的尘应可观察,若一切方相遇,则需互相进入。然而彼此同无机会进入,故无进入;而无进入,则无二尘融合为一;无融合为一,则无相遇,以无分相遇须一切方相遇、不容一方相遇故。
因此,你说于彼无分亦有相遇,如何应理?一方及一切方相遇都不可能故。因此,你若见相遇且无分,当为我指示方能成立相遇,意即无法指示。
以此阐述了无有“根境识聚合”中的根境相遇。其次识无尘聚之身,说彼与境相遇亦不应理,若能与无身者相遇,应成手与虚空相遇,或与石女儿相遇。
若想:识有故,此喻不应理。
驳:此为观察与无身相遇故,非不应理。
又想:虽无相遇而触,然有根境识三者集聚。
驳:前文“如是指聚故”等中,已观察集聚非实有,此处也应如是了知。
如是若无因触,从何处生果受呢?即胜义中无有。若无受,种种辛劳究竟为何义呢?无有能由精勤成办之乐故。复次,以何苦受损害何人呢?唯是幻心迷乱自现而已。
己三、观察受果
若时无受者,受亦不可得,
尔时见彼义,云何爱不退?
若说:如是诸有情生爱不退故,为何无有彼爱之因——受呢?
破斥:此亦唯是痴计,而非真实。即:何时受者我与心毫无自性成立,且以此亦无所受,尔时见真实中无有所受、能受,受因所生之爱云何不退?无因之故。
己四、观察受者
此见乃至触,皆由梦幻性。
与心俱生故,受非以心领,
受心先后生,是忆非领受。
受非自领受,亦非他能受,
丝毫无受者,故受非真有,
如是无我聚,以彼云何害?
若想:倘无所受和受者,彼见闻等即不合理。
答:此眼见色、身觉触及“乃至”所表中间部分一切见、闻、嗅等,乃真实义中无有而现,即由如梦如幻之自性。阿阇黎云:“如幻如梦影,如乾达婆城,所言生住灭,其相亦如是。”以此,唯除无实而现之外,真实中一无所见。即如此观察受与领受之心同时或不同时:
若二者同时,能受之心与所受之受无先后,同时生故,受非以心领受,即:同时的异体无有“此在彼前”故,互不观待,是无关别别性故,不成领受。
若说:异时而先生受、后生心故,识转成了具领受相。
驳:心正生时无彼受,故非真领受,应成唯是忆念。即:所有缘过去者,都是忆念,今时无故,不可能鲜明领受。因此,若观察缘过去之忆念,也唯是虚妄,过去法不住现在境故。
如是,能受之心已过去,由已灭故,不可能以此领受;现在及未来心,也以此不领受,理已证成。
如是,就境受而言,过去受唯忆念外不得领受;现在受不能领受;未来受,无故,以现在识不可能领受。
如是,以受自领受不应理,自于自转相违故,如前遮自证般。以受外之识亦不能领受,刚说故。真实中,无丝毫彼受之受者故,真实中无受。如是,于此无受者我如梦幻之蕴聚,以彼无性苦受云何成为损害?真实义中无利无害。
戊三、心念住分二:一、明意识无自性 二、明五根识无自性
己一、明意识无自性
意于根无住,于色中无住,
于内外无住,余处亦不得。
非身非余物,非合非独立,
彼无尘许故,心性本涅槃。
意识者,于内根中不住,色等外境中不住,二者中间亦不住,身内及身外诸支上不可得心,此外余处亦不可得。又,意识非身自己,又非余物,非相合而融于身,非身外独立存在。彼无尘许成立故,有情之心本自以自性涅槃。
己二、明五根识无自性
识先于所知,彼缘何境生?
识所知同时,彼亦缘何生?
识后于所知,彼时从何生?
若眼识等先于所知色等存在,彼识缘何境而生?尔时无境故,定无有境生起。若能知与所知同时生,彼识亦缘何者而生?即:识未生时,所缘缘未生故,无从生起;所缘缘生时,识已生故,能生不应理,以此成无关故。若识于所知后生,彼时,识从何而生?即:所缘缘已灭故,于此,前时已灭的彼事现在是否存在呢?如果存在,则未灭而成同时;如果不存在而能生,又应成以烧坏的种子能生芽,或者以兔角能生眼识等。灭与不灭与此同义。
戊四、法念住分二:一、总说诸法无生 二、别察因体果
己一、总说诸法无生分二:一、正说 二、断诤
庚一、正说
如是当无知,一切法之生。
如是上述一切有为法及无为法之生,当无了知,因为原本无生。何者无生,于彼亦无住等,实则如《中论》所说:“不生亦不灭,不常亦不断,不一亦不异,不来亦不去。”
庚二、断诤分二:一、断所立不应理诤 二、断能立不应理诤
辛一、断所立不应理诤
如是若无俗,云何有二谛?
俗以他心立,有情岂涅槃?
此为他分别,非彼自世俗,
后定有则有,无则无世俗。
若想:如是一切所知于一切时处都无少许生、灭等,则应成无有生、灭、来、去等自性之世俗。何者不许世俗,于彼亦无胜义故,云何有二谛?即应成一谛。
答:安立二谛唯是所化入道之门,胜义中无有断为二谛,唯不思议法界真如为究竟实相。如是,如经云:“实相无生为一谛,有者于彼说四谛,然则住于菩提藏,不见一成况四谛。”胜义中无有安立二谛,然名言中有二谛,以实、现二者决定故,如前“许此为二谛”中所说。
又说:如此,无有安立二谛之一的世俗有事自性,则所谓的世俗需以他心设立,且以此设立而成彼者。如此有情则不能入于涅槃,乃至有情边际未尽,则心无尽;心无尽,则心立世俗亦无尽故。因此,灭尽二取戏论的涅槃何时也不可能存在。
答:何时亦相续不断的此世俗显现,乃由其他有情各自的分别心戏论而显现,犹如毛发、梦现等,并非彼涅槃者自前显现的世俗。因此,不由其他有情有二取显现戏论,就成一者也不入涅槃;也不由一者能所二取消于法界,便令一切有情都无能所二取。譬如入睡中猛兽、洪水等无不是分别心所立之境的体性,而醒者各自梦现已灭,他人虽有梦现,无害醒者。如《入中论》云:“此中犹如已觉位,乃至未觉三皆有,如已觉后三非有,痴睡尽后亦如是。”因此,若于能所二现微细习气也已退尽的涅槃界中成正觉已,还定有此生等世俗之戏论,则观待自方当有世俗或戏论;实则不然,即无一切世俗之戏论故,为般涅槃。《入中论》云:“尽焚所知如干薪,诸佛法身最寂灭,尔时不生亦不灭,由心灭故唯身证。”如彼所述,生等戏论网无余寂灭、如薪尽火灭般心与心所之行无余退尽,而成法界现空双融无言中似水入水之自然本智,离一切边,虽遍见一切所知,唯是寂灭戏论的自性。尔时,退尽心与心所戏论故,现前究竟智慧;已证自然智故,寂灭妄心。应知,以凡夫虚妄分别染污而妄计戏论之心不灭,及心灭已如灯灭般无智,都是于正觉极大毁谤,故为断除彼见,当于甚深义引生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