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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3)总结

如是,乃至于手等支分取名为身的诸缘相连等存在之间,于彼手等显现为身,而非自性成立有身,如肉块与骨块。

“取名为身的诸缘”,指对手、足等诸支积聚立名为“身”的诸多因缘。“相连等”,指手、足等支分彼此相连及其他因缘,如内有执身的习气,外界并非漆黑等。当一切所需因素都聚合时,便依着手等诸支积聚而显现身之假相。

从“观待因缘而立身”可认识到并非自性成立有身。比喻:肉块与骨块。即肉块与骨块等相连,才显现身体相,不相连则不显现。因此身体唯是观待假立,而非自性成立。

此处有印度版本写为:“乃至诸缘聚,木似现士夫。”据此义,应解释为:譬如,乃至人形之木或石堆站立等形状差别,及光线不明等众缘聚合时,则现为男身或女身。

这是将颂中“诸缘”解释为人形木头或石堆站立等形状差别,及光线不明等因素。

己二、明无支

如是指聚故,手亦为何物?

指亦节聚故,节亦析为分,

分复析为尘,尘复以方分,

方分离分故,如空尘亦无。

如是如梦色,具观者谁贪?

若时全无身,尔时何男女?

若说:虽无身,然现见有手等支分故,彼等存在。

如果说:虽然以理观察时得不到有支身,但现见有手、足等支分,所以手、足等支分是实有的。

比如见到自身白皙的手,手上有皮肤、骨节、指纹等,所以是真实有手。其他头、颈、胸等身支也如是由“现量见”成立实有。

其实这是犯了同等错误。之前误认身实有,是以现见为理由,此处认定身支实有,仍是以现见为理由。若是利根人,经前段提点,便能类推认识身体一切支及一切色都毫无实有,因为道理完全相同。

身体是其上一切支的总聚或有支,手、足等也是其上一切支的总聚或有支。房屋、街道、山河大地等也同样是其上一切支的总聚或有支。“身”是积聚义,即一切粗细色都是多分的积聚。只要掌握破有支身的方法,就能类推而遍破一切色法。

对方已经否认了身体为实法,但还执著有身支和色法。故有必要再破,使他彻底信入一切色法现而非实,由此才趣入大乘身念住修法。故以下分四段次第引入:

一、举例抉择无有身支;二、遍推一切色法无实;三、教诫不应贪执色法;四、诸差别身亦非实有。

一、举例抉择无有身支

驳斥:如同身无谛实,如是唯于指聚——诸支的积聚假立为有支手,真实中手为何物呢?指也是诸节的积聚,节也可由各方位部分分解而成众多,以上分非下分、下分非上分等,无杂而住故。彼等分也由粗尘析至微尘,而微尘又以显现各自方分的差别成为众多。

“如同、如是”即指示观察有支身与观察身支的方法和结论都相同。结论:唯是对诸支的积聚假安立有支,此外无谛实。方法:此等法上都能分成多分,若见到仅是多分的积聚,则确认无有总体实法。

以下以手及手的支分为例,抉择它只是依于更小支分的积聚而假立总体。

先观察自己的左手,这手可分成五指和手掌六部分,在每部分上都得不到总体的手,在这以外更得不到,因此没有总体的“手”。由此便知只是依于支分的积聚而假立有支“手”;

同样,手指也只是对上、中、下三节的积聚而假立有支,这以外没有实体。即:在这三节上得不到总体手指,三节外也得不到,因此没有“手指”;

又观察一指上的一节,如上节。也可由上、下、左、右等分成多部分。上分不是下分、下分不是上分等,彼此无有杂乱而住,故是多个各异的部分。因此也是多分假合,并无实体;

进而观察指节上的各分,如一片指甲,也可分成上、下、左、右等部分。如此分成各分后,则见到只是假立。像这样,由粗尘渐分至微尘;

再观察微尘,也因为它显现成上、下、左、右等各方位差别,而成了多个部分,所以微尘也只是依于诸支的积聚而假立总体,此外没有实法微尘。

如是分至终极,方分何处亦不得一分实有时,则当离于支分。

如此,凡是有上、下等方分的法,便能分成许多部分;由此就只是多分假合,而非实有其事。

像这样不断地分解下去,如果没有终止,那就在可分解的任何阶位的法上得不到实有支分。如果有终止,即最终将分到无可再分的阶段,那么在最后一次按上、下等方位分解后的法应是无方分微尘,这就是分至终极的状况。

如此分出的无方位极微若成立实有,可说真正得到了身体的支分,即先前任何阶段的法都仅是假立,而不是实法,只有这最后分出的无分极微才是实体支分。但如果极微何处得不到一分实有,则应成无有身体支分。

以下论证极微无实:

理由:以极微组成粗尘时,以四方上下六尘围绕中尘,尔时中尘与六尘有接触分,则应成有六分;无接触分,则由六尘唯处一尘位置,再大的尘聚也不能大于极微。如《唯识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假如极微是实法,那么极微组成粗尘时,以东、南、西、北、上、下等六尘围绕中尘,若中尘与六尘有接触部分,则在中尘上有东面所触、西面所触等六个部分,也就能分成六分,与承许无分相违;若没有接触部分,则六尘共同处在中尘的位置。以北尘与中尘为例:若北尘进入中尘,比中尘更大,那在北尘上就有共处的部分和共处外的部分,由此可分。如果比中尘更小,也成了中尘上有共处的部分和共处外的部分,也与承许无分相违。所以如果六尘入于中尘,就决定同处在中尘的位置。

既然六尘入于中尘,只占据一尘的位置,那么再加六尘,也只占据一尘的位置。不断地加入,最终连须弥山也入在一尘当中。因此说:“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但这显然不成立。

有人想:如果承许两个极微是无间隔地贴在一起,可按这样破除。但若承许极微之间有间隔,又如何破除呢?

这只要在中间极微的上方和下方各取一个极微(三个极微处在一条线上),从上方极微处向中尘发射一条线,因为极微有质碍,当这条线到达中间的极微时便被挡住,二者有接触点A。再从下方极微处向中尘发射一条线,当它到达中间的极微时又被挡住,二者有接触点B。

如果下方的B点和上方的A点是同一点,那就成了两点之间没有东西,由此不成立中间有极微;如果是不同的两点,也成了中间的极微有上下两部分,与承许极微无分相违。

总之,若身体的支分真实存在,那一定是无方分的极微,但由正理抉择,极微无法成立,因此无有身体的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