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三戒论》讲记(二十四)居士勿闻

  • 作者: 达真堪布
  • 文章来源: 大圆满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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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舍堕罪第三类,共有十条。

未加持钵过十日,持有双钵无工钱,
令纺织成纺织物,予比丘衣复夺回,
说施时前归己有,畏寺离衣过七日,
雨衣解制过半月,僧众回向之财物,
据为自己所拥有,药过七日而积蓄。


一、持钵

比丘自己的应量钵盂未作加持或者虽作过加持但已杂染,持用超过十日,到第十一日黎明则犯此舍堕。杂染方式除名词不同外与十日衣杂染相同。

比丘(尼)自己已经有了一个非常标准的钵。钵也是有要求的,比如说材料,铁制或者陶制的;颜色是黑色;形状如同半个鸡蛋般。符合这些要求的钵是标准的可以享用的钵。这个钵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钵,若是不符合标准,它也不能加持,即使加持了也起不到作用。当他有了这样的一个具量钵,要及时加持。若是没有处理而一直放着,过了十天,第十一天黎明就会犯这条戒。

钵也是有杂染的,和十日衣一样,只是物质不同而已,能杂染、所杂染、杂染的过程都是一样的,这是通过杂染力犯的戒。。

二、求余钵。

比丘明明有质量、形色均可,量可容纳九捧以上、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的可使用的钵盂,还向非亲属的在家人化缘其他钵盂,如果获得,则持有了两个钵,得到手中时,则犯此舍堕。

“质量”指的是材质,“形”是形状,“色”是颜色。钵有大中小很多种,这些都是有量的,此处所讲的是其中之一,即能容纳九捧以上饭菜的量,且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的。比丘已经有的钵在材质、颜色、形状、容量方面都是符合要求的。若比丘还向非亲属的在家人化缘要钵,得到时就有了两个钵,这时会犯戒。若是虽然他向施主要了,但是没有拿到自己的手中,这样不会犯戒。

后来得到的钵如果未经加持超过十日也犯舍堕罪,第二套、第三套、第四套等都是一样。但是如果通过杂染力,不用超过十天就会犯戒。若前一个钵没有加持过了十天,就会犯堕罪,这是以自力犯戒;其后的第二、第三等虽然还没有过十天,也会与杂染相关联而犯戒,这是通过杂染力犯戒。

以前要制作一个标准的钵要经历很多困难,若是比丘(尼)之前的钵不太符合标准,这样可以重新再找一个;若比丘(尼)已经有了一个标准的钵,就不能再找多余的。第一,这样不知足少欲;第二,会影响自己的闻思修。

三、织作衣

比丘自己或派人让非亲属的纺织工缝制衣服(主要是衣料),不付工钱,当衣服拿到手时,就犯此舍堕罪。

如果对方心甘情愿地做供养,不会犯这条戒。如果对方没有这个发心,也不是心甘情愿,但是比丘(尼)亲自或者派别人让他们做衣服(料),不付工钱,会犯戒。比丘并没有偷、抢的心,否则就犯他胜根本戒。他没有这样的盗心,只是借故不付或者不想付钱,这样就会犯这条戒。

四、给织酬

非亲属的在家人缝制供养自己衣服,如果未经施主允许,自己擅自令尺寸放大些,得到法衣时,即犯此堕罪。

施主想给比丘(尼)做法衣,把衣料给了缝制人。比丘(尼)知道后,没有经过施主同意,自己到缝制衣服的地方,擅自让他人把衣服尺寸放大,加长、加宽。他没有想偷、抢的心,只是想多得一些,当拿到法衣时,就会犯此舍堕罪。

五、夺回已给物

曾经赠送给与自己见解相同的其他比丘(尼)衣服、钵盂等资具,然后又要回来。当这种物品离开对方时,即犯此舍堕罪。

有些比丘(尼)刚开始彼此关系很好,将自己的法衣、钵盂等赠送给与自己见解相同的其他比丘尼。有一天突然又想要回来,认为这是自己送给他的,可以要回来,没有想偷、抢的心,当物品离开对方的时候就犯此舍堕罪。

既然这个东西已经送给了别人,应该是属于别人的东西了。如果对方同意还给你,不会犯这条戒。若并非出于盗心,而是自己高兴的时候送出去,不高兴的时候要回来,关系好的时候送给他,关系出现危机的时候又要回来,以这样的心态拿回物品,就会犯戒。

六、过期蓄衣

“过期蓄衣”是指在结夏安居的时候,专门给安居僧众供养的衣物等,这个物品在结夏安居期间是不能分配的,安居结束第二天才可以分。若是将结夏安居期间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结夏安居没结束的时候就分配发放,或者安居解制的第二天没有分发,这三种情况都会犯戒。

《毗奈耶经》中说:“五过期蓄衣,施患为患者,亡人为亡人,以及启程者。”对这五种财物有特殊开许,在离结夏安居结束还有十天时,就可以分配。这属于是特殊情况,除此以外其他情况不能分。

结夏安居期间要求安居的人都不能走,必须要留在一处精进闻思修。在结夏安居内专门做供养的财物,在结夏安居期间是不能分的,但是安居期间说法所得财物以及为病人作经忏所得财物不包括在此内,比如我们现在做祈福所得的财物是可以分的。

七、出寺离衣

比丘住在寺院,如果具有怖畏,可以将三衣寄放在附近村里,让居士保存,自己住在寺院里。当解除怖畏后应该拿回三衣,否则到第七天黎明时犯此舍堕。

以前的寺院不同于现在,都是远离城市的真正的寂静处。现在的寺院很多都建在城市里,和闹市在一起,规模也很壮观。其实最起码和闹市区应有一闻距的距离,才可以称之为寺院。以前所谓的寺院也就是山洞、森林、或一些破旧的房屋等。

“具有怖畏”指突然遇到一些对自己的生命、戒律有危害的情况。比丘(尼)住在寺院,若是突然发生一些怖畏之事,若是不及时跑,可能对生命有危害,或者会犯根本戒四他胜罪,这时可以将三法衣寄放在附近村落里,可以离开法衣。若怖畏解除了,六天之内应拿回法衣。若是过了六天还有危害,也可以继续寄放;若是没有危害了,再不拿回,第七天的黎明就会犯这条戒。

八、求雨浴衣

自己承诺早安居或晚安居的比丘,在安居一月之前或解制半月之后寻求以及持用雨衣,则犯此舍堕。

结夏安居有早安和晚安,虽然时间不同,但内容都是一样的。按藏传佛教来讲,早安是藏历六月十六日开始,晚安是藏历七月十六日开始,相差一个月,时间都是三个月。每年前后两次都可以结夏安居,比丘(尼)可以自己选择时间。

以前没有雨伞,比丘(尼)夏天的时候可以用雨浴衣。它就是一块布,是有尺寸要求的,主要用于结夏安居期间挡雨,在结夏安居之前一个月内就可以寻求,安居时使用。这件雨浴衣在安居解制以后就不能用了,但若是雨季还没有过,还需要用的话,也可以再继续用半个月。若解制后过了半个月还继续使用,就会犯这条戒。

九、回向转余

比丘将在家人准备供养僧众或其他比丘的衣服及钵盂等财物转为自己,执为我所,则犯此舍堕。

施主想供养给僧众或者其他比丘的东西,若比丘(尼)自己想要,并通过一些方法占为己有,这样做就会犯这条戒。他没有想偷的心,否则就会犯偷盗根本戒了。这是施主想供养给僧众或其他的比丘(尼)的东西,他没有按施主的要求做,而是通过一些手段将其据为己有,就会犯戒。

十、积蓄

有利于风湿病的药物超过了加持的七日后仍旧储存,则犯最后一条舍堕。此七日药只是代表而己,实际上加持未失的四种药无论是哪一种超过施予的时限,如果仍旧持用,则犯舍堕。施予时限是指过午、下午、日落、黄昏、夜晚最后时刻。《毗奈耶经》中未说时药需要加持,而尽寿药作加持后乃至有生之年持用也不犯积蓄舍堕。但更药、七日药以及尽寿药如果在病愈之前作了加持,那么依靠自力或杂染力超过各自之时后若还持用,则犯舍堕。

这里主要讲的是七日药。为了治风湿病或其他病,比丘(尼)可以积蓄一些药物,比如酥油、蜂蜜等,这些加持过的药物可以继续留七天。过七天以后如果没有坏,可以继续加持、继续用。如果坏了,就要处理。每七天要做一次加持与处理,若他没有这样做,过七天以后没有解开加持,就会犯这个戒。七日药是一个代表而已,还有其他很多种药,若这些过规定的期限以后不解开加持、继续留存,也一样会犯这条戒。

药也是有与杂染相联的。

药杂染:能杂染的药经过加持,所杂染的药与各自同时或不同时后来获得,而被杂染,最终能杂染超过了自己的期限,所杂染虽然未过自时,但如果超越了前者能杂染的加持界限,则依靠自力或杂染力其一而产生堕罪。比如说七日药,它没有过七天,也通过杂染力会犯戒的。药杂染和其他也有不同处,即能杂染是已经加持过的药物,所杂染无论有没有加持过都会变成所杂染。

堕杂染:无论犯了三十舍堕中的任何一种,在未作还净之前,无论获得任何资具都会在前一舍堕还净时成为其因之物,不仅仅是它,就算是后面得到的所有资具也因前者的杂染而必须舍弃。因为《根本律》中说:“若有舍堕,则归为己有之资具亦需舍弃。”此等舍堕在还净时,夺回已给物与求余钵二种物品必须从根本上舍弃,其他舍堕中的物品只舍弃一夜即可。

犯舍堕罪的物质都要舍弃,有的从根本上要舍弃,有的舍弃一晚上就可以了。有两种物品要永远舍弃:第一,自己将送给别人的东西又要回来,这是彻底要舍弃的,从根上要舍弃,可以再还给别人或者处理掉,不能再用了。第二,多余的钵也要以送给别人等方式处理掉,从根本上彻底舍弃。其他舍堕的物品只要舍弃一夜,即自己离开物品或者物品离开自己就可以了。舍弃以后,进行忏悔,罪业清净了以后,才可以继续用。

一共有三十条,这些都属于舍堕罪。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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