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第四十七节课

  • 作者: 索达吉堪布译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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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讲《量理宝藏论》中的第八品,本品分开法相,名相,事相而宣说,法相,名相前面已经讲了,今天讲事相。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相有法相的法相,名相有名相的法相,同样事相也有它的法相。那么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法相的所依。因为任何一个法相,它必须依靠具有特征性的事相才能安立,所以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事相的法相分为两个方面;真实的事相和假立的事相。什么是真实的事相呢比如我们立的一个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里具有特征性的动物,就是"花白"。或者黑色的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黑色的动物就是这个论式的事相。所以,真正的事相是指一个论式中真正所表示的事物。还有一种假立的事相,它不是真正的事相,是假立的事相。我们说这匹马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其实,马不可能具有项峰垂胡。在这个论式中,黄牛作为名相,项峰垂胡作为法相,如果我们用大象,马或者其他动物作为事相,那事相就是颠倒的,错误的。只不过在名称上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事相。所以,事相有真的事相和假的事相两种。对于事相,作者在这里并没有广说,只说了这么两句,依此类推其他内容也很容易了解,所以在这里没有广说。

上面说了法相,名相和事相,下面讲三法各自安立。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分三;一,认识自反体;二,相属之方式;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庚一,破他宗;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这是我们前面所讲的,遣余和显现未加分别的因明前派的一些论师的观点。他们经常把遣余和显现,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没有分开,所以在因明的观点上,在抉择三相的问题时,他们在显现上就有一些错误之处,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他们是怎么说的呢"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法相,名相和事相是我们这里的三法,这三法均有各自的反体,法相有与其他事相,名相不混合的反体,其他两者也同样有这样的反体。各自反体都是不依靠其他任何外力,唯独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而显现的一种行相。比如黄牛,法相的反体就是项峰垂胡的反体,名相就是黄牛名称的反体,事相就是黄牛中的代表性的反体,这些都不用其他的行相,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在我们的心识面前现前。

当然,对于这个观点,也有不同的讲法。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在自宗的论典中不一定有这样的观点,而有些人又说有。因明前派的论典,我以前看的也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萨迦班智达肯定知道因明前派承认这个道理。即使没有承认,通过他们的观点也能推知。就像讲中观时宣说对方观点一样,一种是对方亲自承认的;另一种,虽然对方并没有亲口承认,但实际上,依靠理证来进行建立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承认的情况也是有的。不管是哪一种,反正他们的观点中有这样的现象;上面所讲的这三法,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然而然显现各自的行相。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比如说这根柱子,如果它法相的部分,名相的部分,事相的部分,完全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而现前的。那这样,这三法都成了自相的事物,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自相,建立,显现是同一个意思。这样一来,外境的自相上就有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也就是说这三者在外境的自相上必须存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能承认的。

下面,我们如此驳斥;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如果你们因明前派承许,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的自性现前它们的行相,那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通过论式来进行遮破;这三相作为有法,应该变成自相,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犹如瓶子的自相。通过这种论式就可以遮破对方的观点。也就是说,如果这三相是真正的自相,是以自性的方式来现前的,那么就应该像瓶子的自相一样,不观待任何遣余意识,它们自己的本体在我们的眼识,耳识等根识前现前。法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名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绝对不是。

虽然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法相是外境的实法;但是,这种外境的实法也是从遣余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是说有一个真正的项峰垂胡,在自相上与其他任何法互不混杂,这种自相的法相存在,不应该这样承认。如果这样承认,那么谁见到项峰垂胡的时候,就能马上了知它就是黄牛。因为,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在外境自相上存在之故。如果存在,那么了知法相的人就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因为我们刚刚推完,一个本体不可能有现和不现两个部分,如果显现,那么法相已经了知;既然了知,那怎么会不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呢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这样说。

根据《自释》的观点,自相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有一种是真正外面事物上存在的自相,就像柱子的无常一样;有一种是从我们心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它也可以称为自相,但是它的本体并不是真正的自相,这就像我们现在所讲的法相一样。那法相是不是符合实际道理呢应该符合实际道理。但是,项峰垂胡的法相是不是在外境自相上存在呢与其他反体不同的这种反体——法相,并不是在自相上以独一无二的方式来存在的。如果存在,我刚才所讲的这些过失依然难免。

所以,我们下面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就说了;你们不能这样承认。如果承认,那么这三相就变成无分别识的对境了,所以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显现和这些名言总相完全是不同的。所以刚才前面所讲的三法,它们不是自相,也不是自性现前。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已经遮破了对方的观点。

庚二,立自宗;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这以上是一段;"遣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这又是一段。法尊法师翻译的《释量论》也是这样,一句颂词里面经常要打一些逗号,否则两段不同的法义不容易分开。

我们建立自宗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所以显现的反体不是三法。如果显现的反体是三法,那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就成了无分别的对境了。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成为无分别对境,那就有很大的过失,这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这样讲,显现的反体肯定不是法相,名相和事相。很多人会这样认为;是不是真正自相的反体才是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是。我们刚才也讲了,如果它是法相,那么依靠自相的项峰垂胡,就没办法表示所有的黄牛。因为自相,它的地方,时间,行相不能混在一起。那这样,如果以我所看见的项峰垂胡作为法相,那么它仅可以表示面前的这个黄牛,是面前这个黄牛的法相。可是,它能不能是全世界或者是未来过去现在所有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能的。如果我们安立在自相上,就有这种过失。

同样的道理,本来名相只不过是名称而已,没有它的自相,如果名相安立在自相上,那我口里面说的黄牛,它是黄牛声音的这种自相还是我所耽著的外面黄牛的自相如果从自相而言,我一说黄牛的时候,我所说出的黄牛,只能表示一个,那么以前刚开始的黄牛名相也得不到,现在黄牛无边无际的缘故,它们的名称也得不到,未来黄牛的名称也得不到,因此名相也不可能安立为自相。

事相是不是可以呢事相也是同样的。比如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黄牛,如果将这个花白黄牛的自相安立为事相,那也不合理的。因为花白的黄牛非常多,如果它安立为事相,那么今天在我面前的这个花白的黄牛,可以成为法相的所依。可是,除了我面前见到的以外,未来过去现在各个地方的花白黄牛,就成了不是法相的所依了。

所以说,如果我们详细观察,应该说所有的名相,法相和事相,都是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安立的,就像瓶子,无常和所作这三者,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安立的一样。遣余识面前安立的话,就像我们前面相属品当中所讲的一样,两事物之间的关系,同体的关系也可以。在遣余识面前,分开有分开的必要,结合有结合的必要。

而且,现在的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者,过一段时间以后还会讲的,它的数目是固定的,只有三个就可以了,而且它们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一体。这种一体,应该在遣余识面前成立,就像无常,所作和柱子这三者的关系一样,可以安立为一体;你需要的时候这三者分开,一个作为因,一个作为有法,一个作为立宗,这都是可以的,也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按我们自宗来讲,显现的反体根本不是三法,那这三法是什么呢就是在遣余识面前浮现的三个法,它们就像我们前面讲的相违,相属以及总法,别法等概念一样。"浮现三法自反体",在遣余识面前,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也并不是其他两者,这样才可以安立。"则有遮破与建立。"在我们遣余识面前,依靠它来遮破的也有,比如"这个动物不是黄牛,它不具足项峰之故",遮破的理论也可以建立;然后,"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建立也是可以的。有实的建立和无实的遮破,这些全部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可以操作。

其实,这样的操作有非常大的必要。我们这个世间,有邪知邪念的人无边无际,非常多。有些就像我们前面遣余品里面所讲的那样,一体的东西不能了知为多体,多体的东西不能了知为一体。在他们面前,我们依靠证成名言量来进行建立,这种建立非常合理。

所以大家应该了解,按照我们自宗的观点,从耽著境的角度,有些法也可以说它有自相。但究竟来讲,这三者都是在遣余识面前建立的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也就是说,在自相上这三法不能安立,遣余上这三法的反体可以安立。总而言之,可以这样理解。

大家以前没有学因明的时候,一提起法相,事相和名相,往往就会觉得非常难懂。现在学了以后,有个别道友可能对比较难的问题,还是有点分不清楚,这种情况可能是有的;但是从总体,大的框架来讲,对三相的概念还是会有所了解的。不管我们学习任何一部论典,其实都是这样的;当你没有学到这个法的时候,就觉得特别难;但当你真正深入细致地去研究,大体的概念应该会明白的。

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是相违(矛盾)还是相属应该说是相属。法相和名相都是自性相属;而事相与法相,名相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是同性相属,但也不完全决定,因为事相也有不存在的时候。

也就是说,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是在我们分别识面前建立的,它们是同性相属,就像无常和所作之间的关系一样。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黄牛是名相,项峰垂胡是它的法相,法相与名相之间必须有直接的联系。有法相而没有名相的,这是没有的;有名相而没有法相的,也是没有的。只不过有些不认识,有些不了解,这种情况是有的。一般来讲,不管是任何一个事物,只要有名相,它肯定有法相;只要有法相,它肯定有名相。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火和火的热性一样。因此,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一者存在而另一者不存在的现象永远都是没有的。

那么,这两者与事相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这样呢不一定是这样。大多数,它们三者都一起存在。比如"这棵檀香,它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事相这三者都是具足的。当我们用项峰来表示黄牛的时候,它们所依的花白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花白是不是在所有表示黄牛的论式中都能用呢不一定。有时候我们用黑色的黄牛,有时候我们用白色的黄牛,有时候用其他的黄牛。因为黄牛有各种颜色。黄色的有没有黄牛肯定是黄色,是吧开玩笑。在藏文中,黄牛的黄不是红黄的黄,可能不是黄色的意思。刚才那个图(见附录)好像是白色的,是吧(弟子答;是花白。)

是这样的,刚才讲的事相,用花白的时候,花白跟黄牛的法相,名相在一起。但是不一定永远都用花白,在没有用的时候,法相和名相是有的,尤其法相应该是有的,但花白的事相在这个论式中不存在。当我们利用另外一种颜色,或另外一个代表性的黄牛的时候,又变成另外一组法相跟事相的关系。所以说,事相在这个关系中有特殊的情况。关于这一点,我想我们平时观察的过程中也会了知。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有些人可以这样问,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通过什么样的量来成立因为没有一个量,光是我们说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这肯定不合理,所以应该有一种量。那以什么样的量来成立呢我们可以说是以自证量来成立的。那怎么样以自证量来成立呢就是"错乱执为一体性"。也就是说,法相是义共相,名相是名言共相,这两者在我们分别遣余识面前错乱为一体。因为,我们的传统或者说人们的习俗就是这样的。像印度人,他把黄牛的名称叫做名言共相——名相,义共相指的是它的法相,也就是说刚才的项峰垂胡。他们将这两者混在一起以后,就给它取名为黄牛。这样的黄牛,在所有了解黄牛的人的脑海中都可以显现。

而在这个名相和法相之间,应该有一种无二无别的关系,那这种无二无别的关系是在外境上存在,还是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应该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所以分别识归根结底就是自证识。你们刚才不是说,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吗,那这是依靠比量来成立,还是依靠现量来成立应该说这是依靠自证的感受——自证现量来成立的。因为这里的黄牛并不仅限于汉文黄牛两个字,如果仅限于汉文黄牛两个字,那只有通达汉语的人才能知道,而精通其他民族语言但不了知汉语的人都不知道,应该有这个过失。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在通达汉语的人面前用黄牛来代替,在通达其他民族语言的人面前用其他文字来代替。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文字来代替,实际上这个动物的不共特征就是具有项峰垂胡,而且它还具有不共的名称,这两者就是法相和名相,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关系,这个关系通过我们的自证意识来了解。

我们有些人可能会问;刚才不是说是错乱的吗既然是错乱,那怎么会是正确的错乱就不是正确,可能有些人这样想。我们前面也一直讲,错乱有两种;一种错乱完全是不适合的,比如说我们这个地方本来没有柱子,但你反而执著柱子存在,这就是大错乱。我们前面讲了四种境,你们这种错乱不仅在显现境上错乱,而且在照了境上也有错乱,就是在名言中,我们也称这种大错乱为非量。而名称和意义混为一体的错乱,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是依靠这种错乱能获得照了境。也就是说,虽然显现境有错乱,但照了境不会错。这就像我们的分别念一样,虽然分别念的本体是错的,现量才是正确的,但是有些分别念,我们也认为是正确的,因为它在照了境面前不欺惑的缘故。前面我们也讲了;"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意思是说,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在世间面前它根本不欺惑。因此,在我们世间人面前它也可以称为一种量。这种量下面也会宣说的。如果非常详细地观察,里面还是有错误的成分;但是从粗大的名言概念来讲,人们依靠这样的错乱能获得它的照了境。所以,从世间共称的角度来讲这并没有相违。因此,这虽然是错乱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它们是同性相属的关系。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刚才讲了,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通过自证现量可以证实,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而事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事相名相之间的相属,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就可以回忆。

对这里的智者,以前有些论师这样说,并不是指一切万法都精通的智者。萨迦班智达在其《智者入门》中讲,智者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能无误通达一切万法真相的智者,这是大智者;另一种是一般的智者,是指在自己所学知识的领域中不愚昧,精通无碍。比如有些人物理学得非常好,在物理界人士中称得上是智者。但是让他揉糌粑,放牦牛,他根本不懂,在这面前是不是智者呢应该不是。但从他精通物理的角度来讲,他叫做智者。但是,真正的智者是指世间法和出世间法全部精通无碍的人士,就像一些前辈高僧大德,如全知麦彭仁波切,萨迦班智达等,胜义,世俗万法全部无碍了知,这是大智者。现在世间有些名人,虽然他们也认为自己是智者,但不一定是真正的智者,因为他们只对某一学问有所研究而已。

当然,这里的智者是指对法相名相方面非常精通的人士。也就是说事相和名相之间的相属,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马上就会知道的,因为他精通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他见到法相后马上就可以通过回忆这种关系而了知。比如说他见到一个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以后,他就知道这叫黄牛。印度黄牛的项峰特别高,谁见到都不会搞错的。但刚开始的时候会不会了知它的名称,也有点不好说。如果知道它的立名,那一见到马上就会知道它是黄牛。作为智者,当他见到它法相以后;"噢!这就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对他来讲,根本不用一个人在旁边进行介绍。所以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就像瓶子,不管你见到金瓶也好,银瓶也好,凡是了达这个法相的人都会知道;"哦!这可以装水,它叫做瓶子。"对于智者,对于精通名言的人来讲,他依靠自己的智慧,见了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

而愚者,他虽然了知黄牛的名称,但不懂名相与事相的关系,即使他见到了这种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但是他也不知道名字。在这些愚者面前,我们要这样给他建立;你刚才所见到的花白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应该这样来推,这样给他建立。如果他还不懂,应该再次给他推理,我们前面不是讲,可以经过两次吗,那么再次推;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因为古人或者说最初的人们对它如是命名之故。如果他还不懂,我们就对他说"笨蛋",实在是没办法了。

在禅宗里有这样一个故事,父亲和儿子两个,父亲给他说什么,他还是比较懂的。但儿子一直认为自己非常笨,他经常说;我非常笨。父亲说;你不笨,你很聪明。但是儿子一直不承认,一直说自己非常笨。父亲说不赢他,就说;你不笨就是不笨。但后来实在没办法,只好说;你就是笨蛋。儿子轻而易举让父亲承认了自己笨。因为父亲一直这样说,但儿子不承认;后来他也生气了,说;你就是笨蛋。这样,父亲已经承认了儿子的观点。

我们也是这样的。我们首先说;这个花白的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他不承认的话,那我们再说;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古代的人如是立名之故。我们已经给他讲得很清楚了;这种动物叫做黄牛,因为这个名字早就已经形成了。他还不能接受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所以愚者面前应该用推理来进行建立,以使他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智者,它们之间的关系自己会一目了然,是这个意思。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一,论式之分类;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论式之分类;

下面这个问题比较难懂,但也不算特别难。虽然复杂一点,但与我们以前学的一些数学公式比较起来,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可是,我们还是要稍微动点脑筋。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我们现在讲法相,事相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互相不混杂,这个问题大家必须要明白。我们有些人这样讲,法相是法相,它不是名相,事相,而名相和事相也不是法相,它们之间互不混杂,这有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啊如果没有理由,法相就变成名相,名相也变成事相,那这样,互相之间就混乱了。到底它们的本体上有没有完全互不混杂的概念和理由呢应该有。那怎么安立呢在这里我们从两方面来安立。其中一个是建立自己的反体,比如说法相绝对是法相,它不是名相和事相;事相只是事相,不是其他两者,是从这个角度来建立自己的反体的。还有一种叫做非他反体,比如说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两者,等等。这两种各分六类,非他反体的六类是从否定方面来安立的,也就是从遮破的角度来安立的;建立自己反体的六类是从肯定的角度来安立的。

他这里说"三法各二",三法指法相,名相和事相,它们每一个都有总和别。也就是说,总的有总的法相,总的名相,总的事相;别的有别的法相,别的名相,别的事相。每一个都有总的安立方法和别的安立方法。这样以后,肯定方面有六个,因为每一个都具足总和别;从否定的角度来讲,三法每一个都有总和别,也总共有六种。

刚才讲了,法相有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这样分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个法相,比如项峰垂胡,它到底是不是既是总的法相,又是分别的法相呢有这样的怀疑。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前面讲了,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叫做法相的法相。从总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是总法相,因为它具有法相的法相之故。也就是说,总的来讲,项峰垂胡是排除直接相违的,也是建立自己义反体的。有些人说,从黄牛的角度来讲,它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己的义反体,但是它怎么会是总法相呢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第三品也讲了,凡是别法的东西,在总的法里面肯定是存在的。这就像檀香树在树木里面肯定存在,因为它是树的缘故。所以,如果它是别法相,那总法相中肯定有。在别的论式中,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这个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建立它自己的义反体之故。这样的话,刚才的法相既属于总法相,也属于别法相,它具有两个特点。当然,对这里的总法相也应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人这样想;既然它是总法相,那它是不是瓶子的法相,人的法相,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不是这个意思。他这里的总法相,是从黄牛这一类而言的,也就是从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自己的义反体来讲的,所以说项峰垂胡在总法相里面可以包括。这以上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然后是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名相也可以这样论式,论式的方法大家也应该清楚。关于名相的特点,可以这样说,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就叫做名相,这也是名相的法相。昨天前面也有一个,但是我们平时应用的,就是义反体(法相)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这叫做名相的法相。在这里,我们可以这样说;黄牛的名称,总的来说是名相,因为它是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说的话,总的名相里面可以包括。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黄牛的名称可以叫做黄牛的名相,因为在此论式中,它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的话,它既可包括在总的名相当中,分别在此论式中它也是一种名相,这个意思。

然后我们说事相,事相也是同样的;这个"花白",总的来讲可以叫做事相,因为它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然后,所谓的花白动物,在此论式中它可以作为事相,因为依靠它可以作项峰垂胡的所依之故。

前面,名相有总和别,法相有总和别,事相有总和别,总共有六种推理。这六种推理全部是正确的推理。通过以上六种推理,我们完全会知道;所谓名相,比如黄牛的名相,它总的也是名相,分别也是名相;花白的话,总的也是事相,别的也是事相;项峰垂胡,总的也是法相,别的在此论式中也是法相。这六个问题,我们会很容易懂得。

下面从反体的角度来讲,是从非它反体的角度来讲的。有人问;懂得下面的论式,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有很大意义。因为有些人认为,法相虽然是一种法相,但是它跟名相和事相会不会混在一起啊在有这样怀疑的人面前,我们用下面六种论式进行遮破。这六种论式中,两种是不正确的论式,有不遍过失的论式,四种是正确的论式。这样以后,这里总共有十二种论式。十二种论式中,十个是正确的,两种是不正确的。

我们首先从事相上来讲。大家也知道,项峰垂胡是法相,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黄牛是名相。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这可以从总和别两个方面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名相,这两者不是总的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这是总的方面来讲的。然后从别的方面来讲,黄牛项峰垂胡的法相和义反体作为理由的名相,这两者在这个论式中并不是黄牛的事相,因为这两者都不能作为法相的所依之故。以上,我们在事相上面建立了两种否定性的论式。

其次是名相,名相上面也可以这样讲。刚才事相上面,是以名相和法相来讲的。现在,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并不是名相,或者说黄牛的名相并不是它的法相和事相。这可以从总别两方面来讲。垂胡和花白不是总名相,垂胡是法相,花白是事相,也就是说法相和事相不是总名相,因为它们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从总的角度来讲,垂胡和花白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相。如果是名相,那就应具有名相的特点,但它们根本不具足。分别来讲,黄牛的项峰垂胡和黄牛的花白,并不是这里黄牛的名相,因为它们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这是从名相上来讲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名相并不是法相和事相。

最后是第三个,也就是剩下来的法相。法相建立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黄牛的花白和名称,这两个并不是法相。为什么不是法相呢总的来讲,它们并不是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缘故。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并不是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我们这里,总的来讲,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互不混杂。分别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名相,这三者也互不混杂。我们自己总共有两类六种推理。这十二种推理中,我们前面讲的六种是正确的,但是后面的否定式中,总的论式里有两种不太合理。

刚才有一个论式,其中讲花白不是总法相,这种说法不太合理。在某种领域中这是可以的,但是在有些地方,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动物,我们说这个动物叫花白的动物,因为它是花白之故。也就是说,花白有时候虽然是一种事相,但是也有法相的时候。所以这个论式有不遍的过失,这是一个。还有一个论式,就是黄牛的名称和项峰垂胡不是事相,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事相。比如说黄牛的名称,有时候它也可以作为事相,这样的论式也是有的。然后,黄牛的项峰垂胡作为事相也是有的,如黄牛的垂胡作为事相,它什么什么,我们可以进行论证,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做事相,当它做事相的时候,那这个论式就不一定了,就变成不合理了。也就是说,前面这两个关于法相和事相的论式会存在有过失的情况,所以这两个论式是错误的,它们是三相不齐全的错误论式,其他四种论式才是正确的。

总而言之,大家都应该明白,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法相和事相,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上面两类共十二种论式,一类是肯定的角度来建立的六种,一类是否定的角度来遮破的六种。通过这些论式进行分析,我们就会了知,所有法相自己的自反体绝对不是其他两者。总的也不是,别的也不是。比如法相,如果它的反体成立,那么其他两种反体在它的本体上就完全遮破了。所以,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建立各自的反体。希望大家在课后再进行分析。

附录;

具有项峰垂胡的印度牛

(现在许多国家已有此种印度牛,并进行了改良,以前称黄牛,现在专称瘤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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