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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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索达吉堪布译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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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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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中,现在正在讲三相。三相里面,首先讲法相,然后讲名相,最后讲事相。讲法相的时候,昨天已经讲了建立自宗。也就是说,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讲,法相的过失有三种;不遍,过遍,不容有。首先是法相对名相不遍的过失,因为名相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法,而这个错误法相的定义并没有遍于名相所摄的一切内涵,这是一个过失;还有一种过失是过遍,也就是说你对这个事物安立一个法相,但这个法相不仅是你所安立的同类事物上有,而且在其他另类事物上也存在着这个法相,这叫做过遍的过失;最后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你对这个事物安立的法相,在该事物上绝对不可能有,就像火的法相是水,牦牛的法相是瓶子一样。总而言之,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解释,法相有不遍,过遍,不容有三种过失。
这样安立之后,对方给我们提出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希望大家注意一下,可能稍微有一点难懂。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我们首先对颂词略说,"谓立事相与不立",这是第一个辩论。对方说;你们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不遍的过失,这个过失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的,还是在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这是第一种过失。第二种过失;"法相不容有事中,遮遣抑不遮名相。"昨天我们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是法相不容有,也就是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对方说;你们这样的法相不容有的过失,建立在事相上的时候,到底它是遮遣名相还是不遮遣名相是这样的一个过失。"彼二辩论不害此",萨迦班智达说,不遍方面的立不立事相的过失,以及不容有方面的遮不遮遣名相的过失,这两个过失我们因明自宗绝对不会有,在这里不会有害的。从总的概念简单地说,这个颂词就是这样的。
下面稍做详细分析。我们前面讲了法相的三种过失,而对方认为你们对法相安立的三种过失不合理。在这里,过遍的过失对方没有与我们辩论。他们说;第一个不遍的过失和第三个不容有的过失,这两个通过详细的观察,对你们因明自宗来讲,有些地方存在一些不符合道理之处。
首先,不遍的过失不合理。因为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花白的项峰垂胡对黄牛来讲有不遍的过失。对方说,在你们这种论式当中,到底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也就是说,是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还是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立事相是指专门指点出一个动物,某个花白的黄牛或者是黑色的黄牛。而不立事相,具体的动物不说出来,光是说一个"某动物,什么什么动物",这样说就是不立事相。
如果你们说立事相,那么这个不遍的过失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要立事相,要么是用花白的黄牛,要么是用黑色或者白色的黄牛等。如果说花白的黄牛作为事相,我们就可以立这样一个论式"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项峰垂胡确实在花白的黄牛上成立,所以这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并不是不遍,而是正确的定义。如果反过来说,花白的黄牛不作为事相,另外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事相,也就是指点出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有法,那论式就应该是"黑色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个论式并不是不遍,而是不容有,因为黑色的黄牛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所举论式中的法相不是不遍,这是一个。
如果说不立事相,即没有指点出一个具体的黄牛而算过失,那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你如果不立事相,那不管是瓶子也好,大象也好,狮子也好,这些事物都可以作为有法。然后,论式就变成;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如果这样来进行推理,那么法相的过失就不合理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的推理并没有过失,它有法都没有安立嘛。花白的项峰垂胡必须要在具有事相的情况下,才可以算过失的。因为事相都没有安立,那怎么构成有过失呢没有过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什么过失。
其实不容有也是可以的,因为如果说"大象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大象上面绝不可能具有花白的垂胡,这种事情不容有,这样说也可以。但是,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里面,对方是说没有过失。说没有过失的原因,因为你要算一个过失,那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动物,并把它当作黄牛,看它具不具足花白的垂胡,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构成过失。如果你连事相都没有,那就没有构成过失的根本。
总之,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你们到底立不立事相如果立事相,那立的是花白的黄牛还是黑色的黄牛若是花白的黄牛,那就成了真因;若是黑色的黄牛,那就是不容有。如果你说不立事相,那就没有过失了。所以说,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法相不遍的过失不合理。
表面上看来,好像他们的说法有点道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对他们进行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我们在这里立不立事相呢还是要立事相。不立事相的话,这个推理到底正确还是不正确,就根本没办法判断,所以要立事相。那这样,第二个不立事相的问题,我们就不用回答了。而立事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花白的动物作为事相,把它安立为黄牛,因为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认为你们说的是对的,它是一个正确的因,这是可以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并不是专门以一个花白的黄牛作为有法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总的黄牛作为判断的对象。如果说"这类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那么花白的项峰垂胡就根本没有遍于所有的黄牛。为什么呢因为黄牛也有花白的,也有黑色的,也有白色的。而这样的法相只能遍于花白黄牛的身上,并不能遍于所有同类黄牛的身上。所以,依靠这样的法相根本不能了知所有同类黄牛的名相。它的名相也好,事相也好,绝对是不能了知的。所以说,在我们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给我们发出的这样的太过,绝对不会有的。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应该这样来回答。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对方认为不容有的过失不合理。他们是怎么讲的呢对方说;在事相上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它在不容有的情况下,到底它遮不遮遣名相意思就是说,当你推理的时候,在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它到底遮不遮遣在自己论式中的名相遮遣也有过失,不遮遣也有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
我们昨天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是黄牛之故",这是一种不容有的推理;或者是他们在讲义里面说的"这个项峰垂胡是黄牛,是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论式也是一个不容有的论式。因为是在项峰垂胡上建立项峰垂胡,所以从它的意义上考虑也是不成立的,词句上这样说也没有必要。本来是项峰垂胡,然后又用另一个项峰垂胡来建立它,既没必要也不成立。这就像"这个动物是人,因为是动物之故"一样,根本没有办法成立。所以说,它绝对是一个不容有的推理。
那么,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问题是什么呢你们这样的不容有的推理,它遮不遮遣它的名相名相大家都知道,刚才"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里面的名相绝对是黄牛。另外,这里的事相和法相本来就是一体之法,已经不能分开,因为项峰垂胡就是项峰垂胡,即使从反体上也根本没办法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遮遣了它的名相,那么我们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就是项峰垂胡已经否定了黄牛的名相,因为你们承认它遮遣名相。遮遣名相的话,那项峰垂胡就完全已经否定了或者是遮遣了黄牛的名相。如果说项峰垂胡遮遣了黄牛的名相,那么所有的黄牛就不具足项峰垂胡了,或者说项峰垂胡不能表示黄牛,有这个过失。
如果不遮遣黄牛的名相,比如"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种不容有法相的推理不遮遣,不排除名相的话,它不容有的因还没有普遍于所有的名相,因为还有它不遮遣的名相,这种不容有的推理还没有排除一些黄牛的名称。这样的话,你们所说的不容有的过失已经成了不遍的过失,不是不容有的过失了。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也就是说后面这个大问题又从两个角度分成了两个小问题。
对方这样提出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如此回答;你们所说的过失应该是没有的。怎么没有呢因为项峰垂胡对黄牛自身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法相,既然是它的法相,那么不容有的过失就没有;而项峰垂胡,它不遍于其他任何动物,因此不遍的过失也没有。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回答;比如你们所说的"项峰垂胡是黄牛,因为是项峰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实际上项峰垂胡在项峰垂胡上不容有。其实,这种不容有的论式已经遮遣了黄牛的名称。为什么呢因为在这种论式中,它所建立的并不是黄牛的事相。我们要安立一个正确论式的事相,必须是以花白的动物作为有法,它才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不遮遣黄牛,因为项峰垂胡已经遍于所有的黄牛。而你们所谓的有法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这样就成了不容有的因(推理),虽然它遮遣黄牛的名相,但是黄牛不具足项峰垂胡的过失是没有的,不遍的过失也是没有的。这个道理应该这样来推理。
这个问题,希望你们下来过后多花一点时间去看,不然一下子很难理解。因为对方提出来的问题,是将名相的概念,法相的概念,事相的概念混在一起而给我们进行辩论的。在进行辩论的时候,如果我们对自宗和他宗的很多概念没有了解,那有时候他们的观点也弄不懂,有时候自宗的观点也好像似懂非懂,迷迷糊糊,会有这样的状况。当然,如果简单说就是遮遣还是不遮遣前面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不管怎么样,自宗的不遍和不容有的过失确实是法相的过失。这种安立是正确的,任何人对我们不可能有妨害。
大家都知道,前面的科判分三个;法相,名相,事相。法相通过破他宗,建立自宗和遣除诤论三个方面已经叙述完了。昨天已经讲了,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法相的事相是什么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本身就是法相的事相;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项峰垂胡这个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
我们前面也讲了,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名相,法相,事相三者。其中法相,它具不具有法相也就是说法相的法相存不存在还有,法相的名相和法相的事相有没有呢我们说,第二次的时候应该是有的。法相的法相就是遣除直接相违的这种东西。而法相的事相,不管你在判断哪一个事物的过程中,当时的那个法相就叫做法相的事相。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我们具体对任何一个事物建立法相的时候,那个时候它原来的这个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
一般在辩论场所中,很多小和尚让你建立一个法相,然后问你法相的名相是什么法相的事相是什么每天以这个问题来进行讨论。当然这些问题,我们现在刚学因明,可能不一定懂。如果你再继续这样学下去,听了几次以后,这些名词就不会很难懂。不像中观和大圆满,刚开始的时候,离一切戏论,一切空性,很舒服一样,觉得真的懂了,没有任何问题。但越研究,越探索,最后觉得非常困难。刚开始学习因明,就像我们以前在学校里学物理,化学第一册的时候一样,觉得特别难,好像老师每天讲的都听不懂。但到了学第二册的时候,一看第一册的课本,就觉得;"哦,很容易啊!以前觉得很难懂,其实也并不是那么难懂。"我都有这种感觉。所以,有些道友也不要认为;"哦,那么难懂啊!"当然,我们对这些学问一点研究都没有的话,那刚开始的时候,有些名词的含义以及它们的用法会有点陌生。
这以上已经讲了法相,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名相。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我们首先说对方的观点,然后进行破斥。对方是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他们有两种观点;一个认为名相和法相是一实体,另一个把名相的事相认为是名言。对方这两种观点是错误的。
"有谓法名一实体",法指的是法相,名指的是名相。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法相和名相在实际外境的本体上是一味一体的,因为它们是依靠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话,它是自性因。我们后面还会学习的,所谓自性因是指因和立宗无二无别的一种推理。这里的名相和法相应该是一味一体的,为什么呢对方唯一的理由是,它们是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也是依靠自性因来成立的。如"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就像这样的自性因。所以,我们这里的名相和法相也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是因明前派的观点。
"名言许为名事相",这也是对方的观点。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三相的每一个都有不同概念,如法相,它有法相的名相,法相的事相和法相的法相,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要讲名相的事相,名相的名相和名相的法相三者。那名相的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因明前派认为,名相的事相就是名言。但这是不合理的,是完全错误的。怎么错的呢我们在讲下面第二颂"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的时候,可以给予否定。
首先,他们说的名相和法相一味一体的观点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颂词中对他们是这样回答的;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这一个颂词给他们讲了;如果名相和法相成为一体,就会有许多过失。有什么过失呢下面进行分析。
所谓的名相,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依靠如项峰垂胡一样的法相来进行推理,而建立的事物名称。也可以说,名相就是名称。所以,名相的本体实际上是以名为体的,并没有实在的内容。就像黄牛,黄牛虽是一种名相,但黄牛并不是外面真正具足项峰垂胡特点的花白动物,而是指所有同类动物的名称。所以,所谓名相应该是以名为体,并不是以实在自相的物质为体。但是,如果按照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那样,名相和法相成为一体,而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分别识所见的,那么见法相,事相的根识也应成为名言,自相混合执著的分别识了。
现在网上有项峰垂胡,到时候给你们看一下印度黄牛的项峰垂胡。原来我们去印度的时候,上师老人家一直说项峰垂胡到底是什么样,我们也去了很远的地方,一直寻找黄牛,后来见到了。有一次,索顿管家把一匹马看成了黄牛,他连忙说;"那边有一头黄牛。"结果不是黄牛,是一匹马。上师回来以后也一直笑他,他把马上的鬃毛认成了项峰。
项峰垂胡,我们的眼睛可以看见,因为它是外境上面的法,它是法相。事相是指具体的动物,白色的黄牛也好,黑色的黄牛也好,花白的黄牛也好,这些都是我们可以看得见的。所以说,外境上的事相和法相,我们可以通过眼识看到。
从另一角度来讲,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名相和法相无二无别,混为一体,那么就像事相和法相能看到一样,名相也应该依靠根识来照见。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名相只能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遣余意识来了知,而不可能依靠眼根看见与法相无二无别的名相本体,这是绝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如果你们真的承许名相和法相融为一体,那就有这种过失。
还有变成证成义理量以及名相实有的过失。所谓证成义理量是从义理的角度来成立的,就像依靠所作,将柱子建立为无常一样。"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之故",其实这是证成名言量,因为是从名言上建立的。如果你们说名相和法相融为一体,那这种推理就不是证成名言量了,应该是证成义理量了。就像"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成了这样的一种推理。还有一种过失"亦实有",这样的名相应该变成实法了。本来我们前面讲了,名相是心法,不是实法。但按照你们的观点,名相跟外面项峰垂胡的外境无二无别,那名相就已经变成实法了,如此即有众多的过失。所以说,你们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当然我们下面建立自宗的时候,也说名相,事相,法相无二无别,下面有这么一个颂词。那下面的颂词会不会与这个颂词冲突呢不会有冲突。因为我们下面的颂词,主要是从以遣余识建立的角度来讲的。在遣余识面前,黄牛的事相,名相和法相三者,我们以融为一体的方式来建立自性因,这是合理的;所以在遣余识面前不会有过失,到时候我们可以说明。
这一个颂词是对第一句"有谓法名一实体"的回答。下两句是对"名言许为名事相"的回答;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我们现在这里讲的是名相,它分为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三种。其中,名相的事相如果说成是名言,那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最初的命名,才是名相的事相。
据可靠的论典讲,我们在给一个事物建立名称的时候,是以其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的,因此最初的命名就是名相的事相;一旦这个命名进入运用的过程中,这个时候的名称就叫做名言了。当然,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名相的事相可以说是名言;但是这里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说名称肯定是名言,但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所以,我们这里的名相,实际上是最开始的名称。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名相,名称,名言,这几个好像是一样的,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这里是萨迦班智达对因明前派进行驳斥并对自宗进行建立的时候,他认为最开始的名称是名相,后来人们运用过程中的名称不叫名相,这个叫做名言。因此,我们这里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应该是最开始的命名。下面建立自宗的时候,我们可以再进行分析。刚才的内容,在可靠的论典中也是这样说的。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这里按照自宗讲了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和名相的事相。前面,法相的法相,法相的名相和法相的事相都已经学习了。那现在什么是名相的法相呢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就叫做名相的法相。
这里的名相,应该说是依靠项峰垂胡等缘由来对它进行安立的。因为最开始的时候,我们对黄牛也好,对人也好,都取一个名称。那么他(它)们的不同特征,就会在命名人的意识面前现前。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法相实际上是跟其他的人和事物不同的一种影像显现出来。依靠法相的理由,对它进行假立名称,这就是名相,这个最开始的名称就是名相。所以说,名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依靠法相的理由,外面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名言指黄牛的名称,心识指执著黄牛而在分别念前显现的总相,总相和分别名言混为一体,就有一个执著黄牛的心识,这叫做名相的法相。
然后是名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颂词里面也讲了;"事相命名予理由。"刚才那个名相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最开始命名的名称。最开始,命名的古人认为;"噢,这样的动物,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应该叫做黄牛。"最开始的名称——黄牛,就叫做名相的事相,这是具体的名相的事相。
"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这个"黄牛"形成以后,人们开始运用。具体来讲,就是用身体来进行取舍,用语言进行表达这个"黄牛",然后以心识进行破立,这个过程就叫做名言。所以他这里说,名言不一定是名称,名言不一定是名相,原因就在这里。有时候也有可能名称不是名相,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比如有些特别愚笨的人,这个愚笨的人就叫做"牦牛",这个"牦牛"虽然是人的一个名字,但它是不是人的名相呢肯定不是,人的名相是人,不是牦牛。但是是不是他的名称呢应该是,人们称他为"牦牛"。所以有时候名称不一定是名相,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或者名相,名相应该是名言。因为名相,他后来用的时候,应该有名言的时候,这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用法。
意思就是,刚才前面所讲的名相并不是自相的,它是观待义的名称。义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理由,理由指的是法相。依靠法相的理由来给它称呼的。
"是故彼者为假有",所以名相肯定是假有的,不是实有的。所谓名称,刚才前面讲了,名称是一种假有,不是实有。"有实不成故假立",这个比较好懂。
壬三,除诤论;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因明前派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法相和名相应该是一味一体的。如果不是一体,那么我们因明中,怎么会用自性因来进行推理呢比如说"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种推理我们应该承认为是自性因。如果是自性因,那么它们应该有无二无别的关系。没有无二无别的关系,它们怎么会成立自性因呢
然后我们对他进行回答;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
这里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这与我们前面所讲的,名言总相和外面的义总相混为一体,能得到它的照了境的说法是一样的。我们这里实际上是心识面前的黄牛,心识面前的花白动物,心识面前的项峰垂胡,我们以一味一体的方式来进行建立,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这样的名称也是合理的。而且世间中依靠项峰垂胡,把花白的动物建立成黄牛,这也是能成立的,因此这叫做世间共称比量。
焉违共许之比量
这怎么会与世间共许的比量相违呢绝对不相违的,应该是非常合理的比量。所以你们因明前派给我们发出的太过,是不会有的,我们的观点与世间共许的比量是不相违的。这个比量第十品也会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