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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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索达吉堪布译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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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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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第八品里面的正量。前面已经讲了量的定义,定数以及词义等,今天讲第二个问题,也就是破事相两方面的颠倒分别念。
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
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三;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
因明前派的慧源论师等认为,环境,时间,行相三个方面应该有一些现量。其实,本来不是现量,但他们却认为是现量。
他们怎么认为是现量的呢比如,有人从门口或门缝看见了宝珠的光,宝珠的光在门口出现,他从很远的地方看见,还认为已经看见了宝珠。慧源论师认为,本来宝珠放在室内没有放在门口,但把它看作是在门口,这在环境上应该是错的;虽然它的环境有错乱,但是他所看见的光,实际上就是真正宝珠的光,从这一点来讲并没有错,所以这也属于现量中,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又比如,我们在山底看山顶上人的时候,好像这个人不是在这个山顶上而是在那个山顶上或者是站在虚空中,有这样的错乱现象。看见他站在那个山顶上或虚空中,这一点是错的;但是毕竟看见了这个人,说明这里也有现量的部分,对方是这样认为的。这以上是环境方面,本来不是现量而认为是现量的。
然后是时间上的错乱。比如晚上半夜三更的时候,自己睡着了以后做梦,梦到在中午的时候,自己与孩子,孙子等感情比较深的人一起正在交谈。这个时候,自己正在做梦,当时有一种执著他们的梦境心态。他们认为;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但当时执著子孙的心识是正确的,因为实际上也有这样的子孙,所以你去执著他是正确的。但是,将晚上看作白天,那是错误的。所以这也有现量的部分,也有非现量的部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
第三个是行相方面的错乱。比如,我们将本来是白色的海螺看作是黄色的海螺;或者我们坐车的时候,看见旁边的树木和房屋等在运动,有这样的感觉。对方认为;你们看见的黄色部分以及树木,房屋等运动的部分是不正确的,是非量;但是你们毕竟看见了海螺的形状,也看见了房屋和树木等,从这一点来讲是正确的,也是现量。
但是对方的三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下面进行分析,颂词是这么说的;
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你们刚才说,环境,时间以及行相三方面的错乱有现量的部分,这是不正确的。其实它们并没有现量,这不能称之为现量。
第一个,虽然看见了宝珠的光,但实际上宝珠的光并不能代表宝珠,因为他并没有现量见到宝珠自己拥有的自相。既然没有见到它的自相,那怎么会成为现量呢不能成为现量,因为它的自相没有指点出来。所以,第一个不是现量。
第二个,实际上做梦的时候也不是现量见到的。怎么不是现量见到的呢你白天的时候执著子孙,在阿赖耶上面有这样的习气,晚上做梦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这样的迷乱意识,实际上这是时间方面的错乱,这方面根本没有任何儿孙的自相。你做梦的时候,不管做什么样的梦,实际上白天子孙的自相绝对不可能有。所以说,第二个时间上面的错乱绝对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第三个,黄色的海螺和树木的动摇等,实际上这些并不是自相。为什么呢因为你所看见的,实际上是你的根识错乱而造成的。对境树木和房屋等的运动或动摇有没有呢决定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就说明没有见到它的自相。因为根本没有往后跑的树木,所以说当时并没有自相。黄色的海螺,我们下面也要进行分析,正常的眼识根本见不到黄色海螺的形状,从这个角度来讲,黄色海螺的形状实际上是一种非理。因此,这种现量也不合理。
但是,在这里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是环境,时间以及行相错乱三者中的哪一种,如果我们通过所有这些现象的理由并以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那最后就能了知这个法,这样的情况是有的。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比量,所以成为比量的时候是有的。
第一个,通过宝珠的光可以了知宝珠。因为以前就知道宝珠和光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我看了宝珠的光以后就会有这样的推理;门口上反射出宝珠的光,那里面肯定放着宝珠。如果我们进一步进行取舍,最后就能真正得到宝珠的自相。比如以前我们看过酥油灯,也看过一些路灯,所以只要看见它们的光,我们就会知道有它们的本体存在。这是一种比量,并不是真实的现量。
第二个,从时间上的错乱也应该知道。通过白天或以前对相续的熏习,晚上在梦中也显现所执著的子孙,那说明以前在他的心态中就有这样的执著,因为依靠这种执著就会在梦中出现以前的子孙等。这是一种推理,是一种依靠果因来进行推理的方法。因为,如果我天天梦见一个亲人,那就说明我以前对这个亲人有一定的感情。这是一种推理,那个时候根本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然后是第三个,刚才说的黄色海螺和路边树木等的运动,这些也是通过眼识来看见的。眼识看见黄色海螺以后,就会知道这是黄色的。黄色实际上是眼翳这一错乱因造成的。黄色的海螺也有它的形状,轻重,通过眼见的色法,它的形状和轻重就可以了知,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或者我在路上看见动摇的树木,以动摇的树木来进行比量推断;动摇的树木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只不过我在车里面而车又在运动,以此原因我的根识已经错乱了,如果我去寻找,应该有安住的树木。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它真正的自相,它的真正自相实际上是来源于一种比量。
因明前派中,有些认为这是现量,有些认为这是比量,有各种说法。但实际上,通过这样的对境也能了知真正的自相。如果了知自相,那一定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
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
这是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他们这样认为;缘取白色海螺的眼识实际上对所触的柔和与沉重等来说也是现量。比如说,我们看见了白色的海螺,白色的海螺实际上是我们的眼睛来见到的,但是通过见它的眼识也能现见身识所了知的对境。我们看见海螺以后,会知道这个海螺可能有一斤半,它很光滑,也很柔和,等等。这样的现量自然而然会生起来。他们认为,白色海螺是眼识来看见的,但是所触的轻重和所触的柔和等也能同时照见,同时现量见到。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这是对方没有分析《俱舍论》里面所讲的十二处的原因导致的。十二处分内处与外处,外处是色声香味触法,内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实际上内处和外处是各自对应的,比如内眼处看见的对境是色法,身处对应的法是触。如果我们的眼根既能照见色法的颜色和形状,又能照见它的轻重,柔和等,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这样的话,各个处不同的作用就不需要了,有这个过失。因为你眼根既能照见色法,又能照见声音,味道,还有所触等等;那这样,内六处各自不同的作用就完全没有必要分开了,但实际上它们各自的作用是分开而存在的。如果眼根一个有境能照见不同的对境,那么其他的处就成了没有意义。
实际上,通过眼能照见所触的说法,只不过是因明前派把现量和比量没有分开而已,他们对运用在同一个时间中的因法推知理(因法推知的一种比量)没有了解,把它误认为是现量。什么叫做因法推知呢所谓因法推知,就是在任何一个法的本体上都聚合有不同的法,比如说颜色,形状,味道,这几个法是同时存在的;如果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法推知与它聚合的其他法同时存在,这就叫做因法推知理。这是五种果因之一,五种果推理之一。比如说,现在我口里面含着糖,通过糖的味道可以推出它的颜色或形状存在。
原来我们学《释量论》的时候,有人认为这个推理不一定能推得出来,因为糖全部吃完了以后,嘴里面还有甜的味道,所以它的味道不一定能推出它的形状。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虽然我们舌头上原来一块糖的粗大形体已经全部消失完了,但是只要它的味道存在,这就说明它的微尘存在。虽然我们眼睛看不见,但实际上只要甜味在舌头上存在,就应该说它的微尘存在。
刚才他们的说法,其实是以八种微尘(极微)中的一个微尘来推出与它共存的另一个微尘。本来色法和触法或味道和色法是不同处的对境,以一个处的对境来推出另一个对境,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果推理,并不是现量见到的。但因明前派却把它当作现量,所以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合理的。或者我们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的缘故",那么说明烟和火之间有一种聚合的力量,所以通过一个法就可以推断出另一个法,应该这样来了解。
刚才前面本来不是现量,但是因明前派认为它是现量,这种错误的观点已经破完了。
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
有谓分别境时相,错乱之故非现量。
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门外面的瓶子误认为是房子里面的瓶子,或者里面的瓶子认为是外面的瓶子,这主要建立在分别念当中。这其中的眼识,是与对境分别错乱相关的一种眼识。还有,从时间上面讲,比如说你今天下午看见这个众生的时候认为,这是我昨天早上看见的或者是今天早上看见的,如分别念认为我今天下午看见的牦牛是昨天的牦牛等。这里的眼识,是与时间分别错乱相关的眼识。然后是与行相分别错乱相关的眼识。本来是红色的柱子,你认为是红色的氆氇;或者本来是蓝天,你心里面认为,这是一块蓝布,等等。
这三种眼识,一个是从对境方面分别念错乱来讲的,一个是从时间的角度分别念错乱来讲的,还有一个是从行相上分别念错乱来讲的。这三个都有分别念在中间作怪。大家知道,本来这个瓶子放在门外面,但是你却认为它在屋子里面,这是对境方面的错乱。本来,你昨天看见的人和今天看见的人肯定不是一个,但是你分别念认为;我今天看见的就是昨天看见的,这是时间上的错乱。你的分别念将红色的柱子误认为红色的瓶子或者氆氇,这是行相上的错乱。因为都是错乱的缘故,所以这三种眼识不是现量。
总之,他们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这样遮破;分别念的的确确有错乱,但是现量的根识不一定有错乱,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如果是眼识,一个根识当中既是错乱,又不是错乱,这种矛盾的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一个心识当中,现量没有错乱,而分别念已经错乱了,这种情况是可能的。
分别错乱然不障,根识犹如取蓝量。
这里是说,你们刚才认为的这三种眼识是现量上面的一种错乱,这种说法不合理。也就是说,对方非现量的说法不合理。
怎么不合理呢因为,它们的分别念虽然是错乱的,但是它们的根识并没有错乱。刚才的三种情况,我们都清楚,本来是屋子里面的瓶子却认为是屋子外面的,但无论如何,当时看见的那一个瓶子,现量已经看见了。或者说,不管是里面的瓶子或者是外面的瓶子,当时确实已经看见了,只是分别念认为在屋子里面或者在屋子外面。而昨天早上的人和今天下午的人,现量看见的时候,早上看见和下午看见,都已经看见自相了。但是,分别念却认为它们是一个人,或者说就是早上看见的那个人。而看见红色柱子的时候,虽然将它认为是红色的瓶子或者氆氇,分别念认为是一个,但当时毕竟有一个现量识。所以,在分别念上面的的确确有错乱。本来是柱子,却认为是红色的氆氇;本来早上,下午的人是分开的,但认为下午的人就是早上的人等等。很明显,这些都不合理,分别念上面是错乱的。但在根识面前,它们并没有错乱,因为都现量见到了自相。
那分别念的错乱会不会障碍自己的根识呢绝对不会障碍的。比如一个人看见红色的布,虽然分别念认为它是常有的,但实际上,这并不障碍他缘取红布的眼识是现量。或者用蓝色的布匹也可以,这种蓝色的对境,虽然你眼晴已经现量看见它了,但是在你的分别念当中,尤其是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的人,他们会认为;昨天的蓝色对境,今天的蓝色对境,这个蓝色的对境永远都是存在的。这样的话,一个人的相续中,他的根识已经如理如实地照见了;可是,因为种种因缘,他的分别念不一定能了知。如果能了知,那么世间上凡是能看见对境的众生的修行都会非常好,无常观就不用特意给他们宣讲了,有这个过失。
所以说我们一定要了解,哪些是现量,哪些是比量。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说在现量面前已经亲自见过了,但是在比量面前或者说分别念面前,增益并没有斩断,是这个意思。
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个别师言是非同。不同对境异体故。
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这样认为;既然你们承认,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是氆氇的红色时的根识,从总的红色方面来讲是量,那将白色海螺错认为黄色,虽然从颜色上面来讲有错误的一部分,但是在形状方面怎么会没有量呢应该有一个量。因为这两个是非完全相同的缘故。意思就是说,如果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是氆氇的红色的根识,在红色这一分上是正确是话,那么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在形状——螺旋形方面也应该是正量,这没有任何差别,因为是非完全相同之故。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同对境异体故。"这完全是不相同的,比如说我看见红色的氆氇和红色的柱子,当时虽然分别念当中有一个红色的执著,但是这种执著的对境跟眼识照见的对境完全是不相同的。我看见红色氆氇的时候,当时眼识已经照见了红色氆氇的自相,后来看见红色柱子的时候,虽然我分别念认为这两者都是红色,但实际上这两者从自相上完全是不相同的。在无分别念和分别念的对境方面,我们前面也提过;分别念的对境完全是模糊的,是朦朦胧胧的,不能照见自相;自相呢,它只是无分别念的对境,自相怎么样存在无分别念就会怎么样照见。这一点,我们在第一品和第二品里面也做过介绍。而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这完全是根识错乱而引起的,并不属于分别念错乱而根识不错乱。由于它们的对境不同,所以,刚才这种是非相同的过失绝对不会有。
我们也可以看出,意识错乱而根识不错乱的情况是存在的,前面也提到过。如果是一个根识,那错乱和不错乱的两种情况有没有呢没有。我们眼识看见红色,而眼识既是错乱又是非错乱,这情况绝对找不到。你的眼识如果错乱,就已经错乱了,在这个上面不会有一个不错乱的部分。如眼睛看见二月的时候,它有没有不错乱的部分呢绝对没有。
由于对根识上面的错乱,不错乱分不清楚,因明前派一直错误地认为;看见二月的时候,虽然两种月亮方面是错的,但是其中的一个月亮应该是正确的。为什么说他们错呢因为你的根识要么是错乱的,要么是正确的,除了这个以外并没有其他情况。前面我们讲现而不定识的时候,好多道友在这个问题上面也分不清楚。今天,我想很多人应该搞明白了。
而在一个人的相续当中,根识没有错乱而分别念已经错乱了,这种情况是有的。刚才前面的比喻是非常恰当的,你看见蓝色对境的时候,你的分别念根本不知道它的真相。我们前面不是也讲了吗,外道本师看见释迦牟尼佛的时候,其实他的眼识应该看见了释迦牟尼佛相好庄严的身相,可是他的业力现前,因为业力在作怪,在分别念面前他认为佛陀不具庄严身相,并对他产生各种邪见分别念。虽然在根识面前已经出现了,但是因各种习气的原因,分别念完全都变成另一种了。
所以,有些是根识也错乱,分别念也错乱;有些是根识没有错乱,分别念错乱;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的心识,这是"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通过破斥我们就会了知,是现量的就不能看作非现量,不是现量的也不能看作现量。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分析清楚。
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
有谓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
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通过宝珠的光来推理宝珠是不合理的,这并不是一种比量。为什么呢因为,通过三种原因进行观察,以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实际上是一件不能成立的事情。第一个,如果是通过宝珠来推断宝珠存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以宝珠来推断宝珠存在,那能立和所立就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没办法推。比如我说"你是人,因为你是人的缘故",那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样,通过宝珠来推断宝珠也不可能。第二个,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这也非常困难。为什么呢比如我在别人面前说;那里应该有宝珠存在,因为我看见了宝珠光的缘故。那别人就会说;宝珠还没有成立,怎么会知道这是宝珠的光呢因为这个宝珠你并没有见到,它是隐蔽分;既然是隐蔽分,那它发出来的光你怎么会知道所以,以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也是不可能的。第三个,如果我们没有用宝珠的光,而是以一般的灯光,太阳光以及其他的光来了知宝珠,那这是更困难的事情。如你所说"前面有光,肯定存在宝珠",那不一定,因为这个光也许是太阳的光,也许是灯发出来的光等等,有很多很多的原因,不一定是宝珠的光。所以因明前派认为,你们所说的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这一点不能成立,即"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这不是一种比量,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通过同等理来遮破他们的观点。
若尔稻芽稻种等,果因多数成荒谬。
如果你们真的这样承认,不仅是我们,恐怕你们自己建立宗派也非常困难。请问;你们通过稻芽来了知稻种,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的我们可以推出,你们同样具有上面的全部过失。以稻的种子来推出稻的种子存在的话,那能立所立就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通过稻的苗芽来推出它的话,种子还没有成立之前,它的苗芽也不能成立。如果仅以苗芽来推出稻的种子,那就成了不定因。这样,你们自宗以稻芽,稻种为主的所有因和果的推理,是不是全部都变成了不合理的荒谬之说,会不会变成这样的无稽之谈呢
又比如,通过烟来了知火也同样有这个过失。如果用火来推知火,那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用烟来推出火,火不知道之前,烟怎么知道以一般的灰色东西来推知火的存在,就成了不定因。那这样,所有因和果的推断会不会全部被推翻
对方这样回答;虽然当时没有发现稻芽在稻种中产生,也就是说没有发现稻的种子,但对于一个通达因明的人来讲,因为在以前的时候他已经了知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予以肯定并不相违。比如说以前他在某个时候看见过稻的种子中产生稻芽,了知稻芽和稻种之间有一种彼彼相生的关系,从此他对这一点就深信不疑;所以一旦他看见稻芽以后,因为以前知道它们之间关系的缘故,现在即使没有看见隐蔽的部分,通过它的果就可以推出因来。比如说我以前听到过这个人的声音,他给我打电话,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我听到了他的声音,我就知道;"哦!是这个人。他的声音我熟悉,肯定是这个人。"当时我并没有看见这个人,但是通过他的声音我就能了知是这个人。同样的道理,稻芽和稻种之间,虽然当时并没有看见稻种,但是在以前就已经了知稻芽稻种关系的缘故,所以现在完全可以推知。
如果你们这样说,那么我们因明自宗也是同样的道理,宝珠的光和宝珠也有这样的关系。虽然在进行推理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宝珠的存在,但是在以前就了知宝珠和宝珠的光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看见宝珠的光之后就会认为;这不是灯光,也不是其他的光,就是宝珠的光,这里肯定有宝珠。由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我们前面讲比量的时候,专门有一个回忆它们之间的关联,以此你就能了解它们之间的关联,根本不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断。因此这种比量,用宝珠的光来推知宝珠存在,或者用日光来了知太阳存在等,诸如此类的推理完全是正确的推断,它们应该成为比量,而并不是你们所说的"非比量"。
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谓因所立纵错乱,外境及分乃正量。
他们认为,虽然在因和所立方面有一定的错误现象,但从外境分的角度来讲,也有正量的部分,因此这也是一种比量。外道的一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本来,"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灶中之火",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比量推断,这是一个正确的比量。"喇荣的山后面有火,因为我看见山后正在冒烟之故",如果冒烟,肯定有火,这一点是成立的,就像我们钢炉里面烧的火一样。通过这种方式来推理是正确的。
但是外道并非如此,他们经常是心里面所想的和口头上所说的完全都不相同。在外道的法语中,有这样的名词;有支的补特伽罗,有支的身体等等。他们认为有些东西有许许多多的支分,支分具足的总体就叫做有支。由此,他们建立论式;有支的山上,有恒常的火,因为有胜义的烟的缘故,就像大自在所作的灶。
乱说,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啊!那天两个人辩论,一个人实在辩不过另一个人,后来那个人生气地说道;"你乱说!不要跟我辩论,乱说!"我们也跟外道讲;乱说!但我们并不是辩不过外道。
外道完全是从凭空想象的角度来讲的,因是胜义谛的烟,所立是常有的火,所以他们的因与所立都是荒谬的。所谓胜义谛的烟,他们认为是最究竟的烟,或者是实相的烟;而所立也是常有的火。这两个从实相的角度来讲,应该是错误的。但是从外境的角度来讲,山上毕竟有火,这个火也是依靠烟来推断的,所以从外境存在火的角度来讲,这也是正确的。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下面,我们对他们进行驳斥,这个比较容易。
如是之因无三相,证成无有因差别。
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这不是什么推理,完全是你们的胡言乱语。为什么呢是真实的推理的话,一定要具足三相,三相必须要齐全。但是,你们推理的三相怎么齐全呢首先,有支的山不成立,山对于火和烟来讲,并不是什么有支。如果有支的山不成立,常有的火怎么会成立而且火也是刹那刹那无常的,并非常有。还有,胜义谛的烟也不能成立。所以,它们之间三相的关系不能成立。既然三相关系不能成立,那正确的推理就没办法安立。
再说,你们不能成立的原因还有;要证明所差别法火与烟,因的能差别法"胜义"与所立的能差别法"常有"也需要证实。所差别的法要成立,必须依靠能差别法的胜义和常有。但胜义和常有怎么成立呢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你们所说的推理就像;瓶子是存在的,因为石女儿子的瓶子存在或者兔角的瓶子存在。或者说,柱子存在,因为空性的柱子存在之故。这些话有没有什么关联呢没有任何关联。你们不如直接说;山上有没有火,有没有烟啊你们应该像我们佛教徒所讲的那样,没有必要转弯抹角。因此你们这种推理完全是不合理的。
第一个三相不齐全,第二个能差别和所差别的法无法建立。因此,对方所承认的这些观点完全不合理。
下一个是在事相上能决定的量方面的问答。
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分二;一,提问;二,回答。
己一,提问;
谓彼等量决定者,由自他何所证知
前面已经讲过,量是无欺的,不欺惑叫做量的法相。那确定这些量是无欺这一点,到底是通过自身来肯定而了知的呢还是通过其他的事物来了知的比如说,我眼睛看见柱子是红色的,按照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无欺的。但是眼识现见柱子红色这一点,是眼识自己判断它是无欺的呢还是除了眼识以外的另一个识,如耳识,鼻识等来决定的呢
如果是第一个,量的无欺通过自身来决定,那么世间的任何一个众生再也不会迷乱了,再也不会迷惑于量和非量的关系了。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有眼识的众生就能照见它的本体,因为这个无欺的东西是依靠自身的识来了知的缘故。
如果是第二个,不是自身来了知的,而是依靠其他的识来了知,那就变成无穷了,有无穷的过失。为什么呢我通过眼识来了知柱子红色,这是无欺的,但是我自己的眼识不能了知无欺,中间还需要其他的识。如果眼识自身不能了知无欺这一点,还需要通过意识等其他的识来了知,而其他的识自身也不能了知,也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识来了知;这样以后,就没办法得到边际,尽头,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己二(回答)分三;一,破他宗之回答;二,立自宗之回答;三,遣除于彼之诤。
庚一,破他宗之回答;
有者承许自决定,个别宣称他决定。
此二弃理说理许。
有些论师认为,这是依靠自力来决定的,眼识了知对境,这是无欺的,这一点是通过自己的量来决定的。这是以前的印度论师革玛日纳等这样认为的。还有一些论师说,量的无欺完全是依靠他力来决定的,他们对此一口咬定。
但是,萨迦班智达说;"此二弃理说理许。"萨班认为,完全依靠自力来决定和完全依靠他力来决定的两种说法,完全舍弃了法称论师判断一切事物真相的事势理,同时又舍弃了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说理许"是指宣说符合正理的观点,也就是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这一点,我们通过《释量论》就可以看出来。
《释量论》中已经说了,所谓无欺通过自证来了知。通过自证来了知的话,说明完全依靠他力来了知的说法已经被推翻了。《释量论》里面第一个就是通过自证,通过自证的话,那么无欺肯定是依靠自己的识来了知的,不可能是依靠其他的识。那所有众生会不会不再迷惑量和非量的道理呢没有这个过失。有些依靠自力容易产生定解的,就依靠自证来引生定解。所以,这种无欺依靠自证可以了知。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还讲了;因为众生的根基不同,对外境的错乱也不同,有些不能依靠自力来了知,需要依靠他缘来了知。比如"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虽然我看见了柱子,但是我不知道它是无常,所以只有依靠别人给我指点;你刚才看见的红色柱子,肯定是无常的,只不过是你太笨了,不懂而已,为什么呢因为这是所作的缘故。这是依靠他缘来了知。如果依靠他缘来了知,那么刚才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认为的,完全是依靠自力来了知的观点也就不合理了。
我们自宗,对于无欺这一量的法相,依靠自力来了知的情况也是有的。有些根器不错的,智慧不错的,不要说柱子本体无常,包括一切万法的法性,也是依靠自己的能力来证悟的,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有些不行,上师怎么样给他指点,不要说悟达一切诸法的本体,就连柱子的无常,反反复复给他讲了好多遍,才慢慢慢慢地知道了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情况也有。
所以说,了知无欺有依靠自力和依靠他力两种情况,按照《释量论》中法称论师的观点来承许是非常契合的;而只以一种观点来决定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两种观点都应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