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第四十五节课

  • 作者: 索达吉堪布译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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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现在讲的是第八品。比较而言,第八品有些名词和道理稍微难懂一些,尤其是对以前没有学过因明的人来讲,应该说有点复杂。这里的几个关键问题,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名相,法相,事相,这三个相必须要搞清楚。如果这三个相的概念或定义没有搞清楚,那我们学习整部论典,尤其是第八品,就会有很多地方不明白。所以首先,什么叫做法相,什么是名相,什么是事相,这些一定要搞清楚。同时我们现在辩论的主题是什么对法相方面的辩论是这样的,那名相方面的辩论是如何这些问题大家应该再三地去思维。

一般来讲,因明是我们众生分别念的行境,它不像《般若经》,《现观庄严论》等经论,这些经论刚开始讲的时候,好像空性,五道十地的各种功德比较好懂;但实际上,越研究,越深入,越觉得难懂,因为以我们凡夫人的智慧,根本没办法深入到它内在的境界中去。而因明与之完全不同,刚开始的时候,很多名相,道理比较抽象,有难懂的感觉,但是你反反复复地深入思维,就不会很困难。在学习的过程中,大家不要虎头蛇尾,只在开头的时候积极是不行的。前一段时间在网络佛学院的论坛上,许许多多的人都提问题,参加的人比较多;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多人就没有踪影了。城市里很多人的行为我也清楚,刚开始的时候也知道,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学习因明的道路上,肯定会倒下去的,这是没有任何怀疑的;但是也想,一部分人也应该从中得到一定的利益,尤其是对佛法和佛陀生起不共的信心,我觉得这是我们有生之年所得到最珍贵的一个如意宝。虽然我们所讲的内容,是分别念寻伺的境界,但是从寻伺的境界来讲,这也是比较难懂的一门学问,因此也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了解。世间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或者一些其他的物理,化学等等,与这些学问比较起来,因明可能难懂一点。因为因明中有很多比较深奥的道理,所以也会运用非常深细的逻辑推理。如果你没有懂得它的规律和公式,那还是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不要因为不懂就倒下去,也不要认为这没有什么不懂的。同时也不要认为,这对我的生活和修行没有什么关系。对这种想法,全知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也讲了,这是一种天大的邪见。对佛陀抉择名言的一种最好手段——因明,如果我们不重视,那这是自相续已经生起邪知邪见的标志。

我们今天继续学习前面所讲的道理。前面已经讲了,法相有没有法相以及名相有没有名相的问题,今天也继续学习这个问题。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对方有些论师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比如用一种三相推理来建立一个事物,在此过程中,这个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那它的因或说推理就成了相似的推理,因为它三相不齐全的缘故;如果具足,那么我们刚才说的一样,第一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二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三个三相推理……这样就一直到无穷无尽了。

三相推理到底是怎么样推的呢有些人可能这样问。比如山上作为有法,有火作为立宗,因为我们看见冒烟之故,冒烟作为推理的因,那么这个因,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第一个三相推理也就成为相似的因了。为什么呢它不具足三相推理的缘故。如果具足就成了无穷。他们以这种方式来跟我们进行辩论。

我们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我们对他们进行的回答,跟前面的方法完全一样。自宗的观点,昨天前面也说了;虽然在树枝上没有其他的树枝,但我们建立的时候,并不是抛开树枝而建立檀香树,而是以树枝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这种推理非常关键。如果你懂得了这个推理,那么这里的名相具不具足名相和法相具不具足法相的问题,就会一目了然,全部会明白的。如果这个道理没有懂,那就有一定的困难。关键问题是什么呢昨天也讲了,我前面的这棵檀香肯定是树,因为它具有树枝树叶之故。其实这是以树枝树叶跟当时的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没有完全分开。

同样的道理,刚才"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烟,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三个三相推理,第四个三相推理等等,这种推理方法没有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呢因为推理是"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建立的时候,是将烟和三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推理的。所以你要用的话,应该将整个三相推理与烟结合起来,其实它们是无二无别的,因此不会有无穷的过失。而且,在以烟来建立火的时候,其实是用它们之间的无则不生的关系来进行推理的;而除开火以外的烟,根本没有作为这里的因。所以说,烟的法跟火的法,这两者是以不可分离的方式进行建立的,并不是除了火以外的烟存在,不是以这种方式来建立的。这样一来,大家应该清楚,对方所提出的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如果我们把单独的烟作为有法或者作为因来进行判断,可能会有无穷的过失。但实际上,不管是任何一个推理,并不是如此的。所以说,绝对不会有这种过失。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我们上述讲到的推理,无论是檀香树和枝叶无二无别的推理方式也好,还是烟与火无二无别的方式也好,这样的两者无别的推理方式,实际上已经遣除了前面所讲的过失;法相具不具足第二个法相,如果不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法相就成了不是所知了;如果它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第二个法相必须要具足第三个法相等等。所以,自宗完全没有这种过失。这种推理方式非常关键,因此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在学习的时候,尤其是在辩论的过程中,有时候在心法上辩论,有时候在境法上辩论,但是大多数是境法和心法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辩论的。如果对方用境法来进行辩论,你不善巧跑到心法上也不行;如果别人以心法和境法合为一体的一个问题来向你辩论,你就应该区分开来,哪些是心法,哪些是外面的境法。还应分清,哪些是总相和自相二者合而为一的耽著方式来进行建立的。这些道理,我们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白;如果这些不明白,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就会经常失败。

接下来过后,自宗建立法相的法相;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鄂译师等因明前派的论师们提出,如果你们把法相的法相说成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呢

按自宗观点,建立名相的理由是法相的法相。对方据此给我们发出过失;按你们所说,依靠项峰垂胡可以建立黄牛的名相,因此要建立名相必须依靠它的法相,由此可以成立,建立名相的唯一理由就是法相的法相;那同样的道理,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比如有法,所立,因三者,中间的所立是依靠因来了知的;那这样,因的法相就是能了知所立,能了知所立的法就是因的法相。为什么不能这样说呢应该是可以的。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我们从表面上看;噢!对的,他们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建立黄牛,的的确确需要能安立它的一种不共理由,没有这个理由,黄牛也无法建立;那同样,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了。我们从表面上看,好像对方的观点有道理,但实际上,作者在这里已经遮破了。

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比如所作,它实际上是一种能了知的因,如果你说因的法相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凡是了知所作的人,他的相续中就不会有不了知无常的情况,因为它是能了知者,既然是能了知,那么依靠它就完全能了知。那这样,所有的相似因或者所有的因,凡是能了知的这些法全部都成了真因。所以说,对方提出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那么所立的能知也应该成了因的法相,如果成了因的法相,那就绝对不合理,因为单单依靠所作也可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有这种过失。如果这样,那在人的相续中就不应该有增益了。

有许三法皆齐全。

夏瓦秋桑等论师认为;法相的法相是具有三法,三法齐全的才叫做法相的法相。三法实际上是实有法三种——实法,有法,法,这三种法齐全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他们所谓的三法指的是总的法相,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具足这三个法,他们认为是法相的法相。下面,我们要对此进行分析。

有些论师在《摄类学》中,或因明后派的论师(包括格鲁派的有些论师),他们在辩论场所当中经常把法相的法相安立为集聚三相,集聚实有法三者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什么是具足三法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他们认为项峰垂胡必须是法相,它是黄牛的法相,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这种法相不能离开它的名相,名相指的黄牛;也就是说,法相是在黄牛的范畴中存在,或者说应该建立在它的身上,不能离开它,这是第二个条件。第三个条件,他们认为应该在事相上存在,事相指的是花白或黑色的动物,在这样的动物上必须具足上面所讲的项峰垂胡,这是第三个条件必须在事相上存在。

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必须具足这三个条件,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现在藏地雪域的有些论师也认为,法相的法相必须要具足实有法三者,他们在辩论场中也经常持这种观点。

下面,萨迦班智达对他们进行驳斥;

待名相故此非理。

你们说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这三个条件具足才是法相的法相,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我们要了知法相的法相,就必须观待名相了。为什么说观待名相呢刚才你们不是说了吗,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也就是说应该周遍于自己的名相,观待自己的名相才能安立。这样的话,你们的说法就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你这样的法相完全要观待名相。本来法相是能了知的法,名相是所了知的法。比如说,一个人不知道黄牛,他通过了知黄牛的不共特点——项峰垂胡,也完全明白了项峰垂胡这个外境跟黄牛名称两者的关系,这样以后,就能通过它的法相来了知名相。本来,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是依靠法相来了知名相,有这样一个作用。但按照你们的观点,要知道项峰垂胡的这种特点,必须先要知道它是黄牛。而要知道黄牛,它的不共特点就必须要清楚,黄牛不共的特点没有清楚,你不可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如果已经知道了名相,那你所谓的法相不存在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我要了知黄牛,那首先要知道它不共的特点;可是现在我已经知道了名相,那法相不存在也可以。所以,如果法相的法相真正要具足这三个条件,尤其是中间的"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那这个道理非常不合理,因为它完全观待名相。如果观待名相,那法相就没有作用了,所以说;"待名相故此非理。"

下面是我们自宗;

乃遣直违义反体。

那么,法相的法相到底是什么呢这个大家一定要搞明白。自宗法相的法相,我们昨天也讲了,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其实排除直接相违和成立义反体,它们都有一定的含义。

首先,什么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呢比如我们要建立黄牛,那么不具足项峰垂胡的任何动物和事物全部都排除了。要成立法相,首先必须将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然后是成立义反体。所谓的成立,以前萨迦派有些论师的注释中说,是指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也有这样的说法。"义反体",它与下面的名相和事相不能混杂。因为法相,它自己有一个不共的特点。如果没有不共的特点,法相又遍于名相,又遍于事相,那它到底是事相的法相,还是名相的法相,还是法相的法相,就搞不清楚。所以从它自己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也应该否定。所以,法相的义反体已经否定了名相和事相的反体。

本来,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都是在一个论式中安立的。比如"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从本体上讲是一个本体;但是从反体上讲,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不是法相,反体是分开的。如果反体没有分开,那法相的法相已经过遍于名相和事相了,有这个过失。这样一来,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具足三种法的说法也不合理,然后能安立的理由也不合理,这些根本没办法成立真正的法相的法相。

而我们自宗法相的法相的定义是这样的;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己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比如说黄牛有没有法相呢黄牛有法相。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有没有法相呢有法相。它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是法相的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呢我们说没有。法相的法相到了第二个以后就没有了,因为我们在建立一个论式的过程中,只要有第二次就可以了,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有说明。

因此,大家对今天所讲的内容一定要明白,到底我们在走什么样的道路,一定要搞清楚。不然就像有些从来没有出过门的藏族人,到了城市里就不知方向一样。到底现在到什么样的街,前面是什么,后面是什么,什么都不清楚。这样的话,学因明也有一定困难。我们现在最关键的是,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别宗是怎么承认的,自宗是怎么承认的,这些一定要清楚。从他宗建立的角度来讲,尤其是现在格鲁派为主的一些论师们,他们认为实有法三者具足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但是我们要知道,这样的法相观待名相的缘故,在没有知道名相之前,那就永远不能了知法相,有这个过失。对这个太过,不知道对方怎么回答。但肯定要回答,如果没有回答,那就不合理。这讲的是法相的法相。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对方观点;

其实,这里的观点跟前面的观点结合起来应该这样讲;前面,对方是从建立的角度来讲的,具有三种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这里,远离三种法就是法相的法相,他们认为真正的法相的法相要远离这三种过失。应远离的三种过失如下;前面第一个是总法相,这里是从它的反面来讲,即不是总法相;前面第二个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现在是离开了自身名相;前面第三个说在事相上成立,现在反过来在事相上不住,在事相上不成立。所以,这个是反过来,也就是这两个应该结合起来讲。下面这个颂词可能难懂一点,但跟前面的颂词结合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好懂的。

对方的观点是这样的;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在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也就是说藏地因明前派夏瓦秋桑为主的一些论师,他们是这样承认的;法相的法相要远离的过失本来有许许多多,但是全部归纳起来,应该在三种过失里面可以包括。第一个是自反体没有成立实体。刚才我们也讲了,前面他们讲法相必须是一个总的法相;现在这里对方说,法相必须要远离自反体未成立的过失,也就是说法相自己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这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我们说"前面的动物,它是黄牛,是黄牛的缘故",那黄牛就成了黄牛的法相,可见黄牛不共法相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所以说"自反体未成实体"。或者我们说"他是人,因为是人的缘故",人是人的法相的话,那就非常可笑,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他们认为,要建立法相,法相自己的本体必须首先成立,一定要远离非法相的反体,他们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当然,如果要讲得比较深一点,我们按照《量理宝藏论自释》的观点来讲就比较复杂。但是我不一定讲得来,即使讲得来,大家的根基是能接受还是不能接受也不好说,个别的可能能接受。如果不能接受,不能消化,我在这里一直说也没有多大的意义。所以,我就以非常简单的方式来给大家做个字面解释。这是第一个——法相不成立的过失,他们认为这个必须要远离。

第二个叫做义反体转他。刚才我也说了,前面他们讲不是这个名相以外的法相就是名相的法相,比如黄牛的法相应该是黄牛的法相,不应该是其他的法相。但是这里,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马,具足项峰垂胡之故",或者"这个东西,是瓶子,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虽然有一个法相,但是这个法相在名相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本来项峰垂胡的名相是黄牛,可是这里的名相已经变成了马和瓶子,也可以成为山王,江河等。这样安立的话,那它的法相在名相上根本没办法接近,这叫做义反体转移。意思就是说,在刚才的论式中,对于马匹等名相,法相的义反体已经转移到其他上面了。所以,这已经成了除了这个名相以外其他的义反体了。那这样,法相虽然成立了,但是与它所安立的事物完全是离开的。

《量理宝藏论自释》中讲到,不遍的过失,过遍的过失,不容有的过失全部包括在这里面。下面我们自宗马上要讲,这几个过失才是法相的过失。但是,这几个法相的过失全部安立在这里面。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是不住事相。前面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应该在事相上建立,事相上成立的才叫做法相,比如垂胡在花白的黄牛身上成立,这是第三个条件。那么现在,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要远离这种过失。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在这里"花白"根本没有;或者"我们前面的花白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具足项峰之故",这个法相在事相上根本不成立。这叫做不住事相,不住事相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法相与事相不相关,法相在事相上根本贴不拢,这样的过失一定要远离。

对方从反面提出了法相的三大过失。下面,我们遮破对方这个法相的三大过失。

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这是自宗对他们进行的破斥。刚才你们从反面安立法相的三大过失,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你们到底是用三轮(有法,立宗,因)的因明推理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呢还是不用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我们首先向对方提出这两个问题。

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以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的。那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你们要应用一个论式,比如"这个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马,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如果用这样的论式,以非黄牛的动物作为论式的有法,那么你们前面所说的"义反体转他"就不存在了,就不能转移了。因为这样的有法安立的时候,与它的法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那你们刚才所建立的论式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以推理的方式安立的过失就不成立。

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我们并不安立论式,只是随便给他们发过失,并不是用三相推理的论式来发过失。如果没有应用论式而建立过失,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法相不住事相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如这个花白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之故。如果论式根本没有建立,那到底它是不是黄牛根本没办法了知,所以必须要通过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我们法相要建立在事相上面的话,你必须要利用一个论式,如果连论式都没有用,那你怎么会了知它是黄牛呢所以法相在事相上建立的说法,绝对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此,对方从反面承认的法相的三大过失不成立。当然在这里,第一个自反体不成实有并没有破,只破了后面两个过失。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其实你们因明前派,将法相的过失归纳为这样三种的做法不太合理。怎么不太合理呢如果在因明的学问中,尤其是建立法相的法相的时候,真正有这三大过失的话,那么世间所有智者的顶饰——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为什么不在《因明七论》为主的论典中宣说如果法相的法相真的有这三大过失,那两大理自在的论典中为什么没有阐述即使说没有阐述,如果真的具有合理性,后代的高僧大德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你们这样的安立有许许多多不方便,不管是正面的三个特点也好,反面的三大过失也好,在安立法相的法相的过程中,这样的安立相当不合理。即使说你们的观点有一点合理性,但诸多智者并没有共同承认。因此,在没有任何必要之下,依靠自己的分别念来建立这样的宗派实在是毫无意义。最好不要建立自己分别念的观点,否则,就会与正理相违。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遮破对方的观点。

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下面,我们建立自宗的观点。对自宗的观点来讲,真正的法相应远离什么样的过失呢我们因明自宗,法相的所有过失包括在三大过失之中。如果远离了这三个过失,那就是非常正确的法相。去年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已经讲过法相的三大过失。在理自在法称论师的论典中,这三大过失有没有宣说呢当然是宣说过的,《释量论》中在讲量的法相的时候,宣说了要远离不遍和过遍的过失;在他另外的有关著述中,宣讲了要远离不容有的过失,这些说得非常清楚。所以,我们自宗非常符合两位理自在的究竟观点。那么,下面就讲这三大过失。

第一个是不遍的过失,我们自宗的法相必须要远离不遍的过失。不遍的过失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其实这有不遍的过失。为什么有不遍的过失呢因为,花白的垂胡对花白的黄牛来讲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对黑色的黄牛来讲,用花白的垂胡来进行推断,就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黄牛有这个特点,黑色的黄牛没有这个特点,并没有遍于黑色的黄牛。所以,如果我们用了一个这样的法相,就有不遍的过失。

第二个是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头,或者它能走路,或者它具有声音,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当然,对黄牛来讲它确实有头,这个作为它的一个特点,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是,以它作为法相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黄牛才有头,世界上包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一个有生命者都没有头的话,我们用具有头来作为它的法相,这也是可以的,但并没有这种情况。

有些因明论典中有这样一个辩论;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黄牛的头之故。这个论式合不合理呢不合理。有些人认为,为什么不合理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只有黄牛才具有黄牛的头,所以这是合理的。我们表面上看来;对呀!黄牛的头唯有黄牛才具有,这是它的不共特点,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黄牛的头;这样的话,应该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你这样安立,那么这个法相就要观待它的名相了,在黄牛不知道之前,黄牛的头就不会知道。所以说,我们刚才对因明前派所发的过失依然存在。表面上看来这是对的,但实际上黄牛没有知道之前,黄牛的头谁也不知道。但是,法相并不是这样的。名相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依靠法相来了知。所以,你们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还有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瓶子之故";或者"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人之故"等等。这样说的话,那就不容有,不可能。我们可以告诉他;你的法相不容有。

其实,法相的所有过失只有这三个。如果某个法相远离了不遍,远离了过遍,远离了不容有,这三个过失都已经远离的话,那么这就是非常正确的法相。如果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法相,那它已经具有三种否定。哪三种否定呢第一个是非有否定,比如说黄牛的法相,它已经否定了不具足项峰垂胡的可能性;然后是别有否定,别的没有,只有它才具有,也就是说只有黄牛才具足项峰,别的动物都不具足,这叫做别有否定;最后是不可能否定,非可能否定,也就是说唯有黄牛才具足,其他动物不可能具足。

在这里,从意义上,词句上已经遣除了,否定了三个其他过失,正面建立了远离不遍,过遍,相违三大过失的法相。只有这样的法相才算是正确无误的法相,因此我们因明自宗的法相是最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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