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丁三、明如何证悟之方式

《般若品释解义疏》 ︱ 全知麦彭仁波切.撰释︱ 智圆法师.疏解 ︱

丁三、明如何证知之方式

以二共许喻。为果不察故。

世间见有事,执彼为真实,

不许幻性故,诤于瑜伽师。

此段文分为三段解释。初句一段,次句一段,后四句一段。

第一段:如何使凡庸接受有事虚幻不实呢?答:“以二共许喻”,即运用其自身也承认的梦、幻等比喻而作引导。

第二段:既然万法都如梦幻般了不可得,有何必要修道呢?答:为果故(“果”是必要之义),不察故。即为了止息如梦般的苦现相续,有必要修持如梦般的佛道,而且所谓的“修道”也只是不观察仅依名言而假立。

第三段:凡庸为何与瑜伽师相诤?原因是对有事体性的认定存在分歧。

佛教将一切事相归为两类:一、心前有显现的事相,称为“有事”,如山河大地;二、心前无显现的事相,叫做“无事”,如龟毛兔角。凡庸只会执著有事实有,不会执著无事真实,因此限定在有事上说:“世间见有事,执彼为真实”。这里要分清“见”和“执”的状况,“见”是指无分别的前五识,即眼见、耳闻等广义的“见”。“执”则是指分别意识。颂文意为:当前五识现见种种显现的事相时,第六意识将原本无实的虚相执为实有。因此过错出在后台的意识上。(比如眼识见色法就像相机的镜头,只是单纯地取相,不会添加美、丑、好、坏、真、假等分别,只是第六意识把眼识所见的色法执为真实;耳识听到恶骂时也不加分别地取相,而第六意识会在后面加工成“骂得好难听!真是欺人太甚!”)

“执”、“不许”、“诤”三义紧密关联:凡庸固执有事为实法,因而不承许有事虚幻,便与瑜伽师相诤。“幻性”与“实性”是一对:“幻性”指现而非实。“实性”指现而实有。

若说:瑜伽师如何能害凡庸识?凡庸现见生等而如是执持,瑜伽师则相反,因此互无违害。

如果在听到上面“瑜伽害凡庸”的一段论述后,这样诤辩说:瑜伽师怎么能违害凡庸识呢?(这里“识”是指见有生、住、灭或自、他等相的识。)比如现量见种子和水、土等和合后,有芽最初生起,中间安住,最终坏灭。像这样是如实地执持为有,怎么能违害呢?

你瑜伽师和我见到的相反,我见了生,你见无生;我见了住、灭,你见无住、无灭;我见了自、他,你见无自、无他……我见我的有,你见你的空,谁也否认不了谁。

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对于宇宙人生的真相,允许各人站在不同立场上持有不同的看法,而这些看法都应当有其合理之处,不能说谁的看法就一定胜过别人。因为思想上也应当民主自由,要允许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观点,为什么一定要臣服某一种观点呢?而且当今是多元化的世界,应当鼓励有不同的主张,“百花齐放”才好。

驳斥:许诸法无实及许实有二者,共许的虚妄喻,即是梦、幻等。以其现而不成实有之故,如是,“色等诸法现而无自性”能在凡庸世间前成立。反之,凡是能现者,定无实有之故,“现而实有”无共见之喻。因此,凡庸于瑜伽师前无机会安立有事为实法。

中观师驳斥:不必喊什么“平等”,正确和颠倒怎么能平等呢?“诸法现而无自性”决定能由正理证成,而“现而实有”则永远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我能举出你我都共许的虚妄喻,如梦、幻等,不但我们中观师,连你们世间人也承认这些显现是虚妄的。而且由此类推色法至一切种智间的一切诸法,都能抉择为现而无自性。比如:正现的生,实际没有生的自性;正现的住,实际没有住的自性;正现的灭,实际没有灭的自性。像这样,“万法现而无自性”能在凡庸前成立。相反,凡是能现出的相都决定不是实法,所以找不到一例“现而实有”的比喻。无论举何种显现法,只要观察就会发现它现而非实。所以凡庸永远无机会在瑜伽师前安立有事实有。

归在自心上解释,“驳”即通过思维来否定自己原有的观念。如何否定呢?我们都有很深的实执习气,最初听到“万法皆空”时会感到难以接受,这就需要借助比喻来帮助理解。首先在比喻上认识到确实有“现而无自性”这回事,之后再用中观正理(离一多因等)观察所见、所闻的现相是否与比喻一样现而非实,直到自己完全确认并非实法为止。

对于自己难以接受之处,要多用比喻来类推。比如眼见的色法和影像类比,耳闻的声音和回响类比;或者把醒位的法和梦中的法对比,对于梦中的现相都承认是现而无自性,对醒觉位的显现也审细观察是不是现而无自性。这样就能逐渐破除执诸法实有的妄见。

若说:假若诸法如幻无实,则学布施等道亦不应理,如买幻马而辛劳般,有何必要?

有人说:如果诸法像幻事一样无实,那么我们修学布施、持戒等道就不合理了。这就像费尽辛苦去买幻马,走了很远的路来到马市上,又在马群里精挑细选,和马贩讨价还价,最终一无所得,像这样做徒劳无功的事有何必要呢?

答:此唯是为果或必要、不观不察而论行持。

此处要领会“唯”字的深义。分成两句解释:

一、唯是有必要而论行持。譬如有病才须吃药,病愈则无须吃药,药是因病而施设;或者过河须船,到岸则不须船。这比喻道虽非实法,但有作用,未到彼岸时,须借它过度;而这也只是一时的法用,不可执实。

二、唯是不观不察而论行持。意思是:谛观时,无一相可得,因而无可言说;但不观察时,可假立而说。也就是要分清“观察时”和“不观察时”两种情况。如果观察“修行”这件事,则能修的人、所修的道、修的作业都不可得,所以观察时无可言说。比如不观察时,认为有人在听法,也如是假名安立;观察时,则所听的声音、能听的耳根和耳识、所起的心念等都了不可得,所以无法用言语表诠。因此说“唯是不观不察而论行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