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真堪布宣讲于2017年6月3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法相、名相与事相三法,只有“项峰、垂胡”一样的特征才称为法相,而其余二法并不叫做法相。诸如此类,此三相每一相都需要有一个不共的理由,如果不具备这种理由,就会导致这三者张冠李戴,杂乱无章。
轮涅一切法都有三相:法相、名相、事相。三相各自都有自己的特征,以其特征来决定。否则就会互相混乱,名相也可能变成事相,事相也可能变成法相。若以各自的特征、法相来安立,就不会出现这种过失。法相的法相是什么?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具有这样特征的事物才可以为法相。
名相也有他自己的特征、法相。名相的法相是无有错乱的言语和心识可耽著之法。要安立名相,就要以这个特征来安立。这个特征,除了它自己,其他法都没有。事相也有事相的法相:法相之所依法。
每个法各自都有安立的理由,用自己的特征来了知、安立,这是最有利的理由,这样就不会互相产生错乱,混为一体了。
庚二(别说)分三:一、法相之理由;二、名相之理由;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有些论师声称:法相义反体存在实体,不需要其他法相,如果需要,会成为无穷。
这是第一种观点。“存在实体”意为法相义反体是境之法,有外境自相。因明前派认为,法相是外境上的自相,比如项峰、垂胡。所以,法相不需要法相,法相是唯一的。否则这个法相还需要法相,就是无穷的了,这是极不应理的。
其实真正的法相并不是外境上的项峰、垂胡,而是遣余。遣余是分别心取境的方式。外境是自相,当他浮现在我们心境前时,就是总相。遣余识把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才可以成为法相;无论单独的总相还是自相都不能成为法相。
另有些论师主张说:虽然法相之义不需要其他法相,但要建立法相自身的名言则需要其他法相。
第二种观点:法相本身不需要法相,但是法相上需要安立名相,若安立名相就需要法相。有法相才可以安立名相。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还有些论师提出:法相之义也需要其他法相,名相与之相同也需要其他名相,并且他们举例说明:比如,建立声音为无常,要运用所作因,(运用所作因就要先证明他是真因)而证明所作为真因,又要运用三相齐全的因,而三相齐全也同样要被证明是真因,他还要观待建立所作因,之后又要运用第二个三相齐全因,要证明第二个三相为真因也必须观待建立第一个三相齐全因,随后又是第三个三相齐全……一直无穷无尽。
第三种观点:法相需要法相,并且是无穷的。这个法相需要下一个法相,下一个法相还需要法相……一直这样延续下去。
不仅法相需要法相,名相也需要法相。名相有名相,这个名相有另外一个名相,这样下去也是无穷的。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举的例子中,用的不是法相而是因(推理)。以此来证明因需要因,推理需要推理,同样法相需要法相,名相需要名相。
第一论式(根本因):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
“所作性”是第一个因。接下来要通过推理,来说明所作性是真因。推理就是因,即因需要因。
第二论式:所作是真因,观待成立声音无常而言,三相齐全之故。
“观待成立声音无常而言,三相齐全”是第二个因。为了证明第二个因是真因,还要进行第三论式。
第三论式:三相齐全是真因,观待成立第二论式的三相是真因而言,三相齐全之故。……以此类推,这样下去无穷无尽。
再举例说明:
第一论式:山里有火,有烟之故。
第二论式:烟是真因,观待成立山里有烟而言,三相齐全之故。
第三论式:三相是真因,观待成立第二个三相是真因而言,三相齐全之故。
如此下去无穷无尽。
再简述一下对方观点。比如说我们发出的声音是无常的,所作性故。因为声音是所作性故,所以是无常的。但是“所作”是不是正确的推理、真因,也要证明。用什么来证明?由三相齐全(三相具足)来证明。这个“三相齐全”是正确的推理、真因,还要用下一个三相齐全来证明。这样下去,就无穷无尽了。
以上三种观点,可以总结为两种:1、法相没有法相,如果法相有法相就是无穷尽了。2、法相有法相,这个法相是无穷的,但没有过患。
他们为什么会认为“法相有法相”没有无穷的过患呢?比如说,要证明所作是真因,需要三相齐全。他们把法相分成了义反体和自反体两个。义反体跟所作是一体的,无二无别。但它有自反体,自反体还需要法相。其实,虽然可以分,但是这样安立是有过失的。下面会详细讲。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驳:以上承认不需要法相以及虽需要法相但会成为无穷无尽的观点均不合理,下面说明原因:如果能安立的因——法相尚未确定,而所安立的果——名相已经决定,那么法相就成了没有必要。
在此要遮破三种不正确的观点。法相不需要法相,法相虽需要法相并无穷无尽的两种观点均不合理。
首先遮破第一种观点。在安立因果关系时,能立因(法相)没有确定、了知之时,所立果(名相)能否确定、了知?第一种情况,所立果可以了知,则能立因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没有法相,也可以了知名相。
若是能立之因——法相不确定,它就没有起到作用,却还要确定法相,那通过什么确定呢?通过它的特征、法相——具足三相的推理。能立之因法相确定了,接下来所立之果名相才确定。所以还是需要以它的法相来确定他。
在不具备能立之因的情况下,所立的法相如果不具有法相,也就无法确定下来,既然不能确定,那么无有尽头的末尾法相也不可能被确定,结果根本的法相也无法确定,这样一来,此等安立都将失毁。
这是第二种观点,存在无穷的过失。根本因没有确定,第二个因也没有确定,第三、第四、第五……这样无穷无尽,一直无法确定。法相有法相,前一个法相由后一个法相来确定,后一个法相再由后一个法相来确定,最后根本的能立之因法相也确定不了。这两种观点的过失几乎相同,都是确定不了法相。法相确定不了,所立之果名相也确定不了,一切安立都将失毁。从名言的角度来讲是一种太过。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以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因此即使无穷的末尾未曾确定,也没有过失。
对方解释说:我们没有这个过失。比如:
第一论式:声音是无常的,所作性故。
这是根本因,它的事相是声音,要确定所作性是真因,这是要观待的,观待成立声音无常而言,三相齐全。此时,所作是第二论式当中的事相。
第二论式:所作是真因,观待成立声音无常而言,三相齐全之故。
他们认为,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是一体的。但是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所作有自己的自反体,三相有自己的自反体,所以还是需要推理、证明的。三相的义反体和所作是一体的,通过他可以安立所作是真因,后面都是无穷的,无法确定,但是没有根本因不能确定的过失。
萨迦班智达对这个道理进行了遮破。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驳:如果表示因的三相齐全、表示黄牛的垂胡特征尽管没有确定,但仅仅决定因的事相所作以及黄牛的事相花白便可了达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以及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那么见到声音为所作的人就不可能生起声为常有的增益了。
这是站在哪个角度发的太过呢?对方说事相可以确定。既然这样安立,那么我们很容易遮破。若见到事相就能了知这个法是无常,见到花白动物就知道是黄牛,不需要法相特征来证明是黄牛。听见声音的人,只要知道声音是所作的,他就不会产生常有的增益。
一般而言,人们通过所作来了知无常,要经过三相推理。但是按你们的意思就不需要三相了,知道所作就知道声音无常。任何人不可能产生“是所作也是恒常”这种颠倒见,因为知道声音、所作,不用三相推理就知道无常。有此过患。比如有些人会这样承许:有一种特殊的声音是所作的,但也是恒常的。按你宗观点,这种邪见是不会产生的。
而且诸如不具备垂胡的花白马等其他动物也将被认定为黄牛。
事相是“花白动物”,有些花白动物有项峰垂胡,有些没有,但是如果可以通过事相确定名相,所有花白动物都要被确定为黄牛了,比如花白的马。这明明是错误的认知,但是按你们的道理,不应该产生这些颠倒见。因为,由花白动物就能知道是黄牛。把花白的马认为是黄牛,任何人不可能产生这种颠倒识。
“所作”是第二论式的事相。对方说“因事相立所立义”,是从这个角度发此过失。因明就是这样,主要是词句方面展开仔细分析、辩论。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有些论师主张说:名相也是同样,如果它不具备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就已经超出了认知、言说的范畴,而成了非所知;
以名相的特征来认知名相:无有错乱的言语、心识可耽著之法。名相就是具足这个特征的事物。若是第一个名相没有可耽著之法,他就超出了认知和言说的范畴,就成为了非所知。名相不是所知,这是无法承许的。
如果是可耽著之法,那么可耽著之法本身就成了后者的耽著境,故而已经成了它的法相,第二个名相本身也是第三个名相的耽著境,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前前是法相、后后为名相的结局。
如果名相是可耽著之法,第二个名相就是第三个名相的法相,这样前前是法相,后后是名相而无有穷尽。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所谓的名言只不过是将自己遣余识前显现的这一分耽著为它的义反体。
名言指名称。一切事物都有他自己的名称,但名称是以分别心假立的。我们进行任何安立的时候,名称与法是一体的,瓶子的名字和瓶子,在自己的遣余识或者说分别心面前无二无别。在外境自相上,二者不可能是无二无别的,因为一个是由心假立的,一个是外境上实体存在的。但是一切的安立都是用分别心来安立的,在分别心面前,二者是无二无别的。
在此通过比喻来说明,“无二无别”没必要分析此名言的自反体,自反体就是一个假立。实际上义反体跟法是一体,跟事相无二无别。
用比喻说明这个道理:这个物质叫树,有枝有叶之故。反问:以树枝证明是树的时候,这个树枝有没有第二个树枝?若是没有,他就不是树了,因为他没有树枝;若是有第二个树枝,还要由第三个树枝来证明……这样法相就成了无穷,永远无法成立。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对方辩解说:在建立檀香树运用树枝的法相时,树枝虽然不具有其他树枝,但不会导致树枝成为非树的后果,因为不是以树枝本身来建立与树木他体的独立树枝,包括树枝本身及檀香树这两者,建立在一个树木的本体中无二无别的缘故,不会成为无穷。
驳:那么同样的,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名言本身就是依靠垂胡等法相建立与自身无别的所知本体,因此名言怎么会成为无穷呢?
对方说,比如檀香树,以树枝来证明是树的时候,树枝没有第二个树枝,但树枝不会变成不是树的法,因为树和树枝是一起安立的,以此方式便可以证成是树,不会有法相无穷无尽的过失。
这个回答很好,建立名相也是如此。名相也不再需要另外的名相,但是也没有“不是所知法”的过失,跟你们的道理是一样的。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驳:那么同样的,名言尽管不具备第二个名言,但前者也不会成为超越认知、言说的范围,名言本身就是依靠项峰、垂胡等法相建立与自身无二无别的所知本体,因此名言怎么会成为无穷呢?
“这个名言若不是无错误的言语和心识可以耽著的法,那他就不是所知了”,没有这个过失。分别念有多法执为一法、一法执为多法的情况。一法执为多法的分别念,把名相和法相分开;多法执为一法的分别念,把多法视为一体了,自然就成为了所知。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我们自宗的观点,什么时候通达了所谓名义法相的名称与意义垂胡等密切相联,当时它的名言便得以成立,如同领悟了大腹与瓶子的名义紧密关联时就成立了“瓶子”的名言一样。
每一个法、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法和名称的关系成立了,名言就成立了,不需要别的。以前老祖宗指着具足项峰、垂胡的花白动物说“这叫黄牛”,这样命名的。后来的人都叫那个动物为黄牛,名相就成立了。有的人可能忘了,需要提醒一下,通过回忆,他就明白了:这个花白动物是黄牛,因为有项峰垂胡。
法相有没有法相?有人说没有法相,有人说有法相,萨迦班智达自宗的观点是法相有法相。法相的法相会不会成为无穷?不会。因为经过三个步骤,第三论式的时候就结束了。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因和法相都分总和别:总因和别因,总法相和别法相,共有四类。什么叫总因?总体上成立的因。比如,烟观待建立火而言,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或具足三相之故。还有别因,比如,烟观待成立山里有火而言,它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二者有什么区别呢?别因是具体的,山里面有火;总因是不具体的,总体上说有火。
还有总法相和别法相。总法相:项峰、垂胡在总体上也是法相,因为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别法相:项峰、垂胡与个别属于此论式中的法相,因为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法相的分类跟因一样:一个是总,非具体的;一个是别,具体的。总别的因和法相,都是运用三次论式而达到终点。这是自宗的观点。
法相有没有法相?有法相。因推理需不需要三相齐全来证明是真因?需要。法相没有法相的观点,已经分析过,有太大的过失。法相有法相,且是无穷的,这也是不合理的。
自宗的法相有法相,但是第二个法相没有法相。因也有因,但是第二个因不用再由因证明。它有三个论式,也可以说三步就到终点了,不再需要第四个论式。
先讲因。第一步: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叫根本因。“声音”是欲知之境,“无常”是立宗之法,“所作性故”是能立之因。此论式中的立宗是声音和无常的结合。
推理要具足三相。第一相,它的因在有法当中。有法就是声音,因就是所作性。所作性在声音上有,声音就是所作性。接下来,因在同品中有、异品中没有,这是第二相和第三相。具足三相的推理才是正确的推理,具足三相的因才是真因。真因就是一个正确的推理。以一个正确的推理可以抉择任何义理,任何义理都应该通过正确的三相推理来抉择。这是根本因。
第二步: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是通过理由来说明的,叫证成义理因。
第三步:三相齐全可以成为真因,最初命名因即是如此之故。这叫证成名言因,回忆名义的关联。当初就这样命名的:具足三相就叫真因。当初老祖宗(或者论师)就是这样命名的,后来也是这样运用的。
法相也是三论式。
第一步:此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是根本因。
第二步: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之故。这是理由。
第三步:“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可以成为法相,最初命名法相即是如此之故。这叫回忆名称,也叫回忆名义的关联。
以上三步推理就可以了,第四步推理就没有任何必要和功用了。这是自宗的观点。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有些论师声称:比如,对面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三相本身来说,如果它不具有另一个完整的三相,那么所谓的三相齐全就不能作为建立火的因;假设具有另一个齐全的三相,则第二个三相也同样要具有能证明它为真因的第三个三相……结果你们的观点也已经变成了无穷。
我们的观点并没有这种过失。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因就是在有法上成立,存在于同品中,而在异品中没有,这三相完整无缺。因此,不要再考虑这些因自反体的部分,只是对与烟无二无别的法以心执为三相而已,而三相并不存在烟以外的他法,依靠这一正理也能遣除法相成为无穷的过失。
他们的过失就是考虑了自反体的部分,这是不用考虑的。分别念只是把与烟无二无别的法,执着为三相而已。“三相”并不是烟以外的法。那只是反体,实际上是没有的。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有许三法皆齐全。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这里讲了其他论师的一些观点。
有些论师提出质问,法相的法相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这样承认绝不合理,如果因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单单以所作就应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如果说要了知所立需要三相的话,那安立名相也需要三相。
真因的法相是正确的推理,这个法相应该是三相齐全。但是按你们的观点,就不是三相齐全了,是“所立之能知”就可以了。这是不行的,具足三相的推理才是正确的推理。
另有个别论师认为: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完整无缺具足实有法三者就是法相的法相。
法相的法相要具足三个特征:
1、它是总法相,即总体上说它是个法相。
2、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它是自己名相的法相,不是别的法的法相。
3、在事相上成立,它要在此论式的事相中成立。
这样完整无缺具足实有法三者就是法相的法相。
由于具有了知法相需要观待名相的过失,因而这种观点也不合理。
第二种观点是不合理的。我们先知道法相,再知道名相,因为二者是能立和所立的关系。先成立因再成立果,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按你们的观点,“是自己名相的法相”,想了知法相,要依靠了知名相。但是了解名相还是要依靠法相,这是不行的。
我们自宗的观点,法相就是指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所谓的遣除直接相违就是否定不同类,所谓的义反体要否定名相与事相的两种反体,原因是:名相不是外境(自相),事相虽然是外境(自相),但它不是指排除他法的部分。
否定了名相与事相,得到的结论就是:法相有法相,具有这个特征的就是法相: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法。安立自宗观点的同时,遮破了他宗不应理的观点。因明就是这样的,有建立就有遮破,有遮破就有建立。有时以遮破为主,建立是顺便的;有时以建立为主,遮破是顺便的。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