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真堪布仁波切宣讲于2017年9月8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量理宝藏论》。
全论分三:一、入论分支;二、真实论义;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分二:一、现量;二、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二 抉择意义。庚一、通达之因。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派;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除诤论。
丑一、法相: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自宗认为:所观待的同品遍与异品遍是这样的,借助因与所立相属的力量,“无常”的所立随着所作的因而存在,这是同品遍;所立反过来而使因也与前相反,这是异品遍。由此可知,宗法(欲知法)与对境相同与否是以所立的总体来确定的,这分别是同品与异品的法相。比如,凡是声音,均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声音与瓶子相同点是以无常来确立的);(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故,)犹如虚空(声音与虚空不同也是以无常来确立的)。
此处主要讲同品遍和异品遍的观待事——同品和违品。前面已经对因明前派的不正确的观点进行了遮破,从今天开始讲建立自宗,也就是萨迦班智达自己的观点。
因(推理)有四种情况:一种正确的真因,三种不正确的相似因。三相齐全是正确的推理,也叫真因。那么相似因都有哪三种呢?
第一种是不成因。先要观察因是否在欲知有法上存在。怎样存在?以一体或他体的方式,以相属的关系存在。仅仅存在是不行的,需要心里以量来了知。如果因在欲知有法上存在,第一相就成立了。如果因不在欲知有法上存在,这叫不成因。
第二种是相违因。虽然因在欲知有法上存在,但它没有在同品上,仅仅在异品上。
第三种是不定因,有两种分类。不共不定因:指因在两边都不存在:同品上没有,异品上也没有,不遍两边。共同不定因:指因在同品、异品上都存在,遍于两边。
不定因和相违因的判定要看同品和异品。同品和违品、同品遍和异品遍、同品喻和异品喻,它们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共同之处。同品是第二相同品遍的观待事,违品是第三相异品遍的观待事。
宗法是由欲知有法和所立之法的总相来确定的。某种法跟欲知有法相同还是不相同?相同的都是同品,不相同的都是异品。比如我们拿“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论式来说明。本论式的欲知有法是柱子,所立之法是无常。某种法要跟欲知有法——柱子相同。相同的地方肯定有很多,但是以什么来确定呢?以本论式的所立之法——无常来确定。宝瓶也是无常的,所以跟柱子相同。但是这个相同的“无常”是总相,从别相的角度来讲,各自都不相同,因为柱子的“无常”和宝瓶的“无常”不是一个反体,而是不同的两个。但此二者是同类的一个总相。总相在分别心面前能成立,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所谓无常,要么是柱子的“无常”,要么是宝瓶的“无常”,要么是房屋、车子的“无常”,无常必然与每个法的自相特征不可分割,但是分别心面前可以有无常的总相概念。这样,具有无常的都是它的同品,跟本论式的欲知有法(柱子)以本论式的所立之法(无常)的方式相同。无常是做比较的对境,相不相同要在无常上确定,凡是无常的都是同品。反之,跟柱子不相同的都是违品,也是以无常的方式不相同,因为不是无常。诸如虚空、兔角、无遮都不是无常,这就是违品。不是无常的法全部都成为了本论式的违品,是无常的都成为本论式的同品。是萨迦班智达的观点。
同品遍和异品遍要观察因。同品遍是因仅仅在同品上存在。怎么确定存在?要通过量来。此论式的因要在同品里,并且仅仅在同品里。不仅同品遍,三相各自的成立都要靠量,不产生量不能成立。所谓量,是必须要确定、证明的意思。异品遍是违品中不存在因。因从违品中全面退出,丝毫不存在。这也是要通过量来确定、证明的。
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性故。如果是所作,绝对是无常的:这是同品遍。如果不是无常的,就绝对不是所作的:这是异品遍。此二相都是要以量来确定的。
还有同品喻和异品喻,通过比喻来了知所量,这样就能轻而易举地产生定解。举例说明: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如同宝瓶。此论式中,在宝瓶上已经成立了所作和无常的相属关系:是所作的就一定是无常的。既然宝瓶上已经了知,再拿宝瓶做比喻,就容易了知所量——柱子无常。因为之前在同品喻上已经成立因和所立的关系了。
异品喻也一样。柱子是无常,不是无常的就不是所作的,如同虚空。虚空不是无常,而是恒常的,所以不是所作的。凡是无常的就不是所作的,如同虚空。这样就能轻而易举地了知本论述中的所立,有这样的必要。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相同对境的宗法也是假立欲知法的遣余,而并不是欲知法自相与二者聚义的真正宗法。
这是针对相同和不相同的对境而说的,对境就是宗法。此处不是真名的宗法,而是假名,即欲知有法。它不是自相而是遣余,遣余是分别识缘取对境的方式。遣余识将自相和共相视为一体,而不是单单的总相,因为在总相上无法进行遮破。它也不是宗法的真名,因为真名是有法和所立的聚合。若说真名,对方容易产生疑惑,因为二者聚合无法成为相同的对境。为了遣除疑惑而说是假宗法。
丑三、遣除诤论: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关于这一点,对方说: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那么真实的所诤事就成了违品,因为自己充当自己的同法绝不会有。
《自释》里对此有三个辩论,但《量理宝藏论释》在此处只讲了一个。
第一个辩论:按萨迦班智达的观点,了知同品遍的同时,就了知了所量。对方认为,这是不应理的;应该是最后了知所量。因为确定同品遍的时候,首先要了知同品;了知同品,就要在欲知有法上了知所立之法。
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性故。按萨迦班智达的观点,同品是与柱子相同。以什么来确定相同?以无常来确定。既然如此,确定同品的同时就已经确定了所立。也就是说,必须要先要了知柱子无常,否则又怎么知道它们相同或不相同?
第二个辩论:对方说:声音是常有,所量之故。其实这个论式是个不定因。但是按你们的观点,此不定因就会成为相违因。因为声音和常有不可能相同,声音都是无常的,不是恒常的,这样肯定没有同品,全是违品。那么,因仅仅在违品中,就成了相违因。如果这样承许,就违背了二位论师的教理——他们把这个论式归属在不定因的范围中,按你的观点却成了相违因。
第三个辩论:欲知有法自己跟自己不能相同。既然他是不相同的,那就变成了违品。
对第一个辩论的回答:起初确定同品时,无常是共同点。但此时,对于柱子无常还没有以量来确定。同品确定之后,违品就确定了;同品遍确定之后,异品遍也确定了;异品遍确定了之后,再一分析就了知所量;之前还不能真正确定。
对第二个辩论的回答:从自相的角度分析,声音是无常的,确实不存在常有。但在分别念面前,通过遣余的方式是可以有恒常的,因为有的人可能持有声音是常有的邪见。所以从遣余的角度可以进行遮破。
二位论师认为此论式是不定因,是因为所量的对境可能是无常的,也可能是恒常的。对方认为,如果按萨迦班智达安立违品的方式,在常有上找不到声音的同品,只有违品,因就成了相违因,不是不定因。萨迦班智达是这样答复的:虽然声音的自相必然是无常,人们心中会产生“声无常”的总相,但是邪见者的心中也可能会产生“声常”的总相,那么这两种见解都包含在“所知”当中,所以此论式是不定因。
驳:根本不会招致这种过失,因为所诤事与其同品喻相同的缘故。(陈那、法称)两位论师论典的意趣,也唯有我(萨迦班智达)才讲得恰如其分,这一点以理成立。
对第三个辩论的回答:所诤事(欲知有法)虽然不能与自己相同,但是可以和同品喻相同。《自释》里是这样回答的:它是衡量是否相同的对境,不需要跟别的法相同。
其实萨迦班智达的智慧非常超群,此处他的观点和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不同,他有自己的见解和解释方法,他认为这才是二位论师的意趣,才是正确的。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实体并不是有实法以外的事物,除了遣余以外所谓的反体也一无所有,因此将外境自相的有实法实体与浮现在分别念前的反体这两者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
因明前派的论师总是把自相和共相分开,自体和反体分开,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无论是遮破还是建立,都是以分别念进行的。
分别念缘取的方式就是遣余,它把外面的有实法和心境前浮现的反体视为一体而进行破立。我们讲述的时候可以分开,但是缘取的时候不能分开,一分开就无法进行遮破和安立了。这都是由分别心来进行、完成的,把自相和共相混为一体是它缘取的方式。而无分别识没有这个功能,也无法进行遮破。无分别识缘取的方式是显现,一显现就结束了。了知分别识取境的方式,是因明的一个要诀,也是很关键的一个地方。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遣余是通过分别念来进行破立。为什么要破立呢?主要是为了遣除我们心里的疑惑、邪分别念,为了产生正确的定解,正确地了知所立事物的真相。想要了知诸法的究竟实相——大空性,凡夫只能通过比量去了知,而比量是不离遮破的。直接建立也是间接遮破,直接遮破也是间接建立。
比量是分别念,分别念缘取的方式就是遣余。比如我们讲中观的时候,为什么应成派说不承许呢?这是分别念的问题,它肯定会建立的,但应成派宗义上不承许,只能以轮番交替的方式抉择大空性,不能一下子遮破所有的边,而是一一遮破,最后抉择大空性。抉择的时候是比量,由分别念来遮破和建立。遮破的同时有建立,但这是分别念的问题。他只能这样去抉择,其实只有遮破没有建立,这样他最后才能抉择大空性,否则无法抉择。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存在之有实法的近取者“瓶子”等,本不存在而作为运用无实法名言之所依的“兔角”等,非有非无而以遣余可以增益“所知”等,依靠这三种而以三种名称、三种意义在对境上证成义理与证成名言二法。
实际存在的宝瓶等是有实法,实际不存在的兔角、虚空等是无实法。无实法、无为法是怎样安立的?通过有实法、无实法安立的。虽然无实法在外境上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心境前是可以存在的。
有实法和无实法二者都可以变成所知,因为都可以变成遮破和建立的对象。虽然所知要么是有实法,要么是无实法,但心境面前可以有一个总法的所知,它既可以涉及有实法,也可以涉及无实法。有实法、无实法、所知这三种法都可以在心境面前安立。
“二法”是指证成义理因和证成名言因。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这就是证成义理因。这只是证明柱子无常,不是安立名言(名常)。再如:这个动物是黄牛,具项峰垂胡之故。在动物上安立黄牛的名言,是证成名言因。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