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在《般若经》中讲:“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意思是贪欲也不离空性,贪欲的对境——这些色法也是大空性。“清净”指大空性。一切心或心的境其自性都是空性。贪心等烦恼也是这样本来清净,这些对境也是本来就清净。主要是对能取的心和所取的境不去分别、不去执着,就可以了,这就叫解脱,也叫觉悟。
其实,当生起这些分别念的时候,没有必要去控制,在此时去观察它的自性,就能见到空性。有一种说法:“一个智者起一百次分别念的同时,就能见到一百次法身。”智者或成就者他不怕有这些分别,一进行观察,它们也不离空性,也不离光明,本来就是清净的,一切都是这样清净的。这也是佛在《般若经》中讲的。
尤其是在密法里,更强调这些。烦恼它本身就是智慧。若你认识到了,烦恼就是智慧;若你认识不到,烦恼就是烦恼。所以,五种烦恼为五种智慧。
在显宗里,比如佛在《般若经》里,主要强调的是空性。贪欲它本身是清净的,它的对境——这些色法也是本来清净,这里主要指的是大空性。贪心等烦恼本身也无有自性,也是空性。这是以贪欲为例,其实任何这些分别念都是如此。能取的心是空性,是清净的,相对它们的这些外境、所取境也都是如此,色法等一切法也是清净的,也是空性,也无有自性。
这部论典也抉择佛在《般若经》中所讲的“贪欲等烦恼清净”的实相真理,这是经部关联。
戊二、品关联。
本品主要是站在贪欲等烦恼的角度抉择大空性,这也是这部论典的主要内容。
有部和经部等认为,因为这些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所依这些蕴、处、界也必然存在。若是没有这些所取境的话,肯定没有能取烦恼的这些心。能取的心——比如说贪欲等烦恼事实存在,这是现量所见,那么其他所依境——主要是五蕴等也都应该存在。
前面已经抉择过五蕴皆空,都不是实有。“处”一般指十二处,前面观察的主要是六处,也抉择为空性。“界”一般讲十八界,但这里主要讲的是六界,六界也是无实有,也是空性的。通过胜义谛的观察量进行观察的时候,都无法成立。尽管如此,对方认为,这些也应该要承许其存在。因为能依的烦恼存在,所以所依的蕴界处也必然存在。
此外,佛在经中讲,“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没有足够闻思修行的凡夫,会堕于常边,眼见色法时就会生起悦意心,然后生起贪着而成为贪者。所以佛在经中讲,有贪心,有贪者。贪者为什么贪呢?通过对境。若是没有这些色法等对境,怎么能生起贪心呢?没有贪心,怎么能成为贪者呢?既然有贪者、贪心,这是佛在经中讲的,那么这些色法也应该存在。其它如嗔恨心、愚痴等也都是如此。
对这种观点要进一步观察、遮破。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染法”在此处指贪欲,它是心所。“染者”也就是心王,也可以说是人或众生。
大家要明白什么是心,什么是心所,什么是心王。这里的“心”也叫心王,这是相对心所而言的。六识或八识的识体自身称为心王。因为它是精神作用之主体,所以称之为心王。若是分的话,有六识,也有八识。小乘尤其有部承许六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大乘尤其是唯识宗承许八识,即六识及末那耶识、阿赖耶识。因为六识或八识合而为一心,一心分而为六识或八识。所谓心所,即心所拥有的。心所有四十四位、五十一位等不同的划分。小乘尤其有部承许四十四种心所,即遍大地法十个、大善地法十个、大烦恼地法六个、不善地法二个、小烦恼地法十个,不定心所八个。大乘尤其是唯识宗承许五十一种心所,即五遍行、五别境,十一种善,六根本烦恼,二十随烦恼、四不定。生起心识的时候,不是单独生起,而是与心所一起生起。这些心所并非都与所有的心识一起生起。比如,作意、受、触、想、思等五遍行,“遍行”是普遍之意,为什么叫遍行?任何一个心识生起来的时候,这几个心所必定一起生起,所以叫五遍行。其他心所则不一定一起生起,但都围着心王而生起,所以叫心所。
心和心所不是一体而是多体,二者是因缘关系,属于六种因里的相应因。心和心所有五种相应,也可以说是五种平等:所依平等、所缘平等、行相平等、时平等、事平等。二者都在同一个时间生起,这是时平等;所谓事平等,“事”指识体,识是一个,心所也是一个。比如说心所里的贪,一个心识,同时生起的贪只有一个。所谓贪欲,“贪”是心所六根本烦恼(贪、嗔、痴、慢、疑、恶见)之一,“欲”也是心所,但只会生起一个,不会生起两个。此外,二者的行相、所缘、所依也都是相应的,也可以说是平等的,所以叫相应因。
“染法”指贪。贪和贪欲有时候是分开安立的,比如在心和心所中,贪和贪欲是分开的。但是在此处,“染法”是指六根本烦恼中的贪,此时贪欲和贪是同一个意义。“染法”指贪或贪欲,它是心所。“染者”也就是心王,也可以说是补特伽罗——人,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若没有贪欲,先有贪者(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这是不成立的。因为能贪之人或能贪之心只有在有贪欲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贪者。若是没有贪欲,这个能贪之心或能贪之人就不能成为贪者。所以,在离开贪欲的情况下,先有贪者是不合理的。若是没有贪欲也能成为贪者的话,阿罗汉也要成为贪者了。为什么?因为没有贪欲也可以成为贪者——能贪之人。既然它不依赖和观待于贪欲就单独可以成为贪者,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贪者。这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是有贪者的话,肯定有贪欲。没有贪欲之前,离开贪欲的贪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贪者生贪欲”是不成立的。若没有贪欲,就不能有贪者;若没有贪者,就没有“贪者生贪欲”这种情况。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若是有贪者,就可以生贪欲,但是没有贪者,所以就不能生贪欲。因为没有能依的贪欲,所以所依之贪者不存在;在所依之贪者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有能依的这个贪欲。如同没有水果,但是有水果的成熟,这是不可成立的。若是有水果,才有水果的成熟;如果没有水果,就没有水果的成熟。同样,没有贪者,就没有贪者所生的贪欲。
可见,“贪欲之前有贪者”是不成立的。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贪者之前有贪欲”也是不成立的。这里所用的逻辑与前面是相同的,将前面“若离于染法”的一偈半颂词,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了。“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
“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若是离开贪者而先有贪欲,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贪欲是由能贪的心或能贪的人生起的,若是他不存在的话,怎么能存在贪欲呢?若是没有贪者而有贪欲,这个贪欲就成为无因了,那么就有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如果没有贪者,哪来的贪欲啊?谁贪啊?没有贪者就不能有贪欲。没有心王,哪来的贪之心所?也可以说,既然没有能贪的补特伽罗(人)或众生,那么谁在贪啊?既没有可贪的,也没有能贪的。
“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只有有贪者,才能生贪欲;若没有贪者,就不能有贪欲。
“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若没有贪欲,就没有能生贪欲的贪者。
可见,“贪者之前有贪欲”也是不成立的。
这是遮破前后次第而生,下面是观察贪欲和贪者同时而生。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
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有实宗,尤其有部认为:心和心所是相应因,因和果都是同一时间生。既然贪者和贪欲不应该以前后次第的形式存在,二者就应该处于同一时间,与心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心和心所二者同一形式存在,不是前后次第的形式存在。心和心所、贪欲与能贪之心它们两个应该是同一时间以这种形式存在。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贪者和贪欲不应该同时生起。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如果二者同时存在的话,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因贪欲而成贪者,由贪者而生贪欲,这都是观待的。贪欲观待贪者而生,贪者观待贪欲而成。若是没有贪欲,怎么能成为贪者呢?若是没有贪者,怎么能生贪欲呢?所以二者应该是相观待的。但如果二者同时存在的话,那就不是观待了,贪欲也不用由贪者来生,贪者也不用以贪欲来成。二者在瞬间同时都产生了,其形成或存在都是互相不依赖、不观待的,这样是不合理的。若是没有贪欲,这个贪者是怎么来的?他怎么能成为贪者?若是没有贪者的话,这个贪欲是怎么生的?就没法由贪者生贪欲。所以,若不是观待,二者都不能成立。若是观待的话,二者就不能同时这样生起或是存在。
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贪者和贪欲若是一体,具有一个自性,成为一体法的话,那就没有相结合的意义。应该是两个法才能成为“相结合”。如果贪者和贪欲二者完全是一体,而且是以实有的形式成立的话,那一就是一了,它永远是一,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变化。在其上不会有相结合的这种意义。自己怎么能和自己相结合呢?若是自己和自己相结合的话,那也是个假立,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
若是贪者和贪欲是异体,即二者完全是以多体、他体的形式存在,以这种形式实有,则二者永远都不能相结合。因为二者就是异体,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这都完全是两个相违品,在显现上也是不能相结合。所谓“相结合”,是指两个法之前没有结合,后来此法从那里到这里,或者彼法从这里到那里,这样叫相结合。如果二者是这样的异体的话,就是两个法,它们不能相结合。二者是以异体、多体的形式存在的,这也是实有、实成,那么它就永远要以这个形式存在,不能有任何变化。若是有变化,就不是实有、实成。先没有结合,后来成结合,这叫结合。若是二者相结合的话,就是由没有结合的状态变成了相结合的状态,这样就是前后变化的,就不是实有了,这也是不成立、不合理的。因此,二者就不能有结合的时候。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如果承许二者一体也是结合的话,那么在没有伴侣的情况下,一个法就可以相结合了。为什么?因为贪者和贪欲二者完全是一体的,它们两个以一体的形式事实存在,这样它们两个就是一,不是二。若它们是一还能相结合的话,则一个法自己就可以与自己相结合,不是两个法的结合,因此就不用伴侣,在不用另一半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相结合,这是不合理的。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如果二者完全是异体、多体的,它们完全是两个性质的两个法,以这种性质事实存在,若承许二者也可以相结合的话,那么就不是它们两个相结合,而是各个都得能结合。这样的话,也不需要伴侣,也不需要靠另一半。这二者完全是他体,他体的这种状态是不允许有变化的,因为这是实有。既然它们两个互相不能结合,不能成结合体,如果这样也是相结合的话,那么各个法单独就应该有结合,各个法都成为结合体,因此任何一者在不需要另一半的情况下,也各自都可以成为相结合的,这也是不合理的。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若异而有合”:必须是以他体或多体的形式存在的两个法,才可以有相结合的这种意义或说法。他体、多体,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有相结合。比如,两个法、两个人、两个物或者两件事相结合,这个事和那个事相结合,这个人和那个人相结合,这个物和那个物相结合。
“染染者何事”:“染”指贪欲,“染者”就是贪者。这句颂词可以解释为:贪欲和贪者是相观待成立还是不相观待而成立?若是二者互相不观待,则不能成为多体、他体的形式,所以没有多体、他体的自性,不能成为他体,那么二者就没有相结合的意义。若是二者互相观待,由贪欲生贪者,以贪者生贪欲,这样才可以成为他体或多体。
这句颂词也可以这样解释:贪欲和贪者是一体还是多体?若是一体,二者就不能相结合。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只有实实在在的两个法相结合,可以成为合相。“二相先异”,即两个法先成为多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有相结合的说法。贪欲和贪者二相先成为多体,然后才有二者的结合。若二者是一体,就不能有相结合。若二者没有实实在在的多体的相,也不能有相结合。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贪欲与贪者必须各成异相,即实质性的两个法,但是二者若是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两个实质性的他体法,怎么能相结合呢?若是相结合,就要先成为异体、他体,然后再相结合。但若是已经成为他体,怎么能相结合呢?因为他体的这种情况是不能有变化的,是事实存在的,若是有变化,就不是实成了。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对方为了能成立异相、他体,就去依赖相结合的合相;为了能够成立合相,又要去依赖异相、他体。如果这样承许,能立和所立就都互相依赖了,这样都不可成立。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因为你要成立合相,就要依赖异相、多体。但是,异相当中怎么可以说合相呢?为什么?因为这里面找不到合相,相结合的这种说法不可成立,没有相结合。
同样,没有结合也不能成立异相、多相。即“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总之,贪欲和贪者以前后次第的形式不可成立,以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方式也是不成立的。无论是在相互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相不结合的情况下,都是不可成立的,是不存在的。
这是总结。前面观察的重点是二者前后次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可成立;其后观察二者前后没有次第,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不可成立。以智慧一观察,都不可成立,都不可得,所以贪欲与贪者都不是实有。贪者没有生贪欲,贪欲也没有以贪者生。所谓“贪者(能贪之心或能贪之补特伽罗)对对境生贪欲心”,也不是事实存在的,也只是在名言上以分别念假立的。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诸法”指的是贪欲和贪者、嗔恚和嗔者、愚痴和愚痴者、傲慢和傲慢者,嫉妒和嫉妒者等等一切烦恼诸法。以这些逻辑方式来推理,都不可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存在,都是如幻如梦,都是现而无自性,都是空性。
这些烦恼、分别也不离空性,当生起烦恼和分别念的时候,不能在继续增长烦恼,不能再继续增长分别,应该好好地去观察它的自性,去领悟它的真相,也就是所谓的转识成智,它们就可以成为智慧了。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控制这些烦恼和分别念,而应该去了之知它们的自性,应该去观它们的本性,安住于它们的自性当中,这样就还是在觉悟的状态中,就不会有任何被染污或被束缚的情况。
《等持王经》云;“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一切烦恼诸法都是不可得的,本品中抉择的也是这个义理。
作为一个大乘行者,当生起烦恼和贪心的时候,应该去观它的自性,这样的话,烦恼即为菩提。尤其是我们修密宗的人,烦恼本身就是智慧,应该去认识它的自性,认识它的本来面目。所谓的五种烦恼,就是五种智慧。除了五种烦恼,没有什么可得的五种智慧,所以要认识它,要现量见到它的本来面目、本来状态。
一切不清净的就是自己,没有不清净的,包括烦恼也是清净的。若是觉得不清净,若是觉得不圆满,这就是自己的业障。觉得一切清净,那就没有业障了;觉得一切圆满,就没有业障了。无论是能取心还是所取境,这一切的显现本来即是清净,本来即是圆满,没有不清净的,没有不圆满的。大家若是想明白诸法的实相,想证悟这样的真理,就要这样。一切问题都在自己的身上,自己执迷不悟,这就是问题。
其实,都是不执着而执着,不分别而分别。若是你迷惑,那就是分别、执着;若是不迷惑,那就是不分别、不执着。在这些显现上、对境上面,怎么能没有分别呢?什么是佛,什么是凡夫?就是一个是迷、一个是觉。若是你觉了,就是不分别、不执着,一切都是清净的,那就是所谓的涅槃;若是你没有觉,心是迷的,在这些现象中执迷不悟,那就是分别、执着,就是轮回。我们现在心是迷惑的。
“如果我觉悟、成就了以后,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分别了?”不是,怎么没有分别呢?你还要分辨善恶,还要取舍善恶,有善恶分别,有苦乐分别,有好坏分别,怎么没有分别呢?怎么不要分别呢?要分别。但这是在觉悟的状态下,所以那不叫分别、执着,而是不分别而分别、不执着而执着。不是单独的分别,它和不分别是一体的,不是单独的执着,它和不执着是一体的。不执着而执着,不分别而分别。所谓“色即是空,空即是色”,都是一个道理,不执着而执着,执着而不执着一体,分别而不分别,不分别而分别,这都是一个意义。这里在讲一个觉悟的状态,也在讲一个明白的过程、明了的状态。
对我们而言,“不执着而执着”或“执着而不执着”都是矛盾的,这二者不能合二为一,这叫分别。若是这样的话,你没有觉悟或超越,所以你即使不分别也是分别,即使不执着也是执着的。凡夫始终是堕边的,所以你要觉悟、要超越,这个时候你才是“分别而不分别,不分别而分别”,现在不行,都是矛盾的。
不要认为“不能分别嘛”,因此就善恶不分、好坏不分、染净不分。若是不净的东西也去吃,不就成疯子了吗?若是好坏不分,那你成为什么了?你学佛成就后,难道就不正常了,难道就不是一个具有智慧的人了?
什么叫随缘、感应?你真正觉悟、成就时,就有感应了,有什么感就有什么应,不是没有感应。对方善,你有善的感应;对方恶,你有恶的感应;对方好,你有好的感应;对方不好,你有不好的感应。佛为什么有忿怒相与寂静相呢?这也是在说明真理,说明那种真正觉悟的状态。
现在很多所谓的“成就者”、“开悟者”,不分善恶,不取舍善恶,不分好坏,不分染净,随便。不洗衣服也不洗脸,意思是说“我已经成就了,不垢不净了。”在觉悟的状态下才有不垢不净,但现在你把自己搞成什么样子了?那不是“不垢不净”,是“染污”。自己谁也不理,单独在一边,已经“超越”了似的。这不叫超越。超越是心的超越,不是身体超越。超越是在社会当中超越,在世间当中超越,既没有离开社会,也没有离开世间,但是不受世间的影响,不受轮回的染污。“犹如莲花不著水,亦如日月不著空。”这是超越!
第六品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