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十)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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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6年7月1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
前面讲了所取境、能取识以及取境的方式。取境的方式有很多种,之前学习了总及别的证知方式,今天开始讲显现和遣余之证知方式。遣余是分别识取境的方式,显现是无分别识取境的方式,了知取境的方式是很重要的。
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缘取方式;二、决定各自之自性。
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缘取自己的对境,因为只是显现便已完事。混合而执著名言共相、义共相的所有分别念是通过遣余的途径而缘取耽著境的,因为需要做遣除不同种类之事的缘故。显现有现出“黄色海螺”一样的颠倒显现与现出“白色海螺”一样的无倒显现两种,遣余也有执著“声为常有”一样的颠倒遣余与执著“声为无常”一样的无倒遣余两种,共有四种类别。
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缘取自己的对境,因为只是显现便已完事。它的工作是一显现就结束。它不会做任何分析,所以也不会有任何决定。犹如眼根识取境,“眼前一亮”,现量见,它的工作就结束了。
有分别识就不一样了,它要执著名总相、义总相。名总相是一切所知法之名称,义总相是一切所知法之本体。有分别识取境是通过遣余的途径而缘取耽著境的——遣除其余,安立自身。无分别识没有耽著境,它的所取境不能成为耽著境。但是有分别识取境的时候,所取的境可以成为耽著境,因为需要遣除不同种类之事。前面讲过,通过遣余的途径来缘取对境,它至少要遣除不同种类之事物。
下面讲分类。
1、无分别识的颠倒显现:无分别识取境,比如现出“黄色海螺”,它是显现,但是有错乱。这也可以叫现量,但不是正量,因为是有错乱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对而言,海螺应该是白色的,这是公认的。但是他看见的是黄色的,这种显现跟实际不相符,所以是颠倒显现。再如空中显现两个月亮,这也是无分别颠倒的显现。
2、无分别识的无颠倒显现:比如现出符合实际的“白色海螺”,这是正确的,无有颠倒的。再如空中显现一个月亮,这也是无颠倒的显现。
3、有分别识的颠倒遣余:有分别识是执著的,执著“声为常有”。能取识是有分别识,但它把音声执著为常有,这是不符合实际的。音声是无常的,因为它是因缘和合而生。若是执著为常有,这就是颠倒遣余。
4、有分别识的无颠倒遣余:若执著“声为无常”,而实际音声就是无常的,所以这是符合实际的,是正确、无有颠倒的遣余。
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分二:一、显现;二、遣余。
己一(显现)分三:一、境之实相;二、识缘取方式;三、识境一致。
庚一、境之实相: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对境事物本身拥有的一切性质是一体,诸如蓝宝石的蓝色、所作、无常,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可能有多种异体。诸如,蓝宝石与青莲花多种他体事物上也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蓝色的“总”,本体无二无别的一个实体绝不会现出明显与不明显两部分。
对境事物本身拥有的一切性质是一体的。比如,对境——柱子,红色、无常、所作、有法,实际指的都是柱子,除此之外没有他法,都是一个实体。再如,蓝宝石的蓝色、所作、无常,在外境上根本不可能有多种异体。
对境是多体者,诸如,蓝宝石、青莲花、蓝色的海洋、蓝色的天空是不同的对境,在这些多体法、外境上实际上不会有一个总相,虽然在分别念面前可以安立,但不是事实存在。
有些论师觉得有一个总相,涵盖某类别中的所有多体法。外道有一种“有支实体”的说法,它是实有的,上面所有的支分与有支是一体的。内道的一些论师可能是受到这些外道论师观点的影响,以至于他们也认为总相是实有的,并在外境上存在。
但是萨迦班智达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多种他体事物上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蓝色的“总相”。
本体无二无别的一个实体绝不会现出明显与不明显两种部分。一显现,外境所有的特征同时出现在根识面前,不会有一部分明显而另一部分不明显的情况。
因明前派的论师对此有很多不同的说法。他们认为有的反体比较明显,有的不明显,比如红色柱子,红色比较明显,但是刹那无常这个反体不明显,所以没有引出决定性。但是萨迦班智达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它显现的时候,不可能有明显和不明显的两个部分。除非根识有残缺,或者受外在的影响,它可能就会出现错乱。否则,都是同时显现和照见,不可能有只照见或显现一部分的情形。
庚二、识缘取方式: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在一切真现量前,外境一五一十而显现,如瓶子的所作与无常一样的一个实体不会显现不同他体,瓶颈与瓶腹一样的不同对境不可能显现为一个,诸如颜色、形状,是以显现来缘取的。凡是对境具有的特性全部顿时显现,而不存在个别法显现、个别不现的轮番交替现象。比如,当镜中映现色相时,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会了然现出。
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取境。在外境上,比如说颜色、无常、所作等反体,在分别识面前可以安立,可以各个单独执著,但是在无分别识面前实际就是一体的。再如对境宝瓶的瓶颈、瓶腹、瓶口等等,这些实际上是他体,显现的也是他体。不可能存在个别法显现、个别法不显现这种轮番交替的现象,也不会有一部分显现而另一部分不显现,它是全然照见。
比如,当镜中映现色相时,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会了然现出。一照镜子,脸部整个同时浮现在镜子里,不会有头发显现而鼻子没显现的情形。脸部有黄色、无常、所作这些反体,但是这些反体跟脸本身是一体的,所以镜子里不会单独浮现一个黄色,或者单独指出无常。这个比喻与显现是同样的道理。
此处先讲了无分别识取境的方式——显现,也可以说是现量。
庚三(识境一致)分二:一、如何一致;二、建立现量非决定。
辛一、如何一致: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凭借对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识生起具有某一对境的形象。因此,如果某对境不存在,决定不会出现缘取它的识。可见,有境心识与对境事物互不错乱。
凭借对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识生起具有某一对境的形象。对境上有什么,就显现什么。根识就是这样生起的。所取境和能取识二者是一致的,所取境是什么状态,能取识也是什么状态。所取境是什么形象,能取识也就如实地照见,不会有不符合的情况。如果某对境不存在,决定不会出现缘取它的识。可见,有境心识与对境事物互不错乱。
此处,如果是本体无二无别的一法,则决定不存在现、不现两部分。对此不能看成是像世间共称“瓶子”一样的实物,需要认定是根前一闪而现的实物。这是指论典中共许的(六)处对境的实法。
比如说眼根识取外境的色法,耳根识取外境的音声的时候,外境上有什么,它就照见什么。外境上没有的,它也不会取到;外境上存在的,它也不会不取。比如,眼根识缘取宝瓶的时候,以显现的方式取境,一下子照见,不会有错乱。
有些人可能产生怀疑:宝瓶的另一侧或里面能不能照见?眼根识缘取宝瓶的时候,看见了宝瓶的某一面,如看见了正面,就可以说是见到宝瓶了,不需要见到它的里面。再如,眼根识缘取柱子的时候,没有照见反面,但是没关系,见到了正面就可以说是见到柱子了,去找柱子,也能得到这样的外境,这就可以了。这不同于世间共称的瓶子。世间共称的瓶子,是指它的里、外,正面、反面全部都合起来。而此处是指在论典中共许的安立方式,即照见宝瓶的正面,就可以说是现量见到了宝瓶。为了遣除可能存在的疑惑,这需要予以说明。
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分三,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
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由于显现的有境是无分别识,因此现量也必然是无分别识,故而现量并不需要决定,因为决定识纯属分别念。
萨迦班智达在前面已经讲过,有分别识和无分别识是能取识,自相和共相是所取境,显现和遣余是取境方式。若是以显现方式取境,肯定是无分别识,因此现量也必然是无分别识。有分别识才有决定性,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取境,不会具备决定性。故而现量并不需要具备决定,因为决定识纯属分别念。决定是有分别识的,所以必须是以遣余的方式取境。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二: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
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如果对方说:由于没有直接断除增益,因此现量不是正量。
对方有疑惑:若是没有决定,怎么进行遮破和建立呢?如果没有决定,就不可能遣除增益,因而现量不是正量。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里讲:“尚未产生决定果,因此并非是正量。”若是有决定,在对境上要么决定有,要么决定无;要么决定是,要么决定非。如果没有这样的决定,就不是正量。
对方认为,如果没有决定,它就不是正量。所以有必要遣除对方的疑惑。
驳:虽然现量远离分别念而没有决定性,但从未颠倒错乱对境的角度成立是正量。
反驳:它取对境没有颠倒和错乱,站在这个角度而言,可以成立正量。若是有颠倒和错乱,就不是正量。若没有颠倒和错乱,就是正量。
对方又问:那么现量如何进行破立呢?
对方的疑问是:现量没有办法进行遮破和建立。
答:比如说,见到珊瑚时,在颜色的反体上无有错乱的理由,因此凭借自力能引出决定,由此证明现量是正量;或者说,无常的反体上存在会导致其他相同情况出现等错乱的理由,而需要借助诸如“执著所作之识”的他力而予以决定。现量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破立的。
答:什么是“自力”?即没有利用其他如比量等因素。比如说眼根识缘取珊瑚的时候,眼根识前一闪——红色,但它没有决定。若是没有出现错乱的理由,第六识会分别,能了知这是红色的。虽然这个决定是意识、分别识,但是,这是通过自力引出来的决定,是决定性的一种了知,并且这个了知是正确、没有错乱的,由此证明现量是正量。
前者是红色的反体,再如无常的反体。“珊瑚是无常的”,这个决定没有被引出来。因为出现了错乱的理由,所以第六识不知道珊瑚是无常的。一个相续所涵盖的前后的刹那,第一个刹那的珊瑚,第二个刹那的珊瑚……这些刹那都特别相似,这是理由。因为有出现错乱的理由,因此第六识没有了知,没法决定无常。既然没有通过自力引出决定,那么就要靠他力,用比量来帮助它。
三相推理:珊瑚是无常,所作性故,如柱子。对方必须要知道珊瑚是所作性。若是还不知道,就要首先向他证明珊瑚是所作性的。这个容易证实,珊瑚是通过因缘产生,叫所作性。凡是所作性的都是无常的,如柱子。这时对方必须在柱子上知道所作性和无常的关系,否则给他讲这个比喻是没有用的。他知道这个道理,这样一比喻,他就一下子明白了。
这就是靠他力——比量知道“珊瑚是无常的”。因为有出现错乱的理由,没有以自力引出决定,就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破立。
对于第一种情况,比如珊瑚的颜色红色这个反体,当无分别识取珊瑚颜色的时候,这个决定识没有“珊瑚是蓝色”等反方增益,这样就已经足够起到断除增益的作用了。红色这种意识是很决定的,不可能再产生“珊瑚或许是黄色、蓝色等”增益。尽管它没有直接断除增益,但也是间接断除了增益。
对于第二种情况,比如珊瑚是无常的这个反体,现量没有通过自己的力量引出决定,需要借助比量的他力。这是真正的直接破立。
癸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分三: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子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个别论师辩道:尽管刹那的反体是以遣余来缘取的,但由于这种决定蓝色自反体的识是分别念,因此不可能是现量;由于不观待因,故而也不是比量;因为尚未排除违品,所以又不可能是遣余。
前文是分了两种情况来分析的。比如缘取珊瑚,第一是它的颜色,第二是它的无常,二者都有不同的有境。
对于第二种情况,珊瑚是无常的这个反体,这是有分别识以遣余的方式来取境。“刹那的反体”和“无常的反体”是一个意思,对方认为这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就可能会产生疑问,即关于取蓝色的识应该安立为哪种类别?
缘取蓝色反体的识是分别念,因此不可能是现量。若是无分别念,不可能单独缘取颜色,因为它没有“部分照见,部分不照见”的情况。单独缘取蓝色这一反体,这个识肯定是分别念,那么它就不是现量,因为现量是无分别识。由于它不观待因,没有通过三相推理,故而也不是比量。因为比量必须靠因,必须通过三相推理。它也没有遣除违品,所以它也不是遣余。
既然现量、比量、遣余都不是,那么这个识是什么呢?有必要遣除这个怀疑。
驳:现量见到未曾分割的外境之后,随从它的识便以共相的方式了别它是“蓝色”,决定蓝色反体的识是分别念,故而不是现量。如果增益为蓝色的违品——黄色等其他部分不存在,显然就已经排除了非蓝色事物,由此证明是遣余。由于遣余不存在真实对境而要是以将自相、共相颠倒执为一体来取境,结果完全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就内观而言,只是唯一的自证。为此,承认是无谬的正量。
驳:现量见到未曾分割的外境之后,随从它的根识,便以共相的方式了别它是“红色”或“蓝色”,而决定红色或蓝色反体的识是分别念。因为有分别念、有决定性,故而不是现量。如果增益为蓝色的违品——黄色等其他颜色并不存在,显然就已经排除了非蓝色事物。对方说没有遣除违品,所以它不是遣余。然而,实际上它已经遣除了违品,因为它没有增益反方,所以是遣余。
由于遣余不存在真实对境,它的对境是由分别心假立的,不是事实存在。所以要将自相、共相颠倒执为一体,以混合的方式取境。其实它的对境不是事实存在的,而是由于一种串习,误把自相和共相视为一体来取境,结果完全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
从内观的角度,它是自证正量;从外观的角度,它也是正量,因为它将自相和共相误为一体,以这种混合的方式取境,就能无误得到照了境的自相,它也是准确无误的,也可以安立为正量。可见,并非仅从自证正量的角度认定它是正量。
子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我们应当了知,是依靠有决定性的识来断除非其本身其余违品的增益部分,因为定解与增益这两者如同光明与黑暗般是不并存、相违之故。
在一个空间里,不可能同时存在光明和黑暗,因为二者是相违的。有光明就没有黑暗,有黑暗就没有光明。同样,定解和增益二者是相违的。在一个所知法上,没有增益与决定同时存在的情况。决定肯定遣除增益;若是增益,则肯定没有决定。以柱子为例,若决定无常,则必然遣除了恒常的增益。若是执著其为恒常,肯定没有柱子无常的决定。这二者在一个所知法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因为二者是相违法。
子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决定“是它”与增益“非它”的两种意识都是通过遣余方式而缘取对境的,因此所谓“决定、增益不是现量”是彻知正理真如者宣说的。(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说:“所有增益分,遣彼故决定,音声亦复然,彼等行境异。”又言:“境之一自体,本性乃现量,凡依量观察,岂有未见分……”其中讲述了许多有关的道理。
比如柱子无常,与增益“非它”——它是恒常,不是无常。这两种意识都是通过遣余方式而缘取对境的,都是分别念。因此所谓“决定、增益不是现量”,是彻知正理真如者宣说的。这是法称论师的密意,他在《释量论》里讲了相关的道理,而不是我萨迦班智达个人的观点。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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