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量理宝藏论》讲解(十八)

  • 作者: 达真堪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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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真堪布宣讲于2016年9月7日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第六品 观相属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量、非量等所有一切破立无不观待相违及相属,因此,在观察量的法相真理之前先要分析相违与相属。
所有的正量与非正量,所有的遮破与建立,都没有不观待相违和相属的。做任何的建立或遮破都要通过正量。若是正量,就必须要有这种相属关系。如果法和因之间没有相属关系,就不可能产生正量。
正量和非正量的论述,真因或假因的辨别,都要靠相属的关系。在一个论述中,因和法之间若是没有关系,不成立相属,就不是真因,而是假因。真因引出的是正量,假因引出的是非正量。所以,正量、非正量都观待相属及相违。
建立和遮破,也是通过真因,也可以说是通过正量进行的。这样才能建立和正确地遮破。
所有的正量与非正量,所有的遮破与建立,都要观待相违和相属。因此,在观察量的法相真理之前,先要分析相违与相属。
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一切所知超不出有实法与无实法的范围。有实法又可以分为异体与一体。由于自他二法互为异体的缘故,外境中不可能有联系在一起的相属;即使是一体,自己也不可能与自己有关联,因此各自本体互不混杂、分开存在的一切有实法在外境上并无有相属。
一切所知——要了知的一切法,都超不出有实法与无实法的范围,都归纳于有实法和无实法中。有实法是存在的,在世间是能起到作用的;无实法是不存在的,在世间是不能起到作用的。有实法分异体(他体)和一体。他体就是两个不同体的有实法,一体就是一个有实法。
由于自他二法互为他体,所以外境中不可能有联系在一起的相属,也可以说在自相上不可能有相属。
相属也叫关系,它有两种,一种是同性相属,一个是彼生相属。
其实我们经常说的“关系”,这个概念很模糊。关系有很多,比如:因果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主仆关系等等。有的关系正确,有的关系不是很正确。其中正确的关系,必然是同性相属或彼生相属。有的是不正确的关系,不存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它们并不成立真正的关系,只能说说而已。
最终相属关系只有两种,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都是这样抉择的。同性相属:如柱子和它的无常——柱子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柱子。彼生相属:如种子和苗芽——苗芽是通过种子产生的,父亲和儿子——儿子是通过父亲产生的。真正的相属(关系)只有这两种,其他都不是真正的相属,也不是真正存在关系。
这里强调的是外境上不会有相属,不会有关系;这个关系是由分别心假立的。在外境上,通过种子可以产生苗芽,但是二者在自相上不可能成立关系,不可能有相属。尽管可以由分别心在两个法上假立一个相属(关系),即彼生相属,但是在外境自相上不可能存在相属(关系)。
为什么说在外境上不会有相属?
第一,无实法是不存在的,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如同兔角与龟毛一样。
第二,有实法要么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要么以多体的方式存在,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存在方式。
若以一体的方式存在,就不能说自己和自己成立关系,自己和自己相属;
若是他体,两个法是互不混淆,都在各自的位置上以自己的特征事实存在的,所以它们也不能成立关系,不能存在相属。
成立关系要靠心识,尤其要靠分别念。否则,不可能存在相属(关系)。在自相上不存在相属关系。若自相上存在关系,那么假设一个人没有“烟是由火产生”的常识,当他看到烟时,也应该会知道烟是从火里产生的。因为在外境自相上存在这个关系,所以在看到这个事物自相时,就应该能了知另一个事物,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外境自相上不会存在相属,不成立关系。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藏地个别愚笨论师声称:不仅(有实法存在相属),而且无实法也有同品相属。并进一步陈述理由说:以离一多因等理由建立所破不可能存在,建立法是无遮〔推理公式:一切法(有法),不存在(所立),离一多故(因)〕。可见,如果同品与违品的两种关系都不存在,那么无相属的因就应该有现世的可能了。因此,尽管同品相属存在,但由于人们没有认识才导致观待确定违品相属。
此处主要讲外境自相上没有相属,即没有关系。但是章那巴等因明前派的一些论师说:相属是在外境上实实在在存在的,就像通过父亲产生了儿子,通过种子产生了苗芽,这都是亲眼所见。因此外境上怎么没有相属呢?而且,不仅有实法在外境上有相属,无实法也有相属。
他们认为若无实法不能成立相属,会有很大过失。因为用离一多因可以抉择空性。轮涅一切法是无实有的,离一多的缘故。“轮涅一切法”是有法,“无实有”是立宗,“离一多”是因。一切法无实有,这个“无实有”是无遮,什么也不存在的意思,即它是无实法。无实法就像兔角一样,是什么也不存在的状态,不可能跟任何他法成立关系,不可能有相属。那么在这个论式中,这个立宗是一个无实法,就无法跟因(如离一多因)成立关系,那么离一多因就不是真因了。
从“离一多因”的角度分析也是如此。离一多因,即万法不是以一的方式存在,也不是以多的方式存在,这也是无实法,也就是一种无遮,什么也不存在的状态。因和立宗(无实有)这两个无实法不能成立关系。
若是反过来,可以有关系,也可以成立相属,但这也是不可能的。立宗“无实有”反过来就是“实有”。在抉择胜义谛的时候,这个“实有”在世间也是不存在的。因“离一多”反过来,就是一或者多存在、实有的意思,在世间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反过来也不成立关系。
这样一分析,它就成为没有相属关系的因,就不是真因了。一般通过“离一多因”是可以抉择空性的,但现在就无法做到了。他们之所以认为无实法也有相属(关系),就是这个理由,即若非如此,离一多因就成了假因,无法抉择空性。
我们不能这样承许,事实也不是这样的。下面就要进行遮破。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驳:这种论调绝不应理,无有本体的无实法如果与他法之间有关联,那么它自身也不可推翻地变成有实法了,倘若是同性相属,显然就成了自性有实法,假设是彼生相属,那就成了果有实法。此外还有过失:本来,任何一法不舍弃他法就是所有相属的共同法相,有实法也可确定为自他二法,由于自身与他法不会混在一起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无实法无有本体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可见,事实上,(有实法与无实法)这两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属。
驳:这种论调绝不应理。无有本体的无实法如果与他法之间有相属(关系),那么它自身也自然就成为了有实法,否则怎么能跟他法存在相属呢?倘若跟他法是同性相属,显然就成了自性有实法;假设跟他法是彼生相属,那就成了果有实法或因有实法。
此外,还有过失。本来,任何一法不舍弃他法就是所有相属共同的法相。所谓“不舍弃他法”,即与他法有关联的意思。有实法也可确定为自他二法,由于自身与他法不会混在一起的缘故,不存在相属。无实法无有本体的缘故,不存在相属。可见,事实上,有实法与无实法这两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属。
那些前因明派论师认为,有实法的相属是在外境自性上存在,并且无实法也有相属,这都是不成立的。外境上不会有相属,无实法也不可能存在相属。
这是总破。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作为一个本性的外境不会有二法,无有二法也就不可能有相属,因为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诸如所作与无常,也是心中以反体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属。
作为一个本性的外境不会有二法。一就是一,不能成为二。一个法不能成为两个法,也就不可能有相属。相属是在两个法之间才能建立的。
一个法不可能成立关系,因为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诸如所作与无常,是心中以反体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属。比如自性相属,并非指自己与自己存在相属。其实所作和无常在外境自性上不存在,外境上只有这一个实有法柱子,所作和无常都指这个柱子,柱子也指这个柱子。由分别心可以分别柱子、无常、所作,这些在分别心面前成立,但不是在外境上存在。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藏地有些论师宣称:假设所作与无常的两种反体在所诤事“声音”上面不成立,那么以所作的因证明无常的三相推理就不可能实现了,原因是:反体是由心所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与因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见,尽管所作、无常是属于实体的不同反体,但它们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属。
雪域派的一些论师宣称:若是你们说无常和所作不存在相属,假设所作与无常的两种反体在所诤事“声音”上面不成立,那么以所作的因来证明声音无常的三相推理就不可能实现了,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属(关系)。一般情况下,通过所作的理由可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这种三相推理是正确的。但是按你们观点,推理就无法实现了。
反体是由心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与因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见,尽管所作、无常是属于实体的不同反体,但它们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属。这是对方的观点。
他们没有直接承许反体和柱子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的方式存在,但是承许在外境上有关系、有相属。
驳:所作与无常这两者在声音的实体上是一体这一点,我们也承认,虽然外境本体相同,但这些反体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而存在,那么反体内部彼此之间也像甲片一样互不相联,这样一来,所作就不是建立无常的因了。就算是相属,但如果是同性相属,则不仅只有实体一个,而且反体也成了一个。由此,就像月亮与凉光一样只不过是成了不同的异名。或者,如果是彼生相属,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因此,你们的观点不合理。
驳:萨迦班智达说,你们所说的“所作与无常这两者在声音的实体上是一体”,这个观点是我们也承认的。虽然外境本体相同,但这些反体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而存在,互不混淆,那它们之间没有相属(关系)。
尽管对方没有直接承许这些反体与柱子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的方式存在,但是承许在外境上有关系,这样一来,这些反体在外境上肯定是不同实体了。声音、无常、所作、宝瓶都是在外境上存在的不同实体,是互不混淆存在的,那么它们之间还是没有关系,不能成立相属。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属(关系),因此仍然不能成为真因。这样一来,所作就不是建立无常的因了。
就算是相属,有关系,但如果是同性相属,则不仅只有一个实体,而且反体也成为了一体。说“柱子、无常、所作”,就好比说“柱子、柱子、柱子”一样,无常、所作、柱子,外境上都成为了一体。由此,就像月亮与凉光一样,凉光是月亮的意思,月亮也是月亮的意思,只不过是成了不同的异名。
如果是彼生相属,那反体之间就变成了因果关系,一者就成为了另一者的果。比如,无常和所作,一个成为因,一个成为果。所作可能就成为了无常的因,先有所作再有无常,二者并非一体,这就更不合理了,通过所作更不能说明无常。
综上所述,同性相属(关系)在外境上不存在。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不是先后而是在同一时刻,不存在彼生相属。如果有时间先后,那么其中一者存在时另一者决定(遍)不存在。因此,有实法与无实法在外境上都不存在彼生相属。
若是彼生相属,肯定有前后次第,同一时间不可能成立彼生相属。如果有时间先后,那么其中一者存在时,另一者决定不存在。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因存在的时候果尚未产生,果产生的时候因已经灭尽了。因和果不可能同时存在,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二者之间怎么能成立彼生关系呢?
所以,外境上没有相属(关系),都是由分别心假立的。世间上的关系也是如此。比如说夫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有没有这样的关系?没有,只是执著而已。若是不执著,两个人怎么能有关系呢?因此,外境上不存在相属。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外道声称:因灭尽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起衔接作用单独的连结相属。
外道声称:你们说的对,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产生,果产生的时候因已经灭尽了,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连结相属。
驳:如果连结因果的这一相属是在因位果位都留住的常法,显然就已不是有实法,而作为无有做事能力的无实法,根本不能充当连结的作者。倘若它是无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熄灭,连结相属也已灭尽而无法再衔接“烟”一样。如果在这中间还有第三品的独立相属,那么这一相属与前面的烟及后面的火之间仍旧需要有其他连结相属,结果会变成无穷无尽。
驳:连结因果的这一相属若是事实存在,那是在因位上存在还是在果位上存在?
如果都在,那就变成了恒常法。若世间有一个恒常法,就会断灭一切法。若不是恒常的,那肯定会变。
连结法若是在因位上,则不可能在果位上存在;若是在果位上,则不可能在因位上存在。这样就如同前面所讲的因果一样,它也起不到连结的作用。这样,连结和连结之间又需要连结,这样就无穷无尽了,不可成立。
如果它是因位和果位都留住的常法,显然已不是有实法,而无实法是没有作用的,根本不能充当连结的作者,起不到衔接的作用。之所以说它失去一切作用,因为它是不存在的,如同兔角。
如果它不是常法,而是无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经熄灭,连结相属已经灭尽而无法衔接“烟”。如果这中间还有第三品的独立相属,那么这一相属与前面的烟及后面的火之间仍旧需要有其他连结相属,结果会变成无穷无尽。第一,没有衔接的作用;第二,无穷无尽,即使加再多的衔接,也同样不可成立。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假设有些论师认为:不观待彼此二法独立的火与独立的烟,每一者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属。
相属是两个法的事,尤其是彼生相属。彼生相属是在实体上安立的,同性相属是在反体上安立的,但二者都一样,必须是两个法才可以有相属。
但是对方认为,在外境上互相不观待的二法,各自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属。比如,火与烟,火是火、烟是烟;种子与苗芽,种子是种子、苗芽是苗芽。它们都是实有的,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同时各自在外境上、自性上都有相属。烟自性就是相属,火自性就是相属。
驳:倘若如此,那么一切外境都绝对相属了,而无相属的法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当看见一个互不观待的孤立“火”或“烟”时而没有见到另一者也应该能确定下来“这是烟的因”或“这是火的果”诸如此类二者的相属。
反驳:若是如你们所说,假设有一个人不知道“烟和火”或者“种子和苗芽”这种因果关系,当他看见烟的时候,根本不需要了解其他,一下子就应该知道烟是从火里产生的;或者当他看见苗芽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这是从种子里产生的。也就是说,他见到一法的同时,就了知了这个相属(关系),同时就知道了另一法。这是不可能的。
对于一个不知道因果关系的人而言,当他看见单独的烟的时候,不可能知道这是从火里产生的,只有真正懂得因果关系的人才会知道,否则根本就不用“因为冒着烟,所以山顶上有火”的推理了。通过推理是可以得知的,看见冒出了烟,就可以推测山顶上有火。但若按你们的观点,就不用推理,一看见烟,就知道有火了。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对方立论说:因果二者相互观待,一者利益另一者,为此它们之间存在观待相属,这并不矛盾。
一些论师认为:因和果二者可以互相观待,一者利益另一者,所以它们之间存在观待相属。
驳:因果二者中一个是有实法时另一个是无实法,所利益与能利益的相属在外境上存在实在难以立得住脚。
这个观点比较符合我们的心理,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这个观点也不能成立。因为观待也是心识,是由分别心安立的,外境自相上不可能有观待。
再说饶益。比如,因饶益了果,有因的存在才能产生果,因对果的产生起到了一种作用,这叫饶益。有饶益的关系,叫相属。这也是观待的,观待不成立,相属也不成立。
饶益也是分别心假立的,否则,怎么饶益啊?
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是无实法,和兔角一样。你跟兔角怎样进行作用?若是对无实法也能起作用,那你就要承许可以在兔角上刷颜色,这是相当不合理的。
果产生的时候,因已经灭尽了,这时候因就成为了无实法,跟石女的儿子一样。如果说无实法能对果起作用,你就要承许张三的产生是石女的儿子起的作用,这是不合理的。
可见,这个观点仅仅是说说而已,其实都是不合理的。此处强调的是外境上不可能存在这种关系。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辩方立论道:如果某因不存在,也就不会出生果的名言,这就是一种相属。
有些论师认为:如果因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果的名称,所以还是有相属关系。
驳: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左右、这边那边、长短等也成了相属,因为它们之间无有一者就不会出现另一者的名言。
驳:如果这样,没有左也不能产生右的名称,没有这边不能存在那边的名称。那么,左边和右边、那边和这边、长和短也变成了相属关系。因为它们之间无有一者就不会出现另一者的名称。
对方又进一步说:不仅仅是观待名言,而在胜义中也存在无则不生的相属。
对方又进一步说:不仅仅是观待名言,胜义中也存在无则不生的相属。若仅仅是名称,如左右、前后、这边和那边、长短等也有这种情况,但不仅仅是名称上,在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关系。
驳:这一立论通过观察是实体还是反体的方式便可推翻。(请问你们)是指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还是说无有火反体则不生烟反体?按照第一种情况,在外境上面,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是不存在的,原因是:当看到现在的火时,如果过去的火已不存在,就不会生出(现在的烟)。然而,由于火已经熄灭的缘故,外境不成立。未来的火尚未产生,即便现在的火存在,但因为与正当看见烟是同时的缘故,它们之间并不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按照第二种答案也同样不合理,因为反体是以分别念连结的,而不是以外境来相连的。
反驳:这一立论通过观察是实体还是反体的方式便可推翻。请问你们是指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还是说无有火反体则不生烟反体?此处分开问了两个问题。
按照第一种情况,即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在外境上说“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是不可能的。当看到现在的烟时,如果过去的火已经不存在,就不会生出现在的烟。然而,由于过去的火已经熄灭的缘故,外境不成立。未来的火尚未产生。即便现在的火存在,但因为与现在的烟是同时的缘故,所以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相属。因为二者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它们之间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
按照第二种情况,即无有火反体则不生烟的反体,也同样不合理。因为反体是以分别念连结的,而不是在外境上相连的。反体就是分别心假立的,外境上根本不存在,所以不能说外境上存在相属关系。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辩方立宗道:因果自身的法相虽然不存在相属,但因果的种类却存在相属。
有些人认为:因果自身的法相虽然不存在相属,前面已经对此进行过遮破。但因果的种类却存在相属。
其实,除了因果,没有什么种类,如果因果上面还有另外一种种类,而且是实有的,我们应该能看见,但是没有看见,所以这是不存在的。但是对方有些论师认为,有这样的一个种类,种类才是相属。
驳:请问种类到底指什么?假设说是因果自身的法相,那么前面的过失仍然无法摆脱。如果认为所谓的种类,除此之外另行有他体存在,这一点在前文中破“总”的时候已经予以否定了。
种类并不存在。假设说种类是因果的自身法相,那么无法摆脱前面所讲的那些过失。
如果认为所谓的种类,除此之外另行有他体存在,这一点在前面破“总”的时候予以否定了。前面对“有实有的总相”进行过破斥,已经用正量予以否定,这都是不合理、不正确的说法。
比如,一些外道承许存在一实有的总法,它覆盖所有的别法。然而,在别法上没有这样一个总法。若是有,我们应该能看见,但是没有看见,所以是不存在的;此外还有很多过失。所以这是不成立的。
壬三、破其余相属: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凭借破外境相属的这一理证,可以将承认俱有、会合、聚集、差别、差别者、能作、接触等相属的所有观点一并推翻。
那么,这些观点究竟是指什么呢?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有的宗派说:所谓的俱有相属,是指诸如枣核依于铜盆,本体不同、时间相同的事物虽然不是同性相属与彼生相属,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因而叫做俱有相属。
比如说水果和水果盘,水果盘起到让水果不落地的作用,所以它们之间也有关系,这个关系叫俱有相属。
驳:同时的水果和水果盘没有相属。第一,它们不可能是同性相属。水果不是水果盘,水果盘也不是水果,二者是两个自性法,都有自己的特征,互不混淆,所以不可能是同性相属。第二,它们不可能是彼生相属,因为两个法同时存在。
但是,二者可以成立相属,这种所谓的相属在心上是可以安立的,也可以说是由分别心假立的。第一刹那的盘子与第二刹那的水果是彼生相属。先有盘子,再装水果,盘子就起到了让水果不落地的作用,这是彼生相属。但是同一时间的盘子和水果,是不会有这种相属的。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另有派系声称:檀香树等无常“别”法依于树的常恒所依“总”的关系是会合相属。
有些外道认为别法和总法之间有相属。别法在外境上存在,总法也在外境上存在,都是事实存在的,总法覆盖所有的别法,总法和别法之间必须要有这种密切关系,这种关系叫汇合相属。
但是这样的总法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相属也不可能成立。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还有宗派宣称:所作、无常与声音相属等是异体法汇集于一个事物上,因此是在一个外境上的聚集相属。
还有些人说,无常、所作、有实这些,都汇集在一个外境事物上,如声音上、柱子上或宝瓶上等,它们之间的关系叫聚集相属。
外境上不存在这些反体,前面对此进行过遮破。心里可以成立这种关系,但这是同性相属,不用另外再立一个相属。
有谓依他知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也有宗派论师承许说:依靠不同他体来了知他法,就像通过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样,这是差别法相属。
还有些宗派的论师承许差别法相属,比如一个平时经常拿手杖的人,若看见他的手杖在门外,由此可以了知这个人在里面。再比如车停在外面,由此可以了知车的主人在屋里。它们之间也有关系,否则不可能了知,这就是差别相属。
诸如拐杖和拿拐杖的人,车和车主等同一时间的这两个法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第一,不可能有同性相属,因为二者是两个实有法。第二,不可能有彼生相属。若是彼生相属,最起码应该有前后次第,但是同一时间的这两个法没有前后次第。
通过拐杖了知拿拐杖的人,通过车可以推知车主在哪里,能产生这种正确的观点,这是彼生相属,不必安立另外的相属。比如,先看见拐杖,然后才知道拿拐杖的人,二者中间间隔了很多刹那,不是同一时间的法。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灭尽之因与现在之果虽然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二者的关系需要由取名相联,这叫做连结相属。
有些人认为,灭尽之因与现在之果虽然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二者需要由取名相联,这叫连结相属。
这是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前面讲过的,在分别念前可以成立相属,外境上不可能成立相属。这种相属也是彼生相属。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另外也有人发表看法说:常有的我与其所作的伸屈等无常形态二者之间存在着能作相属。
外道承许常有的、实有的神我,认为神我有四肢,他和他的四肢也有相属关系,这叫能作相属。“能作”是指他能伸出四肢,收回四肢。
这样的神我存不存在?不存在。因此这种相属也是不存在的。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还有些人说:诸如眼睛看色法之类的事物,是一种接触相属。
还有些人说:诸如眼睛看色法之类的事物是一种接触相属。
的确,通过外境、眼根,前一个刹那心,这三个法和合可以产生眼识,但这是彼生相属,不是另外一个相属。
前面讲过,眼识和外境色法、眼根,同一时间内不可能有关系的。但是前一个眼根、外境、心识三者结合,就可以产生第二个眼识,第二个刹那心,这就是彼生相属。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此外,也有人说,诸如,杜鹃与燕子是主仆关系,天鹅与黄野鸭是配偶相属……愚者们众说纷纭。
此外,也有人说,诸如,杜鹃与燕子是主仆关系,天鹅与黄野鸭是配偶相属等,讲了很多相属。但是,这些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要么根本不是相属。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这些内容前面已经讲过。有些所谓的相属有正量的损害,通过正量可以遮破,因此这些都是不存在的。有些可能没有正量的损害,符合正量,而这些关系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只可以归纳到这两种类别里,这样就可以了,没有其他的相属。
暂停偈: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承许两种相属以外其他相属的所有外道观点,法称论师早已遮破完了。如果依然认可其余相属,那么显然已舍弃了因明七论的所有正理,而且,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否定、抛弃的多数恶分别念,诸愚笨之人又反过来欣然接受,这实在成了令人呵责的对境,比如,不幸的患者服下呕吐药,结果他们向外呕吐出来的东西,除了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
这是萨迦班智达对因明前派的论师说的。他们都说承许法称论师的观点,却把法称论师已经遮破过的观点又捡回来了。就像不幸的患者服下呕吐药,结果这些呕吐物,除了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这也是一种嘲笑的语气。
萨迦班智达的意思是:若是外道,可能会有他们的观点和承许,这能够理解;但是因明前派的论师们若还跟外道学,把法称论师在《释量论》已经遮破过、明确说明不合理的这些观点又都捡了起来,这是相当不好的一件事情。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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