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仪轨受法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八》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小结:

第一黑法:欺诳师长等。

对境:亲教师、阿阇黎、尊重、福田。

等起:明知是自己的亲教师等,而欲作欺骗。

加行:说妄语。

究竟:对境了知所说。

巳二、于他无悔令生追悔

第二黑法,即在他人行善而无后悔心时,令他心生追悔。

【于他无悔令生追悔,其中亦二:境者,谓他补特伽罗修诸善事,不具追悔。于境作何事者,谓以令起忧悔意乐,于非悔处令生忧悔。】

“于他无悔令生追悔”也应从两方面了知:

一、境,指其他修行善法而无追悔心的人。

二、于对境作何事而成为黑法,即想让对方对不应追悔之处生起忧悔。

“令起忧悔意乐”:心中想让对方生起忧悔的发心。“非悔处”是相对“悔处”而言:造恶是应追悔之处,故叫“悔处”;行善并非应悔之处,故叫“非悔处”。

【《释论》中说,同梵行者正住学处,以谄诳心令于学处而生蒙昧。】

《释论》中说:道友正安住戒律学处时,以谄诳心让他对某条学处糊涂。如此即造下第二黑法。

比如,对出家人说:“非时不食没有功德,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这样做。”诸如此类,使他人对学处糊涂,都是“于他无悔令生追悔”。

【此上二法,能不能欺、生不生悔,皆同犯罪。《释论》亦同,然《释论》中于第二罪作已蒙昧。】

上述二法(一、欺诳亲教等;二、于他无悔令生追悔),不论亲教师等是否受骗或道友等是否生起悔心,都属于犯罪。(换言之,对境没有受骗或未生后悔心也属于犯罪。)《释论》也是这样说。但《释论》中对第二种罪,说到“作后让他蒙昧”,即以方便令他人对善行糊涂,则不论对方是否生起忧悔心,都同属犯罪。

小结:

第二黑法:于他无悔令生追悔。

对境:行善者。

等起:明知对方是行善不具追悔之人,而想使他生起忧悔。

加行:让对方生后悔心的加行已完成。

究竟:已生后悔。(此观点是依据才丹夏仲的广论注释所说。)

巳三、说正趣大乘诸有情的恶名等

【说正趣大乘诸有情之恶名等。】

说正趣入大乘之有情的恶称、恶名、恶誉、恶赞等。

【境者,有说已由仪轨正受发心而具足者,有说先曾发心现虽不具为境亦同,此与经违,不应道理。其《释论》中仅说菩萨,余未明说,然余处多说具菩萨律学所学处者。谓正趣大乘,似当具足发心。】

这一黑法的对境,有的说是已由仪轨受了发心戒的人,有的说是先前曾发了菩提心而现已退失的人,也属于此处的境。这些解释和《宝积经》的意义相违,并不合理。《宝积经·迦叶问品》的《释论》中只说到“菩萨”,其它并没有明说,但在其它地方则多次讲到是具菩萨律学学处的具戒者。本论认为,“正趣大乘”似乎应当是指具足发心的人。

这是说,“正趣大乘者”,以“正趣”简别不是发心之后又退失的人,而且“正趣”应从具足发心开始,虽然未以仪轨受发心戒,但发了菩提心也应包括在内,否则“正趣大乘”的范围就狭隘了。

【于此作何事者,谓说恶名等。】

对正趣大乘者作何种事而成黑法,即宣说恶名等。

【由瞋恚心发起而说,与《释论》同。】

此黑法之“等起”,是由嗔心引发而宣说,这和《释论》的说法相同。

【对于何境而宣说者,《释论》说云:“如彼菩萨欲求法者,信解大乘或欲修学,为遮彼故对彼而说。”然了义者即可。】

对何种对象宣说,《释论》中说:“如果彼菩萨想要求法,信解大乘或想修学大乘,为了阻止他而宣说其恶名等。”只要对方了解所说的意义即可。

以下辨明恶称、恶名、恶誉、恶赞的差别。

【其恶称者,如云本性暴恶,未明过类。】

所谓恶称,譬如说:“你的性格粗暴恶劣”,并没有明说是哪类过恶。

【恶名者,如云行非梵行,分别而说。】

恶名,譬如说:“你做了不净行”,这是分别说,即明说恶行的种类。

【恶誉者,如云以如是如是行相行非梵行,广分别说。】

恶誉,譬如说:“你以如是如是的行相 1 ,做了不净行”,这是较前者更详细地分别宣说。

【恶赞者,通于前三之后。】

恶赞,即在宣说恶称、恶名、恶誉任何一者之后,又说呵斥之语。

【是《释论》解。】

以上“恶称”等是《释论》中所释。

总之,“恶称”是笼统地说,“恶名”是分别说,“恶誉”是广分别说,“恶赞”是说时呵斥。

譬如:说他是恶人,这是恶称;说他偷盗,是恶名;说他何时、何地、对何人、以何种方式偷盗,是恶誉;说这些时使用呵斥的语言,是恶赞。

以下是教诫。

【此于我等最易现行,过失深重,前已略说。】

这种罪业对我们来说最容易现行,而且过失极其深重,这在前文中已大略宣说过。

“前”,即下士道中宣说业力轻重的内容。比如,宣说粗恶语时,讲到“由其事故,粗恶语者,谓于父母等及余尊长”,“余尊长”中即包括发心菩萨。《亲友书》中说,对具有功德之对境造业,属于重业。在“福田门”中特别强调,菩萨是极具大力的善不善田,其中引用《能入发生信力契印经》说:譬如,大肆抢劫南赡部洲一切有情的所有财物,虽然罪业极大,但相比之下,轻毁任何一位菩萨的罪业超过前者无数倍。若有人造下烧毁恒河沙数诸佛塔庙的滔天大罪,又有人对胜解大乘的菩萨起损害心,以嗔心宣说菩萨的种种恶称,则其罪业超胜前者无数倍。

因此,对趣入大乘的菩萨应极其小心谨慎。倘若放逸,极易造下重罪。尤其僧团中有许多菩萨,凡夫肉眼不能了知谁是菩萨,如若放纵自己的烦恼,将不知造下多少堕落地狱的重罪!

1、 行相:此处指行事的相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