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节课
现在我们讲因明自利比量品里面推理的分类,昨天讲的是真因,真因分为破他宗的观点、建立自宗的观点、对此遣除诤议三个方面。现在讲第二个建立自宗。
丑二、立自宗: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对于真因的法相,因明前派和一些内道、外道的论师认为有从一相到六相等不同的说法。当然讲义已经概括地遮破了他们的观点,所以我们这里不广说。如果需要稍微广一点的话,在自释和其他论著中有比较广的遮破,也讲了对方三相以外的安立方法不合理的道理。
我们自宗真因的法相是什么样呢?颂文是这样讲的,宗法成立和相属决定就是因无错谬的法相。意思是说,真正因的宗法肯定是成立的,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声音上应该成立,这是宗法成立。相属决定就是无常和所作之间有关系,这个关系必须决定:要么是同体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如果这些相属没有的话,那么因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因和立宗之间必须有一种决定性的关联,这个关联必须要确定。比如说是所作的话,肯定是无常;如果不是无常,那就不是所作,它们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联。当然这里的相属,从广义上可以讲两种相属——同体相属、彼生相属;而从其他意义上也可以讲因和立宗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以后,才算是真实的推理。
所以我们在用论式(推理)跟别人辩论的过程中,这个因必须要具足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这两个条件。如果这样的条件不具足,就像现在世间有些人那样:啊!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想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是不合理的,因为我觉得是不合理的。这样的说法能不能成立关联,能不能成立宗法呢?绝对是不可能的。
现在世间的知识分子,包括一些哲学方面的智者,他们在说话和辩论的时候有很多漏洞,因为他们没有学习过因明中真实的推理方法。由于这样的推理方式没有掌握,所以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所讲的是具有确凿依据的真理;但当我们用很严密的因明逻辑进行推断的时候,马上就可以暴露出他们的无知。所以通过因明的辩论方式来推翻别人观点的时候,你必须要有一种连贯性的逻辑才能说服别人。
当然,如同昨天我们所讲的那样,真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其实这也是整个推理的法相。但是在这里,真因的法相必须要具足两种条件——宗法成立和确定关联,这就是真因的无误法相。
下面遣除别人对这个问题的诤论。
丑三、除诤论: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我们确定了真因的法相之后,以因明前派为主的有些论师在这里对我们的观点进行辩驳,他们提出了二相和同品遍引出异品遍两种辩论。
首先是第一个辩论。对方说,本来你们认为真正的因需要具足三相,可是在这里你们又承许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是因的法相,而这只有两相,这样一来你们因明自宗就不具足三相了,只具足两相(第一是宗法成立,第二是关联确定或者相属确定)。这样的话,就有三相齐全中的第三相不存在的过失。你们说除了三相外,一至六相的观点都不合理,一一予以驳斥,但现在你们自宗难道不是也成了二相派吗?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对他进行回答,实际上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没有过失呢?因为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和异品上遮破的两种量,那么关联就不能成立;反之,如果关联存在,那同品遍和异品遍也会得以成立。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无常上能建立,无常的反方面,也就是常有在所作上不成立,这两种量如果不存在,那么关联就不可能成立。如果随存随灭的关系存在,那么同品遍和异品遍可以成立,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是没有的。意思就是说没有成为二相的过失,因为二相中的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对于这样的回答,对方辩驳说:一般的同品遍是迷乱的,是错误的;而如果是特殊的同品遍,那已经包括了异品遍,即使你们说由同品遍中引出异品遍,那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同品遍和异品遍变成一体了,这还是离不开前面的过失。如果异品遍包括在同品遍里面,也就是说特殊的同品遍中已经含摄了异品遍,这样实际上还是二相。对方又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回答,虽然归纳的时候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因为它跟同品遍有间接的联系,所以可以这样来安立,但是这二相变为一体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在我们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某法存在,另一法就存在,这就是同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柱子的无常和所作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那么它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可以成立。因此,我们这样安立绝对不会有任何过失。没有过失是因为我们在反体上剖析的时候,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是建立同品遍,反过来则可以建立异品遍,这样我们绝对不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所以说自宗在分开的时候承认同品遍和异品遍,在特殊情况下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那有没有二相的过失呢?没有。因为我们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并不是绝对的一体。如果它们的本体绝对是一体,就会有一定的过失,因为在分析的时候它们有不同点,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这些过失绝对没有。
刚才我们已经讲了,宗法成立和决定相属这两者可以成为真因的法相,下面在道理上分析为什么这两者可以成为真因的法相。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无有他说过。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对方跟我们辩论,这里的推理或者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了的法,还是三相将来可以决定的法或心态。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对于这样的论式,我的心决定它是三相齐全,那么这种三相齐全是将来可以决定还是现在已经决定?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首先,如果是可决定——现在还没有决定将来可以决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现在我没有决定三相齐全,但是将来在我的相续中可以决定,那这是不是真因呢?不是。为什么呢?因为可决定虽然是在未来的一个决定,但是现在还没有生起定解,还抱有怀疑。因为现在还没有决定三相,所以用烟推理火的存在就不一定完全正确。所以,可决定这种推理不能成为真因,因为有怀疑的缘故。而已经决定是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它已经生起定解,遣除怀疑而决定了知的缘故。
在我们所说的真因是已经决定三相的问题上,对方和我们也有一些辩论。他们说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当然不是因。大家也知道“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还没有决定三相到底具不具足,在此之前还不能决定成为真正的因。而三相已经决定了,对方认为这样所产生的心也不是真因,为什么呢?因为它是非因产生的心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当然在自释中还有其他几个提问,但在这里只引用一个疑问进行辩论。
其实,自宗并没有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所承认的因的本体,并不是单独的三相齐全的法。我们所承认的执著为因的心是什么呢?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的烟和三相齐全无二无别的心态就是执著因的心。然后“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我们从这个推理中产生将所作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是将执著单独的三相齐全作为执因之心。所以对方论师给我们发的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的太过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从本体上讲它是一种对烟与所作的执著。他这里是说,我们所承认的执著因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而并不是执著差别法的心。因为,三相齐全实际上是一种差别法。
当然我们也知道,我单单现量见到烟的时候它是不是执著因的心呢?不是,那只是现量见到而已。当我通过看见冒烟,之后烟和火之间的关系在心目中了然呈现的时候,因的推理在心里油然而生:哦!这个山上肯定有火,因为冒烟之故;冒烟的话,肯定有火,因为以前我在钢炉或者灶里面看见过。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或决定性,马上就可以在心里面引发出来。因此,光是看见烟,光是一个所作,那也不一定是因。比如你看见工人正在做瓶子,这并不是对因的执著。但是,通过他的所作能引发出来:噢!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它们之间的关联,依靠从前的串习立刻就能引发出来。
当然,对我们来讲这个辩论也不是特别的需要。但是,当对方给我们提出:你这样的执著因的心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这样进行分析。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大家都知道,我们分析任何一个法的时候,首先要抉择它的法相,然后要抉择它的事相和名相。当然,我们在讲第八品的时候对什么叫法相、事相、名相都已经讲了。这里因的法相,以认清法相(包括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诤论三个方面)和彼成为法相之理两个科判宣说完了。现在讲因的事相。我们推理的事相有什么样的说法呢?这分两个科判,首先是破他宗的观点。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因的事相到底是什么样呢?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法叫做因的事相。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山上的烟”,其实所诤事(差别法)是山上,具有山上这种差别法的烟——山上的烟是因的事相。或者我们用“声音无常,所作之故”,这个论式来进行说明,这里声音是所诤事,因的事相以所诤事声音作为差别法(并不是风声、水声等),具有这种差别法的所作(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也不太合理。我们在进行辩驳、分析的时候,对他们这样提问: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我们向对方询问:你们刚才说因的事相以所诤事作为差别法,那请问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还是非有否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实际上是因的事相,它是山上的烟。那么,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烟是非有否定还是别有否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那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因为山上毕竟有烟。有烟的话,山上不存在烟已经排除了。这一点我们自宗也承认,所以不会有什么辩论。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唯一山上的烟,以这样的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一来你的论式就不会有同品遍了,也就是说不会有同品。怎么没有同品呢?比如我们说“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唯一山上的烟已经成了因的事相,那么在“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如同什么”的时候,它的同品喻根本找不到。如果没有以别有否定来决定,光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一般的烟作为因的事相,那这是可以的。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火灶里面的烟”,有另外的烟可以作为它的同品,同品遍可以成立。
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你用上“声音是无常,声音的所作之故”,唯一声音的所作已经用作因了,那在“声音的所作是无常,如同什么”的时候,其他的比喻根本找不到。所以,这样的观点绝对不合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那比喻可以有——如同瓶子或柱子。但是,如果是“声音的所作之故”,那所有同品完全被除开了。也就是说,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的话,就不合理。
而且它的所立之法也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别有否定,那不管是火也好、无常也好都不合理。比如说“山上有山上的火,因为有山上的烟之故”,这里的所立是山上的火,那在“有山上的烟的缘故,肯定存在山上的火,如同什么”的时候,比喻根本找不出来,因为这里必须要决定在山上存在火,如果是山上的火,那其他的火就不能作同品喻了。或者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也是声音的别有否定,既然无常全部都是声音的,那除了这个以外别的无常就找不到了。
这里是说,不管是因的事相也好,或者说所立也好,都不能承认是别有否定;如果承认为别有否定,那就不合理。如果在所诤事上面是非有否定,我们前面也讲了,这完全合理,我们自宗也这样承认。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这是决定不能承认的。
这样的论式,大家也应该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这样分析呢?因为,这样分析以后就会知道,引用一个论式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你真的会用的话,对方就根本没办法进行辩驳。所以说,我们引用论式来驳斥对方的观点非常有价值。这是讲破他宗,下面讲建立自宗。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著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运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当然,对方给我们提出的“因的共相不可能存在,因为它是反体之故”的说法也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虽然因以实体方式存在的共相不存在,但是它以反体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前面一直在讲遣余,大家也应该知道:因的法相也好、因的事相也好,它们都与遣余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离开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没办法安立。因此自宗抉择的时候,因的事相就是遣余。有了遣余就不会有因明前派的担忧,自宗也能非常合理地安立。所以按自宗观点,应该说因的事相就是遣余。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我们这里对具有上面所讲的法相的真因(不是相似因)加以分析,因为各种不同的角度而导致有很多很多的分类。在本论,个别的已经详细宣讲了,个别的还没有详细宣讲。大概来讲,从安立因的角度来分,因可分为安立无遮因和安立非遮因。从所立法的角度来分,可分为建立无遮因和建立非遮因。这两个,一个是从安立因的角度来讲的,一个是从所立的角度来讲的,所立和因不相同,大家应该清楚。从相属的角度来讲,与我们前面讲的一样,可分为同性相属因和彼生相属因。从建立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和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来讲分为共称因与事势理因两种。共称因就是一般世间共同认可的,因明也可以暂时将其安立为因,这在《释量论》的最后一品讲得比较广,本论后面也会讲。这是大概的分类,在这里虽然没有详细分,但是我想大家应该会了解的。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具有德相的阿阇黎——法称论师,他在《释量论》和《定量论》中讲:从用论式的角度来进行安立的时候,确定有三种因。所有遮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为什么呢?因为,从比喻上抉择的话,全部可以归属在可见不可得因之中。虽然下面还有相违可得因(分为互绝相违可得因和不并存相违可得)等,但是这些可得因都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以,所有遮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有建立方面的因需要用两种比喻才能抉择,它们在一个比喻上无法建立,所以它分为自性因和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么三类。这个,我们下面还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