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节课
我们继续学习因明,现在讲推理,推理总的来分有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种。不可得因是遮破所破方面具有三相,这个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不可得因分两种:本体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相违可得因也分二:不并存相违可得和互绝相违可得。今天开始讲互绝相违可得因。
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前面不并存相违已经讲完了,现在开始讲互绝相违可得。而如果是真实的互绝相违,其因和立宗的论式是没有的。
我们前面在讲第七品的时候也讲过,互绝相违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直接相违是常有和无常、有实法和无实法这样直接的相违。真正的互绝相违就是常有和无常那样的互相对立。如果是互相对立,那么我们肯定一方面的时候已经否定、遮破另一方面了。就像是常有的话,无常已经否定了;是无常的话,常有已经否定了。这样一来,真实的互绝相违就没有真实的因和立宗之间的论式。大家都知道,论式中因和立宗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法(立宗)不知道时以另一个法(因)来了知它。但是如果是互绝相违,就无法安立。比如说“柱子是非常有,无常之故”,无常作因本来是为了要知道立宗(所谓的因就是要知道立宗,依靠因来知道立宗或者所立法),可是如果立宗是非常有,那么再通过无常来知道是没有任何必要的。这样一来,真正的论式没办法在常和无常等互绝相违的本体上安立。
但是以它的差别法,就可以安立能遍相违可得因。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无常的直接相违是常法,而常法的能遍是非所作,这样无常与非所作之间就存在间接的关系。那么具有这种关系的法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推理呢?是以能遍相违可得因的论式来推理,比如说“柱子无有常法,它是所作之故”。因为所作的对立法(也就是所作的直接相违)是非所作,而常法实际上是非所作,二者互相有能遍所遍的关系,这样通过所作因推断柱子不是常法,即是通过能遍的相违来证明另一个法不存在。也就是说所作的法得到(证明了所作法)的话,那么常有的法虽然不是所作法的直接相违(是所作法的间接相违),但是常法通过所作间接可以否定、遮破,这就是能遍相违可得因。
能遍相违可得因在互绝相违可得因中是存在的,而直接相违在互绝相违可得因里面没办法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论证。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我们前面讲正量的时候已经讲过有害的量,还有不观待因和有害因。
首先是有害因,比如说外道认为一切万法都是无常的,但是有个别的法是常有的,如大自在天,就像世间大多数的乌鸦是黑色的,但也有个别白色的。通过这种方式,外道认为有特殊的法存在。但是我们通过有害因进行论证的时候知道:一切万法不会存在常有不变的可能。有害因的相违可以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因中,即“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然后不观待因,比如瓶子或者树作为有法,它并不是毁灭不毁灭不一定。有些人认为瓶子或者树木是毁灭还是不毁灭不一定,他有一种犹豫不定的心态。然后我们对他进行论证的时候说,瓶子或者树并不是坏不坏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它是毁灭性的,而且不观待任何法之故。我们利用这样一种论式来论证的时候,这里面不定的对立面就是决定。确切地说,不一定毁灭的直接相违是决定会毁灭,而毁灭肯定是不观待的,通过不观待因摧毁了不一定毁灭的心态。这就是以量有害。为什么呢?如果你说一棵树不一定毁灭,这以什么样的因来有害呢?以不观待因来有害。因为一切万法的毁灭不观待任何能灭因的缘故,所以它肯定是无常的、毁灭的。我们可以通过这种论证方式来遮破不一定毁灭。所以大家应该清楚,树木或者瓶子并不是不一定毁灭的,它是必定毁灭的,因为不观待之故。这种有害相违的推理实际上不用单独安立,它可以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中。
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分二:一、说他宗错误观点;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卯一、说他宗错误观点: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关于实法上不存在相属和相违的观点,我们在第六品和第七品中都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所以在这里就不用再次广泛宣说。前面已经讲了,在事物的本质上,不论是同性相属或者彼生相属都绝对不可能存在。
在这里,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认为,不并存相违实际上是这样的:比如说具有能力的火、火的因、火的果、火的所遍存在,凡是具力的火等四种法存在的时候,对立的法(也就是说与它相违的水的四种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反之,如果具力火的四种不存在的时候,水的四种就会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存在。
但作者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对立的火虽然已经销声匿迹或者说不存在了,但是也不一定就存在冷触的水,因为还有不冷不热的情况有可能存在。并且,在强力的火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与火的对治相应的法——比较弱的水在它的附近也可以存在。有些地方虽然没有火,但是你也不能决定一定会存在其违品——水的四种冷触。所以在相违上面,对方承许只要火不存在,那从火不存在的聚合中它的违品就可以产生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当然如果真正能产生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一定有水或寒冷,因为火不存在的缘故;或者说在这里一定会有火,因为水不存在的缘故。但是违品不一定产生的情况应该是有的,对方观点不合理的原因是这样的。
卯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当然本质上的相属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在遣余识面前,反相属或者倒转相属应该可以存在。那是怎么存在的呢?一个法本性的相属对境如果反了或者不存在,那么这个相属法也随着而反或者没有。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无常已经颠倒,已经不是无常而变成常有,那么它的所作也变成非所作了。或者相属对境的火如果已经反转不存在了,那么与它彼彼所生关系的烟也随之而反。一个叫做相属的对境,另一个叫做相属的法。相属境和相属法这两者实际上不管是同性的关系也好或者彼生的关系也好,只要一者不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也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不可能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但是在我们的心识面前可以安立,它们之间有一种互相倒转的逆反关系。当然火和烟之间只是依靠因缘而产生,事实上不可能有互相倒转的关系;但是在我们的心识面前:噢,烟不存在的话,它的因火也不存在。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论证。
因和果全部是彼生相属,彼生相属有反彼生相属,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就是反彼生相属。比如说,依靠火不存在的原因可以推出它的烟不存在,反过来说如果烟存在火也存在,所以这样的不可得因也有倒转的关系。
同体相属方面也可以这样安立。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和互绝相违是反同体相属。大家都知道“这里不可能有柱子,因为我没有见到之故”,或者“这里不可能有松树,因为没有树的缘故”,这些自性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的推理,实际上全部是反同体关系的。当然这个关系中,我刚才所说的松树和树之间本来没有什么单独的相反相属,但是在我们的意识面前,相反的相属也可以存在。
相违可得是指一个法成立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也就是以否定的方式来遮破,所以单独的反相属根本不需要。比如说火存在的时候,冷触是不存在的。一个法建立的时候另一个法直接毁灭,在这两个法之间如果有反相属的话,有一定的困难。
所以这里在相违可得因上面并没有安立反相属,而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上面可以建立反相属,反相属中可以分这两种,这就是自宗的观点。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了知相违和相属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论证,这种论证全部是以遣余识来进行操作的。
前面所有否定方面的推理已经讲完了,现在是肯定方面的两种推理——自性因与果因。
丑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过失。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
我们学《中观庄严论》和《中论》的时候也遇到过这种推理,但是当时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这种推法可能大家都有点模糊,但现在正式讲了以后,大家应该会明白的。
什么叫做自性因呢?所谓自性因就是“证成其是具三相”。意思是这样的:这个是的话,那个也是;如果是因,那么它的所立也是,它们之间有这种“是”的无二无别的关系。凡是建立本体无二无别的“是”,且具有三相的法就叫做自性因,自性因的定义是这样的。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是所作也是无常,它们之间并不是他体的关系,而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关系,这叫做自性因。还有一些推理,虽然有些外道并不承认它是自性因,但实际与它相同,因此这种推理也可以包括在自性因当中。
自性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净尽差别自性因,一个是观待差别自性因。第一个净尽差别自性因,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因为存在之故”,为什么说这是净尽差别自性因呢?因为柱子是存在之故。表面上看来,柱子存在是不是在建立“是”啊?因为“其是具三相”是指因在它的所诤事上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成立。那存在怎么会与柱子的本体无二无别呢?其实这很容易,《释量论》中存在就是“巴瓦”,巴瓦的意思是指有实法是无常,那么论式也可说成“柱子是无常,因为它是有实法之故。”其实,只要是世间上存在的法全是有实法,全是无常法,与印度梵语对应有这个意思。为什么它是净尽差别自性因呢?这是因为存在不观待任何理由之故。如果你问为什么存在?我们可以回答:这是事物的自然规律和法则,你要讲出它存在的原因,那是讲不出来的,所以这叫净尽差别自性因。然后是第二个观待差别自性因,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此中的所作是因,而用所作的时候要观待其他的法。为什么是所作呢?因为这是人们造作的,这也间接说出了它的造作者。
它们两者之间的差别是这样的:第一个净尽差别自性因,它的理由找不到,除了自然规律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理由。第二个观待差别自性因,它要观待分析。观待什么样的分析呢?柱子是所作,那是谁作的呢?木匠作的;或者瓶子是所作,这是陶师所作,等等。它的作者隐含在内容当中,这叫做观待差别自性因。
另外,外道所承认的因缘齐全估计可以产生果的推理,还有以烟的因——功能无阻来证明无常的烟(烟是无常的),等等,这些推理都可以包括在自性因当中。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这是很好的良田,良田中可以产生果、可以产生苗芽,因为它是良田之故。用因缘齐全的因来推测将来可以产生果,是这样一种推断。表面上看来,良田中可以产生果或者苗芽不是自性因而是果因,因为是从良田中产生苗芽的缘故,好像有这样一种概念,但萨迦班智达认为这可以包括在自性因中。包括在自性因的话,因和立宗必须无二无别,那怎么会有这种关系呢?实际上,这样的田具有产生苗芽的能力,而且苗芽现在还没有产生,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论式建立良田和产生苗芽的能力无二无别,所以这也包括在自性因中。然后是用烟因——功能无阻来证成无常之烟的推理:“烟是无常,因为它具有烟因——功能无阻。”表面上看来好像这也不是自性因,但实际上是自性因。为什么它是自性因呢?这个原因是:虽然烟因——功能无阻以凡夫的观现世量不可能直接成立,但是通过正在冒出的烟可以推出它有一个烟因,而且烟因——功能无阻的刹那性和烟的无常本性可以建立为无二无别,所以这种推理可以包括在自性因当中。刚才说的“彼之同分摄其中”,就是指这样的同分。外道根本不承认这两个论式安立在自性因中,但是萨迦班智达认为这两者都是自性因,因为它们的所立和因没有单独分开,没有单独分开的话,可以安立在自性因中。
寅二、遣除过失:
一故不染他体过。
有些论师这样认为,“烟是无常,有烟因——功能无阻之故”,这种依靠烟的因功能无阻来证成烟是无常的推理不是自性因。为什么呢?因为,烟因功能无阻和现在正在冒出的烟是他体的缘故。
我们对他们回答:虽然这两者实体上不同,一个是烟的前面刹那,一个是正在冒出的烟,但是我们用烟因——功能无阻来论证烟的无常是自性因。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正在冒的烟实际上是依靠烟前面的刹那而产生的,所以这样的烟跟无常无二无别:“因为烟正在冒出,所以它是无常。”也就是说,这种烟的无常跟前面的有烟因功能无阻是无二无别的,因为有烟因功能无阻的意思实际是说烟是从前刹那的功能无阻中产生的,它们是一体的缘故,因此你们所说的他体的过失根本不会有。在我们建立论式的过程中,由烟因——功能无阻中产生跟现在正在冒的烟,还有它们的本体无常三者并不是他体,所以自性因成立。当然,如果从不同相续的功能无阻本体来讲(《自释》里面也是这样讲的),前一刹那烟因功能无阻和现在正在冒的烟的本体肯定是他体,但是我们并不是建立这一点,而是以无常跟烟以及烟的功能无阻结合起来安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这是无二无别的自性因。
丑三(果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诤论。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彼之同分摄其内。
果因的定义是什么呢?就是“证成其有具三相”。刚才讲自性因是“其是具三相”,这两个是有差别的。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有烟的存在,而且烟的存在方面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果因的条件是彼生相属,不能是同体相属,而前面的自性因完全是同体相属。并且“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果因的推理并不只是口头上说的,实际上烟是单独存在的;而如果说“柱子有无常,所作之故”,那这仅仅是在口头上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火具有烟,它们以彼生相属的方式存在,是这样一种论式。但如果你以这种方式说:“柱子有无常,所作之故”,那就不太合理。其实,与柱子同体的无常以无二无别的方式也是存在的。柱子存不存在无常呢?存在。但是,这是以一体的方式来存在的,所以不能用果因。果因应该用他体的方式存在,如“山上存在火,因为有烟的缘故”,山是一个,火是一个,山和火是他体。而柱子和无常不是他体。所以自性因和果因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证成其有具三相”,意思就是说,能证成其“有”的三相齐全的因就是果因的法相。凡是一法具有另一法,也就是说在所诤事上具有立宗,这都必须通过因来建立,而且具足三相,这就是果因。
果因可以分为三种。第一个是因反体论证的果因,我们平常用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是以因反体而论证的果因。外道承许一切都从无因当中产生,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山上有烟的话,烟不可能无因而生。当然,这个论式的烟是指真正的烟,就像我们前天所讲的那样,是与其他云雾不相混杂的烟,也就是说必须是正从火里面产生的烟。为了破除外道的无因生而安立了第一个因——因反体证果因。
第二种叫做先因证成果因。比如说“空中烟雾缭绕(空中有烟)的缘故,先前应该有火”,意思就是说,火不一定现在存在,但是有烟的缘故,它的因(火)应该在前面存在,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因才会有果。安立此因是为了破除顺世外道承许的,我们现在的意识并不存在前识的观点。现在的识存在的话,它的前识肯定存在,就像空中的烟一样。虽然现在没有火,火已经灭完了,但是这毕竟是烟,所以它的前面肯定存在过火,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论证的。
第三个是因法推知果因。我们说“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之故”,这样来论证也可以。或者我们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说我口里有糖的甜味,通过甜味可以推出它的色法存在,因为色法和味道实际上存在于一个四大群体当中,所以通过一个法就可以推证另一个法。这也是为了破除外道的观点,比如说大自在派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大自在天创造的,不需要依靠因缘的聚合,为了破除他们的观点,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推知一切万法都是依靠不同因缘聚合后而形成的,而并不是像他们所说那样。通过这种方式证知,叫做因法推知果因。
关于因法推知果因,我们以前讲中观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讲过,这样的推断也比较多。比如说青蛙发出声音的缘故会下雨,月光照耀的缘故睡莲会开启,世间有很多很多这样的自然因果规律。或者,天空乌云密布说明要下雨,蚂蚁急急忙忙地搬家也说明会降下雨水,世间有很多这样的推理。这些推理都可以包括在果因当中。还有,就像《十地经》里面所讲的那样,通过水鸥等水鸟可以了知水的存在,这也包括在果因的范畴中。我们应该了知这些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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