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节课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因明的三相推理。三相推理里面立宗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的是同品遍和异品遍之所观待事同品与异品,它分三个方面:破斥他宗的观点、建立自宗、遣除于此诤论。破斥他宗的观点分三,其中第二破彼观点又分三,其中第一个问题已经讲完了,第二个问题分开实体反体非理分四个方面,今天讲的是与安立相违,也就是与对方的观点相违。
寅三、与安立相违: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现在主要讲三相推理的问题,当然我们很多人,以前没有接触过,可能会感觉到比较陌生。尤其是在汉传佛教中,因明的辩论以前基本上都是没有的。在没有辩论的情况下,可能我们感受不到现在讲的三相推理的重要性。如果我们要辩论,就必须用辩论的论式,没有运用论式的辩论是不合理的。运用论式的话,要看这个论式是正确的还是相似的,也就是说是真因还是相似因。如果是真因,就能遮破对方的观点;如果你运用的因是相似因,就不能遮破对方的观点。所以,我们一定要知道什么是真因,是真因就必须具足三相推理。如果我们不知道三相推理的宗法,就没办法集聚第一相;没有知道同品遍和异品遍,第二相和第三相就没办法集聚。
当然对于有些人来讲,可能因为以前对辩论方面没有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对因明非常细微的逻辑思维不感兴趣,所以不一定觉得因明的这些道理有价值。但是对真正愿意通过正理抉择万法的人来讲,这种观察方法相当的好。因为现在很多哲学、逻辑的推理中并没有像藏传佛教那样尖锐明确的因明论式。所以说,我们学习三相是非常有必要的。
颂词中讲到,在通过论式来抉择万法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所知决定为二品(同品与异品)的观点不合理。对方在前面也讲了,决定为异品和同品两品,而且这两者必须要相违,但这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观待事三诚相违”,所观待事如果成为异品和同品,那么这与能观待事成为三相完全是相违的。因为它们是互相观待的,第一相宗法的所观待事是所诤事,第二相同品遍的所观待事是同品,第三相异品遍的所观待事是异品。如果所观待只有两种法——同品和异品,而能观待的却有三相,那这种承许是完全矛盾的。
而且,如果第一相宗法的所观待事——所诤事不存在,那第一相宗法本身也无法成立;如果宗法不成立,那不成因就不存在了。我们在前面讲过,如果要说别人的观点不合理或者说他的推理是相似因时,必须要通过不成、相违、不定三种过失来确定。也就是说相似因实际上有三种,它们分别是不成因、相违因和不定因。但如果第一相宗法不存在,那在它身上出现的不成的过失就无法观察出来,如是三种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可能存在。前面也讲了,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但现在只有同品和异品,除此以外没有单独的宗法,那这样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的不成因就绝对不可能存在,有这个过失。当然,对方也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在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中乃至所有因明论典里面都强调三种相似因,从来没有提倡过两种相似因,所以这是不合理的。
下面是第四个问题,是讲对方的说法并不是阿阇黎法称论师的意趣与观点。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在通过论式的方式来决定的时候,观待事安立在同品和异品中。其实,这种分法绝对不是因明的创始者、弘扬者,整个人间无与伦比的理自在陈那和法称两位论师的观点,一点都不接近他们的观点。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称论师在《定量论》中已经说了:相之名称即宗法。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讲得非常清楚。通过观察我们就会知道,除了同品和异品以外的一个宗法,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应该是存在的。
可是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宗法在所立上存在的时候叫同品,在所立上不存在的时候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单独的宗法绝对是没有的。这种观点怎么符合法称论师的究竟意趣呢?绝对不是他的观点,你们这种观点只不过是以其他论师的说法加上自己的分别念而建立的,这种宗派我们绝对不能承认。
这是第一个问题,下面是第二个问题。
前面你们在抉择宗法和同品异品的时候,已经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比如说在抉择实体的时候,第三品事可以在反体上出现,它遍于同品和异品;抉择反体的时候,同品或异品在反体上安立,第三品物体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虽然你们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而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如果你们真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也就是把事物的自相和遣余完全分开来进行建立,那这会毁坏整个世间的一切名言。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们前面讲能诠所诠的时候已经讲过,在分析其他疑问中也讲过:在宣讲的时候,自相和总相可以完全分开;但是在趋入或者运用的时候,应该将总相自相混合而耽执为一体。
也就是说,在趋入或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必须要把实体和反体法结合起来混合为一体,否则根本无法进行破立。可是你们一再强调完全要分开,这就要犯上面所讲的过失。比如说,我们要对瓶子的自相进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没办法说,也没办法取舍。我说“把瓶子拿来”时,如果我们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谁也没办法说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为,即使你真的能说它的自相,但说完之后自相马上就会随之灭尽,去取的时候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相了,有这个过失。如果在单独的反体上进行破立,而反体只是心上的一种分别念的影像,这种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脱离的话,那么这种反体无论怎么样宣说、怎么样运用,与自相也毫不相干。
所以说,你们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认为事物的反体和实体可以完全分开,那就有整个世间名言全部毁坏的过失。名言全部毁坏的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还有各种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复存在了。因此,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以上是讲,这不是阿阇黎的观点。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前面已经讲了,对方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有一部分依靠实体安立,有一部分依靠反体安立,但这种说法不合理。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这里讲依靠自反体来建立的说法不合理。我们也知道,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所有因明论典的究竟观点。如果我们把实体放下来,只在它的反体上进行建立,那无论怎样也不能成立。
怎么不能建立呢?因为即使假设,建立也只能有三种方式: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体、也不是一体的方式。其实,要么与“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一样,因和所立无二无别;要么与“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一样,因和所立完全分开,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方式。
实际上,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不能将自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我们前面讲第八品的时候,对方说你们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如果法相没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么法相再有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当时我们回答说,我们这种法相——有枝有叶,与根本立宗中的树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将原来的自相和后来的反体两者完全分开。如果完全分开,那么在我们分别意识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的法相……最后已经无边无际。而且,它自己的实体一直如如不动地住在那里的话,那么始终都没办法互相了解。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须要建立,第二个以后就不存在了,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个论式中的所立(树)上面进行安立,当时我们这样讲过。其实,这个道理与这里讲的完全一样。
前面的“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种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这是无二无别的一种建立方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确的因,这是他体的建立方式。其实,这两个因绝对不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建立的,它们必须混合一体才能建立。除了这两个以外,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样一个单独的反体来建立的论式(或者说是法),绝对不可能存在。
对方在前面讲到,对于“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个推理而言,以所作的反体来建立无常是真因,因为它具足三相之故。虽然对方以自反体这种方式来建立,但实际上跟我们前面的回答一模一样,它也并不是以一个单独的所作反体来进行建立,一定是以与柱子的自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建立。所以说,你们所承认的依赖单独自反体而进行安立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表面上看来,好像因明中的所有推理全部围绕“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你懂得“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道理以后,那么所有的推理都可依此类推。比如我们学物理,里面有很多公式,其中牛顿定律经常运用,那是不是所有物理学全部包括在一个牛顿定律中呢?并不是这样。实际上这个公式可以在很多地方套用,也可以变换出很多道理。由于我们经常讲“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可能有些学因明的人会想:怎么天天都说这个,可不可以换一下?换,当然是可以的。其实,我们以任何一个例子来建立或者遮破都可以,只要通达了这个道理,那其他的道理就可依此类推而了知,是这个意思。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对方说,假设你们因明后派所承认的同品和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一切破立全部失毁了。为什么失毁呢?本来遮破所破可以成立所立,如我们说柱子不是常有,那么它是无常就已经建立了;柱子不是常有的话,就是所作了,所作的道理可以建立起来。本来成立所立可以遮破所破,柱子是所作的话,无常就可以建立,常有和非所作就已经被遮破了;柱子是常有的话(柱子本来不是常有,假设说它是这样),它反方面的无常就已经被遮破了。可是,你们却说常和无常不相违、同品和异品不相违,那么世间所有的建立和遮破全都已经毁坏了。对方给我们发出了这样一个过失。
表面上看来,他们的说法好像真的是有道理一样。因为,建立或者遮破的时候,同品和异品这两者如果不是完全相违,那三相推理是不是就无法进行建立或者遮破?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只不过对方没有真正了解因明的奥义而已,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所谓的破立并不是用同品和异品来进行的,同品和异品只不过是观待事而已,看这个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异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而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的,我们什么时候知道了量的相属和相违的关系,什么时候就可以进行破立。
比如说我们知道了火和水之间的关系:“噢!它们是相违的关系。”一旦通达它们之间的相违关系,就会知道:强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绝对不可能有;同样,强有力的阳光存在的地方,黑暗绝对不会有。这是通过相违的量来证明:一个法存在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通过相属的关系也可以证明,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知道如果有烟的话,那肯定会有它的根本——火,因为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这是我们以前通过现量见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来推知的。了知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后,山上只要有烟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火,因为它们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像火灶里面的火与烟一样,这是我们现量能了知的事情。
我们大家应该了解: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属和相违来证明这个法存在与否。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依靠所立和因之间的相属或者相违的力量,才能决定它们之间另一个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应该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依靠异品和同品的方式来进行建立。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么无常也存在,它们之间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倒转或者说不存在,那么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随灭的关系。也就是说,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的,但这一点因明前派并没有了解到。所以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说,并不是以同品和异品的关系来建立事物的存在和灭亡,而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事物存在与否。这个问题应这样来理解。
这以上,萨迦班智达通过不同方式对同品异品的错误认识进行了遮破。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除诤论。
丑一、法相:
同品异品的法相比较重要,那它们的法相是什么呢?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颂词讲得比较略,意思就是说宗法和对境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宗法和对境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异品。大家应该这样来理解同品和异品的法相。
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在这里,柱子叫所诤事,也叫做宗法,宗法应该与所同的对境相同,那柱子跟谁相同呢?跟瓶子相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相同呢?以所立法来相同。这里的所立是无常,因此宗法与它的比喻以无常的方式相同,也就是说柱子与瓶子是以无常的方式相同的。当然,我们引用上述论式的时候,也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如果瓶子是所相同的对境,柱子就是相同者;如果柱子作为所相同的对境,那瓶子就作为相同者。
再比如说我叫做天祠,另外一个人叫做供施,我们两个相同。我是相同者,我跟谁相同呢?跟供施相同。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同呢?我们两个的长相、心态或者说平时的语言等,以其中的某种方式来相同。
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上面存在或者容有,这就叫做同品遍。大家要知道,我们用“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个推理的时候,如果我说不遍,那所作在无常上不一定存在。如果你觉得所作在无常上真正存在,凡所作是无常,那么这就叫做同品遍。
然后异品遍,异品遍不能从因倒过来,应该从立宗往后反过去。否则你说“所作不是,无常也不是”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因为在法称论师其他的一些因明论典中讲到,这对有些推理来讲是合理的,但对有些推理来讲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们推同品遍的时候,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是因,那么决定是立宗”,因和立宗二者是从因开始的;然后讲异品遍的时候应该倒过来,“如果非为所立,那么也绝不是它的因”。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是所作,则定是无常;如果无常已经不是了,即无常已经倒转为常有,那么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说所作也不存在,这时应该从立宗往后推。
这里我们要知道,宗法跟谁相同,与它的比喻相同,而且是以所立的方式相同,或者说以它们共有的相同点来相同。比如,柱子和瓶子以无常的方式相同。其实,任何一个论式都可以这样来推理。
当然,有些道友以前没有学过因明,刚开始接触这种推理的时候,可能会在短暂的时间中坐一会儿“飞机”,这也是可以的。但我们这里(指经堂里)好像大家都特别感兴趣,这是很好的。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此处是讲,相同的对境指的是宗法。如我们刚才讲的“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站在瓶子的角度来讲,这个时候相同的对境指的就是宗法,也叫做欲知法。当然,这个相同的方式是以遣余的方式来相同的,并不是以自相的方式来相同。也就是说,相同的对境并不是指欲知法的自相或者欲知法和所立的总合的真正宗法。
那它相同的对境是什么呢?就是宗法。与宗法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相同呢?以遣余的方式相同,而且是与假名的宗法相同。因为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和立宗聚合的法,那与聚合的法怎么相同呢?不可能。另外,柱子的自相和瓶子的自相也不可能相同,它们之间一点儿相同点也没有,因为都在刹那刹那地变化。我们前面讲第三品的时候也讲过,大家应该非常清楚。
因明里面的分析方法,如果我们真的能反应过来,那就很容易推理。如果反应不过来,就像我们学数学一样,学数学如果反应不过来,怎么样也特别困难。总之,这种公式如果能基本上明白的话,那以后就会很顺利、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