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第七十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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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现在讲的是果因。果因方面昨天已经讲了真实宣说,今天讲遣除诤论。

寅二、遣除诤论:

立异体故无过失。

通过瓶子、柱子的语言分别在脑海中出现瓶子、柱子的共相,这种方法在因明中是一种果因,也就是果的推理方式。比如说通过别人的语言在我的脑海中出现瓶子的概念,或者以我宣说瓶子的语言在别人的脑海中出现瓶子总相的概念。但对方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总相毕竟是无实法,而语言是有实法,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有这样的因果关系不太合理。所以说不管是瓶子的共相中出现语言也好,或者语言中产生瓶子的共相也好,这两者的因果关系或者果因的推理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回答说,在事相上有实法和无实法既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所以这两者以真正的有实法和无实法而起因果关系不可能有,是不合理的。但是,依靠遣余识这两者可以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依靠总相产生语言,或者依靠语言的力量在我们脑海中出现共相,这没有什么不合理。因为我们有一种欲说法——想发出瓶子声音的念头,首先有一个欲说法的心作为近取因,有了近取因以后依靠我们的舌头、腭以及其他发音部位的勤作(它们的接触和操作)充当俱有缘,最后就发出了“瓶子”的这种声音或者说“瓶子”的语言。所以说,虽然执著瓶子的总相是一种概念,但是这种概念与心识结合起来的时候,依靠执总相的遣余识作一个因缘,然后发出声音,这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在遣余识面前瓶子的共相和瓶子的语言这两者完全是他体的,这两者是他体的话那就没有什么不合理。因此,在遣余上安立是合理的。

下面对相属的颠倒分别进行辩驳。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分二:一、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丑一、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这是因明前派的章那巴等论师的观点。大家都知道,自宗只有两种相属——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而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个别论师认为:总的来说,所谓的相属应该有九种;而九种相属中真正能起关联、能起证成因作用的只有四种。他们认为相属总共有九类,其中能了知的相属总共有四种。

对此,他们是怎样分的呢?在现在的藏文书籍中,因明前派的论典也不是特别多,因此他们的详细道理也不是特别清楚,但其大概的意思就是:所谓的相属有九种,这九种相属是怎么分的呢?首先分开相属法和相属境两者,相属境就是与烟相属的对境——火;或者用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苗芽所相属的对境是种子,这叫做相属境。而相属法指的是烟或苗芽。

首先,从相属境来讲,有真实的相属境、相属境的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总共分三种。从火方面来讲,真正的相属境就是火自己的本体,它的能差别法是火的通红部分,它的所差别法是火能焚烧事物。

然后是相属法,相属法是从烟方面来讲的。真实相属法就是烟自己,相属法的能差别法是烟的蓝色,所差别法就是闻到烟味,是这样来分的。

关于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具有一种反体的叫做能差别法,具有两种反体的叫做所差别法。就像拐杖和持杖者一样,拐杖只具足一个反体,持杖者一个是人的反体一个是拐杖的反体,所以持杖者具足两个反体。这里的所差别法也具足两个反体,比如说闻烟味:一个是闻的反体,一个是烟味道的反体,总共具足两种反体。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

这两者中,相属法有三种,相属境有三种,总共有六种。因明前派认为,三种相属法——真实相属法、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其中每一个上面都要分别对应三个相属境,而形成九种相属。具体而言,真实相属法的烟分别配上相属境的火、火的通红和火能焚烧事物这三部分,而成为三种相属;然后能差别的蓝色的烟,在它上面也是分别对应火、火的通红、火焚烧事物这三个,而成为三种相属;第三个所差别,就是闻到烟的味道,在它上面,也是分别安立火、火的通红、火焚烧事物这三个,而成为三种相属。总而言之,三种相属法各个分别对应三种相属境,或者说三个相属境,每个上面都要配上三个相属法,这样一来,共有九种相属。

这是他们的九种相属,大家应该会算吧。首先你要搞清楚相属境和相属法,然后相属境方面分三种,相属法方面分三种,这样一来每一个相属境上面配上相属法的三种,总共有九种相属。这是因明前派从概念上认为的九种相属。

其中的部分真正有相属的作用,而部分不能起作用。那么能起作用的是哪些、不起作用的是哪些呢?能起作用的真正相属有四种:

第一,真实相属法的烟与真实相属境的火有相属关系。意思是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起真实的作用,因为火和烟有一种真实的关系:火中出现烟。所以说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有相属的关系。

第二,真实相属法与相属境中的所差别法(所差别法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焚烧)之间也有关系。对方认为真实相属法的烟跟火的焚烧有关系,而与能相属的境(就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为什么呢?因为通过所差别法上面的周遍不一定能证实在能差别法方面也周遍。在安立它们的能所关系方面有这么一个原因,所以因明前派认为烟跟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

第三、第四,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及其能相属(能差别法)也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的烟应该有关系,我们顾名思义也知道,因为火和烟之间有彼彼所生的关系。所以不管是从相属境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之间肯定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能相属法(前面讲的冒出蓝色的烟)方面,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但是他们认为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烟的所差别法(前面讲的闻到烟味)之间没有关系。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为能差别的法存在的话,那么所差别的法必定会存在,所以它们之间没有必要单独安立相属。

这样一来,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真实的相属法与真实的相属境及其所相属境(所差别法)之间有关系,真实的相属境与真实的相属法及其能相属法(能差别法)有关系。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没有关系,真实相属境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没有相属关系。他们的说法和原因大概是这样的。

当然这里看得稍微细一点应该不是很难。刚开始的时候这也有点复杂,因为对方的能相属和所相属,还有哪些是真实的相属哪些不是真实的相属,分得比较多的时候稍微有一点复杂。但是如果我们知道什么叫做相属法和相属境,什么叫做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列一个表后恐怕也不是很困难。你们方便的时候应该列一个表:哪些有相属的关系,哪些没有相属的关系,详细分析以后应该可以明白。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你们因明前派这样的分析方法始终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丑二、破彼观点: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你们这样的安立在很多方面有违背。怎么有违背呢?

首先烟和火(也就是说相属境和相属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彼生相属,从火中产生烟这一点是你们自己也承认的。相属法和相属境可以代表相属,既然它们两者代表相属,那么你们刚才说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不能相属,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既然火和火的烟两者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火的通红和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们认为烟和通红之间没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两者之间真的没有关系,那么通过冒出滚滚浓烟这种理由推测在那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的推理也没办法安立。所以说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你们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从第二个角度来讲,你们刚才已经承认相属法和相属境是彼生相属的关系,既然是这样,那么你们刚才所说的真实相属境的火和相属法的所差别闻烟味这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火中产生烟,烟里面发出味道,我们通过这个味道就可以知道它是烟的味道,而烟的来源是火,它们之间肯定有关系,没有关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它们之间没有关系的话,那么我们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推理也不应理。

再者,你们认为通过烟的味道来推知火的存在不合理,那也不一定。因为这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我们通过烟的味道可以了知,在火上面既可以有产生烟的作用,也可以有产生味道的作用。这样,通过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来进行推断也非常合理。

所以因明前派所认为的:虽然火和烟是彼彼所生的关系,但是它们二者及其差别法之间,有些可以有关系有些没有关系,这种分析方法实际上并不与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相关因明论典的究竟密意相符合。为什么呢?因为两大理自在的有关因明论典都已经宣说了所有的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中。所以你们已经超出这种范畴而建立宗派了,当然如果在教理上没有任何违害的话这样安立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在教理上有很明显的相违就不合理。因此对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偈: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这是根据上述的意义做一个归纳。“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不管怎么样,依靠能所差别的相属力量都不能明确所立;意思是说,仅仅依靠能差别或者所差别这种方式来了知你以前根本不知道的所立,这是非常困难的。那么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所立法呢?应该像前面讲的那样,唯一依靠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通过这种方式来了知。同体相属的法是通过自性因来了知的,彼生相属的法通过果因来了知。因此,我们想要知道一个真正事物的话,那一定要通过这两种关系来进行推断。这就已经完全足够了。如果这两种相属都没有,那就有不足的过失;如果具足这两种相属,那么内道、外道所承认的各种各样的相属全部都可以包括在其中。藏文文法中相属(藏文文法里面相属叫属格)比较多,比如说我的帽子、我的房子等是我和我所的相属;我的本体是同性相属;我的父亲等是因果的相属。外道和内道所承认的相属非常多,藏文文法中就有十几种,但按照因明的观点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这两种相属中。因此我们推断的时候,一定要依靠这两种相属来了知。

这以上已经讲了真因——自性因、果因和否定因,这三种因已经讲完了。所有肯定方面的推理依靠自性因和果因来进行建立,所有遮破方面的推理依靠可见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来进行否定。所有这以上的推理是真实的因,所以叫真因。

如果我们现在要在真正的因明场合中进行真实的辩论,那上面所讲的这些就不可缺少。虽然我们现在并没有展开真正的辩论,但是依靠这样的推理对理解法义也会有非常大的帮助。现在世间上的很多人,他们利用的依据全部是相似的,三相根本不齐全。面对三相不齐全的很多推理,我们给他们的回答要么是不定、要么是相违,或者说不成立,以这三种回答可以驳斥一切似因。世间上的很多人,他们并没有学过非常甚深的逻辑法,因而他们所说的话或者得出的结论往往会非常可笑。所以说学习因明对我们来讲,的的确确是非常需要的。

壬二(相似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癸一、法相:

某因三相不成立。

用三相推理进行推断的时候,如果因不具足上面所讲的立宗、同品遍和异品遍这三相,或者说三相在推理上根本不成立,那就叫做相似因。相似因的法相就是这样的,凡是三相不齐全的所有论式全部安立为相似因。相似因分为三类:不成因、不定因和相违因。其实这些在《因类学》中讲得比较清楚,这次本来想在第十品之前讲一下全知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但因今年的因明课程讲的内容比较多,时间有点紧张,所以只好不讲了,只是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注释上给大家稍微介绍一下,你们自己看也应该能明白。

癸二(分类)分三:一、不成因;二、不定因;三、相违因。

子一(不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以前看过一部片子,叫《格达活佛》。里面有一位汉族人表演的藏传佛教的出家人,他说:“举因不成立……”举因不成立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他所举的因不成立。《寻找香格里拉》中,陈宇廷跟他的弟弟(他的弟弟在创古仁波切处学法)也有辩论,陈宇廷站在一般世间人的角度提问:现在佛教中有很多佛教徒都舍弃了自己的儿女出家修行,所以修行佛法是很消极的事情。他弟弟回答说:这不成立。当然因明的直接推理他并没有用,可能害怕如果完全用因明的不成、不定和相违进行辩论的话,那很多电视面前的观众不一定懂,所以他只从道理上进行回答。其实,世间的观众也好,真正参加辩论的人也好,如果他们真正懂得因明的辩论方式,那就不用说很多很多的道理,只说不成、不定或者相违,通过这六个字就可以全部否定别人的观点,根本不用说很多话。当然,如果你附近的人或者对方比较笨,那你就只有给他讲道理,不然你光说“不成”,那是因不成立还是果不成立?因为不成立当中,实际外境上的不成立也有很多,心识面前的不成立也有很多,所以你在对三相推理不熟练的人面前光说一个“举因不成立”,那对方不一定懂。

现在很多人对藏传因明很感兴趣,如果在汉地开展藏传因明的直接辩论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辩论并不是很难:辩论的动作也很简单,语言的论证方式也很简单。我们这次刚开始讲因明的时候也准备在男众和女众中举行一些真实的辩论,但后来看也不一定有必要,所以我们暂时从理论上了解,以后如果因缘成熟,就是觉得有必要的时候再进行真实辩论。我们这里有些道友兴趣还是比较大,当时也对我有强烈的要求。我现在可能是人已经老了的原因,以前刚开始闻思因明的时候对因明的信心很大,因明的每一个问题都觉得非常非常重要,但现在我觉得一边讲因明一边修一点法很重要。因为活在人间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应该观一下人身难得、因果不虚等修法,尤其是修一些甚深的法很重要,所以对外在的辩论就不是特别重视。

现在我们学院有很多人在学因明,一个因明班就有八个因明法师,总共有五百多人,每天都在辩论。我好长时间没有去过因明的辩论场了,那天我也听了一下,格鲁派的《因类学》大家都说得特别流利,互相辩论也很精彩。实际上我这样认为:因明的辩论需不需要呢?需要。尤其是在释迦牟尼佛成为量士夫、前世后世存在、业因果存在这些问题上,跟世间人和外道辩论很重要。但是,如果因明的辩论完全停留在口头上,那就不合理。我昨天跟因明班的有些法师也进行了交流,我是这样说的:作为一位出家修行的人必须要从人身难得、寿命无常开始观修,也应该学好戒律,到一定的时候才可以在因明上进行辩论,以期将自己的见解稳固。否则,人身难得、寿命无常、业因果方面一点都不懂,刚开始进入佛教的时候就“是无常还是常有”,每天都这样辩啊辩,一直到白发苍苍的时候还在辩“是常有还是无常”,这有多大意义呢?我觉得意义确实不大。人要死的时候,仅仅凭辩论很难在自相续中生起对三宝和业因果的真正定解。

现在社会上,很多事情太极端了,有些人只学一点文字上的东西(指因明),其他什么内容都不学,这样也不行;反之,具有实际内容的倒是学,但认为文字、辩论都是词句上的,我不需要去研究、研讨,这也是一种极端。如果有智慧、有能力,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还是应该好好学。原来赤诚罗珠堪布和我也发过这样一个愿:四十岁之前要尽量学因明并参加辩论,从四十岁开始一定要实修。但是我现在四十六七岁了,已经超六七过年了,还没有真正开始实修,还在这里不停地讲,可见有时候人的想法和实际行为也不一定能达成一致。但不管怎么样,因明的词句和辩论的确也很需要;仅仅是说话,懂因明的人和不懂因明的人也完全不相同。

以前华智仁波切有一位弟子叫龙那,他是一位大活佛。有一次他在拜见华智仁波切的时候一直在外面顶礼,华智仁波切一般见到别人对自己恭敬都不太满意,于是他就大声地喊:“看,这里有一个人在顶礼,他在干什么?”龙那活佛有点不好意思,他就进来给华智仁波切作自我介绍,华智仁波切以有点不太满意的口气说:啊!我在人间活了那么长时间都不知道,今天才第一次听说水芦苇也成了活佛,水芦苇也有转世(因为龙那是水芦苇的意思)。当时龙那活佛反应比较快(因为他以前学过因明,各方面知识都不错),他以一种开玩笑的方式对上师说:芦苇有活佛不是很奇怪吧,它毕竟是绿色的;我听说枯干的木头也有活佛了,这才奇怪呢。华智仁波切的上师如来芽尊者叫恰玛喇嘛(或措玛喇嘛,有不同说法),恰玛是如来芽尊者住的地方,所以人们称为恰玛喇嘛。所谓恰玛就是枯干的木头,意思就是说你的上师也是枯木活佛,从词音上推的确是这样。当时华智仁波切也露出笑容,他知道这位龙那智慧很不错。其实有些上师有时候可能是批评,有时候却是故意在观察弟子的反应和性格,也有这样的情况。上师比较高兴,觉得他智慧很不错。

然后,龙那就坐在华智仁波切面前。当时,华智仁波切刚刚理完头发,他看到地上掉了很多很多的头发就使劲地捡。华智仁波切马上就发现了,于是问:你在干什么?你在捡什么?华智仁波切的性格是越对他恭敬、越对他尊重,他就越不高兴。那个时候龙那说:我们那个地方出现了一些瘟疫,很多牛羊已经被瘟疫卷走了,我想把这些头发放在它们的脖子上作保护用。当然华智仁波切也知道他的意思,他也不一定真的是为了这些众生。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一说自己用的话,当时华智仁波切马上就会拒绝的。后来华智仁波切也很热情,将自己的衣服剪下一块给了他,并且说:你既然给这些旁生用,那就把我的破烂衣服也给它们吧!也给了一些加持品。在短暂时间里,华智仁波切也推知这个弟子具有智慧和信心。从历史上看,智者之间的交谈往往都含有一些甚深的意义。

相似因中的不成因是这样的:

宗法因无不成因。

意思就是说,在宗法上运用的因根本不存在或者不成立或者说根本不是它,这就是不成因的法相。

丑二(分类)分三:一、外境不成因;二、心前不成因;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寅一、外境不成因:

外境不成因分六种。

首先是因体性不成立,比如说:这个士夫作为有法,他有我,因为他具备我的自性之故。以具备我的自性作为因根本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我的自性是指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其实它在名言中也不存在,所以以他具有我的自性作为因根本不成立。这叫做因体性不成立。

第二个是有法的体性不成立。我们说:胜义中的声音是常有的,因为它是非所作故。胜义中的声音大家都知道,它是第一个有法。其实胜义中一切万法都没有体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所以这里的有法根本不可能成立。

第三个是依因相属不成立,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的,是眼睛所见之故。”“依”指的是所诤事,所诤事和因之间的关系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声音是无常的,眼睛所见故”,声音怎么是眼睛所见呢?声音应该是耳朵所听的,它并不是眼睛所见的。如果你说“瓶子是无常的,眼睛所见之故”,这在某种角度上可以成立。

第四种是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这是什么样呢?比如“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因为无分别、无错乱之故”,无分别的部分在显现二月上面成立,我们讲第一品的时候也说过无分别是成立的,但是无错乱不成立。无错乱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显现二月毕竟是错乱的,所以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不成立。反过来说,虽然一部分不成立但是有一部分却成立,其中的无分别就是成立的,那可不可以说因成立呢?不能说成立。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成不成立是指因在有法上成不成立,而无分别和不错乱的总合才叫因,这种总合既无分别、也无错乱,所以它在有法的显现二月上绝对不可能成立。它这里一分成立而一分不成立,所以我们对他们回答,这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无错乱在有法上面不成立的缘故。

第五个是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声音是无常的,勤作所发之故”,表面上看来这个论式好像成立,因为这对有些声音来讲还是成立的,比如人的口里面发出来的声音,实际上它是无常的,也是由勤作所发。但实际上这种因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它虽然对有些声音成立,但对有些声音并不能成立,比如水的声音,乃至从地水火风四大中发出的声音,虽然它们是声音,但并不是勤作所发,而是自然发出来的。所以,如果你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勤作所发之故”,那我们就说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请问:你说的声音是总的声音还是个别的声音?如果是你现在口里面发出来的声音,那我说成立;如果是其他的声音,像水声、火声,那就不成立。

第六个是反体同一不成立,它又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依因同一不成立,如“声音是无常,是声音之故。”实际上这种说法不合理,全知麦彭仁波切把它归在不定因中,实际上从不定因来讲也可以。它是不定因的原因,是因为同品比喻得不到,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声音是无常的,是声音之故。”是声音之故的话,那就成了声音是声音,所以这种因没有意义。这就如我们说“人是无常,是人的缘故”,人是人的缘故,根本无法进行论证。实际上,这种推理有因和有法变成无二无别的过失,所以我们说不成立。表面上看来,声音是声音怎么会不成立呢?不成立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完全是一体,即使在反体上也没有差别。我们利用一个论式的时候,是要对不知道的东西进行论证,已经知道完了的你还要对它论证:人是人的缘故,这有什么必要?没有必要。

第二个叫做依法同一不成立。如“声音是声音,是非所作故”,声音是有法,声音也是立宗,非作性之故是因。从某一角度讲非作性之故倒是可以说,但是声音是声音的话,立宗和有法就变成无二无别了,所以说这也不成立。

第三个是法因同一不成立。如“声音是无常,是无常之故”,这里面因和所立变成无二无别,所以不成立。

这些类似的推理全部都是举因不成立,这是从事物的对境上面来讲的。下面是心识面前不成立,但今天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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