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入菩萨行(第十品)

  • 作者: 索达吉堪布 传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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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法无我)分四:戊一、身念处;戊二、受念处;戊三、心念处;戊四、法念处。

戊一分二:己一、宣说无有整体;己二、宣说无有支分。

己一、(宣说有无整体):

身非足小腿,腿臀亦非身,

腹背及胸肩,彼等复非身。

侧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

内脏头与颈,彼等皆非身。

此中何为身?



所谓身体亦是假立而已,无有自性成立也。因为诸处圆满总体若存在,则应于此手等分支上存在,而此观察时不可所得,因为身体非足部小腿,大腿臀部亦非身,腹部背部以及胸部肩膀,彼等亦复非身体。侧身之肋骨及手臂亦非身,腋窝肩头非身,内脏头部及与颈项,彼等皆各自非为身体,此等不同身相故。如今此身聚合,犹如尸陀林中散落身支,彼等无合住各处,各支亦非身,因砍手等,亦许有身故。是故此手等分支中,何者为身体耶?

若身于一切,诸方皆遍住,

诸分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倘若吾全身,住于手等分,

则尽手等数,应成彼数身。

若内外无身,云何手有身?

手等外无它,云何有彼身?

若谓:"彼等各法虽非身,然身体遍于彼等便存在耶。"此问:一身体普遍于一切分支?或有甚多身体遍于每一分支上欤?若许此身于一切手等诸方或诸分支上皆普遍而住。则手等诸分支虽住于自部分中,然身体自己应该住于何处?因为若除手等各支后,不见能遍之身故。倘若吾自皆具之全身或整体性者,其分别住于手等一切分支上,则尽所有手等之数量,亦应成彼等数目之身体,然只执一身故,无有如是也。是故若以理寻找六处之一切内外,亦无得身体之故,云何成手等有身耶?实则无有也。除手等以外亦无有其它身体之设施处,云何成有彼身体耶?实则无有也。此处"身非足小腿"等宣说身支非一体,又"若身于一切"等宣说身支非异体也。

无身因愚迷,于手生身觉。

如因石状殊,觉彼为真人。

众缘聚合时,则见身似人。

如是于手等,则亦见有身。

是故本来无有身体,然只因为愚痴迷惑,才于依手等分支之聚合者,生起身体之错觉而已,实上非成立。譬如,因石堆形状特殊者,对此生起错觉,彼者以为真实之人也。乃至形状差别众缘聚合时,则见此身似人相,若缘不聚合,则不安立为男身,如变性、膜疱、烧成灰尘等。女身亦即如此也。如是只要于手等部分取名为身体之诸缘存在,尔时,则手等亦可见为有彼身体,并非自性存在身体,因彼即骨肉聚合之故。于此有些印度论中云:"众缘聚合时,则木见似人。"此义解释为木堆觉人等形状差别,及显现不明等众缘合时,则见男身或女身等。如此解释也。

己二、(宣说无有支分)

如是指聚故,手复应成何?

彼亦节聚故,节者尚可分,

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

方分离部分,如空微尘无。

是故有智者,谁贪如梦身,

如是若无身,何男何为女?

若谓:"虽无有身体,然现量见手等分支故,彼应存在耶。"答曰:身体已未成实有,如是各指甲等聚合之故,则名为有支,手者亦复应成如何?何者亦不成立。彼指亦是各节聚合之故。此节者亦尚可分为极多,因上分非下,下分非上等不杂而住也。此分亦复从粗尘分析为微尘,彼微尘又可分析为甚多方分,最后方分亦不成任何一分故,远离一切部分也。彼原因即是说:若从微尘建立粗尘时,四方上下六尘绕中尘,彼中尘若有接触六尘之各分,则中尘应成有六分,若无接触分,则六尘亦只占一尘位故,虽聚山王之诸微尘,亦不应增大,如云:"六尘同时触,微尘成六分,六尘若一位,山王成尘许。"如是所说也。是故手等一切分支及一切色法显现,亦从粗尘、细尘、微尘及方分等分析而衡量时,皆成空性犹如虚空,不成色法故,甚至微尘亦无有成立也。是故具有智慧而能观察胜义之补特迦罗者,谁人贪著此等如梦不成实之色身?实不应生贪也。如是已了知若无有身体之自性,则何者是男身又何者为女身矣?无实有也。

戊二、(受念处)分四:己一、观察受性;己二、观察受因;己三、观察受果;己四、观察受者。

己一、(观察受性):

若苦性中有,云何不灭乐?

乐实则甘等,为何不生喜?

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既非领受性,云何可谓受?

若此苦受在真实中或彼性于自心相续中有,则云何不灭生乐?此无害故,彼理不定也,如是若真实中存在乐性,不应生痛苦之理亦能了知,故此处未宣说也。若许如是,则苦乐互相违逆故,若成一性,则另一性不成立,因为诸法不舍自之本性故。彼已宣说内心无成实受,今于外道而说:如数论外道所许,乐受于外境上存在亦不成立,若于妙色美味等外境上安乐实有存在,则亡子生忧或生起恐怖者前以甘美食品或游戏等,亦为何不能使彼等生欢喜心?因为美食等物上存在乐性故,犹如火性即热也。若谓:"此苦于真实内心中并非无有,而乐受特别强大之故,则不能觉知彼等苦受,如升日光时不见星宿也。"答曰:既然如是非能领受彼性,则云何可谓是受耶?因为彼者无有受相故。若未领受亦能安立为受,则应受空中鲜花之妙香也。若谓:"上述忧苦者虽得甘美食等尚不生喜,此亦以苦强大之故,荫蔽而不觉彼乐受耶。"答曰:彼亦用此理如是观察则可也。

若谓有微苦。岂非许除粗?

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

此岂非成立:受分别是执?

是故应修习,对治空观慧。

观察田中生,禅定瑜伽食。

彼等若此念而谓:"于此毕竟不领受者,实不应理故,感受强力安乐之正时,亦非不受彼苦,而此时有细微之苦故,不知受彼,如同甚多糖水中含有一滴盐水也。"答曰:在一相续中,不可同力存在微苦及安乐,如许彼存在,则于一相续中,亦应同时现见苦乐二种,然此未见故。又汝宗岂非许为此乐能遣除强力粗苦之分?若能除彼,则此微苦者,为何不能除?因为此时具有强力对治故,犹如遍有烈火之处,皆无寒冷也。是故感受强力大乐时,定无领受与彼相反之微苦也。又谓:"此时虽有微苦,然彼不能出自力,便被大乐所变,彼即领受大乐以外其余喜乐,或细微喜相,譬如白色玻璃,为红尘变彼色时,虽现红色,尔时,并非无有白玻璃耶。"答曰:此喜乐所摄之微苦者亦岂非已成快乐之性耶?由此,彼乐为何取名为痛苦?以如何方式才能辨别受痛苦变乐之细乐及乐性自体细乐之二者差别?本来无差别,反而郑重寻找彼等有何用?犹如虚空作疙瘩也。以此等比喻亦未成者作能立故,彼不成立也。倘若谓:"因生逆缘强乐故,此时苦受不得生,因为不具其因之故。"答曰:此岂非由事势理能证明或成立为:所谓受者即无有成实,而以内心分别念所假立或是执着为安乐等,因为心生安乐时无有痛苦,而生苦之时亦无乐受,皆依诸缘并即偶尔性故。是故既执成实所取之乐,又执成实所舍之苦,如是励力取舍者,真实受迷惑,若心不假立苦乐,则一切内外皆不住自相苦乐之故,如反胃者见融酥或饥饿者见融酥,又净者见粪或猪众见粪,及不净观者见女身或贪欲者见女身等,如是皆由自己之分别念立为苦乐等,无有乐等之实有自相也。是故应当修习如是所说能对治一切不断贪执或取舍之空观智慧,诸世间众贪执受觉,如狂皆迷乱,此外无有彼等之对治故。如是从观察智慧良田中将生长禅定于受无自性之瑜伽士之食物,如食物能滋养身体并令喜满足,如是诸瑜伽士亦享受离贪之乐及增长证身故。是故此义即是:诸瑜伽者享受并了达无受之境,而世间众为得受觉故散漫奔跑也。

己二、(观察受因):

根境若有隔,彼二如何遇?

无隔二成一,何复触于何?

尘尘不相入,无间相等故。

不入则无合,不合则无遇。

观察此根与外境之间有间隔或无间隔?若许有间隔,则彼根境二者如何能相遇?若有间隔者,则无法相触,犹如东山与西山也。若许彼无间隔,则彼根境二者亦应成一体,若尔,则何根复触于何境?如无有自眼自触也。若彼谓:"为何无相触?如同合掌等耶?"答曰:此等相触者,亦是由分别心执著而已,并非真实义也。此理由即是说:诸粗根境者,未触一切方分,如前触后未触也。可用如是观察:若彼中间有余尘,则此尘尚未相触,要根境接触,务必无隔而相触,然而彼根尘与境尘不能相互进入对方,因为此二者皆无空间亦无法相入,由此只触一面,未触余分亦非理,因为彼触者,尚可如是观察,若诸分相触,则必须相入,然彼无有互为相入之时机,因彼二相等故,无此也。若不相入则无有彼二合为一体,若不合一体则无有相遇,要无分相触,则必须诸方相遇,因不会有一方相触故。

无分而能遇,云何此应理?

若见无分遇,请汝当指彼。

意识无身故,有触不应理。

聚亦无实故,如前应观察,

若触非真有,则受从何生?

何故逐尘劳?何苦伤何人?

是故即使无分而亦能遇者,云何此说法应合理耶?因为彼者不会有一分或诸方之接触故。是故若汝已见即使无分亦是相遇者,则请汝等为吾应当指示彼者!方能成立,如是无法能直指之语也。所谓集聚根境识中,此宣说无有根境相合已。又复意识者无有聚尘之身体故,有外境之接触亦不应理。若无身亦能相触,则手应成触虚空,亦应相触石女儿。若思此而云:"此有身识存在故,不合比喻?"答曰:此观察无身理上,无有不合也。若谓:"虽无如是相触,然根境识三者有聚合耶。"答曰:此聚合者亦无有实体故,如云"彼亦节聚故"等如前已宣说聚合无实有,应当如是观察而了知也。倘若触因非真实有,则彼果受者当从何中生?于胜义中皆无有,若无彼,则何故追逐彼等而受种种尘劳耶?因为所追求之安乐皆无有,由何苦会伤害何人?皆为幻心迷乱之显现而已也。

己三、(观察受果):

若见无受者,领受亦无实,

彼时见此已,云何爱不灭!

若谓:"诸众生爱故,彼因受者,云何无有?"答曰:此亦迷惑而已,非真实也。彼亦,若何时已见无有少许自性成立之受者我及心识,并所领受亦无有真实,彼时已见此等能受所受皆无实有已,则云何受因所生之贪爱不灭尽?无有彼因故。

己四、(观察受者):

所见或所触,皆为梦幻性。

与心俱生故,受非心能见。

后念唯能忆,非能受前心。

不能自受自,亦非它能受。

毕竟无受者,故受非真有。

云何以此受,害此无我聚?

若谓:"若无受者所受等,则此见闻等亦不应理耶?"答曰:初者眼所见色或后者身所触,中者闻臭等一切显现,皆为如梦如幻性,如阿阇黎云:"佛说此诸法。如梦如幻化,犹如寻香城,生住灭亦然。"是故皆为虚伪显现,而不见真实。此观察心受二者是否同时?若许同时生,则所受与能受心此二者无前后,俱生之故,于彼受非以心能所见,即是异质又是同时,则无法领受,因彼二无前后,互不观待,亦无联系之异体故也。若谓:"此二非同时,前生受后生心故,心成具受相耶。"答曰:如是后来生起心念时无有彼受故,非真实领受,唯能回忆前心而已,凡所有缘过去之心,皆为忆念,彼心今时无有,故非能真实领受前心也。是故若观察缘过去之忆念,亦是虚假无实,因为如今不存在过去之境故。如是能受之心,若是过去者,已灭故不会领受。以理证明现在和未来者亦不得领受也。如此所受者,若是过去唯能回忆,不得领受,现在者亦不可知,未来者,是无有故,如今无法受知也。感受不能自己领受自体,因自作自体即是相违故,如前破自证也。亦并非除受以外之它识能领受,此无间已说故。于真实中毕竟无有任何受者,是故此等感受亦非于真实中有也。既然如此,则云何以此等无性苦受损害于此无受者我如梦幻之蕴聚欤?于真实中无有任何害利也。

戊三、(心念处)分二:己一、说意识之自性;己二、说五根识之自性。

己一、(说意识之自性):

意不住诸根,非住色与中,

既不住内外,余处亦不得。

非身非异身,非合亦非离,

彼无少实故,有情性涅槃。

此意识者不住于内诸根,复非住于外境色等及与彼二中间,既不住身内,亦不住外身肢,此等所说以外之余处亦不可获得也。意者既非身体亦非异身之外法,既非与身体混合亦非离身而存在,彼等无有少许成实之故,诸有情之自性即是本来涅槃也。

己二、(说五根识之自性):

若境前有识,缘何而生识?

识境若同时,则彼缘何生?

若识境后起,识当缘何生?

若色等外境之前有眼识等,则彼缘何者而生起彼识?彼时无境故,不生彼识也。根识与外境若同时生,则彼识缘何者而生?因为未生识之时,尚未生所缘缘故,彼不能生。已生所缘缘时,彼识亦已生故,不应作能生,由此皆成无有任何相属故。若谓彼识在成所知境之后才生起?答曰:尔时彼识当缘何所知而生彼?彼所缘已灭故。于彼前时已灭之法,如今是否存在?若存在,则彼非灭尽,应成同时。若许虽不存在亦作能生,则烧尽之种子亦应生果,兔角亦应令生眼识等也。灭不灭亦可如是观察也。

戊四、(法念处)分二;己一、总说诸法无生;己二、分别观察因果性三者。

己一分二:庚一、真实;庚二、辩驳。

庚一、(真实):

故应不能知,法生为实有。

是故如前所说,应该不能了知于诸有为或无为法生起为实有,因为从自生、他生、二生及非二生等观察亦不生故,无实有生也。若无生,则彼住灭等亦无有,归纳而云:"不灭亦不生,不常亦不断,不来亦不去,不一亦不异。"如是所说也。

庚二、(辩驳)分二:辛一、辩所立不应理;辛二、辩能立不应理。

辛一、(辩所立不应理):

倘若无世俗,云何有二谛?

世俗若因他,有情岂涅槃?

此由他分别,彼非自世俗。

后决定则有,非故无世俗。

若谓:"倘若此等一切所知之诸法,毕竟无少许生灭等,则彼等生灭来去性者之世俗亦应成无有,若不许世俗,则彼无有胜义故,云何有二谛?应成一谛耶?"答曰:安立二谛者亦是令所化众入道之门而已,在胜义中,亦无堕于二谛,因不可思议法界真如即究竟实相也。如是佛经中云:"设若无生是一谛,于彼有谓有四谛,住于究竟菩提果,不见一谛况四谛?"如是所说也。在胜义中虽无有安立为二谛,而名言中有二谛,因为必定有实相与现相二者故。如前云"许此为二谛",如是所说也。又彼谓:"如是安立二谛,其中世俗者,若无有自相,而是因他心所安立,若彼安立者,亦能成如是,则诸有情岂能入涅槃?因为乃至众生无边,尔时彼心亦无尽,乃至彼心无尽,尔时彼心所安立之世俗亦是无尽故,永时亦不会有远离二取戏论之涅槃矣。"答曰:恒时不灭相续之此等世俗显现,皆各由其他众生之分别戏论而显现彼等,犹如乱发梦景等,彼等并非涅槃者自现之世俗。是故他众虽有二取戏论而涅槃者无有此等,若一众生之二取消于法界时,其余诸众云何成如是?犹如梦中之猛兽水灾等显现,皆由分别假立,无有自相,然诸觉者虽灭梦现,他人尚有梦现,而彼不能害觉者也。如《入中论》云:"此中犹如已觉位,乃至未觉三皆有,如已觉后三非有,痴睡尽后亦如是。"如是所说也。假使生等世俗真实存在,则灭二取细微习气之成就涅槃以后,亦决定则有观待自己之世俗或戏论,然而非如是存在故,无有一切世俗戏论,便为涅槃也。如《入中论》云:"尽焚所知如干薪,诸佛法身最寂灭,尔时不生亦不灭,由心灭故唯证身。"如是生等戏论皆成寂灭,如尽薪之火,无余灭尽一切心心所。犹如水融入水体,已得法界现空双运无可言说之自然本智,此智虽能知一切所知,然唯寂灭诸法戏论之性也。此时,应知无余灭尽一切心与心所之戏论故,现前究竟智慧,已得自然本智故当灭一切心念。不应思为:被凡夫分别所染已,不灭心之戏论,或灭心后无智,如灭尽灯火。若如是思维者,则于佛极大诽谤,故为断彼,对深义当生定解也。

辛二、(辩能立不应理)分二:壬一、辩无实智慧不应理;壬二、辩成实智慧不应理。

壬一、(辩无实智慧不应理):

分别所分别,二者相依存。

故一切观察,皆依世共称。

以析空性智,究彼空性时,

析智尚需智,则应成无穷,

悟明所究已,理智无所依;

无依故不生,说此即涅槃。

若谓:"汝宗能知所知皆无自性故,其智慧亦不应理耶?"答曰:能分别之心及所分别之境,即此二者亦是互相依靠并观待而存在,是故一切能分析观察智,皆依靠世间共同不察似有之名称而建立,由此极为应理也。彼等又谓:"此假立戏论之诸法,为得证悟皆无实有,以分析空性之智慧来推究彼皆空性时,彼智不能对自己观察故,尔时,能分析之智慧尚需要第二智慧等故,则汝智应成无有穷尽耶?"答曰:若证悟或明了所推究之诸法无实,皆不住生边,亦不住无生等边已,此时,能分析之理智亦无有所依,一旦无有所缘或所依之故,其能分析之理智亦不生,犹如波涛入大海,诸戏论灭尽故,说此能观察之智慧亦即自性涅槃也。

壬二、(辩成实智慧不应理):

心境实有宗,彼极难安立。

若境由识成,依何立识有?

若是心及外境许实有之有实宗者,则彼等极难以安立此宗派,因为彼无有能立之量故。若彼谓:"外境实有存在可以由心识成量而得知,因识量已见有彼境故。"则问曰:"此依以如何能立或理由而了知心识为实有耶?"于胜义此识不能立自己,若用他识亦成无穷,故无有能立也。

若识由境成,凭何立所知?

心境相待有,二俱应非实。

无子则无父,无父子何生?

无子亦无父,如是无心境。

若谓:"此识由现量实有外境所量或所知而成立。"则于彼问曰:"凭何能立而说有所知耶?"若谓:"能立即为识,心境二者相互观待而有。"答曰:如是存在者,并非自性成立,乃互相观待依赖对方而有故,犹如长短,是故建立一者时,另一者不能作喻,因彼尚未成立故。由此于胜义中此二俱应成非真实存在。譬如,若无有儿子则便无有父亲,因为无有立父之能立故。如是无有父亲,则彼子从何而生?无因故,此二者不应理也。如同无有能立之儿子前亦无有彼父,如是此处心境二者中,若未成所立如子前,另一者能立如父亦无有故,最后无有心境二者也。

如芽从种生,因芽知有种。

由境所生识,何不知有境?

由彼异芽识,虽知有芽种,

然心知境时,凭何知真识?

彼等思此而谓:"此不说互为观待而有,然而犹如苗芽是从种子生长,因此从苗芽便可推知有种子,如是由从所知境所生出之识,为何不能推知有真实存在彼境耶?"答曰:此比喻不合,因为芽从种子生,不是由芽了知彼者,而是由彼异芽之识经比量后,虽知有此芽是从种子而生,彼亦,各见芽种二者后,定因果量能如是了知,若无定因果量,则唯苗芽亦不可推知彼因也。然此心了知所知境时,凭何理而推知有真实之识耶?于胜义中由自证他证何者亦不能成立故,是故承认实有之宗,难以安立名言,而许假立之宗,极应理诸名言也。

己二、(分别观察因果体三者)分三:庚一、因抉择无相;庚二、体抉择空性;庚三、果抉择无得。

庚一分二:辛一、破邪见;辛二、说正义。

辛一分二:壬一、破无因;壬二、破非因。

壬一、(破无因):

世人亦现见,一切能生因,

莲花根茎等,差别因所生。

谁作因差别?由昔诸异因。

何故因生果?从昔因力故。

顺世外道等云:"如刺儿尖锐,孔雀之纹等谁亦未造作,皆为天然而生耶?"答曰:对此世间人亦现量能见一切果皆有能生之彼因,不会见无因而生,如《释量论》云:"何有何能生,何变何亦变,彼即说彼因,彼等彼亦有。"如是所说也。此以现量简易而说,实上亦已摄比量也。若谓:"莲花之花茎花叶等种种差别,在因上未见彼等故,有种种差别之因不应理耶?"答曰:若果真实成因,则云何成为果?然而此莲花之根茎等不依自种子亦不生,亦见从种子而生,并彼果之差别,皆从彼因之差别所生故。如是果有种种差别,成立彼因功能亦有种种差别也。若谓:"如是由谁造作彼因有种种差别耶?"答曰:非由其他所造,此种子若无自因,彼亦不生故,是由往昔诸异种之因而成之。若谓:"既然因有种种功能,则何故青稞之因只生青稞果或芽,而不生稻芽耶?"答曰:此今青稞种子并非有能生一切种种功能,而是从往昔因之能力而能生与彼同类之法故。此乃诸法之自然法则,谁亦不能错乱也。或者若谓:"何故由种种异因能生种种不同之果耶?"答曰:由从往昔各自因力而如是生;亦是自然法则故。亦可如是解释也。是故若无因生,则应成常有生或恒常无生,然于一切诸法,时境皆见偶然性故,成立具因也。

壬二、(破非因)分二:癸一、破具识自在天为因;癸二、破无识无情为因。

癸一分三:子一、观察自在天;子二、观察彼生之果;子三、观察生果之理。

子一、(观察自在天):

自在天是因。何为自在天?

若谓许大种,何必唯取名?

然而大种众,非常动非天,

不净践踏物,定非自在天。

自在天宗等谓:"常有自然遍知自在天,彼经思维后,令生一切世间矣。"答曰:若自在天是众生之因,则问:何者之性为自在天?若谓:"许大种。"答曰:吾等亦许由大种生彼果故,汝宗何必唯彼取名为自在天?吾宗于彼名为大种,唯有名称之差别而已,因诸名称,皆由士夫所欲而可取故,为何费力建立自在天?此实不应理也。然而汝宗所许之自在天即具恒常一体应供等差别。此地水等大种即是数目众多,非常有,无心动机,非所供之天神,不清净,是被践踏之物,非所敬者,是故此大种必定非为自在天,因许自在天相与彼相反故。

非空无动故,非我前已破。

若非可思议,说彼有何用?

云何此彼生?



亦并非虚空,因为无有能生果之动机故。亦非我,因前已破除故。若谓:"自在天之本性,以现世见不能思维故,无彼等过失耶。"答曰:若自在天是非可思议者,则说彼为作者有何用?若要言说,先了知再可说,一切未知,则谁说彼为作者?若不知作者,则云何此等由彼生出?设使了知自能生所生及决定因果后,再可说,否则石女儿子等亦应成能生也。

子二、(观察彼生之果):

我与自在天,大种岂非常?

识从所知生,苦乐无始业,

何为彼所生?



问曰:"自在天所生之果,是常有我等?或无常识等?"彼谓:"许一者,即常我等。"答曰:则我与自在天以及地等大种皆岂非许为常有矣?常有因果二者,云何有能生所生?因为彼因离能生,彼果离所生之差别故,若许二者:则取蓝等之识,从所知蓝等所缘缘而生,苦乐等诸感受皆为从无始以来往昔所造之业力而生,故何为说彼自在天所生?因为彼者不会有所生果之故。总之,恒常者无因,无常者是由自因而生故,彼自在天何者亦未造作也。如《释量论》云:"被刀伤黑者,药愈合相属,何用无关木?不应知为因。"如是所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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