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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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索达吉堪布译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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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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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宣讲《量理宝藏论》第七品中的互绝相违,前面他宗的观点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驳斥他宗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前面,因明前派和因明后派的个别论师所承许的观点,我想大家应该记得清楚。下面,萨迦班智达开始遮破他们的观点。因为他们把互绝相违分六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且他们有一个最主要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下面我们进行驳斥,"若离他法是相违,"如果仅仅因为某一个法远离了他法,就把它们安立为互绝相违,那这种说法非常过分,太不应理。怎么不应理呢所有相属都变成相违了。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相属:比如说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以及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夫妻关系等,这些都是他体的。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的话,那世间中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成了相违。烟和火之间也是他体的缘故,也应该成了相违。同时,按照他宗所承许的反体的角度来讲,所作和无常的关系也应该成了相违。那这样,世间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全部变成了相违。这样以后,所有相属:比如说无常和所作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柱子和瓶子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全部成了相违。不但是他体的东西,而且所有相属的东西都变成了相违。
如果你们承许,凡是相属的东西都是相违,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按理来讲,如果两个事物的关系是相违,那以相违的推理就可以遮破另一个法。比如说我前面根本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大的水分——冷触存在之故。或者说我前面不会有光明,因为有黑暗存在之故。因为,当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它违品的另一个事物就是破斥的对象,不可能存在。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相违的东西全部相属。那这样一来,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应该说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缘故;或者是,强有力的火存在的缘故,我前面应该有水。也就是说,火所接触的范围中应该存在水,应该反过来这样进行推理。
还有,按照你们的观点,依靠相属来建立也是不应理的。比如我们平时经常用的推理: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柱子是无常,因为是所作的缘故等等。为什么所作和无常两者,要用所作来推无常呢因为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可是,按照对方观点,这两者之间是反体的相违;那这样,这种推理,这种建立,也就完全不能成立了。你应该说,柱子不是无常,因为所作的缘故,应该变成这样了。因为相违的东西要利用因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相反的。另外,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这种推理也不合理。应该反过来这样说,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烟的缘故,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违的关系,既然相违,那就有不并存的过失。
所以对方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承认为相违,这是不合理的,大家也应该详细分析。虽然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如克主杰等,他们对萨迦班智达也有一些遮破的语言,但实际上,他们的语言根本没办法破掉萨迦班智达。我们宁玛派麦彭仁波切的观点,也是这样承认的。其实我们这样承认,因明后派的论师也没办法遮破,也就是说应该这样来建立,我在这里不广说。
总而言之,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不管是反体也好,实体上也好,那就成了我们昨前天所讲那样,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这两个不同反体也应该成了相违。可是在因明许多论典中,像《理滴论》等,都异口同声地说: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两者没有任何相违之处,这说得非常明确。这样一来,我们大家应该清楚,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相违。虽然相违的东西也有他体,但是凡是他体不一定相违。下面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会阐述。
这是真实遮破对方的观点。这样遮破以后,对方有点不服并开始给我们进行辩论,我们也再次遮破对方的观点。
丑二,破遣过之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辩论。他们的意思是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就应该是互绝相违,如果他体的东西不是相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他们是这样说的:比如火和烟,所作和无常,苗芽和种子等,它们之间有相属的关系;或者说蓝色和黄色等,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的。为什么相违呢因为,是自己的本体就完全遣除了其他的本体。比如蓝色这种事物,实际上在它的本体上已经遣除了黄色的东西;烟的本体上,也已经遣除了火的本体;在所作的反体上,也已经遣除了非所作或者无常等反体。既然遣除,那是烟就不是火,是和不是应该说是相违的。
他们认为,柱子和瓶子完全是互绝相违。为什么相违呢因为,在建立柱子本体的时候,在柱子的里里外外,前前后后,从哪一个角度来讲,瓶子的一点一滴也是不存在。如果不存在,是柱子就不是瓶子;这样以后,是和不是应该有一种互绝相违。所以对方认为,不管是有相属的关系也好,没有相属的关系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他们是这样一种意思。
在没有经过详尽观察的时候,我们也会认为对方的话的确有道理。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它们之间相违,那么得到一个法,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这样一种推理方法,这叫做相违可得因。我们下面讲自利比量的时候,也会给大家讲的,到时候应该清楚。所谓相违可得因,意思就是说,我前面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有力的水存在之故;因为得到强有力的水的缘故,所以与它相违的东西不可能有,这叫做相违可得因。这种可得因实际上是遮破它的违品,相违本来是这样的。
然后,如果是相属或者是其他的他体,那么由可见不可得因就可以建立。比如说,在我前面这个黄色的事物上不可能有白色,如果有白色,我就可以见到,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在这个物体上不可能有这种颜色存在。本来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推理,但是,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黄色和白色是互绝相违;那么,这种相违就不应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进行推理。如果你用可见不可得因来遮破,那就不合理,它应该由相违可得因来进行破斥,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清楚。
如果它们之间真的有相违,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可见不可得的因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我前面红色的东西是存在的,而这上面白色的东西不存在。那么,我用什么样的方式把白色的东西不存在的道理给别人明示呢我应该用一种推理。如果红色的东西和白色的东西之间是相违的关系,那么我可以这样说,我前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因为红色的东西存在之故,应该用这样的推理。实际上,这样的推理是不一定的。因为,白色的东西存在的缘故,所以红色的东西不存在,这是不一定的,这种推理会有这种过失。我如果用另一种推理,我前面红色的东西上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如果有白色的东西,那我可以现见,但是,因为没有我见到的缘故,所以白色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以可见不可得因来判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白色不存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我们应该用这种方法来驳斥对方。
没有驳斥的时候,好像对方也说得对一样,真的是:柱子的本体不是瓶子,红色的本体不是白色,它们之间确实有一种互绝相违的关系,可能很多人会这样想。但我们一定要明白:虽然从本体上来讲,的确柱子远离了瓶子,它们是互绝的;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互绝相违的关系。
关于互绝相违的违品,萨迦班智达在刚开始的时候就给我们已经讲了,它的违品是有实法和无实法的问题,这是很关键的。因为,如果是不并存相违,它的两个违品都是有实法。而互绝相违,柱子和非柱子,非柱子虽然包括了瓶子,牦牛等;但是,我们并未将有实法的部分安立为互绝相违的违品。那我们是怎样安立的呢柱子本身是有实法,在柱子的本体上不存在的非柱子的反体,这个遮遣部分与柱子的关系是互绝相违。所以,它的违品是无实法,这一点很关键。所以,我们遮破对方的时候,千万不能将违品看作是有实法。比如柱子和瓶子,瓶子是不是非柱子呢我们说"是"。那它们之间是不是互绝相违呢不是互绝相违。为什么不是互绝相违呢因为,我们互绝相违的违品并不是建立在有实法上面。如果是有实法上面,那《因明七论》也应该这样安立,互绝相违是两个有实法之间的关系,可是并没有这样安立。所以互绝相违的反体,也就是说它的违品,应该建立在无实法方面。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因为在因明七论中,有时候也提出,互为异体的这些法,比如柱子,瓶子等,它们之间有相违的关系。但是,它的密意并不是这个意思。下面,萨迦班智达解释它的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这里说,这种说法在法称论师的因明七论中有明示。《释量论》等相关因明论典说,蓝色和黄色之间的关系,烟和火之间的关系,以及柱子,瓶子之间的关系等,这些不同的事物是相违的。这种说法确实是有的,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意思。因为,不管是佛陀也好,或者是后来的高僧大德,他们的有些词句不能仅从字面上去解释,应该有一些密意。
当然,佛陀说一些不了义的语言跟世间人说妄语完全不相同,大家应该清楚。世间妄语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并对别人没有任何利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说的。而佛陀,利益自己的自私自利的心少许也没有。他这样说,对众生会有一定利益,而且也有一些依靠处。这样说应该有一些意图,也应该这样说。如果佛陀在有些众生面前没有说不了义的法,这是因为,他知道很多众生依靠这种理解方法不能得到利益。所以,佛陀说不了义法跟世间人说妄语完全是不相同的。
同样的道理,法称论师虽然在因明论典中说,异体的东西是相违的,确实有这些字眼;但是,它的密意应该是这样解释的,"实是假立如相属。"实际上是两个事物,是一个本体就不是另一个本体,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一种假立的东西。从假立的角度来讲说是相违,就像我们说相属一样。说相属的时候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法既不是彼生相属,也不是同性相属,如两匹马拴在一个柱子上,"哦!这两匹马有关系,有相属,在一起。"或者是牦牛和大象放在一起的时候,"哦!它们在一起,连在一起。"实际上,比如用绳索把牦牛和马拴在一起,我们说这两者是连在一起的,它们有相属的关系;可是你真正观察,牦牛和马两者彼生相属的关系也没有,同性相属的关系也没有,真正的相属倒是没有。但是,人们为了表达某种意义,有时候也把假立的东西叫做相属,这种说法是有的。同样的道理,不同的两个事物,因明七论中有时候说它们相违。但是,这种相违并不是我们在这里讲的互绝相违和不并存相违。所以,别的论典中的说法应该有另一种意思,它的密意应该这样来解释。这以上主要是遮破他宗。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一,一体异体之安立;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三,宣说互绝相违。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他体,什么是一体。一体他体的关系应该搞明白。颂词是这样说的: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在世间中,反体方面的一体他体也是存在的,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也是存在的。第一个,实体上面的一体他体是什么样呢一般来讲,每个事物都有它自己的不共近取因,依靠近取因而真实产生的事物,如果是一体,那么这叫做一体;如果是从不同的因缘中产生的不同事物,那么这叫做他体。当然,这是世间中的实有东西,因为是实体上的东西的缘故。依靠实在的因而产生的,有些是一个种子产生一个法。当然,如果按照《俱舍论》详细来分,一个种子产生一个事物也有,一个种子产生多种事物也有。但不管怎么样,这是依靠本事物自己的因而产生的不同事物的一体他体,这叫做实体上的一体他体。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众生的分别念面前显现的东西,并不是显现在无分别念面前。这种显现的东西,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的时候所讲的一样,在柱子的本体上,所作无常是同性相属,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一体。如果我们把同性相属里的无常,所作分析出来,那就变成心识面前的他体,这就是反体上面的他体,而实际本体上并没有两样,并没有两种法。
世间中,有依靠心识而分的一体他体,也有依靠事物的本质而分的一体他体,这些现象都可以存在。总而言之,世间上有千差万别,各种各样的法,但是这些法归纳起来,要么以因缘而分的一体他体,要么是心识而分的一体他体,除此之外一体他体是没有的,应该可以这样来安立。这是一体他体的安立方法。
当然,对一体他体的安立,其他有些讲义中是这样讲的:依靠一个因而产生的一个法叫做一体;依靠多种因而产生的多种法叫做他体,这种说法也是有。但这样解释的话,恐怕有一点点困难。因此我们,凡是依靠真实事物的因而产生的一体他体,就叫做实体的一体他体;凡是依靠心识分别念而产生的一体他体,就叫做反体的一体他体。我个人认为,这样解释可能稍微好懂一点,希望大家参考。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世间中,有一种叫做相违,有一种叫相属,还有不相属不相违的他体。我们按因明自宗安立的时候,这三种法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我们刚开始学习这部论典的时候,有些道友认为,世间中的法,要么是相违,要么是相属,除此之外不应该有其他的法,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场合,所有的法也应该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讲:我们前面讲相属品的时候,他体法中,能利和所利(能饶益和所饶益),具有这种关系的法叫做相属的法;互相不仅没有利益,而且还有能害所害关系,就像我们前面讲的火和水之间的关系那样,这就叫做相违;还有一种法,互相饶益也没有,损害也没有,事物自己住在自己的本体上,住在自己的位置上,这叫做他体,也不叫相属,也不叫相违。
我们应该清楚,火和烟之间的关系,火对烟相续不断地产生有一定的利益,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相属;然后火和水,一个法的产生对另一个法的产生有害,使它不能延续下去,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相违;然后瓶子和柱子之间的关系,互相损害也没有,能产生方面帮助也没有,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叫做他体。应该说,世间的法分了这三种。
其实,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是这样。如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关系好一点,它们虽然不是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我们经常认为:哦!它们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如果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相违,经常互相打仗:哦!它们之间有相违的关系;还有,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等往来也没有,只是各自住在自己的位置,那这两个国家什么关系都没有。平时,我们有些道友也有这样的:今天两个人关系比较好一点,这成了相属;过两天,因为种种原因关系不太好,这个时候就叫做相违;再过一段时间,既不是很亲热,也没有什么矛盾(相违),平平淡淡,只不过在路上看见的时候,互相稍微打个招呼而已,这叫做他体而存在。是不是,可不可以这样说(下面弟子说:很贴切!)什么将就啊……(众弟子笑!)
还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不管是相属还是相违,全部是用相续来安立的,但真正的相属和相违是在刹那上安立的,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清楚。这种刹那,我们的分别念肯定没办法辨别。我们首先看一下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其实,因和果真正的界限:当它产生的那一刹那,产生以后就变成果,它的因毁灭之前叫做因,所以真正的因和果,只有在这最细微的一个刹那上安立。
如果在一个刹那上安立,前面叫做因,后面叫作果;那么果和因的变化,在我们的分别念面前能不能现前呢这是绝对不能现前的。而且,我们的现量也不能见到因和果的关系,因为任何一个识,不可能既见到果,又见到因,这样的识是没有的。既然真正的因和果是在一个刹那上安立,而且也不为我们的分别念和现量了知;那这样,是不是我们凡夫人对因果的安立实在是无能为力呢并不是这样,我们可以通过相续来了解。比如说,在因的阶段的时候,前面因的相续一直产生后面因的相续,当然这有很长一个阶段,但这全部是因的过程;最后真正的苗芽开始出现,那个时候——最后的最细微的刹那,就叫做因灭的时候,果产生的时候。也可以说,我们所指定的因和果,是以最后这两个刹那来指定的。
当然,这种因灭果生的指定,我们能不能用眼识和分别念来安立呢这是不能的。但是,我们用它的相续作为依据,就可以安立。比如说,前面水(冷触)一直是存在的,最后火——热触特别强烈的时候,水已经没有了。其实,火的产生,水的毁灭,它毁灭的那个刹那是非常细微的东西,我们不可能用眼识和智慧(分别念)来了解,但是从它的相续的角度来讲,应该是可以了解的。
这样一来,因和果之间不管是灭也好,产生也好,或者是变成无力也好,这几个全部是在刹那上安立的。我们凡夫人要了解因果,应该从相续上来安立。所以我们是以分别念为主,就像前面讲相属和相违一样,全部是依靠分别念来安立的。而事物的本体只有毁灭和产生,且是一个刹那性的东西。这一点,虽然我们的分别念不能如理如实地了知,但是我们通过相续来了解,它的产生和毁灭是在一个刹那当中。
如果我们这样了解,可能会好一点,否则我们有些人有这种怀疑:因和果的能饶益所饶益也是在一个刹那间当中,能害和所害的发生也是在一个刹那间当中,那这怎么能以我们的分别念来了知呢我们的分别念:比如说,这个地方水不存在,刚才有火之故,这两个念头中间可能有几百,几千个刹那;而真正的相违是在一个刹那上安立的。那这样,是不是我们执著的识不正确并不是这样的,我们依靠相续可以了解,它们在刹那中有毁灭和产生。
我有时候这样想,比如说我开始烧钢炉,旁边放一点水,其实那一点水里面有无数的水滴,最后要干的时候,是最强烈的火成了它的对治。还没有到水干的时候,水的微尘越来越减少,火的微尘一直在增多或者保持它的强有力;依靠它,无数的水微尘一直在减灭,所以它的灭亡肯定有次第性。比如说,一滴水有一千个细微的水微尘,但它不可能同时灭,因为我烧一分钟火以后,这个水滴才全部灭完的,所以它是次第性灭的,并不是马上就"飞"了。因为这滴水上面有几千个微尘,几千个微尘也是慢慢才全部干了,这就说明这是次第性而灭的。所以,每一个微尘要灭的时候,都有最后的一个临死刹那,我们应该给它"念颇瓦"。
前一段时间,我们这里的道友说:"他马上死了,你一定要给他念个颇瓦。"然后我给他念颇瓦。他们说当天要死了。但是他自己说:"谢谢,谢谢,谢谢……",一直在这样说。后来我想,是不是马上死不了结果现在,接近一个礼拜……。水的微尘也许还要延续很长时间,也不知道。但相违,你们自己也应该稍微观察观察,相违到底是怎么样灭的相属是怎么样产生的但产生,我们不一定看得出来。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分二: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直接相违的法相和间接相违的法相是这样的:直接相违的法相,他这里说遮破了非自己。比如说柱子,柱子它自己的本体已经遮破了不是它的本体,这就成了直接相违,这个比较好懂。就像有实法和无实法,自己的本体已经遮破了非自己的本体。然后常有和无常,蓝色和非蓝色,柱子和非柱子等等,世间中凡是一个有实法的对方,就有一种无实法的遮遣部分,但这个遮遣的部分不能这样理解:比如说人和非人,我们也不能了解为,人和牦牛应该成了直接相违,因为牦牛是非人的缘故,千万不能这样理解。我刚才也讲了,一个事物与它所遮遣的反方面的无实法,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叫做直接相违。
还有一个是间接相违,那么间接相违是什么呢其实它具有一个直接相违特点的差别法。它是什么样呢间接相违,是一个法它自己的本体已经破了非它的能遍。比如说像所作和常有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相违,怎么是间接相违呢所作和非所作,大家都知道这两个之间是直接相违,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的法,所作与常有就变成了间接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这样以后,我们世间当中所作的本体与非所作的直接相违,然后非所作肯定跟常有的法有能遍所遍的关系。能遍所遍关系的意思就是说,凡是常有的东西肯定是非所作,非所作的东西肯定是常有,它们之间有互相的同等遍的关系。这样以后,大家也应该知道,间接相违它的一个违品,也应该是一种无实法,如果不是无实法,就已经超越了我们的互绝相违了。因此我们昨天有些论师认为,黄色和白色这些为间接相违,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为黄色和白色实际上两个都是有实法,实际上它们没有相违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在此不广说。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谓蓝等非违不破。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是这样说的,如果蓝色与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这样,就不能以一者否定另一者了。蓝色和黄色之间,对方认为应该是相违的,如果不相违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对方认为,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即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那么蓝色的本体并没有遮破白色的本体,这样一来,白色和蓝色就应该混为一体了,因为它的本体并没有互绝另一个法。
对方就是说,如果蓝色和黄色,既不是不并存相违,也不是互绝相违,这样,它们之间两个相违都是没有的,那就是黄色的本体没有排除蓝色,蓝色的本体没有排除黄色,这样以后,一说蓝色的时候,就不一定了知蓝色,因为上面还有黄色等其他的他体的东西,并没有排除他体的法。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回答:
是互绝而非相违。
蓝色和黄色之间,应该说是互绝。也就是说,如果蓝色绝对不是黄色,黄色绝对不是蓝色,它们之间是互相绝开的,就像南方人和东方人一样,一个法并不是另一个法的本体,但是它们之间没有什么相违。要是成立相违,一定要它们之间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可是蓝色和黄色,它们同一个时间也可以存在,同一个地方也可以存在。这样,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也不是,不是相违的东西,也没有必要把它们混为一体,上面没有遣除,其实这些过失都是没有的。应该说是,在事物中有些只是互绝而不相违的。萨迦班智达的自宗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最后一个颂词,是第七相违品的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我们可以这样讲,实际上互绝相违的法是遮破一体的他体。因为互绝相违的违品是无实法,真正的他体是不存在的。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事物不存在的,而且一个事物完全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因此真正自相的他体,在本体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互绝相违的违品之间的关系是遮一体的他体。遮一体的他体,通过我们的推理来了解的时候,如果是它的本体,非它的本体对它有害的。比如我们说柱子,那么它的违品实际上就是以非柱来违害。"是柱子"跟"非柱子"两者之间,应该是有实和无实之间的关系。那个时候,大家也不能理解为:那这样,是柱子的话,由瓶子来违害,其实瓶子的有实法建立起来对它也不能进行论证的,因为瓶子实际上是一个有实法,有实法在互绝相违中是不能容有的,不安立的。
互绝的这两种法,如果是两个实体,我们可以用可见不可得来遮破。因为互绝是两个事物,它们之间互相排斥的两个法同体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一点是依靠可见不可得的因来推理的。比如说既是柱子也是非柱子(如瓶等),这两体在同体,在一个物质上面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我们说是柱子的时候,非柱子(如瓶等)在这个上面是可以遣除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以可见不可得因可以遮破其他法的存在。
好!《量理宝藏论》第七相违品,已经圆满讲述了。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有海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