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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已正行进止之理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五》 ︱ 宗喀巴大师.造 ︱ 法尊法师.译 ︱ 益西彭措堪布.讲述

辰七、驳斥以往昔案例不决定之理

“设作是云:未生怨王及杀母等,若已生起所余善思,何故其业未得永尽,生无间耶?”

上面说到,当因位获得所余思差别力时,便能令恶业永尽。对此,发问:既然未生怨王、杀母等已经生起了其余善思,为何其罪业不能永尽,还需生在无间地狱?

“是为令于所有业果发信解故,现示感生诸无间等,非是未能无余永尽所有诸业。如击彩球随击而跃,生彼即脱,虽那洛迦火焰等事,亦未能触。由是则成,最极拔除诸恶根本,亦非诸业全无果报。”

(“现示”,就是显示以如是因生如是果的无欺因果律,还可以理解为,是证果之后在凡夫前有意示现。)

答:这是为了使人们对于业果生起信解,而显示感生无间地狱等的果报之相,并非不能无余消尽所有恶业。如拍皮球,在刚落地时就反弹而起,彼等受生地狱也是随即脱离,并没有触及地狱火焰等事。由此成立彻底拔除了诸恶业的根本,同时由“感生地狱等”证明恶业并非全无果报。

换言之,由对治串习坚固,即使深重罪业也能从根拔除,同时由“诸业已作不失坏”的规律,也不是全无果报。

辰八、针对某些不决定亦无过失之理

问:是否一切重罪都能由对治串习坚固而从根本得以清净呢?答:对个别补特伽罗而言,并不决定。论中说:

补特伽罗差别一类不决定者,《三摩地王经》说:“勇授大王杀华月严,遂起追悔为建塔庙,经九十五俱胝千岁,广兴供养,一日三时悔除罪恶、善护尸罗。然寿没后,生无间中,经六十二阿庾他俱胝劫,受盲目等无边众苦。”

由补特伽罗的差别而不决定的情况:如《三摩地王经》所说:勇授大王杀害大乘菩萨华月严后,生起追悔心而建造塔庙,经九十五俱胝千年,广兴供养,坚持每天三时悔除罪恶、善护戒律。然而他寿终之后,仍生在无间地狱,经六十二阿庾他俱胝劫,感受双眼瞎盲等的无边众苦。

此教证表明,某些补特伽罗虽长期励力悔除、防护,罪业却没有从根本清净,而仍堕入地狱长劫受苦。

按照这一说法,忏悔是否成为无意义呢?也不是,论中说:

虽则如是,然其悔罪非为唐捐。若不悔除,须受极重恒常大苦,尤过彼故。

虽然需要如此受报,但忏罪并不是白做了。因为如果不悔除罪业,就必须感受比前者更深重、恒常的极大痛苦。

换言之,勇授大王通过忏罪,已经使受报的程度变轻、时间缩短,并非毫无作用。不然应成他建塔、供养、悔罪、防护等不具任何对治罪业的功能。

总之,虽然以四力净除罪业有从根本净除及使受报转轻、缩短等等的情况,但两个方面可以决定:一、由忏悔已净除的部分,决定如种子被火烧焦一样,即使遇缘也不感果;二、其余尚未忏净的部分,定须成熟果报。因此,已忏净者不遇果,未忏净者果不亡,业力丝毫不爽。

卯五、最初即须精勤防护 不犯

首先引教成立二种清净具有差别,其次教诫应励力使自己最初即不违犯。“二种清净”是最初无染清净和犯后悔除清净。

又由悔护清净无余,然从最初无罪染之清净,及由悔除清净之二,有大差殊。

又,虽然由悔除和防护能令罪业无余清净,但从最初就不为罪业染污的清净和由悔除而清净这两者,仍然大有差别。

犹如《菩萨地》中所说,犯根本罪,虽可重受菩萨律仪而能还出,然于此生,决定不能获得初地。

如同《菩萨地》所说,犯根本罪之后,虽然能重受菩萨律仪而使罪业还出,但在今生决定不能获得初地。

《摄研磨经》亦云:“世尊,设若有一,由近恶友增上力故,造作如此诽谤正法。世尊,尔时如何能脱此罪?”作是请已,世尊告妙吉祥童子云:“曼殊室利,设七年中,一日三时于罪悔罪,后乃清净,其后至少须经十劫,始能得忍。”

《摄研磨经》中,文殊菩萨请问世尊:“假使有人由亲近恶友而造作诽谤正法的恶业。世尊!此人何时、如何才能解脱此罪?”

如是请问之后,世尊告诉文殊菩萨:“七年中,每天三时于罪忏悔,才能清净。此后至少须经十劫才能获得加行道忍位。”

以上教证显示了二种清净在修道证果上有快速与缓慢的差别。

此说诸恶虽已清净,然得忍位,任如何速,须经十劫。是故无余清净之义,谓是能感非悦意果无余永净,起道证等极为遥远,故应励力令初无犯。是故圣者于微小罪,虽为命故,不故知转 [1] ,若忏悔净与初无犯二无差别,是则无须如是行故。

上述经文是说:虽然诸恶已得清净,但获得忍位,无论有多么快速,也必须经过十劫。因此“无余清净”的意义,是指能感不悦意果的罪业无余清净,而从修道来看,发起道证等,却极为遥远。换言之,依靠悔除这一分虽能使过患无余清净,但以最初违犯这一分却会推延道证进程。因此,应努力做到最初即不违犯。以这个原因,圣者对微小的罪业,即使舍命,也不明知故犯。如果忏悔净除与最初无犯全无差别,则不必要如此谨慎防护。

以下以比喻说明:

即如世间,亦可现见伤手足等,虽可治疗,然终不如初未伤损。

即使世间人也能现量见到,在手脚等受伤之后,虽然可以治疗,但终究不如最初没有受伤时好。因此,伤后治愈不如最初不令受伤。

如邪见、谤法、对上师菩萨毁谤生嗔、缘僧众造恶等,能极大摧毁善根,可怖甚于狮子虎狼。因此,最初即应谨慎防护不造,极为重要。

卯六、凡所了知须以不放逸修行之喻

如是励力,如《集法论》云:“若作诸恶未修福,误失正法得非法,具恶业人死怖畏,如于大海散朽船。”

“如是励力”,指对微小罪业最初便励力不犯。其结果如《集法论》所说,犹如乘坚固航船,能安稳抵达彼岸。

如是励力,如同《集法论》所说:如果在生时造诸恶业而不修福,误失正法而得非法,则此内心具有恶业之人,死时将充满怖畏,如同大海中破散、腐朽的船只,随即沉没。

“散朽船”比喻以恶业毁坏相续。

“若已修福未作恶,行诸善士妙法轨,此则终无死亡怖,如乘固船登彼岸。”

如果生时已勤修福德而没有造作恶业,修行善士的妙法正轨,则依此妙业的力量,何时也没有死亡的恐怖,如同乘上坚固航船,安稳而行,终至彼岸。

以上两段对照起来观察,因上,“作恶”与“修福”相反,“误失正法得非法”与“行妙法轨”相反,结果也相反:前者死时充满怖畏,后者终无死亡怖畏。所以,要在死亡时得安乐,就应当远离前者,遵照后者不放逸而勤修。

莫依前作,应如后行。

按照《集法论》所说,以放逸毁坏身心,以不放逸成就坚实。因此,切不可依从前者的做法,而应如后者般行持。“如后行”,即励力修集福德,行持善士法轨。

卯七、凡所了知须实修之义

此复若说众多应理言辞而放逸转,义利微劣。若有仅知微少法义,然随所知正行取舍,义利殊大。

而且,如果宣说众多应理言辞,实际行为却放逸而转,如此学法的义利微小。如果只知少许法义,却能随顺所知而如理取舍,如此所得的义利广大。

此句指示了言行不一和言行一致的差别。《法句经》云:“虽诵千言,不行何益,不如一闻,勤修得益。”《大智度论》云:“能行说为正,不行何所说,若说不修行,不名为智者。故如说行,方得佛法,不以口言而可清净也。”(能实行,所说才是正语;不实行,空谈什么。空谈而不实行,不能说是智者。因此,如说而行,才能得佛法,仅以口说并不能清净自心。)

以下佛语有一段缘起,是说提婆达多造了三种无间罪,即:破和合僧、出佛身血、杀阿罗汉尼。提婆达多的力量很大,他在王舍城用拳头打死了莲花色比丘尼,另外还做了种种非法行为。此后,他去其他地方对眷属们宣讲种种法。这时附近有个牧人正在点牦牛的数目。世尊见此情景,宣说了以下教言:

《集法句》云:“若人宣多如理语,放逸而不如是行,譬如牧人数他畜,彼非能得沙门分。设虽少说如理语,然能正行法随法,及能远离贪嗔痴,此等能得沙门分 [2] 。”

《集法句》说:如果一个人像提婆达多那样,虽然宣说诸多如理的语言,却身心放逸而不如说修行,那么就像牧人只是数他家的牲畜,除了得到少许工钱之外,自己得不到牛和牛奶一样,只能获得少许赞叹,却得不到真正沙门四果等的功德。反之,虽然很少宣说如理之语,却能真正法随法行、远离贪嗔痴,此人决定能得沙门果位。


[1] 故知转:明知故犯。比如,明知烟有毒,还是去吸烟。

[2] 沙门分:成就沙门功德的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