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课
下面,我们学习《量理宝藏论》中的第六品观相属。相属品当中,现在讲证成义理相属中的第二个科判——遣除彼不定。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三:一、无观待因;二、有害因;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一(无观待因)分二:一、真实无观待因;二、遣诤。
寅一、真实无观待因:
昨天,我们在前面曾说过:凡是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声音也是如此。讲这个推理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种推理不一定正确,因为三相不齐全,或者属不定的因或不成的因等等。
首先我们说,这是以无观待因来成立的。在因明当中,无观待因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推理。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及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遇到以无观待因来论证,或者以有害因来进行论证的情况。所以,我们遇到这种推理的时候,应该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无观待因。其实,如果懂得了无观待因,那就能了知一切万法无常,无常的道理会很容易明白。无常的道理,虽然佛陀在佛经中讲得非常明显,但是佛经中的道理,有什么样的理证来进行论证呢?这个时候,通过无观待因,自相续当中可以生起一切万法无常的定解,也即我们可以通过无观待因来了知万法无常,所以这有非常大的作用。
这里,颂词当中这样讲的: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我们可以建立这样的论式:凡是存在的万法,它决定会灭,因为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如果现有存在的万法当中,个别是灭的,个别是不灭的,那不灭的现象也会有,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不管是我们眼睛看见的东西也好,或者心里所想的东西,或者说轮涅所摄的一切万法,此中即使有胜过涅槃之法,它也是如幻如梦,也是显而无自性的。因此,轮涅所摄的全部会灭。
只要存在,一定会灭的。为什么一定灭呢?因为它不需要其他的因。如果需要其他的因,恐怕很有可能:灭因没有遇到它,或者灭因接触到它之前,它一直存在;或者灭因没有碰上它,它永远都存在下去。但万法并不是这样,而决定是,只要它存在就会灭的。就像我们向空中射箭,不管怎么样,箭也会落下来。它落下的原因是什么呢?通过射箭者及弓的力量,只要它一上去,那就不用其他的东西使它掉下来,它自己马上要堕下来的。同样的道理,一切万法,不管柱子、瓶子等,只要产生,只要存在,它的本体就是刹那性的,就是灭亡性的,不需要其他任何东西把它摧毁之后才灭亡。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白,不需要其他的因来摧毁。
当然,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一些辩论。我们刚才说:一切万法一定会灭的,因为不需要观待其他的灭因之故。有人认为,这种推理不正确。理由呢?有些说不成立,有些说不一定,下面就遣除这些诤论。
寅二(遣诤)分三:一、遣此因不成之过;二、遣此因不定之过;三、遣太过。
卯一、遣此因不成之过: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对方说:这个灭法,实际上要观待其他的因。当然,有个别的法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像天空中的云、闪电,还有瀑布等。世间当中,这些快速灭亡的东西,它们刹那生起的瞬间,自己都会灭亡的。它们应该不需要其他的灭因,因为起现之后就马上灭了。但是,有一部分不一定是自己灭的,它们必须依靠其他的法来进行摧毁。比如说,树木是依靠火的焚烧才灭亡的;又比如瓶子,首先陶师做,做完了以后,中间有一段安住的过程,最后,因铁锤或其他东西的摧毁才灭亡;还有牦牛,它也有开始的出生和中间的存在阶段,后来屠夫才把它杀了。所以,有些法有产生、存在和最后灭亡的过程,当它没有遇到灭因之前,它一直是存在的。这就是世间当中,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念的人的看法。
有些世间人,他们始终都这样认为:“我去年过这条河,明年还会过这条河。”或“我去年来的时候,就是这一条路。”或者“我去年也来了,当时也过这座桥;那明年也……”他们一直把这种相同的相续,执著为一体。世间当中,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观念。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他们认为:灭因没有出现之前,有些事物是不会灭的。因此,你们说不观待而灭亡,这种推理不正确。
可能我们有些人也会觉得:哎,他们的话的确是有点道理啊!有些法虽然很快灭了,但是有些法,它的灭因没有出现之前,一直是存在的。那这样,是不是有些人一下子就灭了,而有些人要遇到违缘的时候才会灭亡?会不会这样呢?有这样的疑问。
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回答:
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下面,作者对他们进行回答。
你们刚才所说的灭法,应该有两种。哪两种呢?一个是所毁灭的法,比如说瓶子、树木,或者我刚才所讲的牦牛等等。这些法是即将要毁灭的法,就是所毁灭的有实法是一种。还有一种,瓶子已经摧毁完了,牦牛已经死完了,柴已经变成灰了,都没有了,这些是已经不存在的灭法,这是第二种。总之,所谓的灭法有两种,所毁灭的灭法和已经毁灭的灭法。这两种灭法都涉及灭法的名和意义,都有灭法的名称。世间的人们都经常这样称谓:所毁灭的柱子、所毁灭的树木等。还没有灭完的有实法也有一种灭法的概念;然后,已经灭完的法,已经毁灭的柱子,已经杀完了的牦牛等等,它们也有灭法的概念。因此,灭法有两种。
如果我们用智慧来详细观察,其实,这两种灭法都不需要其他的因。不管是有实法的灭法也好,或者是无实法的灭法,这两者都不需要依靠其他的法来毁灭,都不需要灭因。
这个偈颂的推理,有时候说产生,有时候说灭。刚开始的时候,这个道理可能有点搞不明白,会有这种感觉。如果你反反复复多看几遍,心里面再再进行观察思维,就不会很困难。
刚才所毁灭的有实法的灭法,还有已经毁灭完了的无实法的灭法,它们怎么都不需要其他毁灭的因呢?下面讲这个问题: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首先,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无实法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的毁灭瓶子的因。比如说,瓶子的灭法需不需要其他的铁锤等灭因呢?根本不需要。为什么不需要呢?因为,你不是说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嘛,如果是无实法的灭法,无实法跟石女的儿子、兔角、龟毛等没有任何差别,它们的本体依靠另一个法能不能产生呢?不可能的。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而且这种无实法是由其他的铁锤等来摧毁瓶子,然后才产生,那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无实法实际上没有本体,任何一个因不可能让它产生,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因也不能产生无实法。如果可以,那石女的儿子在因缘具足的时候,就可以起现了。等等,有许多过失。所以,如果你说这个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那依靠任何一个因不可能产生的。总之,你们不能承认,这种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
如果反过来说,刚才的灭法是有实法的灭法,那它要么是自体的有实法,要么是他体的有实法,除了这两者以外,有实法不可能容有。这样一来,刚才瓶子的灭法是不是瓶子自体呢?如果是瓶子自体,即瓶子自体是灭法,那灭因自然而存在,不需要其他的灭因,这就是“有实自成何需因?”如果这个灭法是有实法,且与瓶子自体无二无别,那瓶子自体成立的时候,它的灭法也已经成立。那这样,除了瓶子以外其他的铁锤或者说其他的兵器等,就根本不需要,即不再需要其他的灭因。
如果你们认为是第二种,也就是说,是瓶子以外的,其他一种有实法的灭法:
他因所作彼不灭,
如果是其他的灭法,尽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不会灭亡。为什么呢?这个灭法跟瓶子的本体是他体的缘故。虽然瓶子以外的他体已经灭了,但是,瓶子它自己的本体,却变成了恒常不变的东西。这样一来,那就有瓶子永远不灭的过失。这一点,对方也是不敢承认的。
是故成立灭无因。
我们通过这种观察方法,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瓶子不需要观待任何其他东西来进行摧毁,不需要观待其他灭因,它自己也会灭亡的。
刚才前面的推理有两种,平时有些道理稍微重复一下应该可以了知:首先你们说,这个灭法,有实法也有灭法,无实法也有灭法,两种概念都有。但是,你们在这里所说的,到底是无实还是有实?如果说无实,那无实法不可能由因缘而产生,这种灭法不成立。如果说是有实,那有实法除了自体的有实和他体的有实以外,没有另外的存在。那这样,自体的灭法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直接已经灭完了。而他体的灭法是不能承认的。如果承认,虽然他体的灭法已经成立,但是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也不会灭了,有这个过失。
这种推理方法非常尖锐。依靠这种推理,我们对任何一个法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能了知,一切万法的的确确无常,是毁灭的本体。
《释量论》当中,有树木和火的观察方式来进行分析。比如说,树木的灭法跟树木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是一体,树木自然而然会灭的,因为跟灭法一体的缘故;如果灭法跟树木是他体,那虽然他体的灭法已经灭了,但有树木永远不灭的过失。所以也不合理的,也可以这样来推理。还有一种推理,树木的本体是无常还是常有?如果是无常,不用其他的灭因,它自己的本体是无常的缘故。如果是常有,那虽然遇到了其他灭因,像铁锤等,但是瓶子的本体永远也不能灭,因为它是常有的缘故。
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列举了这样的观点:如果用铁锤把瓶子摧毁成一片一片的碎片,这就是毁灭瓶子。比如灯火,它燃烧灯芯的同时,能遣除一些黑暗,一个灯火可以作两个事情。同样的道理,铁锤摧毁瓶子的同时,可以产生瓶子的碎片,一个铁锤可以作两件事情。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这跟灯火的比喻完全是不相同的。虽然灯火对两个法起作用,一个是灯芯毁灭,一个是黑暗遣除,从反体的角度来说,两个灭法可以产生。但是,所谓摧毁瓶子,只不过是原来的整体不存在,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承认。但是,所谓的灭法并不是这样的。瓶子的整体本来都是不成立的,你怎么能说它有毁灭呢?不可能有的。按你们的观点,如果一个法把一个东西毁灭,然后另一个东西产生,这个叫做毁灭的话;那么陶师也成了摧毁泥土者,而不会成为造瓦罐者。
世间很多人都认为:瓶子是依靠铁锤来打烂、摧毁的。但这是由于人们没有分清近取因和俱有缘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瓶子毁灭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毁灭的本性;我们面前的粗大部分,是依靠俱有缘——铁锤而变成碎片的。不管人们所说的,用火来烧木材也好,或屠夫把牦牛杀了等,这些都与俱有缘有关。本来,它们都是刹那刹那无常的本性,一刹那一刹那都是无常的,但我们面前的粗大现象——原来的形状,是以它的俱有缘来改变的,应该这样来理解。
这个道理,我们下面也会详细地分析。如果你通达这个道理,应该说从理证就可完全知道(不说教证),一切万法的确是无常的。自己也好,他众也好,所有里里外外的法,没有一个恒常不变的。
下面对这个问题再进行分析: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谓灭无实因所作”,对方一直这样认为:刚才瓶子的灭法,是通过因缘而造成的。比如瓶子最后已经灭了,它是旁边的人用铁锤来摧毁的,那瓶子的灭法,实际上是依靠其他的因缘造成的,而且这个灭法是无实法。
“若尔自成无观待”,如果对方这样认为,那对我们来讲,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消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一直在说,不用观待其他的因,无观待而灭的。而你们刚才说,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既然依靠因缘而产生,那对我们的观点,应该有个更好的解释。也就是说,间接地,自然而然地成立了无观待因。
为什么呢?有这样一个原因:
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这个颂词比较好解释。怎么会说对我们的无观待因是更好的证实呢?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无实法用因缘来造和因缘什么都没有造,这两个意思完全相同。比如我们说石女的儿子是依靠因缘而造的,以及因缘什么东西都没有做,实际上这两个内容一样。就像世间当中人们认为,我看见虚空和我什么都没有看见,这两个内容完全是一样的。因为你说看见虚空,其实什么东西都没有看见,这叫做看见虚空。什么东西都没有看见,这就是看见虚空的一种标志。或者说,我心里什么都没有观想,什么都没有作意,无观想无作意,这两个完全相同。因此,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的说法,已经间接成立了无观待因。为什么呢?因为刚才前面已经讲了,无实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和因缘法什么都没有产生,这两者完全相同。因此,你们这种说法根本不能成立你们自己的观点。
这以上,对方说我们的无观待因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根本没有不成立的过失,无观待因是完全成立的,就这样给对方作了回答。
下面讲遣除不定的过失。我们说,一切万法都是无常的,不观待故。有些人认为:这是不遍的,这是不一定的,有些还是需要观待的。所以,下面讲没有不定的过失。
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对方有些论师这样认为:你们刚才认为,一切万法都是毁灭的,因为不观待故,这种说法是不一定的。为什么不一定呢?世间当中有许许多多,虽然因缘已经聚合,但是并没有产生新的事物,这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刚才讲,万法必定会毁灭,因为不观待故。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比喻却是,虽然因缘全部具足,但不一定产生。我们要论证的是,必定会毁灭,不观待而毁灭。然后他们说,不观待不会产生,比如:近取因的种子,还有俱有缘的地、水、火、风等全部已经集聚了,但是,不观待其他的因也不会长出苗芽。就是世间当中,这也完全成立,所以还是要观待。虽然所有因缘全部具足,但是,长出苗芽还有一定困难。因此,柱子虽然是存在的,但它不一定是毁灭的。对方从这方面来给我们论证。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刚才,地水火风等因缘虽然全部具足,但是还要观待变迁,观待时间。比如,种子已经在春天种下去了,所有因缘没有不齐全的,但是第二刹那的时候,并不能马上生出苗芽,这说明还需要观待时间。其实,这个观点我们也承认,但对方却以此说:你们的不观待不合理。然后我们说,以这种比喻来推翻不观待,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虽然因缘全部都已经集聚,但是还要观待观待时间。没有经历一段时间,没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种子是不会发芽的。这说明,还需要观待时间,我们也如此承许。因此,你们给我们举出来的例子,根本不能成立。“观待之故非不定”,所以,我们这种推理并非不定,我们的推理完全合理。
对方又找出一个借口,既然你们已经说要观待时间,那就很好:
谓所作亦观待时。
对方说:对!你们已经说要观待时间,种子为什么不能马上发芽呢?要观待时间。同样的道理,瓶子不一定刹那刹那无常,它必须观待时间。比如说这个瓶子寿命有一百天,由工厂制造出来以后,从第一天开始一直到一百天,一百天之前还没有到时间,到了一百天的时候,就像种子要到春天才发芽一样,瓶子才可以毁灭。因此,一切万法——瓶子、柱子等所作的法,它们的毁灭必须观待时间。就像你们前面讲的,种子不能马上发芽,要观待一段时间一样。这样一来,无观待之故的推理就有不遍的过失。有些可能不观待而灭,但是有些,像世间当中的瓶子等,它们必须到了灭因出现才会灭的,或者说,到了时间才会灭的,不到时间是不会灭的。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给他们再进行回答。这个回答,实际上是不观待因当中的,最主要、最尖锐、最犀利的一个理证,大家千万不能忘。平时我们很多人的相续当中,就像我们刚才所讲那样:一个人活在世间的时候,是不会灭的,只有到了灭因出现的时候才会毁灭。任何一个东西都有形成、存在、毁灭的过程。我们要把这样的邪知邪见彻底摧毁,必须要运用这种推理。在弥勒菩萨的《经庄严论》中,对这种推理有非常广的论述。当然,我已经十多年没有闻思这部论典了,可能记得不是很清楚,但记得在《经庄严论》里面,理证是非常广的。我们在座的各位应该记得清楚吧。在《量理宝藏论自释》里面,也用了一点点,用得不多。还有《中观庄严论释》,不观待因也讲得比较清楚。
下面,我们进行回答:
若观待时所作变,则成毁灭无观待,
不变如前无损住。
这是很好的一种推理。这种推理在全知麦彭仁波切的《中观庄严论释》、《智者入门论》当中,也以其他的比喻宣说过。
我们这样回答对方,如果观待时间,那请问:所作的毁灭时间还没有出现之前,它会不会灭?或者说,你们认为这个瓶子可以住留一百天,到了最后一天它才毁灭,在这之前,它一直存在,因为时间还没有成熟的缘故。如果你们这样认为,那我问你:这个瓶子从形成的那一天开始,到最后毁灭的第一百天之间,它自己的本体有没有毁灭,有没有变化?如果你说,从第一天到九十九天之间,这个瓶子的本体没有变化,那这有很大的过失。《中观庄严论释》当中也讲过这个推理。有什么样的过失呢?就像第一天的瓶子能住九十九天一样,到了最后九十九天时候,这个瓶子还可以留住九十九天。为什么呢?因为,第九十九天的瓶子与还可以留住九十九天的瓶子是一体之故;或者说,第九十九天的瓶子与第一天的瓶子是无二无别的缘故。而你们承认瓶子的寿命只有一百天的时间,但是按你们的观点,瓶子的寿命变成两个九十九天了。所以,你们不能这样承认。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问:两个九十九天的最后那个瓶子,跟第一天瓶子的本体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有变化还是没有变化?如果是没有变化的一体,那一直这样推下去,瓶子永远也不会有毁灭的时候,这是一个太过。
还有一种太过,这个瓶子永远不可能住到九十九天;或者最后一天的瓶子,在第一天或这一个刹那间马上会毁灭的。因为第一天的瓶子与九十九天的瓶子无二无别的缘故。
当然,我们这里是以天数来算的。其实,我们也可以缩短为小时,或者一刹那一刹那。这样进行推理,瓶子乃至一切万法,要么永远恒常,要么永远不能安住,有这种过失。
世间上的人们都这样认为:任何一个法,从产生、存在一直到毁灭之前,它是不变的东西,一直是存在的。但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如果合理,那这种法会在一刹那间马上毁灭,如此,我们的不观待因就可以很顺利地成立了。如果你说永远恒常,那世间当中哪里有这样的常法?谁也举不出来这样的例子。
因此我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观察,我们就会完全明白,一切万法就像佛陀在佛经中所说的那样:“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诸行无常,是生灭法”。昨天,我们刚刚讲了一些佛陀的教言。的确是这样,一切万法正因为是因缘而产生的缘故,它的产生就是灭亡,没有安住的阶段。只不过我们有一种相续相同的染污,有了这样的染污,就不知道每一个法刹那刹那都在改变。
第二品当中,在讲到有关现量的时候也讲过,凡夫人有一种毛病,不要说刹那刹那的无常,一般来讲,就是一年一年的改变好像也看不出来。比如这里好多道友,实际上一两年中肯定有很大的改变,但是我们看不出来:这个人去年也是这样,今年也是这样,好像没有老。所以,不要说刹那刹那的东西,就是三百六十天当中的改变,我们凡夫的眼睛也不一定看得准。有时候,虽然过了十几年,但还反而觉得这个人是不是更年轻了,有这种毛病。但这是不可能的,就像河水不可能倒流一样。所以我们凡夫人,真正的真相,眼睛看也看不清楚,心里想也想不清楚。本来没有毛病的,反而认为这个也有毛病,那个也有毛病;而真的有毛病的,自己倒看不出来:啊!这个挺好,那个也很好。全部是颠倒的分别念,这就是凡夫人具有的一种特征。因此,我们为什么经常说,自己的意识不可靠,包括眼耳鼻舌身,全部不可靠,原因就是这样的。佛陀为什么在《三摩地王经》中一直这样强调,其原因就在这里。所以,一切万法一定是无常的。
下面,颂词当中是这样讲的: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对方进一步说,由于田地、种子等因缘在第一刹那具足,然后一直到生果之前的最后刹那,一个法一成不变,一直不灭。所以你们前面讲的,不观待而马上毁灭的说法不成立。
对方的这种说法,以刚才的推理来进行论证,很容易推翻。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这种观点不合理。就像聚合以后到最后末尾的刹那一样,这两者之间如果是一体,那么最开始的时候,也应该发出苗芽。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种子与地水火风大概在春天三月份的时候集聚,过了一个月以后,就开始出现苗芽。如果你们承认,在这个期间一直不改变,那有很大的过失,就与我们刚才推出的过失一模一样。这样一来,在种下庄稼、播下种子的三月,也应该马上发出苗芽。本来是过了一个月以后才发出苗芽的,但你承认前后之间聚合的因缘本体是一体,本体没有改变,那就成立在播种的时候长出苗芽。比如一个人怀孕,胎儿住胎九个月,如果你说胎儿在这个时间当中不会改变,那刚怀孕那天怀着的,应该是九个月后生下的孩子,并且,在那一天也应该生出来。为什么呢?因为本体是一体之故。以这种推理方式来进行论证,即可遮破对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