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圆满法

第三十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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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前面已经遮破了境之相属,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以自相的方式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已经讲完了。现在是第二个问题,就是遣除自性相属不存在的辩论。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这个道理比较简单。我们前面,刚刚已经遮破了境之同性相属,也就是说,无常、所作和柱子三者,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它们之间的同性相属在外境上不存在,所谓的相属完全是由心假立的。我们建立这样一个观点的时候,对方不承认,于是就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你们所说,所作和无常是用心来连结的,那么这种连结在外境上成不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也就是说,就像连结无常和所作的同性相属在心面前成立一样,在外境上也存在这样的连结,那外境上的相属就应该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了这样的相属,也就是说,所作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柱子,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如果在外境当中真实成立,那这就是相属。虽然你们前面,以千方百计,从方方面面遮破了外境当中的同性相属,但是如果你承认,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是真实一体的方式存在,那这就是相属。所以,外境的自相相属应该存在。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方说:如果所作和无常,在外境的柱子上的的确确连芝麻许的关系也不存在,那么依靠所作推出柱子无常的推理,就是完全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既然外境上所作和无常不是以同体的方式存在,那以所作来推柱子为无常,就完全是一种错误,就像“柱子是石女的儿子,是龟毛之故”,与这种方式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们所谓的外境当中不存在同性相属的道理,到底怎么安立?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没有学过因明的人,或者说只学过一点点,但里面的甚深道理没有搞懂的人,恐怕不一定能回答正确。今天有些人说:我因明学得还可以,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相属。然后,我专门提出这两个问题来问他,但是,他的回答并不是按照萨迦班智达的观点,也许他有其他的一种智慧吧!所以,我们学习的时候一定要踏实。不仅文字上要搞懂,而且内容上,自己也要产生定解,这是很重要的。不管学任何一种知识,如果你觉得:哎!确实是这样的,应该这样来理解。如果自相续当中产生了这样坚定的智慧,以后就很不容易忘记。你如果没有这样,每天的闻思修行全部是走马观花,囫囵吞枣,字面上过了就可以了,这样的话,那对自相续是无利的。所以,大家学因明也好,学中观也好,一定要做到踏踏实实。

我们现在学习的因明知识,它是名言量的一种境界,实际上并不是很困难。但这种名言的境界,对我们每一个修学佛法的人来讲,非常重要。也许,你们的想法跟我的想法不一定相同。当我翻阅、学习了一些因明教典、因明资料的时候,对诸佛菩萨,尤其对法称、陈那论师为主的高僧大德,生起了无伪的信心,并经常想:哎,今生非常幸运啊!而有些人却认为:拥有世间的财富、名声,或者说自己生活过得快乐,这就是人生的价值。但我认为,这些都不是真正的人生价值。回顾人生,即生当中遇到了这么好的学问,这么好的知识,而且自相续当中,不敢说有非常好的见解,但是比较稳固的见解基本上是有的。所以有时候,自己对自己还是有一种沾沾自喜的感觉;同时,对诸佛菩萨和高僧大德还有上师,也有一种无伪的感恩之情。所以我想,学习因明对每个人来讲,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很多人学的知识并不是非常踏实,你真正向他问几个问题,他就答不出来。这说明,我们的智慧还没有训练成熟,还没有真正开启。就像有些体育运动员,虽然他有很好的身体,但并没有锻炼得特别好,跟最好的运动员比较起来,他的身体并不能如是灵活而强健。同样的道理,虽然每一个人都有这种智慧的本能,但是如果没有通过因明和中观来训练,那即使名言当中比较简单的一些问题,通过比较正规的逻辑推理来进行辩驳的时候,恐怕有些人也无法回答。因此,在学习因明的时候,大家应该要重视。

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所作无常心连结”,那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存在的话,说明外境有相属;不存在,那我们运用同体相属来进行推理,就成了可笑的事情,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说法。

下面,我们进行回答: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其实,别人对我们提出一些问题的时候,没有必要分析却分析很多,这不合理,这是一种愚者的行为。有些人提出的问题非常简单,如三宝是什么?然后你说:你是从胜义角度来讲三宝是什么呢?还是从世俗的角度来讲?或者,是从现相的角度来讲三宝是什么?还是从实相的角度来讲?没有必要这样复杂。如果别人问得比较简单:三宝是哪些?你就可以说“佛宝、法宝、僧宝”,这样就可以了。从多方面来进行分析,没有必要。但有些问题,当别人给我们提问或者辩驳的时候,应该要做分析;不分析,有些问题是说不清楚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所谓相属实际上是假立的,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但假立有两种:有一种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假立,比如说柱子,它刹那刹那无常,人们通过各种因缘而制造(所作)的缘故,那么这三者有同性相属。这种同性相属,虽然是人们分别念假立的,但是这种假立符合实际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的的确确,柱子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东西,它也是所作的东西,而且这两者在柱子的本体上是不可分割的。虽然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外境当中不存在,只是心的一种假立,但这样的假立是符合外境的。

还有一种假立不符合实际道理。它是什么样的呢?比如说所谓的柱子,我们承许它是常有的,是非所作的;或者它是石女的儿子,它是瓶子的本体,它是其他麦克风的本体等等。在名言当中,这种假立也是不合理的。

既然假立分两种,一种假立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另一种不符合,那我们所谓的同体相属,指的是哪一种呢?指的是前一者。也就是说,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同体相属。这种同体相属,我们前面也再三再四地讲过,是怎样讲的呢?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所作、无常、柱子三者,应该说互相毫无相干,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凭我们分别念来进行判断的时候,它们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一种关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同性相属的概念,并加上了这样一种名称。这种命名,与我们把石女的儿子、兔角、柱子三者结合起来命名,完全不相同。如果这三者是同性相属,那即使在世间当中,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那符合实际道理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两种假立,分别有什么功过呢?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法,依靠它能获得照了境。什么意思呢?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的,柱子是所作的,依靠这种概念和说法,实际上也能真正得到,柱子是无常和所作的这种本体。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我们说柱子是石女的儿子,那依靠柱子能不能得到石女的儿子呢?或者依靠石女的儿子能不能得到柱子呢?绝对不可能的。因此,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可以获得它的真正自相;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根本不能得到所需求的事物自相。

我们学习因明,大家一定要了解,在本论当中,萨迦班智达完全总结了《因明七论》的所有要诀。昨前天有些道友给我这样说:请你老人家,一定要翻译全知麦彭仁波切的《释量论大疏》,我们大家都觉得,这部论典非常好。当然,肯定非常好。但我想,如果我们真的把《量理宝藏论》学得比较精通,那所有因明七论的窍诀,就已经基本上全部掌握了。因为,如果你完整地学习了《因明七论》以后就会知道,其中大多数的内容,都已经包括在《量理宝藏论》当中了。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当中,不管是对论典,还是对作者,应该有一种不共的信心吧!作者本来是文殊菩萨的化身,我们通过学习这样的论典,也的的确确会感受到,文殊菩萨化身的称呼名副其实,应该会产生这种定解与信心的。

在这里,大家一定要知道,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成立一体,但这种一体并不是说反体法,这个很重要。如果是反体法成为一体,那就不合理。然后,心中呈现的所作和无常,应该说是他体,但这种他体并不是实体法。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就会认为: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是一体,是反体法的一体。但是,这种反体法以他体的方式,在事物的本体上存在是不可能的。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而反体的法,应该是可以分开的,一个法可以分很多,这就是遣余的特征。因此,你们这样的分法,只不过在分别念面前可以这样成立;而在外境的自相上,应该说是没有的。这样以后,我们就会深深地认识到:一品和二品里面,主要讲外境和心识;三品、四品、五品到现在的六品,在这几品之中,所讲的总相和别相也好,或者说能诠所诠,建立遣余,以及现在的相属,它们全部都离不开分别念。一旦离开了分别念,这些概念就不能成立。

因此,我们从这些内容上,应该深深地认识到:所谓的同性相属,在外境的本体上的的确确不存在;但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有一个非常符合实际道理的同性相属。这就是将外境的自相和我们的分别念结合起来,也就是说,通过迷乱因的一番操作,然后才有这么一个概念。

在世间上,有一定哲学知识的人,他们对这样的关系几乎不能明白;尤其是外道,像这样的秘诀,像这样殊胜的教言,他们根本不了解。这样以后,他们一辈子判断或者研究事物的关系,但是结果呢?根本得不出非常可靠的结论。

因此,我们越学习佛教的因明论典,应该越对本师释迦牟尼佛为主的整个佛教,生起不共的信心。因为,我们没有理由不生起信心。为什么呢?我们根本没有任何智慧来推翻佛教的教义。既然你不能推翻,而且佛教的所有说法有理有据,那你为什么不起信心?如果你对真理不重视,那是否就像以前的恶君一样,完全依靠权力来提高自己的威望呢?以前或者古代的时候,曾经有过这样的暴君,但我们是希求真理的人,既然希求真理,那不管是在外道当中,还是内教当中,只要有真理存在,我们就应随着真理而判断事物的真相。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凡是真正有智慧的人,对佛教的真理没有一个不生信心。当然,如果明明有真理,你还不承认,那这就是世间所谓的愚者。

这是同性相属在外境当中存不存在的辩论。下面,讲遣除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不合理的辩论。

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对方提出问题的方式,基本上跟前面相同。他们是这样说的:烟和火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如果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若无彼者),那么烟已经成了无因而产生(成无因);如果无因而产生,它随时随地都可以产生,或者说,烟不依靠任何因缘,它是自然而产生的,就像顺世外道所承认的一样,成了这种过失。如果它们之间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火不存在,烟不存在,烟依靠火而产生,有了火,烟可以产生,那这就是有实法的相属,说明在外境当中确实存在相属(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看起来这个问题比较尖锐。平时,你坐在草地上,或者坐在比较安静的地方,如果旁边来一个人问你:无则不生的关系在外境的事物上存不存在,你说不存在。那依靠火而产生烟的无则不生关系有没有?如果没有,那么烟已经无因而产生了;如果有,那这就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关系(相属)。这样的话,那你就:嗯,这个怎么回答啊?我忘了。我头痛,现在不行了,到时候我们再说吧。对了,今天是多少号啊?你不能马上转移话题,应该及时回答,就像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当中讲的,像闪电似的,敏锐的智慧马上反应过来:这个问题在《量理宝藏论》里面是怎么讲的,在《释量论》当中是怎么讲的,在法称论师的《观相属论》当中是如是讲的。如果全部能讲出来,这才是智者。

在平时的分别念当中,我们大家都应该有这样的想法:哎!种子和苗芽之间,肯定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在分别念根本没有假立的时候,外境当中,实际上有这么一种关系。不仅仅是种子和苗芽,凡是因和果所摄的这些法,在外境事物的本体上,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存在。很多人的分别念,或者平时我们的习惯,应该是这样的。但是,这只不过是我们的习惯,或者分别念的串习而已,实际上这种想法没有任何依靠处。

怎么没有依靠处呢?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遮破: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颂词讲得很清楚,外境的烟,没有火的情况下,它不会产生。这么一个无则不生,应该是有的。因为,如果火没有,烟根本不可能产生。这一点,我们因明派也是承认的。这样一来,对方就认为:既然有无则不生,没有火烟不生,那这就是彼生相属。我们回答:这不叫彼生相属,因为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怎么不存在呢?前面的火与后面的烟两者,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这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衔接的。没有分别念假立的情况下,尽管它们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是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我们在讲因明的时候,不像《中观六论》里面所讲的那样:因也不存在,果也不存在,因果的产生方式全部都不存在,一切万法皆空。没有以这种胜义的观察来进行推断,并没有这样。

我们在讲因明的时候,不管是烟和火,还是母亲与儿子,或者种子与苗芽,任何因和果所摄的这些事物,应该说因没有果不存在,这一点在外境当中也是可以承认的。但是,对于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这一品当中则要着重遮破,即因和果的关系不存在。如果我们讲得比较深一点,前一段时间不是也讲了吗,因为因和果,一个是有实法的时候,另一个是无实法,所以,互相能依所依不合理。不仅是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而且,因和果真实的能饶益和所饶益也不存在,应该可以这样讲。

那这样,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释量论》当中,专门讲了因和果的法相,能饶益是因的法相,所饶益是果的法相。既然因和果之间,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不存在,那因果怎么成立呢?其实,因和果的这种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与自己分别念结合起来的情况下,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可以成立。如果没有与自己的分别念结合,虽然因缘具足的时候,确实果产生,但是真正互相饶益是不可能的。就像我们前文所讲的那样,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产生,是无实法;果出现的时候,它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前后代之间的帮助,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这一代人活着的时候,要帮助下代没有降生的人,别人还没有产生,怎么帮助呢?然后,我们这一代算是果,前代人算是因,前代的人要帮助我们,也是不可能的。我们降生的时候,前代的人早就灭完了。所以因和果之间,如果我们详细分析,应该变成这样一种情况。

什么叫做相属呢?我们前面也讲了,某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就叫做相属。那这样,一个法是石女儿子一样的无实法,一个法是实有存在,那它们之间,有没有舍弃和不舍弃的关系呢?不可能有的。因此,从事物的本质上看,的的确确,所谓的相属是不存在的,相属全部是以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那分别念假立,是不是像柱子与瓶子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分别念来假立呢?并不是这样。的的确确,外境当中依靠因而产生果,因没有果不会产生,有这样一种状态。但如果说关系,那这肯定是我们用语言说的,用分别心想的。所以这样的情况,人们在立名的时候,就叫做因和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但实际上,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这不叫关系。大家对这个道理一定要明白,如果没有明白,就会有一定的困难。

有人想:这种关系实际上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那这样,怎么能叫因果呢?怎么能叫关系呢?是,应该说从事物本质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错误;但是,从我们世间的传统来讲,这不叫错误,既可以叫因果,也可以叫关系。比如说按经部宗的观点,外境作为所缘缘,眼根作为增上缘,作意作为等无间缘,三者和合,最后产生了眼识,即眼识是依靠外境等因缘具足的情况而产生的。在名言当中,这叫做因果,也叫做相属(彼生相属);与分别念相结合的时候,这可以叫相属,也叫做因果。从本质上找的时候,因存在的时候果没有,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找不到的。

前面也再三讲了,通过学习因明,我们一定会深深认识到,人们经常认为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们经常这样认为:这是依靠它而产生的。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相续当中,可谓根深蒂固。但是这些,我们不用胜义谛的观察,仅用名言的因明推理方式来进行观察,实际上也不存在。所以,学习因明也能了解万法唯心,很容易就能了解万法唯心的道理。如果分别念没有作怪,分别念没有进行操作,那外境当中的相违相属、总相别相等,全部不能成立。如果所有的名称、关系等都不成立,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情,也不会成立。我前一段时间也讲了,现在世间上的人们特别执著的,就是所谓的感情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年轻人,就经常为感情困扰,或者领导与下属之间,也经常为关系而伤神。人们常常认为:我跟领导之间的关系好,我跟父母的关系不好等等。其实,所谓的关系只不过是一种概念而已。这种概念,除了我们的习惯和分别念以外,在实际当中,并没有一个真正实有的存在。

这样一说的时候,可能很多人都会想:啊!这是不可能的,关系的的确确是存在的。如果你说存在,那存在的依据必须给我找出来。它是外境当中存在,还是心识当中存在?如果是外境当中存在,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以实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虚体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以有情法的方式存在,还是以无情法的方式存在?这样一观察,始终得不到所谓的关系或感情,或者人与人之间的相违和相属。因此,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也能了解到佛陀所说的万法唯心的甚深道理。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认识事相;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二、证成义理相属。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什么是证成名言理呢?就是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了知法相与名相之间是能立所立的关系。你们方便的时候,看一下《中观庄严论释》,前面已经讲了。意思就是说,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能立所立关系,依靠三相齐全的方式来进行建立,这叫做证成名言理。意思就是说,这个同性相属,是依靠分别念的操作,或者依靠分别念执著的情况下而成立的,它的名言是成立的。如果它的名言不成立,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了。颂词是这样讲的: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别人如果问:同性相属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证成名言量来成立,还是以证成义理量来成立?我们首先给他回答:应该是以证成名言来成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它们的同性相属应该是成立的。怎么成立呢?比如说法相和名相: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么我们说这个动物就应该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这是在用法相来建立名相,实际上,这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别相混为一体的一种执著法。为什么呢?因为,最开始立名的时候,看见一个动物有项峰和垂胡,命名者说这叫做黄牛。后来,人们也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凡是有了这种特点的动物,全部叫做黄牛。就像知言解义的众生,最开始的时候,人们叫做人,从此之后,知言解义成为人的法相。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这种关系,到底在外境当中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可以说,外境当中不存在。为什么外境当中不存在呢?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应该说是无中生有、虚无缥缈的,唯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罢了。除此之外,它并没有实相。如果没有实相,那我们说的,项峰是黄牛的法相,黄牛实际上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没有自相,它与法相的结合,就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它只是一种名称,并不是实际当中存在的。因此,这叫做名言的证成量。

既然是名言证成量,那是不是完全成了假的呢?也并不完全是假的。的的确确,根据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以项峰垂胡可以了知黄牛,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这样的推理是正确的。

同样,总相与别相之间也是可以的。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总相具足一个反体,具足一个反体的瓶子或树木等是总相;别相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柏树、金瓶、银瓶等,它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法。实际上,具足两个反体的法与具足一个反体的法,它们之间有关系,比如我前面的红色柱子是柱子。这一点,凭我们的习惯和名言也可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这个红色的柱子是柱子。所以,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为什么呢?红色的柱子倒是存在,但是柱子是总相,我们前面也讲了,总相是一种无实法;因此,它是柱子的这种概念,除了错乱的分别念以外,是没有实体的。

实际上,木头柱子与名称上的柱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名言证成量可以成立。因此,同性相属的名言证成量,除了名言假立以外,是不实有的。但是,这种名言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稍微要动一点脑筋。我们去年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前面的颂词一直用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判断了很长时间。总之,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但在实际的本体上,它们的关系是不成立的。在分别念面前,它们也有一种同体关系。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这个推理也非常重要。因为,我们要知道瓶子、无常、存在三者是一个本体,那就必须通过比量来了知。比量有相似比量和真实比量。相似比量在这里不能用,一定要用真实比量。真实比量有三种因:果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当然,我们讲第十品的时候,会对大家广说;还有,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讲一下这些推理。

我们刚才说,从名称上应该叫做同性相属,这是成立的。这是由前面的推理来进行说明的,比如说前面这个动物可以叫做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项峰垂胡跟黄牛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所以这个名称成立。

那现在,义理成不成立呢?义理也成立。怎么成立呢?颂词说:凡是有(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无常(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我们发出来的声音也是如此,这就是自性因。从字面上解释,颂词的意思就是如此。

这里的推法,跟我们平时的推法有点不相同,因为欲知法摆在后面。平时我们是这样说的:声音,它是无常,因为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但是,这里用的方式有点不同。按平时的习惯,这个推理可以这样说:声音,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因为它是存在之故,如同瓶子。那这样,声音是这里的欲知事,毁灭是立宗,存在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是这样的一种推理方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推理呢?这是自性因。所谓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这个自性因可以分两种:一个是观待自性因,一个是清净自性因。

观待自性因,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所作的话,就是说由某人造作的,它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所以叫做观待自性因。也就是说,因需要观待一个东西。观待什么呢?因为柱子是所作,那是谁做的呢?就是木匠做的。瓶子是谁做的呢?陶师做的。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这叫做观待自性因。

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他的法。这里的推理就是清净自性因:声音是无常,存在之故,如同瓶子。存在的话,谁令它存在的?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什么存在?当然,以因缘而存在,这种倒有。但是,跟所作有点不同,所作有其他专门的作者;而存在,除了声音以外,没有别的专门存在者,所以叫做自性因。这两者之间有一点点差别,我们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作介绍。

在这里,应主要知道的是什么呢?就是声音、无常、存在三者是同性相属。平时我们没有用过这种推理吧!现在用了,存在之故,这里专门用存在作为因。有人想:存在之故,怎么会是一种真正的推理呢?其实,在印度的梵语当中,存在就是“巴瓦”。全知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对“巴瓦”分析得非常细致:所谓巴瓦,实际上有实物、有实法、实体、存在的意思,从印度梵语来讲,“巴瓦”有这四种意思。但许多译师翻译的时候,把它翻译成“存在”。这里的推理,如果用另一个意思来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有实法之故。这样说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这里并没有用,而用了“存在”。

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是存在怎么会是无常啊?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怀疑。但是,只要是存在,必定是无常的,它们之间有一种同品的关系。存在必定是无常的,无常必定是存在的,无常与存在,它们之间应该有这样一个关系。反之,不是无常,它就不会存在;不是存在,它不会无常。它们的同品和异品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讲到了因明前派的不同观点。因明前派说,不仅有实法存在,而且无实法也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萨迦班智达在《自释》里面加以驳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有实法存在,有实法刹那刹那灭尽,它是以一种自相起作用的方式存在。而你们认为无实法存在,那它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存在的理由根本找不到。如果找不到,那你们为什么还要说无实法存在。很明显,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在故意玷污法称论师究竟甚深的密意,你们心里面到底入了什么东西啊?萨迦班智达批评他们心里入了什么东西,是不是着魔了?可能萨迦班智达心里这样说,但字句上不是特别明显。

其实,不仅是因明前派,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对这个观点是有所辩论的。他们认为,存在不一定是无常的;或者,不仅实物存在,而且无实法也存在。听说萨迦班智达当国师的时候,在前往汉地的路途当中,也遇到一些因明学者,他们向萨迦班智达提问,你说:凡是存在的东西,就是灭亡的,犹如瓶子,声音存在也是自性因。那它到底怎么成立?这样的推理怎么会是正确的呢?实际上,全知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再三地说了:这种推理是非常正确的。而且,依靠这种推理能了知一切万法无常,是无常的话,它马上会毁灭的。

因此,我们平时可以这样讲,你这位道友肯定是无常的,因为你存在之故。存在,肯定是无常的。这样以后,我们相续当中的一些常有执著,就很容易被推翻。否则,就像世间人一样,好像自己只要存在永远都不会死,这种概念非常强。所以,我们以后可以这样讲:凡是存在肯定是无常的,就像瓶子一样。总之,凡是无常肯定是存在的,或者,存在的东西肯定是无常的,这两者之间有同性的关系。

从颂词意义来讲,同品相属不仅在名言上成立,而且意义上也是完全成立的。现在,大家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无常、存在、声音三者的关系,它们是同性相属。既然是同性相属,那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无常,也就是声音。虽然它们在分别念当中可以分开,但实际上,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声音,有这么一个关系。这种推理不仅适用于瓶子、柱子等无情法,包括人也可使用,如:现在的传法者——我肯定会死的,肯定是无常的,因为我现在在这里存在,就像你这样。这样推的时候,没有一个人会说,你的推理是错的。因为,这个东西虽然存在,但并不是无常,这样的说法是没有的。

为什么这里以存在作为因而进行推理呢?这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也讲到了。如果我们没有用存在,而用所作之故,那对方外道会认为,他们的神我、他们的自在天不是所作,而是自然存在的,自然的东西不一定无常。如果我们说,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因为所作之故。但对方不承认所作,那他们就会认为:我们的大自在天、我们的神我根本不是所作的,他们是自然出现的,除了他们以外,其余的有实法才是无常。如果我们这种推理在对方面前成立:存在的东西,就是无常的;那常我与大自在天肯定是存在的,既然存在,他们肯定会死亡,肯定会无常。最后,对方不得不承认这个推理。法称论师为什么用存在作为自性因,其原因就在这里。

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还有一组辩论,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们成了无实法。对于这种辩论,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实际上,只不过这些法因缘不具足而已,如果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起作用的,所以这种过失不存在。讲义当中的辩论,可以这样来理解。

这个问题倒不是特别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今天大家一定要知道,只要是存在的,肯定是无常的。下课回去以后,你们可以这样想:今天我坐在这个屋子里面之故,所以我是存在的,那我肯定会死。这种推理成不成立呢?如果你觉得有不遍的过失,我们明后天还继续讲这个问题,那到时再进行论证。其实,这种推理是成立的,并没有不遍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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